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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2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9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829號;併辦案號:同署97年度毒偵字第1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收受判決後,於民國(下同)97年5月1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97年6月17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281號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有裁定書在卷為憑,該裁定書於97年6月2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並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97年7月5日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乃被告迄今已逾7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8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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