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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貽男何信慶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裁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2 、3 所示犯罪,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為程序判決,該二罪依法應辦理減刑及定執行刑之法院應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乃檢察官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1號亦誤為裁定,固有未恰;然因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實體裁定,於經撤銷變更前,仍有效存在並具有效力,是本院就本件仍應為裁定,附此敘明。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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