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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溫耀源王敏慧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壹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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