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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經裁定減刑,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