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民榮殯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榮殯葬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民榮殯葬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1年1月17日、91年10月2日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4項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各判處罰金12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