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所犯附表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