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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曾德水談虎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板橋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
│罪          名  │違反職役職責│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
│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                │刑1年9月 (北│5月(北部地方│4月 (北部地 │2月 (板橋地 │
│                │部地方軍事法│軍事法院96聲│方軍事法院96│院96聲減7518│
│                │院96聲減113 │減113號)    │聲減113號)  │號)         │
│                │號)         │            │            │            │
├────────┼──────┼──────┼──────┼──────┤
│犯 罪 日 期  │95.11.7至   │95.10.22    │95.10.22    │95.11.12    │
│                │95.12.19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北部軍檢署95│北部軍檢署96│北部軍檢署96│板橋地檢96年│
│年度及案號      │年偵緝字第  │年毒偵字第26│年毒偵字第26│偵字第1061號│
│                │100號       │號          │號          │            │
├───┬────┼──────┼──────┼──────┼──────┤
│      │法    院│高等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北部地方軍事│板橋地院    │
│      │        │            │法院        │法院        │            │
│      ├────┼──────┼──────┼──────┼──────┤
│最  後│案    號│96年上訴字第│96年訴字第93│96年訴字第93│96年簡字第27│
│事實審│        │18號        │號          │號          │43號        │
│      ├────┼──────┼──────┼──────┼──────┤
│      │判決日期│96.3.14     │96.4.26     │96.4.26     │96.5.4      │
├───┼────┼──────┼──────┼──────┼──────┤
│      │法    院│高等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北部地方軍事│板橋地院    │
│      │        │            │法院        │法院        │            │
│確  定│案    號│96年上訴字第│96年訴字第93│96年訴字第93│96年簡字第27│
│判  決│        │18號        │號          │號          │43號        │
│      ├────┼──────┼──────┼──────┼──────┤
│      │判    決│  96.4.2    │   96.5.14  │    96.5.14 │   96.6.7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
│編          號  │      5     │      6     │      7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偽造文書    │            │
│                │條例        │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
│                │3月15日 (板 │1月15日 (板 │2月15日     │            │
│                │橋地院96聲減│橋地院96聲減│            │            │
│                │7518號)     │7518號)     │            │            │
├────────┼──────┼──────┼──────┼──────┤
│犯 罪 日 期  │95.12.18    │95.12.18    │95.11.22    │            │
├────────┼──────┼──────┼──────┼──────┤
│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            │
│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911 │毒偵字第911 │偵字第11590 │            │
│                │號、併案桃園│號、併案桃園│號          │            │
│                │地檢署96年毒│地檢署96年毒│            │            │
│                │偵字第856號 │偵字第856號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96年訴字第87│96年訴字第87│97年上訴字第│            │
│事實審│        │8號         │8號         │261號       │            │
│      ├────┼──────┼──────┼──────┼──────┤
│      │判決日期│96.5.31     │96.5.31     │97.3.5      │            │
│      │        │            │            │            │            │
├───┼────┼──────┼──────┼──────┼──────┤
│      │法    院│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臺灣高院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96年訴字第87│96年訴字第87│97年上訴字第│            │
│判  決│        │8號         │8號         │261號       │            │
│      ├────┼──────┼──────┼──────┼──────┤
│      │判    決│96.6.30     │96.6.30     │97.3.27     │            │
│      │確定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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