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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瑞斌許文章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具 保 人 張海翔

被告
臧家軍
選任辯護人
劉祥墩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臧家軍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海翔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又前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臧家軍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萬元,由具保人張海翔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可查(見95年度偵字第384號卷第6頁)。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已不知去向,而經本院通緝在案,有本院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通緝書稿可徵;具保人之配偶亦於102年5月28日致電本院稱:具保人多在大陸工作,亦不知臧家軍之行蹤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卷第344 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爰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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