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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1號),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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