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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堭儀陳玉雲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強制戒治中)

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

8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1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程式;所提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2條明文規定。

貳、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參、上訴人即被告甲○○觸犯加重竊盜罪,累犯,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僅以「不服原判決」一詞於97年3月26日聲明上訴,經原審依上述規定命於10日內補正具體理由,有原審97年5月15日命補正裁定暨97年5月26日送達證書可憑。

肆、上訴人至今未補正。依上述說明,應認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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