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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張連財洪光燦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慈航殯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執行業務違反規定,致慈航殯儀有限公司被科處罰金如附表所示,均減為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被告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執行業務違反規定,致慈航殯儀有限公司被科處罰金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該二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該二罪均非係不得減刑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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