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觸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刑罰,均已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上述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