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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曾德水梁耀鑌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 揚律師
被告
同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勞安上易字第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五百六十五萬二千八百十一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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