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前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分別宣告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