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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沈宜生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部分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認本件附表所列三案件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其中編號二、三所處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已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年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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