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3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五六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予被告之父呂溪圳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六九頁),且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是被告甲○○至遲應於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提出上訴狀於法院。惟被告於同年五月七日始送達原審法院,有原審法院蓋於上訴書狀之收狀戳可稽。是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