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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所犯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減為科罰金陸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1月間起至91年1月22日止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經本院於94年5月3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9591號,及移請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1090號),科罰金拾貳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96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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