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強制戒治中)
所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
8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1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壹、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上訴,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程式;所提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2條明文規定。
貳、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參、上訴人即被告甲○○觸犯加重竊盜罪,累犯,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僅以「不服原判決」一詞於97年3月26日聲明上訴,經原審依上述規定命於10日內補正具體理由,有原審97年5月15日命補正裁定暨97年5月26日送達證書可憑。
肆、上訴人至今未補正。依上述說明,應認上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