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裁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2 、3 所示犯罪,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為程序判決,該二罪依法應辦理減刑及定執行刑之法院應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乃檢察官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1號亦誤為裁定,固有未恰;然因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實體裁定,於經撤銷變更前,仍有效存在並具有效力,是本院就本件仍應為裁定,附此敘明。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