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5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係指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言,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屆滿後逾二十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並依被告上訴狀陳報之送達地址-台北市○○區○○路四○一號三樓送達,於九十七年六月三日,由被告之母親吳晏芯收受,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補具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