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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告
曾俊然
原告
王明正
原告
陳瑞蓮
原告
劉統治
原告
邱玉嬌
原告
陳姮如
原告
溫俊瑜
原告
陳又云
原告
葉乃碩
原告
紀世恩
原告
涂聰雲
原告
林雅雪
原告
許麗芳
原告
林柏志
原告
邱淑璜
原告
楊晨智
原告
黎白水
原告
劉振勝
原告
莊瓊芬
原告
金惠民
原告
陳品陶
原告
陳玉岱
原告
紀劍勳
原告
鄭富三
原告
王玉蘭
原告
吳麗秋
原告
紀雯玉
原告
林義炘
原告
林銘澤
原告
林耀彬
原告
蔡佳芸
原告
李明富
原告
呂玉慧
原告
雷一鳳
原告
黃仲銘
原告
賀莉庭
原告
周德知
原告
楊錦惠
原告
黃祖芬
原告
孫致興
原告
林旻弘
原告
陳文進
原告
張祿胤
原告
賴軒慧
原告
黃良穎
原告
曾彥騰
原告
張元俊
原告
邱瓊儀
原告
黃海若
原告
莊禮聰
原告
蔡旺杉
原告
莊朝富
原告
李紹良
原告
劉璐
原告
楊雅惠
原告
王俊法
原告
李中毅
原告
李國煌
原告
黃怡婷
原告
徐聖弦(原名:徐鍾華)
原告
黃麗雪
原告
陳冠華
原告
蘇淑妙
原告
賴昭平
原告
王麗紋
原告
劉裕鈞
原告
劉春圓
原告
陳立軒(即陳明桐之繼承人)
原告
陳冠維(即陳明桐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陳姿秀
兼法定代理人
江庭誼
兼法定代理人
李思瑩
兼法定代理人
吳美茹
兼法定代理人
蔡世鏗
兼法定代理人
張從凱
兼法定代理人
沈秀姿
兼法定代理人
李竟民
兼法定代理人
劉小綺(原名:劉雲珍)
兼法定代理人
謝孟光
兼法定代理人
蔡尚儒
兼法定代理人
翁茂城
兼法定代理人
鄭淐靾(原名:鄭志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昱政
兼法定代理人
林雯婷
兼法定代理人
林榮彬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雅榛
兼法定代理人
陳御欣(原名:陳純靜)
兼法定代理人
柯一德
兼法定代理人
王怡萍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明
兼法定代理人
李慧俐
兼法定代理人
林傳貴
兼法定代理人
朱香玲
兼法定代理人
郭麗珍
兼法定代理人
蔡志偉
兼法定代理人
廖志銘(即廖康茌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廖志成(即廖康茌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張振銓
兼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兼法定代理人
劉麗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叡律師
被告
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倪菲爾(NEAVES PHILIP )
被告
劉穎谷
被告
楊慧芬
被告
吳玉玲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被告
吳芊樺(原名:吳沂潔)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
兼上一人
人 鄭富翁(原名:鄭國均)
被告
陳柏如
被告
林羿辰(原名:林巧笠)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啟豪律師
被告
許媄捷
被告
梁鳳娟
被告
詹薇蓁(原名:詹佳容)
被告
曾杭皆(CHAN HONT KAI)
被告
林麗娜
被告
丘鋒明
被告
游雨潔
被告
周宥汝
上列七人之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被告
廖力泓
被告
陳勇勳
被告
吳長頤(原名:吳維中)
被告
廖敏
被告
龔銘澤
被告
鄭麗華
被告
邱鉦權(原名:邱俊崴、邱國雄)
被告
高豫珍
被告
李寶彩
被告
陳秀
被告
李泗源
被告
徐展新
被告
徐珮棻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趙子翔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智律師
被告
胡一聞
被告
汪少橋
被告
陳志明
被告
董思宜
被告
曾子育(原名:曾佳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被告
方若蘭(原名:方凱若)
訴訟代理人
陶德慧
被告
林妤
被告
梁子妤
被告
王定宇
被告
王淑燕
被告
何鄭淑華(即何酋道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7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全體被告連帶給付如附件1「被害金額」欄所示金額與如附件1「被害人姓名」欄所示原告,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及金額如附表「變更後聲明」欄所示,核其所為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下列當事人死亡,而經承受訴訟:

㈠、原告廖康荏於民國97年11月16日死亡,原告廖志成及廖志銘為廖康荏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2-13頁),是廖志成及廖志銘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1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原告陳明桐於103年5月26日死亡,原告陳立軒、陳冠維及陳姿秀為陳明桐之繼承人,有個人基本資料、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十八第313、317頁),是陳立軒、陳冠維及陳姿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十八第311-31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被告何永傑(原名:何酉道)於104年2月11日死亡,被告何鄭淑華、訴外人何德旺(後經原告撤回對訴外人何德旺部分之請求)為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0-11頁),是原告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3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英屬曼島商樂吉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廖力泓、吳長頤、廖敏、邱鉦權、汪少橋、陳志明、林妤、梁子妤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詹彼德(PETER DONALD JAMES)於85年7月8日設立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HMI公司),及於87年5月18日設立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被告倪菲爾(下稱倪菲爾)原受僱HMI公司,後於93年4月2日起任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負責人,如附表所示被告則均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受僱人。被告乃共同為下述侵權行為:

㈠、如附表所示被告向如附表所示原告佯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或Concepts Vacation Club公司(下稱CVC公司)擁有7個渡假村,並使用電腦及文宣介紹,使客戶誤認為參加CVC會員可以享有特定渡假村之渡假權利,及可以交換而享有分時渡假會員權益;另稱CVC會員可享有以「清潔費」、「便宜超過50%」之價格使用「超過5,500家渡假村」之權利,就國外之套裝團體旅行,並有特殊之節省比例,享有由當地旅行社安排旅遊行程的便利;又對原本享有HMI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分時渡假會員,佯稱可以「升級」為CVC會員,除仍享有原分時渡假權益外,更可以享有「要使用才要繳年費;不使用不用繳年費」之優惠,但就CVC會員資格及其他渡假村分時渡假之權益之差別,以及原本享有之分時渡假權益是否存續,均隱匿不提,復在原HMI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分時渡假權利會員之合約書上使用「僅以本合約取代前合約」之字句,使各該會員誤認為所謂「升級」、「收購」、「承受」、「接收」之說詞屬實,認為原有之權益可被CVC會員資格「吸收」,並可以享有更好的權益,致如附表所示承購或增補CVC之原告陷於錯誤而簽立承購、增補合約。

㈡、被告明知所謂5年現金回饋計劃實際上並無法預估會員承購5年後所得領取回饋之確切金額,亦不能確定會員可以領回所繳之會費(或將之前所繳交CVC會費或其他公司會籍之會費,亦一併領回),且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亦無所謂「收購」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富逸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飛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遠東休閒家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太陽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及馬可波羅、歡樂假期、亞太分時渡假等公司或會員資格之事,仍自92年3月20日起,向如附表所示原告佯稱可「收購」他家「會員資格」,而可以抵扣原已繳交之他家會費,或將HMI公司代理銷售之BATLASVACATION OWNERS CLUB等渡假村會員「轉換」為CVC會員,或以增加會費提升為超值會員之方式,要求客戶再繳交不等之金額,即可加入或提升CVC會員,並向客戶虛誇5年回饋之效果,稱CVC會員只要填寫現金回饋申請表,並依照現金回饋流程表之時間寄出相關資料,5年到期即「可以」或「保證可以」取回所繳會費,若之前另有繳交CVC會費或其他公司會籍之會費者,亦可一併領回,並可享有前述之CVC會員之旅遊服務云云,致使附表所示參加5年現金回饋之原告承購或升級CVC會員資格,而簽立承購、增補合約。

㈢、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於97年3月間將屆,為詐得更多資金,明知美國Multiple Approach CO., LTD.(下稱:MAC公司)所稱VIP ASIA會員卡之「轉售」服務並不屬實,仍自95年4月1日起,向如附表所示原告佯稱可收購或代售他家「會員資格」,或CVC會員僅需繳交差額,即可參加VIP ASIA會員,並將之前所繳交之CVC會員或其他家公司會費合併計算後之會員權益分割為5年VIP ASIA會員卡數張(每張價值40,000元),除保留自用者外,其餘均可由MAC公司負責於2年內以40,000元之價格轉售;參加VIP ASIA會員另可透過MAC公司所提供之國外網站或透過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客服部代訂飯店或渡假村,且原CVC會員所享有之5年現金回饋計劃均可繼續享有,5年到期仍可取回本金即所繳交之全部會費,若之前另有繳交CVC會費或其他公司會籍之會費者,亦可一併領回云云;並為取信客戶而佯裝已為某些客戶轉售成功及製造各該客戶取得轉售金之證據,而使附表所示承購VIP ASIA會員之原告簽立承購契約。

㈣、如附表所示原告被騙而承購CVC、VIP ASIA會員及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後,則以刷卡、現金或向銀行辦理貸款,以由銀行付款予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後,再由原告付款予銀行之方式,繳清費用,各原告受害金額即如附表所示(若另有註明實付金額者,則為繳付實付金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提起本訴,並聲明:如附表變更後聲明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廖力泓、廖敏、邱鉦權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則抗辯如下:

㈠、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所為陳述:

⒈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於90年起與HMA公司合作,代理其在台銷售CVC會員資格,並提供會員相關服務,消費者成為CVC會員後,僅須於使用旅遊服務之該年度繳交年費,即得以優惠價格預訂與CVC有合作關係之渡假村及旅館。又CVC公司係向渡假時數交換商、旅館、渡假村、分時渡假開發商及旅遊大盤商等供應商承租或購買渡假村之使用時數,以提供CVC會員使用;且CVC會員確曾透過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客服部或自行至CVC網絡訂得渡假村,並取得使用渡假村之權利,會員反應亦良好,CVC承購合約內容各項權利確實存在。另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所使用之文宣資料,均係由CVC、HMA等公司提供,且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提供之相關合約及書面文件所製作,並無不實之處。原告取得CVC會員資格後,從未曾因預訂渡假村、旅遊服務不果而受有損害,徒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有詐欺行為,洵屬無據。

⒉5年現金回饋計畫係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代理HMA公司銷售CVC資格時,由HMA公司與Concepts Programmes Limited(中無名稱:概念計畫公司,下以中文名稱稱之)合作提供予會員之免費贈品,而自97年7月起,參與現金回饋計畫且完成所有手續之CVC會員確有陸續取得概念計畫公司支付之現金回饋,該計畫不但確實存在並持續運作。原告未舉證證明其等確已完成現金回饋之流程卻未獲現金回饋,即遽謂受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以現金回饋計畫詐欺購買CVC會員資格云云,自屬無據。況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及該公司員工並未保證參與現金回饋計畫者可領回所繳交之全額會費,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亦未曾教導或要求公司員工向會員如此說明。

⒊VIP ASIA轉售服務確實存在,MAC公司確實曾成功轉售會員之VIP ASIA會員資格,並取得轉售金額。況消費者購買VIPASIA會員時,除簽訂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外,亦會簽署同意書及會員聲明書,說明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員工已對於原告關於購買VIP ASIA會員之所有問題做滿意答覆,且於簽訂VIP ASIA承購合約前已充分審閱合約內容,對於承購合約書上所載並無異議,原告應係客觀評估其本身需求後,始同意購買VIP ASIA會員資格,其等現陳稱係遭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詐欺而購買,不足採信。

⒋原告僅援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官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而為主張,該刑事判決所認倪菲爾構成詐欺罪之理由顯有矛盾,全未審酌對倪菲爾之有利證據,亦未說明何以不採,倪菲爾對此明顯違法之判決業已提起上訴在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896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本院自不應受該刑事判決結果所囿。縱認原告權利確有受到侵害,惟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及倪菲爾並無參與共同侵權行為,且已藉由適當銷售流程設計,盡最大可能幫助消費者做出知情且符合消費者意向之決定,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及倪菲爾自無須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劉穎谷部分:伊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業務經理,惟邀約客戶、說明產品、簽約、收款、售後服務等均非伊之工作範圍,伊並無參與任何侵權行為,亦不曾向原告保證得全額領回或領回之數額,交付予原告之資料亦已記載清楚並未保證可全額領回。又原告林柏志、邱淑璜已至少透過VIP ASIA免費轉售服務系統售出兩張會員卡,獲得8萬元,其等卻故意略而不提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㈢、楊慧芬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所為陳述:5年現金回饋計畫並未保證可以領回固定金額,原告並無陷於錯誤,且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等,均認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係合法業者,伊並無能力分辨公司產品是否屬實,並無詐欺原告之意。原告涂聰雲及林瑞雪部分,伊尚未到職。伊在刑事案件業已獲判無罪確定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㈣、吳玉玲部分:伊僅係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基層業務員,受公司指示而為工作,亦未與其他本件共同被告有任何交集,原告主張伊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㈤、梁鳳娟、詹薇蓁、曾杭皆、丘鋒明、游雨潔、周宥汝部分:伊等在刑事案件業已獲判無罪。又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99號事件及同院103年度訴字第10號事件中,均認CVC會員、VIP ASIA及五年現金回饋內容真實且合法,原告未能證明其等以CVC會員,或VIP ASIA會員身份未能實際使用渡假權益或無法轉售會籍,或依5年現金回饋計畫流程申請回饋金未取得,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㈥、龔銘澤部分:伊僅係遵照公司教育訓練課程負責介紹解說之業務員,原告簽約及付款均與伊無涉,伊亦係遭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利用之被害人等語,資為抗辯。

㈦、鄭麗華部分:伊僅係業務員,工作內容為解說產品,簽約則係由公司信託部經理負責等語,資為抗辯。

㈧、陳秀部分:伊僅係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業務員,工作內容為解說VIP ASIA會員權益轉售說明,並不涉及是否核准、繳費及簽約,伊無從判斷公司行為是否合法。又原告起訴業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㈨、李泗源部分:伊之工作內容係見證簽約,並不負責銷售、介紹產品,況產品均有7天審閱期,原告並未受騙,原告應舉證伊有侵權行為,又伊鮮少與其他被告接觸。伊亦未與原告莊朝富、李紹良及劉璐簽約,該等原告誤認伊與其等簽約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㈩、徐珮棻部分:伊並非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管理階層,工作內容亦非包含產品行銷,亦無參與內部產品說明訓練,並不知悉公司產品是否合法以及合約法律關係。又原告王明正、陳瑞蓮給付款項時間伊尚未到職。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業已判決伊無罪確定在案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汪少橋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所為陳述:伊固曾擔任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業務人員,職務內容負責銷售產品解說,惟伊僅係依照公司資料解說,並無參與產品設計,亦非高層主管,實無從知悉產品真正與否,不得僅因伊有解說產品之行為逕認有侵權行為。況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曾子育部分:伊係依照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指示向原告孫致興解說VIP ASIA方案內容,伊無從查證VIP ASIA真實性,且原告孫致興已全額退費,並未受有損害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梁子妤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之前所為陳述:伊固然負責樂吉美臺灣分公司銷售產品解說工作,惟解說內容均係依照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指示,伊並非高層主管,復無參與產品設計,無從知悉產品是否為真正,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伊知悉產品係為虛偽,主張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顯無理由。又原告起訴時間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王淑燕部分:伊並非與原告蔡尚儒簽約之員工,亦無經手刷卡,況契約內容記載清楚,原告蔡尚儒係經審閱後簽訂契約,並無訛詐原告蔡尚儒簽訂契約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吳芊樺、鄭富翁、陳柏如、林羿辰部分:原告就伊等是否有不正當話術或以其他不正方法,是原告陷於錯誤等情,另案刑事判決亦肯認伊等僅為基層員工,無從參與公司核心決策,亦不可能知悉公司產品是否合法,並無詐欺行為,均未舉證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何鄭淑華部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伊及何永傑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吳長頤部分:伊本身也有使用過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系統出國旅遊,公司產品並非騙局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陳志明部分:CVC會員資格可以使用,在其他國家也合法銷售,伊僅係基層員工,主觀上認為樂吉美台灣分公司之產品係合法的等語,資為抗辯。併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林妤部分: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許媄婕、陳勇勳、高豫珍、李寶彩、徐展新、胡一聞、董思宜、方若蘭、王定宇則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倪菲爾自93年4月2日起任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均為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員工;樂吉美公司確曾對外銷售CVC會員、5年現金回饋計畫及VIP ASIA會員等產品,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等人與樂吉美公司簽定CVC會員合約,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及承購VIP ASIA會籍等產品(詳如附表「主張之被害情節」欄所示),並經原告提出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憑。

四、原告主張伊等均係遭被告詐騙,而各自與樂吉美公司簽定CVC會員合約、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或承購VIP ASIA會籍,致分別受有如附表「主張之被害情節」欄所示金額之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且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

㈡、CVC會員卡及參與5年現金回饋部分部分:

⒈原告固主張受倪菲爾詐騙而簽訂CVC會員合約,並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等語。惟倪菲爾自93年4月2日起擔任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之負責人,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為刑事二審判決所認定。則原告王明正及陳瑞蓮係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原告陳姮如及溫俊瑜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原告陳又云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原告紀世恩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原告涂聰雲及林雅雪於如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原告許麗芳於如附表編號9所示時間、原告劉振勝及莊瓊芬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原告陳品陶及陳玉岱於如附表編號14所示時間、原告紀劍勳及鄭富三於如附表編號15所示時間、原告王玉蘭於如附表編號16所示時間、原告吳麗秋於如附表編號17所示時間、原告林義炘於如附表編號19所示時間、原告林銘澤於如附表編號20所示時間、原告李明富及呂玉惠於如附表編號22所示時間、原告黃祖芬於如附表編號27所示時間、原告孫致興於如附表編號28所示時間、原告林旻弘於如附表編號29所示時間、原告陳文進於如附表編號30所示時間、原告張祿胤及賴軒慧於如附表編號31所示時間、原告李紹良及劉璐於如附表編號40所示時間、原告楊雅惠於如附表編號41所示時間、原告黃怡婷於如附表編號45所示時間、原告陳冠華於如附表編號48所示時間、原告賴昭平及王麗紋於如附表編號50所示時間、原告劉裕鈞及劉春圓於如附表編號51所示時間、原告陳明桐(已歿)及陳姿秀於如附表編號52所示時間、原告李思瑩於如附表編號54所示時間、原告吳美茹及蔡世鏗於如附表編號55所示時間、原告張從凱及沈秀姿於如附表編號56所示時間、原告李竟民及劉小綺於如附表編號57所示時間、原告謝孟光於如附表編號58所示時間、原告蔡尚儒於如附表編號59所示時間、原告林雯婷於如附表編號63所示時間、原告林傳貴及朱香玲於如附表編號69所示時間、原告郭麗珍於如附表編號70所示時間、訴外人廖康荏(已歿)於如附表編號72所示時間、原告李漢忠及劉麗卿於如附表編號74所示時間承購CVC會員及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尚難認係因倪菲爾對之為詐騙行為所致,且上開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於前開所述時間。故上開原告主張倪菲爾應以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負侵權行為之責,已非可採。

⒉審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自90年起與Holiday Marketing AsiaLtd.(下稱HMA公司)合作,代理銷售該公司之CVC會員,協助HMA公司提供會員相關服務;CVC公司雖未擁有渡假村,但可透過其他交換渡假組織如RCI、II渡假組織、渡假村經理人等各種組織合作之方式,交換至其他渡假村渡假,或取得渡假週數,供CVC會員得以預定旅館及渡假村之權利;CVC公司亦承認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有在臺灣銷售CVC會員之資格,CVC會員確實於使用旅遊服務之該年度繳交年費,即得以優惠價格預定與CVC公司有合作關係之渡假村及旅館等情,據證人即渡假村交換商RCI公司法務長Murry R.ChoateⅡ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述:RCI為分時渡假村之發展商,負責銷售週數給個別消費者,這些發展商是獨立公司,提供自己之分時渡假權益,以及消費者所擁有之分時渡假權益給RCI公司進入分時渡假交換系統。CVC會跟包含但不限於RCI系統有商業上的關係,這些不同之供應商包含旅館、渡假村、分時渡假開發商,還有分時渡假交換系統,以及旅遊大盤商都可以提供渡假地點予會員等語明確(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訴字第50號99年7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65-67頁);另有證人即CVC公司客服部經理Paul Gardiner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事件中具結證述:CVC公司目前仍在運作,會員分佈大概有50個國家,有授權HMA公司經銷CVC會員資格,樂吉美公司臺灣分公司曾於90年至95年間代理HMA公司在臺灣銷售CVC會員資格,會員要渡假時,基本上可以上網去查世界各地各個渡假村的報價,會員可查到的價格是外面市場所拿不到的,這就是會員主要權益。CVC與很多可以提供住宿之公司均有合作,在全世界各地有數千或數萬之分時渡假村,CVC也有與分時渡假之發展商與渡假村之經理人,例如EXCHANGE公司有合作。CVC與前述3種有合作,所以才能提供好訊息予會員。CVC營業這些年也與RCI全世界不同分公司有合作關係等語綦詳(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五第69-77頁),並有樂吉美公司與HMA公司之服務合約書暨認證書(見本院卷五第53-56頁)、RCI渡假組織出具之聲明書(本院卷五第57頁)、CVC出具之聲明書及寄予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信件(見本院卷五第58-61頁)、CooperativeAssociation of Resort Exchangers,Inc網站資料說明(見本院卷五第78頁)、RCI渡假組織出具之聲明書及RCI渡假組織寄予CVC公司之信件(見本院卷五第80-83頁、第148-150頁)、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寄予CVC公司之信件及訂房紀錄(見本院卷五第84-94頁)、CVC公司與渡假村及旅館間之往來書面(見本院卷五第95頁)、EXCNHANGE公司出具之聲明書(見本院卷五第96-97頁)等件為證。足認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確有在臺銷售CVC會員之資格,而CVC公司本身雖未擁有特定渡假村,惟可透過與RCI等渡假組織及分時渡假發展商、渡假村經理人等各種組織合作之方式,交換或預定渡假村之權利。

⒊再考據證人Murry R.ChoateⅡ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具結證述:分時渡假會員除加入時應繳之費用外,另需給付分時渡假村維護費用,及給付RCI公司分時渡假交換系統年費,暨交換時之費用,CVC會員本身不是RCI公司會員,無支付年費及交換費用給RCI公司之義務,且因CVC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沒有擁有特定渡假村,會員亦無庸支付分時渡假村之維護費用,RCI公司可以公司已取得而尚未使用之渡假週數出售給會員或第三人;其於90年至93年間在澳洲CVC公司工作期間,有跟新加坡RCI公司及澳洲RCI公司合作,新加坡RCI公司會將他們擁有的分時渡假週數轉讓給CVC公司,CVC公司會跟旅館、渡假村、分時渡假開發商,還有分時渡假交換系統,以及旅遊大盤商合作以提供渡假的地點給會員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99年7月2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65-68頁);另據Paul Gardiner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事件審理程序中則到庭結證稱:CVC公司目前仍在運作,會員分佈大概有50個國家,有授權HMA公司經銷CVC會員資格,樂吉美公司臺灣分公司曾於90年至95年間代理HMA公司在臺灣銷售CVC會員資格,會員要渡假時,基本上可以上網去查世界各地各個渡假村的報價,會員可查到的價格是外面市場所拿不到的,這就是會員主要權益;CVC會員與分時渡假權益有很多不同,分時渡假的會員需要支付一次性的會員費,以取得在某個時段對某渡假村之使用權,同時也要負擔該時間渡假村的維護費用,維護費用是強制性的費用,如欲交換他渡假村使用,則需支付RCI公司、II公司等交換組織會員費及交換費,CVC會員則僅要支付會員費,而無上述整修費及年度維護費參加交換組織之服務費及交換費,但是對於渡假地點及渡假村是沒有所有權,支付會員費的目的是讓他們可以使用網路上的資源去查詢想住的地方,且拿到比較便宜的價格即CVC會員需負擔之租用渡假村費用,CVC的會員如要去兩個以上的地方渡假,只需負擔以上兩個地方的租用費用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事件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五第71-7 6頁)。堪認CVC會員與分時渡假會員不同,分時渡假會員固擁有渡假村或渡假地點之所有權,惟除需於會員年費外,逐年繳納維護及整修費,如不使用購買之分時渡假村而欲交換他渡假村使用,則需參加交換公司支付交換公司會員費,及支付交換費用,至CVC會員雖無享有渡假村或渡假地點所有權,然僅需於購買時支付一定期限會員費,於渡假時以CVC網站預定渡假村;且CVC會員資格確實存在,CVC會員資格雖無如分時渡假會員般擁有某分時渡假村之使用權,但亦因此無庸每年負擔維護、整修費用,準此,CVC會員與分時渡假會員之權利義務既有不同,孰優孰劣,即難遽為論斷。原告指摘被告以詐術使其等放棄原享有分時渡假權益之會員資格,而成為權益較為不優良之CVC會員云云,應屬無徵。

⒋原告另主張被告於推銷CVC會員時,隱匿CVC會員資格與分時渡假權益之差別,或就原本享有分時渡假權益是否存續亦隱而不論,以此為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而承購CVC會員資格云云。查據證人即CVC會員謝向榮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事件中具結證述:伊於87年向HMI公司購買一西班牙渡假村一週使用權利,購買費用為185,000元,除此購買費用外,每年均需繳納管理費約15,000元,如果參加RCI公司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新加坡幣183元,可以交換其他渡假村,交換亞洲渡假村時仍須支付新加坡幣128元,交換其他國際渡假村則需新加坡幣183元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事件卷六第363頁);另有本案原告李漢忠以證人身份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事件中證述:伊於89年9月2日向HMI公司購買RCI之25年藍卡會籍,只能在1、3、5年份出國旅遊,因每年均需繳年費,且未曾使用,而CVC會員無庸每年繳納費用,且無前述使用限制,乃於91年8月10日購買CVC金卡會員等語(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事件卷三第288頁)。足徵部分購買CVC會員卡之會員對於CVC會員權利義務與分時渡假會員權益不同,應有認識,且因此認識而選擇轉購CVC會員,再稽以原告提出之承購合約,僅記載「扣抵金額」,實難遽認被告有對原告以CVC會員與分時渡假會員享有相同權益等語詐騙原告締約,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主張屬實。

⒌又樂吉美臺灣分公司透過CVC公司網站,曾成功為會員訂得渡假村,並取得使用渡假村之權利等情,據本件原告李漢忠以證人身份在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中具結證稱:伊購買CVC會籍後,曾使用於澳洲蜜月,在澳洲黃金海岸地區住宿8天7夜,僅支付9,000元清潔費等語(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案件97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第94頁);另據證人即CVC會員黃守仁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中具結證稱:伊參加CVC會員後,大概每年都有使用,去過日本京都、東京、印尼峇里島及美國舊金山旅遊,對於旅遊預定方式及流程均很滿意等語(見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案件99年6月17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109頁);又據證人即CVC會員黃仲伯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中具結證稱:伊使用CVC去過很多國家,包含渡假村、訂機票及住宿,發生被告被起訴之刑事案件後,伊仍繼續使用CVC,感覺很好等語(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99年8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114頁);據證人即CVC會員林立維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中具結證稱:伊於91年或92年間參加CVC會員,曾經使用於預訂渡假村、機票、飯店、租車等相關旅遊服務,並前往英國、斐濟及泰國旅遊,在會員提告刑事案件後仍繼續使用,與先前並無不同,使用CVC感覺不錯等語(見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99年8月26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118頁);另據證人即CVC會員王蓮成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中具結證稱:伊曾透過CVC訂房安排,使用RCI系統出國渡假,全家1年大概有用1次以上,伊記得第一次是去峇里島,陸續有去泰國曼谷、清邁、馬來西亞的蘭卡威、吉隆坡等地渡假村,也有去過泰國普吉島之渡假村,使用CVC訂房住宿方面便宜很多,有CVC會員資格就可以在網站上訂渡假村、機票、旅館及旅行行程等語(見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102年6月27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104-105頁),復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97至99年間為CVC會員訂得旅遊行程之名單、樂吉美臺灣分公司透過CVC公司為會員成功訂得房間,亦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寄送予會員之信件與訂房紀錄等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卷五第133-171頁)。顯見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確有為CVC會員訂購渡假村使用。又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審判長於103年6月23日偕同兩造當庭勘驗CVC公司網站,勘驗結果記載:「經輸入https://www.conce ptsvacationclub.com/網址,開啟之網頁如被證55,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後就出現渡假村、飯店之選項,點選渡假村後,會出現各渡假村、日期之選項,由會員分別輸入後進行搜尋」,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99頁),堪信CVC公司應有預定渡假村、旅館使用之權利。故原告主張CVC會員相關預定渡假村使用之權利虛偽不實或無價值等語,洵非可採。

⒍原告曾俊然、王明正、陳瑞蓮、劉統治、邱玉嬌、陳又云、葉乃碩、紀世恩、涂聰雲、林雅雪、許麗芳、楊晨智、黎白水、劉振勝、莊瓊芬、金惠民、紀劍勳、鄭富三、王玉蘭、紀雯玉、林義炘、林銘澤、林耀彬、蔡佳芸、李明富、呂玉惠、雷一鳳、黃祖芬、孫致興、林旻弘、張祿胤、賴軒慧、黃良穎、曾彥騰、張元俊、黃海若、莊禮聰、蔡旺杉、莊朝富、李紹良、劉璐、楊雅惠、李中毅、李國煌、黃怡婷、黃麗雪、賴昭平、王麗紋、劉裕鈞、劉春圓、陳明桐、陳姿秀、江庭誼、李思瑩、吳美茹、蔡世鏗、李竟民、謝孟光、蔡尚儒、翁茂城、鄭淐靾、林雯婷、林榮彬、陳雅榛、陳御欣、柯一德、王怡萍、黃朝明、李慧俐、林傳貴、朱香玲、郭麗珍、廖志銘、廖志成、張振銓、李漢忠、劉麗卿另主張被告佯稱CVC會員可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而可於5年內取回所繳交之全部會費,並可受領紅利,其等係受誘騙而參加該計畫,5年屆期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未退還全部會費及紅利等語。經查,5年現金回饋計畫係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與概念計畫公司合作,由概念計畫公司提供,於樂吉美臺灣分公司銷售CVC會員時提供之贈品,CVC會員於禮物清單中可從周遊券、住宿券、遊樂園門票、百貨公司禮券、CVC副卡、旅遊抵用券、現金回饋(CASH REWARDFORM)等贈品中勾選,此有會員禮物清單及概念計畫聲明書各1件存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92-202頁)。足見CVC會員並非必然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僅會員於禮物清單勾選現金回饋者,方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而概念計畫公司亦以文宣說明其提供之現金回饋內容為:「此回饋伴隨您買的商品百分之百免費送給您」「經銷商在完全不需由您繳交任何費用之情況下,依照您向經銷商購買商品之價錢,計算出一筆應繳交給概念計畫公司的金額」「概念計畫公司將於未來某一特定付款日期支付您一筆金錢,其金額以當初經銷商付予概念計畫公司之金額為基準計算,相當於若將當初經銷商付予概念計畫公司之金額,於經銷商付款當日至日後之付款日之期間,投資於倫敦股市交易所之前一百大企業所增值後之金額。在您的經銷商將此金額付予概念計畫有限公司時,將先扣除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費用。支付給您的金額將不致超過您承購產品所支付之金額」(見本院卷五第231-232頁)。如會員選擇參加5年現金回饋方案此一贈品,須簽署概念計畫聲明書,其上載明簽署日期、客戶合約號碼,及「本人(會員姓名)完全明白此一概念計畫現金回饋方案為一推廣用的免費禮物,對上述合約號碼之合約並無任何附加收費,並且已被告知有關現金回饋運作之流程,完全了解並已收到中譯本之聲明書」等文字(見本院卷五第193-202頁)。另概念計畫公司提供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會員之信件,亦記載:「您的現金回饋讓您有機會回收到一筆為數可觀的金額,前提是您與您的經銷商需要履行一些簡單的條件。在收到您的承購合約書時,您也同時會收到一份登記參加表(一式二份)以及一份簡介。如您在說明會時被告知的情形一樣,為了符合一些簡單的登記需要,您必須填妥登記參加表,並將黃色聯寄至ConceptsProgrammes Administration Ltd, 12b Station Road,Chapeltown,SHEFFIELD,S35 2XH, England」「請確認您已詳細閱讀此免費機會後附之約定條款」,亦有概念計畫聲明書、概念計畫公司文宣及現金回饋流程表可參(見本院卷五第203-204頁)。佐以概念計畫公司執行5年現金回饋計畫之約定條款第8條記載:「於付款日期時,應付予申請者之總額應依據於英國財經時報上刊登之FTSE10 0指數,而計算之,而當時之公司審計人員應負責決定於付款日期時,應付予申請人之金額,審計人員的決定屬最終並對公司及申請人具約束力,此已獲同意及接受,而在此決定達成後,將不另通知」(見本院卷一第98頁)。足見選擇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之CVC會員,應知悉該回饋計畫為無償之贈品,參與現金回饋之會員需完成必要之手續始得獲得現金回饋,且僅有取得現金回饋之機會,但不保證全額領回,所可能領取之現金回饋設有上限,且上開內容應為參與之CVC會員所知悉。

⒎再據證人即CVC會員陳振東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中證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業務人員表示如未將(登記)表格寄回,即不能領現金回饋,且向業務人員楊慧芬確認後,得知不能保證一定可以領到錢,所以未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等語(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97年12月18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45頁);另據證人即CVC會員陸美惠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中證稱:5年現金回饋計畫就是簽約付款5年後,根據英國某一個指數評斷價值多寡,如果價值高過投入金額,可以取得原本投入金額,如果價值低於投入金額,就以當時的現價領回等語(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97年9月2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236頁);據證人即CVC會員林文泉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中證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陳柏如清楚告知現金回饋不保證領回,只是有機會領回等語(見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99年5月20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64頁);據本案原告林旻弘以證人身份在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證稱: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業務人員並未向其表示只要預繳年費,即保證可以領回一定之金額等語(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97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250頁);證人即CVC會員李明富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中證稱:聲明書中譯本內容未記載保證可以領回現金回饋,業務員劉穎谷在介紹現金回饋時,有拿出中譯本聲明書跟伊介紹等語(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97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239頁);據證人即CVC會員連聖中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中證稱:他們說資金付完之後,只要寄回白單,他會寄支票過來,但是沒有說保證等語(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242頁);據證人即CVC會員謝向榮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中證稱:他們好像有提到也許投資會賺錢或賠錢,但他們有簽一個將要還給我多少回饋金等語(見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97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五第248頁);據證人即CVC會員黃鈺珊於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中證稱:沒有印象可以領回全額,印象最深的是5年可以領回百分之13等語(見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99年6月10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五第254頁)。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詞,足徵選擇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之CVC會員均明確知悉該回饋計畫為無償之贈品,且僅有取得現金回饋之機會而不保證領回,所可能領取之現金回饋設有上限,並非全額。另觀之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教育訓練文宣記載:「不僅僅讓它旗下的會員可以享受無限渡假次數的好處,並還有機會在五年後拿回多達原本支付的會員費金額」(見本院卷五第265頁)。益徵前開參與5年現金計畫回饋之原告主張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業務人員向其等保證5年現金回饋計畫可全額領回CVC會員會費做為回饋金等語,尚非可採。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以何方式向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之原告保證5年現金回饋計畫可全額領回已支付之CVC會員會費做為回饋金,是原告主張洵屬無據。基上,CVC會員僅於禮物清單勾選該禮物者,方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而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之會員,需完成必要之手續始得獲得現金回饋,但未保證全額領回,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之原告主張其等因參與5年現金回饋計畫,而受有相當於CVC會費之損害等語,亦不足採。

㈢、VIP ASIA部分:

⒈原告曾俊然、林柏志、邱淑璜、楊晨智、黎白水、金惠民、陳品陶、陳玉岱、吳麗秋、林銘澤、林耀彬、蔡佳芸、黃仲銘、賀莉庭、周德知、楊錦惠、孫致興、林旻弘、曾彥騰、張元俊、邱瓊儀、黃海若、蔡旺杉、莊朝富、李紹良、劉璐、楊雅惠、王俊法、李中毅、李國煌、黃麗雪、陳冠華、蘇淑妙、賴昭平、王麗紋、陳明桐(已歿)、陳姿秀、江庭誼、張從凱、沈秀姿、李竟民、劉小綺、鄭淐靾、張昱政、林榮彬、陳雅榛、陳御欣、郭麗珍、蔡志偉、廖康荏(已歿)、張振銓等人另主張被告明知MAC公司所委託銷售之VIPASIA會員卡可轉售之服務為不實,竟向其等佯稱僅須繳交差額即可參加VIP ASIA會員,可保留自用或由MAC公司於2年內轉售,致其等誤信而參與該計畫,以致受有支出會費之損害云云。經查,前開原告另向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承購「VIPASIA」會員會籍,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見不爭執事實㈡)。樂吉美臺灣分公司與MAC公司間締有代理銷售合約,VIP ASIA會員可根據申購之會員等級,於會員期限內申請及使用渡假村,且MAC公司提供VIP ASIA會籍可以轉售等情,有上開各原告提出之轉售登記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十七第240-241頁,卷十八第166、188-191、229-234、258-270頁,卷十九第164-169頁,卷二十第83-90、127-132、309、617-618頁,卷二十一第141-146、177-193、235-249、317-335、443、491-520頁,卷二十二第87-101、165-174、343-367頁,卷二十三第45-53、89-95、155-156、229-246、367-379、441-463頁,卷二十四第149-163、529-547頁,卷二十五第183-187、289-308、467、575-584頁,卷二十六第59-78頁)。考諸該轉售登記表第2條記載:「此處之出售權廢除任何先前之合約,此權力之期限應為此處註明日期後之二十四個月,依上載之金額及以下條款,或是依據任何本人/本人等於此同意之任何其他金額及條款。本人/本人等在此授權MAC接受出價等同於或超過上述之最低售價」;第6條記載:「我/我們了解此合約並不保證出售,但是保證在此合約終止前,MAC會認真且持續努力地出售此處載明之所有權」,足見VIP ASIA會籍於2年內可於最低售價以上轉售,但並未保證出售。又MAC公司曾為多位VIP ASIA會員轉售會籍並已交付價金予會員等情,有轉售VIP ASIA會籍之會員名單節本、VIP ASIA會員之同意書及聲明書、VIP ASIA會員領取會籍轉售金之支票、簽收收據、照片存卷可按(見本院卷五第293-373頁);佐以本件原告金惠民已於95年10月6日取得轉售利益4萬元,有會籍轉售金之支票、簽收收據、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五第374頁),本件原告莊朝富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以證人身份證稱:有一次通知伊有幫伊賣出一個單位,叫伊回去領款,伊有領到4萬元等語。可見VIP AISA轉售服務應屬存在,且確有轉售成功之情事。是VIP ASIA會員卡應可轉售,僅未保證出售,且確有轉售成功之情事。上開承購VIP ASIA會員之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詐術使其受騙而參加VIP ASIA會員,故其等主張被告明知VIP ASIA會員卡可轉售之服務為不實,竟向其佯稱僅須繳交差額即可參加VIP ASIA會員,以致受有支付會費之損害等語,亦非可採。

㈣、原告固以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認定CVC銷售、5年現金回饋計畫及VIP ASIA屬詐術之施行等情,資為佐證主張被告對其等銷售VIP ASIA屬侵權行為。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現列為第500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13號判例意旨參照)。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係獨立審判,本件本不受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況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認定倪菲爾、被告劉穎谷、陳志明、李泗源及曾杭皆(下稱劉穎谷、陳志明、李泗源及曾杭皆)涉犯常業詐欺罪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96號刑事判決以高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附表三所列部分被害人承購CVC會員、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或購買VIP ASIA會籍所交付之金額若干,該等被害人究有無遭倪菲爾、劉穎谷、陳志明、李泗源及曾杭皆與其餘共同被告詐騙財物得逞,即屬不明;倪菲爾、劉穎谷之任職期間及詐騙行為之時間有歧異;曾杭皆於91年2月1日即已離職,並未參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五年現金回饋計畫」及「VIP ASIA會員」二項商品之推銷,劉穎谷、陳志明、李泗源原任職於HMI公司時,未曾銷售5年現金回饋計畫及VIP ASIA會員等兩項商品,何以能據此認定其等事先均知悉上述兩項商品俱屬不實;劉穎谷、陳志明、李泗源與其他受無罪判決諭知之共同被告以相同辯稱,係信賴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所推出之產品為合法而予以銷售,何以判決劉穎谷、陳志明、李泗源與倪菲爾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等理由,撤銷發回高院刑事庭,有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參,尚無從據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準此,原告既未具體證明其等曾以CVC會員或VIP ASIA會員身分實際使用渡假權益或轉售會籍不果,及曾依5年現金回饋計畫流程申請回饋金而未取得等節,而此攸關原告因承購CVC會員、5年現金回饋計畫或VIP ASIA會籍而受有損害,及其損害金額若干,實難僅以原告繳納會費,即遽認其係因受詐騙而與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簽定CVC會員合約、參加5年回饋計畫,或承購VIP ASIA會籍,而受有如會費金額之損害。又原告主張其等係遭被告共同為詐騙之侵權行為,致分別受有如附表聲明欄所示金額之損害,既非可採,即難認樂吉美臺灣分公司應負僱用人、法人之連帶賠償或法人之侵權責任,及倪菲爾有因詐騙原告而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之處。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聲明欄所示之金額,均非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聲明欄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告  │主張之被害情節                  │聲明                                        │證據                                │
│    │      │(註:下述同時購買CVC會員及參加5│(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                                    │
│    │      │年現金回饋計畫者,如未特別註名參│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    │      │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日期,其參加日 │                                            │                                    │
│    │      │期即係與合約日期相同)          │                                            │                                    │
├──┼───┼────────────────┼──────────────────────┼──────────────────┤
│001 │曾俊然│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編號CV152551號│
│    │      │⑴合約日期:94年8月2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會員卡、Concepts Vacation           │
│    │      │⑵會員期間:12年                │    曾俊然36萬5,000元。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聲 │
│    │      │⑶合約金額:285,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明書、付款帳號單、陽信商業銀行94年9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楊慧芬        │                                            │月22日匯款收執聯、信用卡付款申請書、│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承諾書、現金回饋計畫約定條款、現金回│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七第216頁)               │饋流程表、Cash Reward               │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Scheme-Registration Form、承購合約、│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15日         │    、董思宜應連帶給付原告曾俊然28萬5,000元 │Resale RegistrationForm轉售登記表、 │
│    │      │⑵會員期間:1個10年及4個5年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Vip Asia會員卡、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
│    │      │⑶合約金額:365,000元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會籍合約、會員聲明書、VIP AISA      │
│    │      │(扣抵金額285,500元,實付金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秀、何鄭淑華│Membership Certificate、付款帳號單、│
│    │      │額80,000元)⑷推銷員:陳秀      │    於繼承何永傑之遺產範圍內、何鄭淑華與何明│7月份白金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陽 │
│    │      │⑸締約人員:何酉道(原名:何永傑│    麗、何志雄、何坤廉於何德旺繼承何永傑遺產│信銀行本息攤還表等件(見本院卷十七第│
│    │      │  )                            │    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曾俊然萬8元,及自 │221-250頁)                         │
│    │      │                                │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10-11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                                │    、董思宜應連帶給付原告曾俊然28萬5,000元 │                                    │
│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秀、何鄭淑華│                                    │
│    │      │                                │    於繼承何永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                                    │
│    │      │                                │    曾俊然萬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                                │                                            │                                    │
├──┼───┼────────────────┼──────────────────────┼──────────────────┤
│002 │王明正│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書、新加坡假日屋國際行銷顧問│
│    │陳瑞蓮│⑴合約日期:91年10月26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簽帳單、收據、承購合約│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王明正、陳瑞蓮39萬2,000元。             │及會員聲明書、玉山銀行91年10月信用卡│
│    │      │⑶合約金額:258,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消費明細對帳單、Concepts Vacation   │
│    │      │  (抵扣金額158,000元,實付金額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承購合 │
│    │      │  100,000元)                   │變更後:(本院卷十七第254頁)               │約及會員聲明書、華南銀行持卡人存查單│
│    │      │⑷推銷員:李泗源、徐珮棻、徐展新│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徐珮棻│、收據、Concepts vacation club會員卡│
│    │      │⑸締約人員:                    │    、徐展新應連帶給付原告王明正、陳瑞蓮25萬│、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    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 │Certific ate、Reward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⑴合約日期:92年11月23日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富翁、徐展新│CERTIFICATE等件(見本院卷十七第258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應連帶給付原告王明正、陳瑞蓮13萬4,000元 │-274頁)                            │
│    │      │⑶合約金額:392,000元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抵扣金額258,000元,實付金額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134,000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⑷推銷員:鄭富翁、徐展新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03 │劉統治│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會員權益轉讓書│
│    │邱玉嬌│⑴合約日期:94年12月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劉統治、邱玉嬌25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Certif icate、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⑶合約金額:254,5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會員卡2張、會員聲明書、信用卡簽帳單 │
│    │      │⑷推銷員:訴外人趙子瑄          │    息。                                    │、現金回饋計畫約定條款、Cash Reward │
│    │      │⑸締約人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Scheme -Registration Form、         │
│    │      │                                ├──────────────────────┤CONFIRMATION LETTER等件(見本院卷十 │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七第278頁)               │七第281-293頁)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劉│                                    │
│    │      │                                │    統治、邱玉嬌25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      │                                │    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04 │陳姮如│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會員卡等件(見│
│    │溫俊瑜│⑴合約日期:90年6月2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院卷十八第5-8頁)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陳姮如、溫俊瑜2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                                    │
│    │      │⑶合約金額:29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⑷推銷員:李寶彩、李泗源、訴外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王莉茵                        ├──────────────────────┤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1頁反面)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李寶彩│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姮如、溫俊瑜29萬元,及自│                                    │
│    │      │                                │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05 │陳又云│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 Vacati│
│    │      │⑴合約日期:90年10月3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on Membership Certificate、中國信託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陳又云47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據、承購合約及│
│    │      │⑶合約金額:280,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會員聲明書、Reward Certificate-Regis│
│    │      │⑷推銷員:李寶彩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tration Form、CERTIFICATE、華南銀行 │
│    │      │⑸締約人員:訴外人郭美束        ├──────────────────────┤信用卡帳單、持卡人存查單、信用卡簽帳│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9頁反面)             │授權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寶彩應連帶給│收據、Concepts vacation club會員卡等│
│    │      │⑴合約日期:92年11月20日        │    付原告陳又云2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件(見本院卷十八第14-31頁)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⑶合約金額:478,000元(扣抵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玉玲、劉穎谷│                                    │
│    │      │  280,000元、實付金額198,000元)│    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又云19萬8,000元,及自起 │                                    │
│    │      │⑷推銷員:吳玉玲、劉穎谷        │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⑸締約人員:                    │    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06 │葉乃碩│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5月28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葉乃碩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 │、Concepts vacation club會員卡、承諾│
│    │      │⑶合約金額:650,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書、信用卡簽單、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
│    │      │⑷推銷員:吳沂潔、許媄婕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請書、收據、Cash Reward             │
│    │      │⑸締約人員:                    ├──────────────────────┤Scheme-Registration Form、          │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32頁)                │CONFIRMATION LETTER等件(見本院卷十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沂潔、許媄婕│八第36-46頁)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葉乃碩125萬元,及自起訴狀 │                                    │
│    │      │                                │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365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沂潔、許媄婕│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葉乃碩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                                │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07 │紀世恩│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2年8月19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會員卡、Concepts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紀世恩34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⑶合約金額:178,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華南商業銀行全行通放存款憑條副根、│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50頁反面)            │、CERTIFICATE、收據、華南銀行簽單等 │
│    │      │⒈增補CVC: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件(見本院卷十八第54-64頁)         │
│    │      │⑴合約日期:93年9月25日         │    付原告紀世恩17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      │⑶合約金額:346,000元           │    利息。                                  │                                    │
│    │      │  (扣抵金額178,000元,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                                    │
│    │      │  168,000元)                   │    付原告紀世恩16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      │⑸締約人員:                    │    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08 │涂聰雲│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林雅雪│⑴合約日期:92年12月3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會員卡、Concepts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涂聰雲、林雅雪58萬9,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⑶合約金額:589,500元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  (扣抵金額344,500元,實付金額 │    。                                      │Form、CONCEPTS Programmes、CONCEPTS │
│    │      │  245,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Reward Certificate     │
│    │      │⑷推銷員:鄭富翁、劉穎谷        ├──────────────────────┤Information、華南銀行簽單、收據等件 │
│    │      │⑸締約人員:訴外人李超敏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113頁反面)           │(見本院卷十八第117-127頁)         │
│    │      │                                │一、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應連帶給付原告涂聰│                                    │
│    │      │                                │    雲、林雅雪34萬5,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                                    │
│    │      │                                │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富翁、劉穎谷│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涂聰雲、林雅雪24萬5,000元 │                                    │
│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90頁反面)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富翁、劉穎谷│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涂聰雲、林雅雪24萬5,000元 │                                    │
│    │      │                                │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9 │許麗芳│⒈承購CVC:                     │變更前:                                    │ATLAS VACATION OWNWES CLUB(the      │
│    │      │⑴合約日期:91年11月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Resort")/ATLAS渡假所有人俱樂部(「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許麗芳4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度假村」)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
│    │      │⑶合約金額:330,000元           │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書、信用卡授權單、證明書、會員申請表│
│    │      │  (扣抵金額240,0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  90,000元)                    │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⑷推銷員: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128頁)               │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許│Certificate、信用卡簽單、Concepts   │
│    │      │⒉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麗芳46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vacationclub會員卡、Cash Rrward     │
│    │      │⑴合約日期:94年4月21日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Scheme-Registration Form、          │
│    │      │⑵會員期間:55年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ONFIRMATION LETTER等件(見本院卷十 │
│    │      │⑶合約金額:460,000元           │                                            │八第132-146頁)                     │
│    │      │  (扣抵金額:330,000元,實付金 │                                            │                                    │
│    │      │  額130,000元)                 │                                            │                                    │
│    │      │⑷推銷員: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10 │林柏志│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ATLAS VACATION OWNWES CLUB(the      │
│    │邱淑璜│⑴合約日期:95年4月8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Resort")/ATLAS渡假所有人俱樂部(「 │
│    │      │⑵會員期間:9個5年              │    林柏志、邱淑璜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度假村」)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
│    │      │⑶合約金額:344,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書、收據、承購合約、VIP ASIA        │
│    │      │(契約記載:344,000元,扣抵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Membership Certificate、AsiaVip會員 │
│    │      │204,000元,實付金額140,000元)  ├──────────────────────┤卡、Re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劉穎谷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150頁反面)           │表、刷卡授權單等件(見本院卷十八第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154-167頁)                         │
│    │      │                                │    、董思宜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柏志、邱淑璜36萬│                                    │
│    │      │                                │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367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                                │    、董思宜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柏志、邱淑璜34萬│                                    │
│    │      │                                │    4,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11 │楊晨智│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黎白水│⑴合約日期:93年10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會員卡、Concepts       │
│    │      │⑵會員期間:8年                 │    楊晨智、黎白水2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⑶合約金額:98,000元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⑷推銷員:梁鳳娟                │    。                                      │Form、CERTICATE、信用卡簽單、承購合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信│
│    │      │                                ├──────────────────────┤用卡授權書、Vip Asia會員卡、轉售登記│
│    │      │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168頁反面)           │表、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2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梁鳳娟、李泗源│等件(見本院卷十八第173-196頁)     │
│    │      │⑵會員期間:1個20年及8個5年     │    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晨智、黎白水17萬5,000元 │                                    │
│    │      │⑶合約金額:208,000元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扣抵金額98,000元,實付金額33,│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000元,尚餘7萬7,000元未付)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邱俊崴、廖力泓│                                    │
│    │      │⑷銷售員:邱俊崴                │    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晨智、黎白水3萬3,000元,│                                    │
│    │      │⑸締約人員:廖力泓              │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12 │劉振勝│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合約及會員│
│    │莊瓊芬│⑴合約日期:90年8月1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聲明書增補合約書、Concepts Vacation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劉振勝、莊瓊芬53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⑶合約金額:330,000元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Concepts vacation club會員卡、會員申│
│    │      │⑷推銷員:吳玉玲                │    。                                      │請表、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atio│
│    │      │⑸締約人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n Form、CONFIRMATION LETTER、航空掛 │
│    │      │                                ├──────────────────────┤號函件執據、銀行簽單、收據等件(見本│
│    │      │⒉增補CVC: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197頁反面)           │院卷十八第202-214頁)               │
│    │      │⑴合約日期:91年9月26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玉玲應連帶給│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付原告劉振勝、莊瓊芬3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⑶合約金額:390,000元           │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                                    │
│    │      │  (扣抵金額:330,000元,實付金 │    利息。                                  │                                    │
│    │      │  額60,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許媄婕應連帶給│                                    │
│    │      │⑷推銷員:訴外人林雪萍          │    付原告劉振勝、莊瓊芬6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 │                                    │
│    │      │⑸締約人員:許媄婕              │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⒊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許媄婕、林妤│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1月8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劉振勝、莊瓊芬14萬8,000元 │                                    │
│    │      │⑵會員期間:CVC VIP             │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
│    │      │⑶合約金額:538,000元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扣抵金額:390,000元,實付金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額148,000元)                 │                                            │                                    │
│    │      │⑷推銷員:林妤                │                                            │                                    │
│    │      │⑸締約人員:許媄婕              │                                            │                                    │
├──┼───┼────────────────┼──────────────────────┼──────────────────┤
│013 │金惠民│⒈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信用│
│    │      │⑴合約日期:93年12月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卡簽單、詹佳蓉名片、Reward          │
│    │      │⑵會員期間:18年                │    金惠民46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⑶合約金額:283,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 │
│    │      │  (扣抵金額:98,000元,實付金額│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申請書及會籍合約、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
│    │      │  185,000元)                   ├──────────────────────┤執聯、轉售登記表、Vip Asia會員卡、  │
│    │      │⑷推銷員: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216頁反面)           │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等件 │
│    │      │⑸締約人員: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金│(見本院卷十八第220-241頁)         │
│    │      │                                │    惠民1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                                    │
│    │      │⒉承購VIP ASIA:                │    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7月28日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詹佳蓉應連帶給│                                    │
│    │      │⑵會員期間:13個5年             │    付原告金惠民18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
│    │      │⑶合約金額:463,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扣抵金額283,000元,實付金額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180,000元)                    │                                            │                                    │
│    │      │⑷銷售員:詹佳蓉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14 │陳品陶│⒈增補CVC:                     │變更前:                                    │ATLAS VACATION OWNWES CLUB(the      │
│    │陳玉岱│⑴合約日期:91年8月2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Resort")/ATLAS渡假所有人俱樂部(「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陳品陶、陳玉岱55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渡假村」)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
│    │      │⑶合約金額:435,000元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書、會員申請表、信用卡授權書、承購合│
│    │      │  (實際金額420,000元、扣抵金額 │    。                                      │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
│    │      │  :255,000元,實付金額165,000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lub會員卡、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  )                            ├──────────────────────┤Membership Certificate、Reale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                │變更後:(本院卷十八第242頁反面)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VIP    │
│    │      │⑸締約人員: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應連帶給│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等件(見 │
│    │      │                                │    付原告陳品陶、陳玉岱4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院卷十八第247-283頁)             │
│    │      │⒉承購VIP ASIA:                │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15日         │    利息。                                  │                                    │
│    │      │⑵會員期間:13個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陳│                                    │
│    │      │⑶合約金額:540,000元           │    品陶、陳玉岱12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
│    │      │ (扣抵金額420,000元,實付金額  │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120,000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⑷銷售員: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15 │紀劍勳│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CONCEPTS       │
│    │鄭富三│⑴合約日期:90年10月1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會員卡、CONCEPTS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紀劍勳、鄭富三10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VACATION CLUB、會員申請表、承購合約 │
│    │      │⑶合約金額:360,000元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Reward      │
│    │      │⑷推銷員:訴外人郭美束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⑸締約人員:                    │                                            │、CERTIFICATE、收據、大眾銀行入戶電 │
│    │      │                                ├──────────────────────┤匯回條等件(見本院卷十九第104-114頁 │
│    │      │⒉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99頁反面)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6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紀│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劍勳、鄭富三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
│    │      │⑶合約金額:1,010,000元         │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扣抵金額:360,000元,實付金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李泗源│                                    │
│    │      │  額650,000元)                 │    、劉穎谷應連帶給付原告紀劍勳、鄭富三60萬│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劉穎谷        │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16 │王玉蘭│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會員卡│
│    │      │⑴合約日期:90年9月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ORDER FORM、中央信託局90年4月信用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王玉蘭59萬5,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卡消費明細單/繳款通知、花旗信用卡帳 │
│    │      │⑶合約金額:23,0838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單、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合約及│
│    │      │  (扣抵金額:180,838元,實付金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會員聲明書、匯豐銀行簽帳單、Concepts│
│    │      │  額50,000元)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⑷推銷員:                      │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115頁反面)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⑸締約人員: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王│Form、CERTIFICATE、承購合約及會員聲 │
│    │      │                                │    玉蘭23萬0,8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明書增補合約書、匯豐銀行簽帳單、誠泰│
│    │      │⒉承購CVC:                     │    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書、CONFIRMATION  │
│    │      │⑴合約日期:93年3月18日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廖力泓應連帶給│LETTER等件(見本院卷十九第120-139頁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付原告王玉蘭26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    │      │⑶合約金額:268,000元           │    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⑷推銷員:廖力泓                │    。                                      │                                    │
│    │      │⑸締約人員: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劉穎谷│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王玉蘭9萬8,000元及起訴狀繕│                                    │
│    │      │⒊增補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                                    │
│    │      │⑴合約日期:94年9月3日          │    利息。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⑶合約金額:596,838元           │                                            │                                    │
│    │      │  (扣抵金額:498,838元,實付金 │                                            │                                    │
│    │      │  額98,000元)                  │                                            │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劉穎谷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017 │吳麗秋│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會員卡│
│    │      │⑴合約日期:92年3月2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TLAS、ORDER FORM、花旗信用卡月結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    吳麗秋46萬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單、收據、會員申請表、承購合約及會員│
│    │      │⑶合約金額:278,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明書、會員卡、Concepts Vacation   │
│    │      │  (扣抵金額:158,000元,實付金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信用卡 │
│    │      │  額120,000元)                 ├──────────────────────┤授權單、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
│    │      │⑷推銷員:陳勇勳                │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140頁反面)           │ion Form、CERTIFICATE、VIP ASIA     │
│    │      │⑸締約人員:許媄婕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勇勳、許媄婕│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吳麗秋27萬8,000元,及自起 │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  │
│    │      │⒉承購VIP ASIA:                │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Re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Vip會員卡、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12個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方凱若應連帶給│Certificate、花旗信用卡月結單等件( │
│    │      │⑶合約金額:466,500元           │    付原告吳麗秋18萬8,5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見本院卷十九第145-177頁)           │
│    │      │ (扣抵金額278,000元,實付金額  │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188,500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⑷銷售員:                      │                                            │                                    │
│    │      │⑸締約人員:方凱若              │                                            │                                    │
├──┼───┼────────────────┼──────────────────────┼──────────────────┤
│018 │紀雯玉│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陽信商業銀行匯│
│    │      │⑴合約日期:94年8月2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款收執聯、信用卡帳單、會員卡、      │
│    │      │⑵會員期間:9年                 │    紀雯玉3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⑶合約金額:135,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Cash Reward            │
│    │      │⑷推銷員:吳長頤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Scheme-Registration Form、          │
│    │      │⑸締約人員:訴外人李超敏        ├──────────────────────┤CONFIRMATION LETTER等件(見本院卷十 │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178頁)               │九第182-190頁)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長頤應連帶給│                                    │
│    │      │                                │    付原告紀雯玉38萬5,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 │                                    │
│    │      │                                │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19 │林義炘│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會員卡、會員申│
│    │      │⑴合約日期:92年1月2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請表、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⑵會員期間:17年                │    林義炘87萬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聲明書、│
│    │      │⑶合約金額:158,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華南│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銀行信用卡簽帳單、復華銀行匯款回條、│
│    │      │⑸締約人員:                    ├──────────────────────┤收據、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                                │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191頁反面)           │Membership Certificate、Reward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林│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⑴合約日期:93年8月22日         │    義炘15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CERTIFICATE、承諾書、承購合約及會員 │
│    │      │⑵會員期間:38年                │    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明書增補合約書、華南商業銀行簽帳單│
│    │      │⑶合約金額:391,000元(扣抵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陽信商業匯款收執聯、Concepts      │
│    │      │  :143,000元、實付金額234,500元│    義炘23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ation   │
│    │      │⑷推銷員: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汪少橋應連帶給│Form、現金回饋計畫約定條款、承購合約│
│    │      │⑸締約人員:                    │    付原告林義炘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華南商業銀行│
│    │      │                                │    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簽帳單、Cash Reward                 │
│    │      │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四、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汪少橋、李泗源│Scheme-Registration Form、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0月22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義炘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承諾書等件(見本院卷十九第196-220 │
│    │      │⑶合約金額:637,500元(扣抵金額 │    利息。                                  │頁)                                │
│    │      │  :377,500元、實付金額260,000元│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      │⑷推銷員: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      │⒋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3月25日         │                                            │                                    │
│    │      │⑵會員期間:CVC VIP             │                                            │                                    │
│    │      │⑶合約金額:857,500元(扣抵金額 │                                            │                                    │
│    │      │  :637,500元、實付金額220,000元│                                            │                                    │
│    │      │  )                            │                                            │                                    │
│    │      │⑷推銷員:汪少橋、李泗源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20 │林銘澤│⒈承購CVC:                     │變更前:                                    │ATLAS、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2年4月2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林銘澤123萬4,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增補合約書、華南銀行簽帳單、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450,000元(捨棄其中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  100,000元之請求)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⑷推銷員:                      ├──────────────────────┤Membership Certificate、VIP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第十九頁第221頁反面)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林│約、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郵政劃撥儲金│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銘澤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存款收據、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1月23日        │    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會員卡等件(見本院卷十 │
│    │      │⑵會員期間:5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九第226-239頁)                     │
│    │      │⑶合約金額:648,000元(扣抵金額 │    付原告林銘澤19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450,000元、實付金額180,000元│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                                    │
│    │      │  )                            │    息。                                    │                                    │
│    │      │⑷推銷員:董思宜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                                    │
│    │      │⑸締約人員:                    │    付原告林銘澤68萬6,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                                    │
│    │      │⒊承購VIP ASIA:                │    息。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30日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⑵會員期間:35個5年             │                                            │                                    │
│    │      │⑶合約金額:1,234,620元         │                                            │                                    │
│    │      │ (扣抵金額648,000元,實付金額  │                                            │                                    │
│    │      │ 586,620元)                    │                                            │                                    │
│    │      │⑷銷售員:李泗源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21 │林耀彬│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蔡佳芸│⑴合約日期:93年8月1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華南銀行簽帳單、收據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林耀彬、蔡佳芸14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⑶合約金額:620,000元(實際支付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Reward                 │
│    │      │  58萬0,5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⑷推銷員:龔銘澤                ├──────────────────────┤CERTIFICATE、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241頁反面)           │補合約書、華南銀行簽帳單、Cash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龔銘澤│Reward Scheme-Registration Form、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耀彬、蔡佳芸58萬0,500元 │CONFIRMATION LETTER、VIP AISA       │
│    │      │⑴合約日期:94年8月21日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會員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卡、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⑶合約金額:980,000元(扣抵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鄭富翁│、華南銀行簽帳單、匯豐銀行理財專戶對│
│    │      │  :620,000元、契約記載實付     │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耀彬、蔡佳芸34萬8,000元 │帳單等件(見本院卷十九第246-276頁) │
│    │      │  360,000元、原告實付348,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⑷推銷員:鄭富翁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胡一聞│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耀彬、蔡佳芸45萬元,及自│                                    │
│    │      │⒊承購VIP ASIA:                │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2日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⑵會員期間:1個35年、35個5年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⑶合約金額:1,430,000元         │                                            │                                    │
│    │      │ (扣抵980,000元,實付450,000元 │                                            │                                    │
│    │      │ )                             │                                            │                                    │
│    │      │⑷銷售員:胡一聞                │                                            │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                                            │                                    │
├──┼───┼────────────────┼──────────────────────┼──────────────────┤
│022 │李明富│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聲明書-隔 │
│    │呂玉惠│⑴合約日期:90年8月1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年使用者、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李明富、呂玉惠37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⑶合約金額:180,000元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ORDER FORM、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
│    │      │⑷推銷員:吳玉玲                │    。                                      │書、收據、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增補合約│
│    │      │⑸締約人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書、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                                ├──────────────────────┤Form、CERTIFICATE、承諾書、華南商業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後:(本院卷十九第278頁反面)           │銀行簽帳單等件(見本院卷十九第283   │
│    │      │⑴合約日期:94年3月1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玉玲應連帶給│-297頁)                            │
│    │      │⑵會員期間:55年                │    付原告李明富、呂玉惠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⑶合約金額:378,000元(扣抵金額 │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                                    │
│    │      │  :180,000元、實付金額198,000元│    利息。                                  │                                    │
│    │      │  )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董思宜│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                │    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明富、呂玉惠19萬8,000元 │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23 │雷一鳳│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3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雷一鳳21萬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承諾書、華南銀行簽帳單、雷一鳳活期│
│    │      │⑶合約金額:212,5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儲蓄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承購合約│
│    │      │⑷推銷員:龔銘澤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Cash Reward │
│    │      │⑸締約人員:                    │                                            │Scheme-Registration Form、Cach      │
│    │      │                                ├──────────────────────┤Reward現金回饋流程表、購買票品證明單│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14頁)                │等件(見本院卷二十第21-43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龔銘澤應連帶給│                                    │
│    │      │                                │    付原告雷一鳳21萬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                                │    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24 │黃仲銘│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購合約及會員│
│    │      │⑴合約日期:95年5月9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聲明書增補合約書、Cash Reward Scheme│
│    │      │⑵會員期間:6年                 │    黃仲銘18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Registration Form、Concepts        │
│    │      │⑶合約金額:78,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⑷推銷員:林妤、董思宜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承諾書、存證信函、信用卡帳單、VIP │
│    │      │⑸締約人員: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48頁)                │購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林妤│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21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黃仲銘7萬8,000元,及自起訴│Certificate、承諾書、存證信函、華南 │
│    │      │⑵會員期間:8個5年              │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商業銀行信用卡簽帳單等件(見本院卷二│
│    │      │⑶合約金額:183,000元           │    算之利息。                              │十第57-105頁)                      │
│    │      │ (扣抵金額78,000元,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方凱若應連帶給│                                    │
│    │      │ 105,000元)                    │    付原告黃仲銘1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⑷銷售員: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      │⑸締約人員:方凱若              │    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25 │賀莉庭│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2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GREEMENT承購合約、Resale           │
│    │      │⑵會員期間:6個5年              │    賀莉庭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       │
│    │      │⑶合約金額:210,000元           │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 │
│    │      │ (扣抵金額100,0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員卡、信用卡帳單等件(見本院卷二十第│
│    │      │ 110,000元)                    ├──────────────────────┤121-142頁)                         │
│    │      │⑷銷售員:陳秀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113-114頁)           │                                    │
│    │      │⑸締約人員: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秀應連帶給付│                                    │
│    │      │                                │    原告賀莉庭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
│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26 │周德知│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楊錦惠│⑴合約日期:95年7月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GREEMENT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 │
│    │      │⑵會員期間:20個5年             │    周德知、楊錦惠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書及會籍合約、會員聲明書、Resale    │
│    │      │⑶合約金額:40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VIP    │
│    │      │ (轉售一張會員卡40,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⑷銷售員:董思宜                ├──────────────────────┤、承諾書、信用卡簽帳單及帳單、信用卡│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405頁)               │付款授權申請書、信用卡付款授權申請書│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等件(見本院卷二十第413-436頁)     │
│    │      │                                │    付原告周德知、楊錦惠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                                │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                                    │
│    │      │                                │    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27 │黃祖芬│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付款說明書、承│
│    │      │⑴合約日期:90年8月2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諾書、陳志明及曾杭皆名片、承購合約及│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黃祖芬28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會員聲明書、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88,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現金 │
│    │      │⑷推銷員:曾杭皆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回饋流程、CERTIFICATE、             │
│    │      │⑸締約人員:陳志明              ├──────────────────────┤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446頁)               │Certificate、華南銀行簽帳單等件(見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志明、曾杭皆│本院卷二十第455-487頁)             │
│    │      │⑴合約日期:93年2月6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黃祖芬8萬8,000元,及自起訴│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                                    │
│    │      │⑶合約金額:280,000元(扣抵金額 │    算之利息。                              │                                    │
│    │      │  :88,000元、實付金額192,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                                    │
│    │      │  )                            │    付原告黃祖芬19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⑷推銷員: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    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28 │孫致興│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說明書、會員卡、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
│    │      │⑴合約日期:92年12月19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孫致興140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Certificate、承諾書、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898,000元(扣抵金額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現金 │
│    │      │  550,000元、實付金額348,000元)│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回饋流程表、ORDER FORM等件(見本院卷│
│    │      │⑷推銷員:鄭富翁                ├──────────────────────┤二十第511-537頁)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502頁)               │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富翁應連帶給│                                    │
│    │      │⒉承購VIP ASIA:                │    付原告孫致興34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10月4日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⑵會員期間:1個35年、23個5年    │    息。                                    │                                    │
│    │      │⑶合約金額:1,403,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曾子育應連帶給│                                    │
│    │      │ (扣抵金額898,000元,實付金額  │    付原告孫致興5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505,000元)                    │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                                    │
│    │      │⑷銷售員:曾子育                │    息。                                    │                                    │
│    │      │⑸締約人員:方凱若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29 │林旻弘│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會員申請表、  │
│    │      │⑴合約日期:91年3月2日、91年3月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26日                          │    林旻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Certificate、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 │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收據、會員卡、陳志明名片、承購合約及│
│    │      │⑶合約金額:148,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會員聲明書、劉穎谷及李超敏名片、會員│
│    │      │  (實付金額143,000元)         ├──────────────────────┤卡、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⑷推銷員:陳志明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550頁)               │Form、CERTIFICATE、Concepts Vacation│
│    │      │⑸締約人員:陳志明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志明應連帶給│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鄭鈞名 │
│    │      │                                │    付原告林旻弘14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片、承諾書、日盛銀行白金卡消費明細帳│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單、荷蘭銀行消費明細帳單、華南銀行簽│
│    │      │⑴合約日期:92年10月11日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帳單、匯豐銀行簽帳單、承購合約及會員│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旻弘21萬5,000元,及自起 │聲明書增補合約書、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358,000元(扣抵金額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Certificate-Regis trationForm、     │
│    │      │  143,000元、實付金額215,000元)│    之利息。                                │CONFIRMATION LETTER、Concepts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劉穎谷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富翁應連帶給│Vacation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⑸締約人員:                    │    付原告林旻弘5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承諾書、華南商業銀行簽帳單、承購合│
│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會│
│    │      │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四、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寶彩應連帶給│員聲明書、李莉及詹佳蓉名片、會員卡、│
│    │      │⑴合約日期:95年3月2日          │    付原告林旻弘6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Re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 │
│    │      │⑵會員期間:CVC VIP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承 │
│    │      │⑶合約金額:416,000元(扣抵金額 │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諾書、日盛銀行白金卡消費明細帳單、北│
│    │      │  358,000元、實付金額58,000元) │                                            │投郵局95年第337號存證信函、和解協議 │
│    │      │⑷推銷員:鄭富翁                │                                            │書等件(見本院卷二十第563-629頁)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      │⒋承購VIP ASIA:                │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7日          │                                            │                                    │
│    │      │⑵會員期間:1個5年、17個5年     │                                            │                                    │
│    │      │⑶合約金額:676,000元           │                                            │                                    │
│    │      │ (扣抵金額416,000元,實付金額  │                                            │                                    │
│    │      │ 84,000元,已與詹佳蓉以69,000元 │                                            │                                    │
│    │      │ 達成和解)                     │                                            │                                    │
│    │      │⑷銷售員:詹佳蓉、李寶彩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30 │陳文進│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書、Holiday Marketing       │
│    │      │⑴合約日期:91年7月2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International Pte Ltd.Taiwan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    陳文進79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Branch Office Vacation              │
│    │      │⑶合約金額:433,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Ownership Club Membership           │
│    │      │  (扣抵金額321,3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承諾書、簽帳單、會員卡 │
│    │      │  112,000元)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⑷推銷員:陳志明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第648頁)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⑸締約人員: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志明應連帶給│、CERTIFICATE等件(見本院卷二十第655│
│    │      │                                │    付原告陳文進44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682頁)                            │
│    │      │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31 │張祿胤│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書、承購聲明書-隔年使用者、 │      │
│    │賴軒慧│⑴合約日期:91年5月16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會員申請表、Leisure Group Marketing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張祿胤、賴軒慧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Ltd.Taiwan Branch Office Vacation   │
│    │      │⑶合約金額:368,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Ownership Club Membership           │
│    │      │  (扣抵金額268,0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會員卡、上海商業儲蓄銀 │
│    │      │  100,000元)                   │                                            │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收據、承購合│
│    │      │⑷推銷員:陳志明                ├──────────────────────┤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14頁)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收據、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志明應連帶給│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付原告張祿胤、賴軒慧36萬8,000元,及自起 │、CERTIFICATE、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0日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細及帳單、收據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一第│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之利息。                                │23-59頁)                           │
│    │      │⑶合約金額:650,000元(扣抵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廖敏應連帶給付│                                    │
│    │      │  368,000元、實付金額282,000元)│    原告張祿胤、賴軒慧28萬2,000元,及自起訴 │                                    │
│    │      │⑷推銷員:廖敏                  │    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      │⑸締約人員:                    │    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32 │黃良穎│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會員卡、承諾書│
│    │      │⑴合約日期:93年9月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ORDER FORM、收據、承購合約及會員聲│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黃良穎29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明書增補合約書、Concepts Vacation   │
│    │      │⑶合約金額:148,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Reward │
│    │      │⑷推銷員:陳柏如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現金 │
│    │      │⑸締約人員:                    ├──────────────────────┤回饋流程表、CERTIFICATE、收據等件(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64頁)              │見本院卷二十一第71-99頁)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柏如應連帶給│                                    │
│    │      │⑴合約日期:93年10月21日        │    付原告黃良穎14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⑶合約金額:287,600元(扣抵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柏如應連帶給│                                    │
│    │      │  139,600元、實付金額148,000元)│    付原告黃良穎14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⑷推銷員:陳柏如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⑸締約人員: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3 │曾彥騰│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26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曾彥騰26萬3,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⑶合約金額:159,4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Form、CERTIFICATE、陽信商業銀行匯款 │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收執聯、收據、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PURCHASE AGREEMENT、VIP ASIA會籍申請│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104頁)             │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Form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⑴合約日期:95年7月16日         │    付原告曾彥騰15萬9,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Certificate、會員卡、董思宜、方若蘭 │
│    │      │⑵會員期間:1個15年、5個5年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鄭鈞名片、ORDER FORM等件(見本院卷│
│    │      │⑶合約金額:263,4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富翁、方凱若│二十一第113-160頁)                 │
│    │      │ (扣抵金額159,400元,實付金額  │    應連帶給付原告曾彥騰10萬4,000元,及自起 │                                    │
│    │      │ 104,000元)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⑷銷售員:鄭富翁                │    之利息。                                │                                    │
│    │      │⑸締約人員:方凱若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34 │張元俊│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張元俊陽信商業銀行存摺暨內頁交易明細│
│    │      │⑴合約日期:94年11月1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張元俊42萬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AGREEMENT、Resale Registration Form │
│    │      │⑶合約金額:178,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會員卡、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⑸締約人員:                    ├──────────────────────┤消費明細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一第173-21│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164頁)             │5頁)                               │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張│                                    │
│    │      │⑴合約日期:95年8月29日         │    元俊17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 │                                    │
│    │      │⑵會員期間:17個5年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⑶合約金額:426,5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方凱若、林麗娜│                                    │
│    │      │ (扣抵金額178,000元,實付金額  │    應連帶給付原告張元俊24萬8,500元,及自起 │                                    │
│    │      │ 248,500元)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⑷銷售員:方凱若、林麗娜        │    之利息。                                │                                    │
│    │      │⑸締約人員: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八第334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張│                                    │
│    │      │                                │    元俊17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方凱若應連帶給│                                    │
│    │      │                                │    付原告張元俊21萬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35 │邱瓊儀│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⑴合約日期:95年10月28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GREEMENT、Resale Registration Form │
│    │      │⑵會員期間:1個20年、15個5年    │    邱瓊儀2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⑶合約金額:290,000元           │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 │
│    │      │⑷銷售員:方凱若、林妤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貸款證明憑條、永豐信用卡消費明細等件│
│    │      │⑸締約人員:方凱若              ├──────────────────────┤(見本院卷二十一第227-272頁)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219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方凱若、林妤│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邱瓊儀2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36 │黃海若│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6月1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黃海若69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ation   │
│    │      │⑶合約金額:380,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Form、現金回饋流程表、CONFIRMATION  │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LETTER、會員卡、Discout Voucher、信 │
│    │      │⑸締約人員:許媄婕              ├──────────────────────┤用卡取款授權書、華南銀行簽帳單、收據│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274頁)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許媄婕應連帶給│AGREEMENT、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 │
│    │      │⑴合約日期:95年5月13日         │    付原告黃海若3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
│    │      │⑵會員期間:19個5年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⑶合約金額:696,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林妤應連帶給│Certificate、會員卡、華南銀行簽帳單 │
│    │      │ (扣抵金額380,000元,實付金額  │    付原告黃海若31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一第283-359頁)   │
│    │      │ 316,000元)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⑷銷售員:林妤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37 │莊禮聰│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諾書、會員卡│
│    │      │⑴合約日期:94年7月2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ation   │
│    │      │⑵會員期間:13年                │    莊禮聰35萬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Form、CONFIRMATION LETTER、新光銀行 │
│    │      │⑶合約金額:199,8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消費明細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一第│
│    │      │⑷推銷員:劉穎谷、楊慧芬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93-409頁)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386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                                │    、董思宜應連帶給付原告莊禮聰19萬9,800元 │                                    │
│    │      │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38 │蔡旺杉│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承諾書、會員卡│
│    │      │⑴合約日期:95年2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蔡旺杉64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Certificate、Cash 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144,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Scheme-Registratio n Form、現金回饋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流程、CONFIRMATION LETTER、         │
│    │      │⑸締約人員:                    │                                            │ORDER FORM、VIP ASIA MEMBERSHIP     │
│    │      │                                ├──────────────────────┤PURCHASE AGREEMENT、VIP ASIA會籍申請│
│    │      │⒉承購VIP ASIA: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一第414頁)             │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1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應連帶給│Form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1個5年、25個5年     │    付原告蔡旺杉14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Certificate、承諾書、國泰世華銀行信 │
│    │      │⑶合約金額:632,000元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用卡消費明細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一第  │
│    │      │ (扣抵金額144,000元,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何鄭淑華繼承何│423-450頁)                         │
│    │      │ 488,000元)                    │    永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蔡旺杉48萬│                                    │
│    │      │⑷銷售員:何酋道                │    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 │                                    │
│    │      │⑸締約人員: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39 │莊朝富│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5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23年                │    莊朝富107萬7,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會員卡、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
│    │      │⑶合約金額:627,2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ation Form、CONFIRMATION LETTER、收 │
│    │      │⑷推銷員:李泗源、鄭麗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據、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⑸締約人員:                    ├──────────────────────┤AGREEMENT、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 │
│    │      │                                │變更後:(見本院卷二十一頁第454頁)         │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鄭麗華│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⑴合約日期:95年7月15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莊朝富62萬7,200元,及自起 │Certificate、會員卡、承諾書、收據等 │
│    │      │⑵會員期間:1個35年、30個5年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件(見本院卷二十一第463-559頁)     │
│    │      │⑶合約金額:1,077,200元         │    之利息。                                │                                    │
│    │      │ (扣抵金額627,200元,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莊│                                    │
│    │      │ 450,000元)                    │    朝富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                                    │
│    │      │⑷銷售員:何酋道                │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⑸締約人員: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40 │李紹良│⒈承購CVC:                     │變更前:                                    │李怡玟、楊慧芬、劉穎谷、何永傑、吳長│
│    │劉璐  │⑴合約日期:91年10月1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頤、廖力泓名片、Reward Certificate-R│
│    │      │⑵會員期間:                    │    李紹良、劉璐50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egistration Form、CERTIFICATE、復華 │
│    │      │⑶合約金額:140,000元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銀行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華南銀行簽│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帳單、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
│    │      │⑸締約人員:                    ├──────────────────────┤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
│    │      │                                │變更後:(見本院卷二十二第50頁)            │售登記表、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及帳單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二第61-103頁│
│    │      │⑴合約日期:93年6月26日         │    紹良、劉璐1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                                  │
│    │      │⑵會員期間: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⑶合約金額:359,000元(扣抵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  140,000元,實付金額219,000元)│    、李泗源應連帶給付原告李紹良、劉璐21萬  │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楊慧芬        │    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 │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長頤、何鄭淑│                                    │
│    │      │⒉承購VIP ASIA:                │    華於繼承何永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10日         │    告李紹良、劉璐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                                    │
│    │      │⑵會員期間:15個5年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⑶合約金額:509,000元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扣抵金額359,000元,實付金額  │                                            │                                    │
│    │      │ 150,000元)                    │                                            │                                    │
│    │      │⑷銷售員:吳長頤、何酋道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41 │楊雅惠│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2年6月1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7年                 │    楊雅惠38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會員卡、承諾書、Reward Certificate│
│    │      │⑶合約金額:79,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Registration Form、承購合約及會員聲│
│    │      │  (實付24,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明書增補合約書、Concepts Vacation   │
│    │      │⑷推銷員:                      │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⑸締約人員:                    ├──────────────────────┤、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ation   │
│    │      │                                │變更後:(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8頁)           │Form、簽帳單、收據、承購合約及會員聲│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楊│明書增補合約書、Concepts Vacation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雅惠2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Cash   │
│    │      │⑴合約日期:94年4月2日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⑵會員期間:8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楊│、CONFIRMATION LETTER、華南銀行簽帳 │
│    │      │⑶合約金額:85,000元(扣抵金額  │    雅惠6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單、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VIP ASIA│
│    │      │  24,000元、實付金額61,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 │
│    │      │⑷推銷員: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楊│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  │
│    │      │⑸締約人員:                    │    雅惠8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 │
│    │      │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四、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楊│員卡、承諾書、花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⑴合約日期:94年12月13日        │    雅惠21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 │、華南銀行簽帳單、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
│    │      │⑵會員期間:20年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明細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17-191頁 │
│    │      │⑶合約金額:173,000元(扣抵金額 │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85,000元、實付金額88,000元)  │                                            │                                    │
│    │      │⑷推銷員: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      │⒋承購VIP ASIA:                │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8月9日          │                                            │                                    │
│    │      │⑵會員期間:10個5年             │                                            │                                    │
│    │      │⑶合約金額:388,000元           │                                            │                                    │
│    │      │ (扣抵金額173,000元,實付金額  │                                            │                                    │
│    │      │ 215,000元)                    │                                            │                                    │
│    │      │⑷銷售員: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042 │王俊法│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6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約、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⑵會員期間:1個50年、20個5年    │    王俊法32萬1,6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會員卡、會員說明、台北富邦銀行信用│
│    │      │⑶合約金額:330,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卡消費明細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61 │
│    │      │ (實付金額321,627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04頁)                            │
│    │      │⑷銷售員:廖力泓、邱俊崴        ├──────────────────────┤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53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廖力泓、邱俊崴│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王俊法32萬1,627元,及自起 │                                    │
│    │      │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43 │李中毅│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5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李中毅10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會員卡、董思宜、高豫珍、陳忠宇名片│
│    │      │⑶合約金額:750,000元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承諾書、Cash Reward               │
│    │      │  (實付金額710,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Scheme-Registration Form、現金回饋流│
│    │      │⑷推銷員:高豫珍                │                                            │程、CONFIRMATION LETTER、信用卡付款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授權申請書、華南銀行簽帳單、收據、  │
│    │      │                                │變更後:(見本院卷二十二第308頁)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高豫珍、董思宜│AGREEMENT、Resale Registration Form │
│    │      │⑴合約日期:95年5月27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李中毅7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25個5年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Certificate、收據等件(見本院卷二十 │
│    │      │⑶合約金額:960,000元           │    。                                      │二第317-395頁)                     │
│    │      │ (扣抵金額710,000元,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胡一聞應連帶給│                                    │
│    │      │ 250,000元)                    │    付原告李中毅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
│    │      │⑷銷售員:胡一聞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⑸締約人員: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44 │李國煌│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3年4月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35年                │    李國煌3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劉穎谷、楊慧芬、汪少橋及梁子妤名片│
│    │      │⑶合約金額:250,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會員卡、承諾書、Reward            │
│    │      │  (扣抵金額60,0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  190,000元)                   ├──────────────────────┤CERTIFICATE、匯豐銀行簽帳單、VIP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楊慧芬        │變更後:(見本院卷二十二第400頁)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
│    │      │⑸締約人員: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購合約、會員卡、承諾書、新店頂成郵局│
│    │      │                                │    、徐展新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國煌19萬元,及自│第44號存證信函、華南商業銀行簽帳單、│
│    │      │⒉承購VIP ASIA:                │    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支票收訖確認聯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二第│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7日          │    算之利息。                              │411- 447頁)                        │
│    │      │⑵會員期間:1個10年、6個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汪少橋、董思宜│                                    │
│    │      │⑶合約金額:370,000元           │    、梁子妤應連帶給付原告李國煌12萬元,及自│                                    │
│    │      │ (扣抵金額370,000元,實付金額  │    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
│    │      │ 120,000元)                    │    算之利息。                              │                                    │
│    │      │⑷銷售員:汪少橋、梁子妤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045 │黃怡婷│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承購聲│
│    │      │⑴合約日期:91年8月23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明書、會員申請表、Vacation Ownership│
│    │      │⑵會員期間:12年                │    黃怡婷33萬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ATLAS  │
│    │      │⑶合約金額:22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THE VACATION OWNERS'CLUB、華南商業銀│
│    │      │  (扣抵金額160,0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行全行通收存款憑條副根、收據、承購合│
│    │      │  60,000元)                    ├──────────────────────┤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
│    │      │⑷推銷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二第452頁)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承諾書、信用卡授權碼申請表、承購合│
│    │      │                                │    付原告黃怡婷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Concepts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⑴合約日期:94年3月29日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應連帶給│、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付原告黃怡婷12萬9,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Form、現金回饋流程、CERTIFICATE、華 │
│    │      │⑶合約金額:369,800元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南銀行簽帳單、復華銀行匯款回條等件(│
│    │      │  (扣抵金額210,550元,實付金額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卷二十二第461-508頁)         │
│    │      │  129,250元,優惠30,000元)     │                                            │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46 │徐聖弦│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3年4月2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徐聖弦12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會員卡、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
│    │      │⑶合約金額:128,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ation Form、CERTIFICATE、Discount   │
│    │      │  (優惠1,506元,實付金額126,494│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Voucher、ORDER FORM、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元)                          ├──────────────────────┤、信用卡付款授權申請書等件(見本院卷│
│    │      │⑷推銷員:廖力泓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二第512頁)             │二十二第519-556頁)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廖力泓、李泗源│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徐聖弦12萬6,494元,及自起 │                                    │
│    │      │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47 │黃麗雪│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7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7年                 │    黃麗雪26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會員卡、Cash 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10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Scheme-Registration Form、          │
│    │      │⑷推銷員:吳長頤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ONFIRMATION LETTER、信用卡取款授權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書、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三第14頁)              │AGREEMENT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 │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吳長頤、董思宜│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
│    │      │⑴合約日期:95年7月11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黃麗雪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Form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1個20年、9個5年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Certificate、會員卡、承諾書、信用卡 │
│    │      │⑶合約金額:268,000元           │    。                                      │付款授權申請書、臺灣銀行國際信用卡繳│
│    │      │ (扣抵金額100,000元,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應連帶給│款通知書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3-72 │
│    │      │ 168,000元)                    │    付原告黃麗雪16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頁)                                │
│    │      │⑷銷售員:楊慧芬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⑸締約人員: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048 │陳冠華│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⑴合約日期:95年4月1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GREEMENT承購合約、Resale           │
│    │      │⑵會員期間:10個5年             │    陳冠華101萬9,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VIP    │
│    │      │⑶合約金額:17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⑷銷售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聯絡方式說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96年度他字第9214號97年1月22日訊問筆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三第76頁)               │錄、ORDER FORM、信用卡授權書、信用卡│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消費明細記收費收執表等件(見本院卷二│
│    │      │                                │    付原告陳冠華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十三第83-117頁)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9 │蘇淑妙│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1年8月2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蘇淑妙46萬5,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會員卡、承諾書、VIP ASIA          │
│    │      │⑶合約金額:112,2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 │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  │
│    │      │⑸締約人員:                    ├──────────────────────┤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三第122頁)              │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 │
│    │      │⒉承購VIP ASIA: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蘇│員卡、聯絡方式說明書、ORDER FORM等件│
│    │      │⑴合約日期:95年4月15日         │    淑妙11萬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 │(見本院二十三第131-163頁)         │
│    │      │⑵會員期間:12個5年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⑶合約金額:249,2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                                    │
│    │      │ (扣抵金額112,000元,實付金額  │    付原告蘇淑妙13萬7,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137,200元)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⑷銷售員:董思宜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50 │賴昭平│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會員申│
│    │王麗紋│⑴合約日期:90年11月28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請表、Vacation Ownership Club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賴昭平、王麗紋115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Membership Certificate、ATLAS、     │
│    │      │⑶合約金額:454,5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ORDER FORM、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匯│
│    │      │  (扣抵金額246,500元,實付金額 │    息。                                    │豐銀行簽帳單、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
│    │      │  208,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                ├──────────────────────┤Certificate、Reward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三第168頁)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現金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應連帶給│回饋流程表、CERTIFICATE、VIP ASIA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付原告賴昭平、王麗紋45萬4,500元,及自起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 │
│    │      │⑴合約日期:93年3月16日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之利息。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⑶合約金額:350,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應連帶給│AGREEMENT承購合約、VIPASIA會籍申請書│
│    │      │⑷推銷員:                      │    付原告賴昭平、王麗紋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Form│
│    │      │⑸締約人員:劉穎谷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                                │    。                                      │Certificate、會員卡、承諾書、ORDER  │
│    │      │⒊承購VIP ASIA: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FORM、委託轉帳代繳費用(ACH扣款機制 │
│    │      │⑴合約日期:95年10月18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賴昭平、王麗紋35萬元,及自│)授權書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三第179-27│
│    │      │⑵會員期間:1個55年、18個5年    │    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7頁)                               │
│    │      │⑶合約金額:1,154,500元         │    算之利息。                              │                                    │
│    │      │ (扣抵金額804,500元,實付金額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350,000元)                    │                                            │                                    │
│    │      │⑷銷售員:劉穎谷、楊慧芬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51 │劉裕鈞│⒈承購CVC:                     │變更前:                                    │QUALITY SUITES AIRPORT BANGKOK、會員│
│    │劉春圓│⑴合約日期:90年10月2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聲明書、會員申請表、承購合約及會員聲│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劉裕鈞、劉春圓80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明書、會員卡、ORDER FORM、承購合約及│
│    │      │⑶合約金額:450,0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會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  (扣抵金額270,000元,實付金額 │    息。                                    │Membership Certificate、Reward      │
│    │      │  180,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現金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                ├──────────────────────┤回饋流程、收據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三第2│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三第282頁)              │89-323頁)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應連帶給│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付原告劉裕鈞、劉春圓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⑴合約日期:93年2月28日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                                      │                                    │
│    │      │⑶合約金額:348,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應連帶給│                                    │
│    │      │⑷推銷員:                      │    付原告劉裕鈞、劉春圓34萬8,000元,及自起 │                                    │
│    │      │⑸締約人員:劉穎谷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52 │陳明桐│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陳姿秀│⑴合約日期:92年9月2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8年                 │    陳明桐、陳姿秀50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      │⑶合約金額:208,0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扣抵金額148,000元,實付金額 │    息。                                    │Certificate、CERTIFICATE、陽信商業銀│
│    │      │  60,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行匯款收執聯、華南銀行簽帳單、VIP   │
│    │      │⑷推銷員:陳志明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三第328頁)              │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志明應連帶給│、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付原告陳明桐、陳姿秀20萬8,000元,及自起 │、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16日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承諾書、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等件(│
│    │      │⑵會員期間:38年                │    之利息。                                │見本院卷二十三第337-397頁)         │
│    │      │⑶合約金額:346,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                                    │
│    │      │  (扣抵金額198,000元,實付金額 │    付原告陳明桐、陳姿秀14萬8,000元,及自起 │                                    │
│    │      │  148,000元)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⑷推銷員:董思宜                │    之利息。                                │                                    │
│    │      │⑸締約人員: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詹佳蓉應連帶給│                                    │
│    │      │                                │    付原告陳明桐、陳姿秀14萬8,000元,及自起 │                                    │
│    │      │⒊承購VIP ASIA: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24日         │    之利息。                                │                                    │
│    │      │⑵會員期間:13個5年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⑶合約金額:486,000元           ├──────────────────────┤                                    │
│    │      │ (扣抵金額338,000元,實付金額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八第352-353頁)          │                                    │
│    │      │ 148,000元)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陳志明應連帶給│                                    │
│    │      │⑷銷售員:詹佳蓉                │    付陳姿秀、陳立軒、陳冠維20萬8,000元,及 │                                    │
│    │      │⑸締約人員:                    │    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                                    │
│    │      │                                │    付陳姿秀、陳立軒、陳冠維14萬8,000元,及 │                                    │
│    │      │                                │    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詹佳蓉應連帶給│                                    │
│    │      │                                │    付陳姿秀、陳立軒、陳冠維14萬8,000元,及 │                                    │
│    │      │                                │    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53 │江庭誼│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江庭誼9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⑶合約金額:735,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Form、現金回饋流程表、CERTIFICATE、 │
│    │      │  (扣抵金額466,02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客戶消費明細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  268,980元)                   │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VIP ASIA│
│    │      │⑷推銷員:                      ├──────────────────────┤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三第401-402頁)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VIP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江│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⒉承購VIP ASIA:                │    庭誼73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 │、承諾書、ORDER FORM、信用卡授權號碼│
│    │      │⑴合約日期:95年10月20日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申請表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三第411-500 │
│    │      │⑵會員期間:1個15年、24個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胡一聞應連帶給│頁)                                │
│    │      │⑶合約金額:985,000元           │    付原告江庭誼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
│    │      │ (扣抵金額735,000元,實付金額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250,000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⑷銷售員:胡一聞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4 │李思瑩│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2年7月2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李思瑩5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會員申請表、會員卡、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260,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承諾 │
│    │      │⑷推銷員:徐展新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書、徐展新名片、ORDER FORM、信用卡授│
│    │      │⑸締約人員:                    ├──────────────────────┤權碼申請表等件(見本院卷二十四第21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13-14頁)            │-40頁)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徐展新應連帶給│                                    │                                                │                                            │                                    │
│    │      │                                │    付原告李思瑩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55 │吳美茹│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
│    │蔡世鏗│⑴合約日期:91年11月29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    吳美茹、蔡世鏗31萬9,8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會員卡、林妤、王定宇名片、      │                                                │                                            │                                    │
│    │      │⑶合約金額:280,5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    │      │  (扣抵金額180,500元,實付金額 │    息。                                    │Certificate、Reward Certificate-Regi│                                                │                                            │                                    │
│    │      │  100,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stration Form、CERTIFICATE、聯絡方式│                                                │                                            │                                    │
│    │      │⑷推銷員:楊慧芬                ├──────────────────────┤說明單、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                                                │                                            │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44頁)               │書、Cash Scheme-Registration Form、 │                                                │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楊慧芬、董思宜│現金回饋流程、CONFIRMATION LETTER、 │                                                │                                            │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美茹、蔡世鏗10萬元,及自│承諾書、聯絡方式說明單、華南銀行簽帳│                                                │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4月29日         │    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單等件(見本院卷二十四第55-91頁)   │                                                │                                            │                                    │
│    │      │⑵會員期間:                    │    算之利息。                              │                                    │                                                │                                            │                                    │
│    │      │⑶合約金額:不知(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王定宇│                                    │                                                │                                            │                                    │
│    │      │  120,000元)                   │    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美茹、蔡世鏗12萬元,及自│                                    │                                                │                                            │                                    │
│    │      │⑷推銷員:王定宇                │    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                                                │                                            │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    算之利息。                              │                                    │                                                │                                            │                                    │
│    │      │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林妤、董思宜│                                    │                                                │                                            │                                    │
│    │      │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應連帶給付原告吳美茹、蔡世鏗9萬9,800元,│                                    │                                                │                                            │                                    │
│    │      │⑴合約日期:94年9月10日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
│    │      │⑵會員期間:35年                │    5%計算之利息。                          │                                    │                                                │                                            │                                    │
│    │      │⑶合約金額:506,075元(扣抵金額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406,275元、實付金額99,800元) │                                            │                                    │                                                │                                            │                                    │
│    │      │⑷推銷員:林妤                │                                            │                                    │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6 │張從凱│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承購聲│                                                │                                            │                                    │
│    │沈秀姿│⑴合約日期:91年9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明書、Holiday Marketing Internationa│                                                │                                            │                                    │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張從凱、沈秀姿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l Pte Ltd.Taiwan Branch Office      │                                                │                                            │                                    │
│    │      │⑶合約金額:325,000元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Vacation Ownership Club Membership  │                                                │                                            │                                    │
│    │      │  (扣抵金額180,0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ATLAS、承諾書、ORDER   │                                                │                                            │                                    │
│    │      │  145,000元)                   │                                            │FORM、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    │      │⑷推銷員: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104頁)              │、會員卡、ORDER FORM信用卡授權碼申請│                                                │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張│表、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
│    │      │⒉承購VIP ASIA:                │    從凱、沈秀姿3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AGREEMENT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 │                                                │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24日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                                                │                                            │                                    │
│    │      │⑵會員期間:1個15年、15個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張│Form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
│    │      │⑶合約金額:500,000元           │    從凱、沈秀姿17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Certificate、會員卡、承諾書、ORDER  │                                                │                                            │                                    │
│    │      │ (扣抵金額325,000元,實付金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FORM等件(見本院卷二十四第113-187頁 │                                                │                                            │                                    │
│    │      │ 額175,00 0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⑷銷售員:                      │                                            │                                    │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057 │李竟民│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承購聲│                                                │                                            │                                    │
│    │劉小綺│⑴合約日期:92年3月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明書、會員申請表、Holiday Marketing │                                                │                                            │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李竟民、劉小綺43萬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International Pte Ltd.Taiwan Branch │                                                │                                            │                                    │
│    │      │⑶合約金額:293,5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Office Vacation Ownership           │                                                │                                            │                                    │
│    │      │  (扣抵金額170,000元,實付金額 │    息。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ATLAS、│                                                │                                            │                                    │
│    │      │  123,5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
│    │      │⑷推銷員: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189-190頁)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李│Form、荷蘭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VIP   │                                                │                                            │                                    │
│    │      │⒉承購VIP ASIA:                │    竟民、劉小綺29萬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                                                │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5月30日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購合約、VIP ASIA Membership         │                                                │                                            │                                    │
│    │      │⑵會員期間:12個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李│Certificate、華南銀行簽帳單等件(見 │                                                │                                            │                                    │
│    │      │⑶合約金額:433,500元           │    竟民、劉小綺1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本院卷二十四第199-247頁)           │                                                │                                            │                                    │
│    │      │ (扣抵金額293,500元,實付金額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140,000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⑷銷售員:                      │                                            │                                    │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058 │謝孟光│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
│    │      │⑴合約日期:92年5月1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謝孟光4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
│    │      │⑶合約金額:193,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
│    │      │⑷推銷員:林羿辰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會員卡、承諾書、帳單、華南商業銀行│                                                │                                            │                                    │
│    │      │⑸締約人員:許媄婕              │                                            │自動存提款機交易明細表、承購合約及會│                                                │                                            │                                    │
│    │      │                                ├──────────────────────┤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282頁)              │Membership Certificate、Reward      │                                                │                                            │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許媄婕、林羿辰│Certificate-Registr ation Form、現金│                                                │                                            │                                    │
│    │      │⑴合約日期:93年4月3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謝孟光19萬3,000元,及自起 │回饋流程表、CERTIFICATE、收據、華南 │                                                │                                            │                                    │
│    │      │⑵會員期間:20年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銀行簽帳單等件(見本院卷二十四第291 │                                                │                                            │                                    │
│    │      │⑶合約金額:291,000元           │    之利息。                                │-335頁)                            │                                                │                                            │                                    │
│    │      │  (扣抵金額193,000元,實付金額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丘鋒明│                                    │                                                │                                            │                                    │
│    │      │  98,000元)                    │    應連帶給付原告謝孟光9萬8,000元,及自起訴│                                    │                                                │                                            │                                    │
│    │      │⑷推銷員:丘鋒明                │    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                                                │                                            │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    利息。                                  │                                    │                                                │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59 │蔡尚儒│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2年5月2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蔡尚儒61萬1,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會員卡、承諾書、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
│    │      │⑶合約金額:198,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明細對帳單、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補合│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約書、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Membership Certificate、Reward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340頁)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現金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回饋流程、CERTIFICATE、華南商業銀行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付原告蔡尚儒19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簽帳單、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8日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書、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ation │
│    │      │⑵會員期間:35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王淑燕│Form、現金回饋流程、CONFIRMATION    │
│    │      │⑶合約金額:498,000元           │    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尚儒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LETTER、ORDER FORM等件(見本院卷二十│
│    │      │  (扣抵金額198,000元,實付金額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第349-387頁)                     │
│    │      │  300,000元)                   │    。                                      │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蔡│                                    │
│    │      │⑸締約人員:王淑燕              │    尚儒11萬3,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3月24日         │                                            │                                    │
│    │      │⑵會員期間:無限制              │                                            │                                    │
│    │      │⑶合約金額:611,750元           │                                            │                                    │
│    │      │  (扣抵金額498,000元,實付金額 │                                            │                                    │
│    │      │  113,750元)                   │                                            │                                    │
│    │      │⑷推銷員: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60 │翁茂城│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翁茂城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會員卡、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
│    │      │⑶合約金額:200,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ation Form、現金回饋流程表、        │
│    │      │⑷推銷員:李泗源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華南銀行簽帳單、收據等 │
│    │      │⑸締約人員:                    ├──────────────────────┤件(見本院卷二十四第399-421頁)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391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                                    │
│    │      │                                │    付原告翁茂城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61 │鄭淐靾│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3月2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8年                 │    鄭淐靾88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會員卡、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
│    │      │⑶合約金額:218,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ation Form、中國農民銀行匯條回條、收│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據、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⑸締約人員:                    ├──────────────────────┤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426頁)              │Certificate、Cash Reward Scheme-Regi│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stration Form、CONFIRMATION LETTER、│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付原告鄭淐靾21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中國農民銀行匯條回條、收據、VIP ASIA│
│    │      │⑴合約日期:94年12月4日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     │
│    │      │⑵會員期間:28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鄭│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VIP   │
│    │      │⑶合約金額:418,000元           │    淐靾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  (扣抵金額218,000元,實付金額 │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華南銀行簽帳單、收據等件(見本院卷│
│    │      │  200,000元)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游雨潔│二十四第435-512頁)                 │
│    │      │⑷推銷員:李泗源                │    應連帶給付原告鄭淐靾4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⑸締約人員: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⒊承購VIP ASIA: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8月19日         │                                            │                                    │
│    │      │⑵會員期間:1個10年、29個5年    │                                            │                                    │
│    │      │⑶合約金額:918,000元           │                                            │                                    │
│    │      │ (扣抵金額418,000元,實付金額  │                                            │                                    │
│    │      │ 470,000元,優惠30,000元)      │                                            │                                    │
│    │      │⑷銷售員:游雨潔                │                                            │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                                            │                                    │
├──┼───┼────────────────┼──────────────────────┼──────────────────┤
│062 │張昱政│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⑴合約日期:95年9月3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GREEMENT承購合約、VIPASIA會籍申請書│
│    │      │⑵會員期間:19個5年             │    張昱政39萬6,0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Form│
│    │      │⑶合約金額:320,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 (係以澳幣刷卡,實際支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Certificate、會員卡、李莉名片、承諾 │
│    │      │ 328,614元)                    ├──────────────────────┤書、臺灣銀行國際信用卡繳款通知書、台│
│    │      │⑷銷售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四第516頁)              │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臺灣銀行自│
│    │      │⑸締約人員:李寶彩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寶彩應連帶給│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公司自動│
│    │      │                                │    付原告張昱政32萬8,6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件(見本院卷二十四│
│    │      │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523-577頁)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63 │林雯婷│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1年6月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林雯婷37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會員申請表、會員卡、承諾書、富邦銀│
│    │      │⑶合約金額:235,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收據、承購合約│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Membership Certificate、承諾書、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14頁)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CERTIFICATE、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付原告林雯婷23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易紀錄、收據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3│
│    │      │⑴合約日期:92年12月4日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61頁)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⑶合約金額:373,000元           │    、李泗源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雯婷13萬8,000元 │                                    │
│    │      │  (扣抵金額235,000元,實付金額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138,000元)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楊慧芬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064 │林榮彬│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陳雅榛│⑴合約日期:94年5月17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20年                │    林榮彬、陳雅榛4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會員卡、Cash Reward               │
│    │      │⑶合約金額:298,000元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Scheme-Registra tion Form、現金回饋 │
│    │      │⑷推銷員:李泗源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流程表、CONFIRMATION LETTER、匯豐銀 │
│    │      │⑸締約人員:                    │                                            │行簽帳單、收據、VIP ASIA MEMBERSHIP │
│    │      │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VIP ASIA│
│    │      │⒉承購VIP ASIA: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66頁)               │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VIP ASIA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國泰│
│    │      │⑵會員期間:12個5年             │    付原告林榮彬、陳雅榛29萬8,000元,及自起 │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暨收費收執表等│
│    │      │⑶合約金額:480,000元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件(見本院卷二十五第75-122頁)      │
│    │      │ (扣抵金額298,000元,實際金額  │    之利息。                                │                                    │
│    │      │ 182,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                                    │
│    │      │⑷銷售員:李泗源                │    付原告林榮彬、陳雅榛18萬2,000元,及自起 │                                    │
│    │      │⑸締約人員:李寶彩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65 │陳御欣│⒈承購CVC:                     │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19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30年                │    陳御欣97萬8,9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⑶合約金額:295,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Form、現金回饋流程、承諾書、會員卡、│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收據、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134頁)              │Certificate、Cash Reward Scheme-Regi│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stration Form、現金回饋流程、       │
│    │      │⑴合約日期:94年9月8日          │    付原告陳御欣29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CONFIRMATION LETTER、承諾書、華南銀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行簽帳單、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⑶合約金額:510,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董思宜應連帶給│PURCHASE AGREEMENT、VIP ASIA會籍申請│
│    │      │  (扣抵金額:295,000元,實付金 │    付原告陳御欣21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
│    │      │  額215,000元)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Form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⑷推銷員: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方凱若應連帶給│Certificate、承諾書、玉山銀行匯款回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    付原告陳御欣18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條、收據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五第143-19│
│    │      │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9頁)                               │
│    │      │⒊承購VIP ASIA: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8月9日          │                                            │                                    │
│    │      │⑵會員期間:1個35年、5個5年     │                                            │                                    │
│    │      │⑶合約金額:698,000元           │                                            │                                    │
│    │      │ (扣抵金額510,000元,實際金額  │                                            │                                    │
│    │      │ 188,000元)                    │                                            │                                    │
│    │      │⑷銷售員:李泗源                │                                            │                                    │
│    │      │⑸締約人員:李寶彩              │                                            │                                    │
├──┼───┼────────────────┼──────────────────────┼──────────────────┤
│066 │柯一德│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1月3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18年                │    柯一德112萬3,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Cash Reward Scheme-Registration   │
│    │      │⑶合約金額:178,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Form、會員卡、匯豐銀行簽帳單等件(見│
│    │      │⑷推銷員:高豫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院卷二十五第211-221頁)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203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高豫珍、董思宜│                                    │
│    │      │                                │    應連帶給付原告柯一德17萬8,000元,及自起 │                                    │
│    │      │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67 │王怡萍│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      │⑴合約日期:94年1月1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10年                │    王怡萍2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會員卡、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
│    │      │⑶合約金額:210,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ation Form、CERTIFICATE、花旗白金卡 │
│    │      │⑷推銷員:龔銘澤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月結單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31-245 │
│    │      │⑸締約人員:                    ├──────────────────────┤頁)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224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龔銘澤應連帶給│                                    │
│    │      │                                │    付原告王怡萍2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068 │黃朝明│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會員卡、現金回│
│    │李慧俐│⑴合約日期:93年10月14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饋流程、承諾書、收據、VIP ASIA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    黃朝明、李慧俐30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 │
│    │      │⑶合約金額:306,0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約、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  │
│    │      │ (扣抵金額108,000元,實付金額  │    息。                                    │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
│    │      │ 198,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VIP 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 │
│    │      │⑷推銷員:李泗源                ├──────────────────────┤員卡、承諾書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五第25│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250頁)              │9-338頁)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                                    │
│    │      │                                │    付原告黃朝明、李慧俐30萬6,000元,及自起 │                                    │
│    │      │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9 │林傳貴│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承購聲│
│    │朱香玲│⑴合約日期:91年12月8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明書、Holiday Marketing Internationa│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林傳貴、朱香玲61萬4,153元,及自起訴狀繕 │l Pte Ltd.Taiwan Branch Office      │
│    │      │⑶合約金額:474,153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Vacation Ownership Club Membership  │
│    │      │ (扣抵金額384,153元,實付金額  │    息。                                    │Certificate、ATLAS、HOLIDAY         │
│    │      │ 90,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MARKETING ASIA LIMITED Resort:H.M  │
│    │      │⑷推銷員:周宥汝                ├──────────────────────┤.I.at Calypso Plaza PURCHASE        │
│    │      │⑸締約人員:許媄婕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342頁)              │AGREEMENT、Vacation Ownership Club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周宥汝、許媄婕│Membership Certificate、收據、承購合│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傳貴、朱香玲47萬4,153元 │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Vacation   │
│    │      │⑴合約日期:94年2月27日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                │    息5%計算之利息。                        │、許媄婕名片、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增│
│    │      │⑶合約金額:614,153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富翁、董思宜│補合約書、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 (扣抵金額474,153元,實付金額  │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傳貴、朱香玲14萬元,及自│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鄭鈞│
│    │      │ 140,000元)                    │    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名片、Reward                        │
│    │      │⑷推銷員:鄭富翁                │    算之利息。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       │
│    │      │⑸締約人員:董思宜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現金回饋流程、CERTIFICATE、承諾書 │
│    │      │                                │                                            │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五第351-398頁)   │
│    │      │                                │                                            │                                    │
├──┼───┼────────────────┼──────────────────────┼──────────────────┤
│070 │郭麗珍│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      │
│    │      │⑴合約日期:91年1月18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Ownership Club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30年                │    郭麗珍128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Certificate、收據、承購合約及會員聲 │
│    │      │⑶合約金額:499,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明書、Concepts Vacation Club        │
│    │      │ (扣抵金額380,000元,實付金額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Membership Certificate、Reward      │
│    │      │ 119,000元)                    │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Form、現金 │
│    │      │⑷推銷員:                      ├──────────────────────┤回饋流程、CERTIFICATE、承諾書、花旗 │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402頁)              │信用卡消費明細、收據、VIP ASIA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鄭麗華應連帶給│MEMBERSHIP PURCHASE AGREEMENT、VIP  │
│    │      │⒉承購CVC:                     │    付原告郭麗珍49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
│    │      │⑴合約日期:92年1月25日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記表、VIP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郭│ASIA Membership Certificate、會員卡 │
│    │      │⑶合約金額:520,000元           │    麗珍1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承諾書、華南商業銀行簽帳單等件(見│
│    │      │ (扣抵金額380,000元,實付金額  │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二十五第413-503頁)           │
│    │      │ 140,000元)                    │三、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⑷推銷員:                      │    應連帶給付原告郭麗珍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
│    │      │⑸締約人員:                    │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⒊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四、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⑴合約日期:93年2月17日         │    應連帶給付原告郭麗珍44萬5,000元,及自起 │                                    │
│    │      │⑵會員期間:55年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
│    │      │⑶合約金額:840,000元           │    之利息。                                │                                    │
│    │      │ (扣抵金額520,000元,實付      │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 320,000元)                    │                                            │                                    │
│    │      │⑷推銷員:劉穎谷、楊慧芬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      │⒋承購VIP ASIA:                │                                            │                                    │
│    │      │⑴合約日期:95年8月18日         │                                            │                                    │
│    │      │⑵會員期間:1個35年、26個5年    │                                            │                                    │
│    │      │⑶合約金額:1,285,000元         │                                            │                                    │
│    │      │ (扣抵金額840,000元,實付金額  │                                            │                                    │
│    │      │ 445,000元)                    │                                            │                                    │
│    │      │⑷銷售員:劉穎谷、楊慧芬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071 │蔡志偉│⒈承購VIP ASIA:                │變更前: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⑴合約日期:95年6月8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AGREEMENT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 │
│    │      │⑵會員期間:8個5年              │    蔡志偉4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書及會籍合約、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⑶合約金額:9萬2,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會員卡、承諾書等件(見 │
│    │      │⑷銷售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院卷二十五第515-529頁)           │
│    │      │⑸締約人員:何酋道              ├──────────────────────┤                                    │
│    │      │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508頁)              │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何鄭淑華於繼承│                                    │
│    │      │                                │    何永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蔡志偉9 │                                    │
│    │      │                                │    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72 │廖志銘│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Concepts      │
│    │廖志成│⑴合約日期:92年7月5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⑵會員期間:15年                │    廖康荏39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⑶合約金額:183,000元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Form、現金回饋流程、CERTIFICATE、收 │
│    │      │⑷推銷員: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據、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⑸締約人員:李泗源              │                                            │AGREEMENT、VIP ASIA會籍申請書及會籍 │
│    │      │                                ├──────────────────────┤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Form轉售登│
│    │      │⒉承購VIP ASIA: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五第534頁)              │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⑴合約日期:95年8月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李泗源應連帶給│Certificate、會員卡、承諾書、方凱若 │
│    │      │⑵會員期間:1個10年、10個5年    │    付原告廖志銘、廖志成18萬3,000元,及自起 │、高豫珍名片等件(見本院卷二十五第54│
│    │      │⑶合約金額:39萬1,000元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5-601頁)                           │
│    │      │  (扣抵金額183,000元,實付金額 │    之利息。                                │                                    │
│    │      │  208,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高豫珍、方凱若│                                    │
│    │      │⑷銷售員:高豫珍                │    應連帶給付原告廖志銘、廖志成20萬8,000元 │                                    │
│    │      │⑸締約人員:方凱若              │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                                │    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73 │張振銓│⒈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變更前:                                    │銷售契約書、收據、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
│    │      │⑴合約日期:94年4月22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書、華南商業銀行簽帳單、收據、      │
│    │      │⑵會員期間:50年                │    張振銓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Concepts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
│    │      │⑶合約金額:385,000元           │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Certificate、Cash Reward Scheme-Regi│
│    │      │⑷推銷員:劉穎谷、楊慧芬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stration Form、CONFIRMATION LETTER、│
│    │      │⑸締約人員:                    │                                            │VIP ASIA MEMBERSHIP PURCHASE        │
│    │      │                                ├──────────────────────┤AGREEMENT承購合約、VIP ASIA會籍申請 │
│    │      │⒉承購VIP ASIA: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六第22頁)               │書及會籍合約、Resale Registration   │
│    │      │⑴合約日期:95年7月11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Form轉售登記表、VIP ASIA Membership │
│    │      │⑵會員期間:1個30年、20個5年    │    應連帶給付原告張振銓38萬5,000元,及自起 │Certificate、會員卡、花旗白金卡月結 │
│    │      │⑶合約金額:732,970元           │    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單等件(見本院卷二十六第33-83頁)   │
│    │      │  (扣抵金額372,970元,實付金額 │    之利息。                                │                                    │
│    │      │  360,000元)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劉穎谷、楊慧芬│                                    │
│    │      │⑷銷售員:劉穎谷、楊慧芬        │    、何鄭淑華於繼承何永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                                    │
│    │      │⑸締約人員:何酋道              │    給付原告張振銓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074 │李漢忠│⒈承購CVC:                     │變更前:                                    │PURCHASE AGREEMENT承購合約書、遠東國│
│    │劉麗卿│⑴合約日期:91年8月10日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等46名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    │      │⑵會員期間:25年                │    李漢忠、劉麗卿54萬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承購合約及會員聲明書、ORDER FORM、花│
│    │      │⑶合約金額:333,500元           │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旗信用卡月結單、Concepts Vacation   │
│    │      │  (扣抵金額183,500元,實付金額 │    息。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承購合 │
│    │      │  150,000元)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約及會員聲明書增補合約書、Concepts  │
│    │      │⑷推銷員:                      ├──────────────────────┤Vacation Club Membership Certificate│
│    │      │⑸締約人員:                    │變更後:(本院卷二十六第178頁)              │、Reward Certificate-Registration   │
│    │      │                                │一、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李│Form、CERTIFICATE、花旗信用卡月結單 │
│    │      │⒉承購CVC、參加5年現金回饋計畫:│    漢忠、劉麗卿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翌日│等件(見本院卷二十六第189-216頁)   │
│    │      │⑴合約日期:93年5月30日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⑵會員期間:永久年              │二、樂吉美臺灣分公司、倪菲爾應連帶給付原告李│                                    │
│    │      │⑶合約金額:548,000元           │    漢忠、劉麗卿21萬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                                    │
│    │      │  (扣抵金額333,500元,實付金額 │    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      │ 214,500元)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
│    │      │⑷推銷員:                      │                                            │                                    │
│    │      │⑸締約人員: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