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 │ │ │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 │竊盜│有期徒│96年10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2月4日│ │ │刑3月 │16日下午├────────┤ │ │ │。 │4時42分 │96年度訴字第4200├─────┤ │ │ │許。 │號 │97年3月13 │ │ │ │ │ │日 │ ├──┼───┼────┼────────┼─────┤ │準強│有期徒│96年11月│ 本 院 │97年5月27 │ │盜罪│刑5年6│8日凌晨 ├────────┤日 │ │ │月。 │ │97年度上訴字第 ├─────┤ │ │ │ │1501號 │97年7月17 │ │ │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