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