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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曾德水談虎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43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強盜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92.11.10至11.22           │92.11.0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2年偵字第23879號 │臺北地檢92年偵字第23879號 │
│年度及案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實審  ├───┼─────────────┼─────────────┤
│      │案  號│94年上更一第275號         │94年上更一第275號         │
│      ├───┼─────────────┼─────────────┤
│      │判決日│94.8.12                   │94.8.12                   │
│      │期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決    ├───┼─────────────┼─────────────┤
│      │案  號│94年上更一第275號         │94年上更一第275號         │
│      ├───┼─────────────┼─────────────┤
│      │判決確│94.9.8                    │94.9.8                    │
│      │定日期│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期、拘│有期徒刑10年6月           │有期徒刑9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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