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99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3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457號、第17400),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甲○○係犯刑法第216條(原判決據上論斷欄誤繕為刑法第210條予以更正)及第215條,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又違反貿易法部分,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二人違反貿易法第27條,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部分具有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公訴人上訴意旨: (一)證人即榮帥公司前業務工程師楊裕祥於審理中證稱略以:在與廠商確認交期時,針對管制貨品之部分,會進一步要求提供客戶資料,如果原廠要求提供最終使用者證明書的產品,伊就會認為是管制貨品。一般是軍規等級的產品,會要求提供最終使用者證明,從廠商下訂時,所提供的料號,部份可以知道使用在何種用途,軍規的料號,通常是最貴的等語;證人即美國懷特公司代理商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楊宗穎於審理中證稱略以:高科技戰略性零件一定都會有固定的料號,若其他公司向美國懷特公司訂購高科技戰略性零件,理論上懷特公司會要求最終使用者證明。但最終使用者證明,不一定是訂購高科技戰略性零件,伊會上經濟部網站及到經濟部上課,伊上課是透過工會通知的,所以我們會知道些零件是屬於我國所規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就伊所知,美國政府管制的目的就是反恐、戰略上的制衡等語在卷。是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係基於戰略以及反恐等軍事目的所為之管制,雖然美國要求出具最終使用者證明,並不一定全然是軍事用途方面的管制,但包含軍事用途方面之管制,而美方貨品管制之目的,是否與軍事相關,可由產品之料號所指出之用途推知,應堪認定。又美國法令雖與我國法令未盡一致,管制貨品亦未盡相同,然而,世界各國皆有貿易管制法令,自不待言,貿易商所代理之商品種類也必然有一定之種類及範圍,再加上我國政府對於此種管制商品,皆於網站上公告管制製貨品之種類、序號,也透過公會宣導,督促貿易商上課了解法令規範,因此,貿易商對於其自身所販賣的商品,何者可能有輸出管制的問題,應有概括之認識甚明。若謂貿易商遇有輸入國就輸入商品要求出具最終使用者證明,而認識到該國就該商品,有輸出管制之情形,竟於該商品由我國輸出時,完全沒有意識到有輸出管制的問題,實難使人信服。而被告乙○○於調查、偵查中也表明知悉系爭貨品是軍規電子零件,並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承我國限制出口的商品,包括軍事類的東西等語,另甲○○於調查及偵查中表示知悉系爭貨品是軍規電子零件,並受美國輸出管制之事實等語在卷,可見被告二人對於系爭貨品,屬於美國政府因軍事用途,管制輸出之貨品,應有認識,且亦對於我國法令,有軍事類貨品輸出管制之認識甚明,其二人卻於系爭貨品輸出時,未為任何輸出管制之查證,實與常理未合。 (二)次查,榮帥公司屬於台灣之代理商,理應將訂購之貨品販賣給台灣之廠商,始與代理契約之規定相符,而與榮帥公司交易之大陸地區星航源公司,為大陸地區之軍事工廠,亦應為被告二人所明知。又星航源公司不直接向美方直接訂購系爭貨品,卻迂迴透過榮帥公司向美方訂購,被告二人應知悉其原因為何。而榮帥公司為台灣之代理商,卻隱匿最終使用者為星航源公司,而以國內之光磊科技股份公司、中山科學研究院及漢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向美方訂購系爭貨品,故其二人隱匿之目的,必恰為星航源公司不能直接向美方訂購之原因,否則,星航源公司便無法遂行購買系爭貨品之目的,其又何需透過榮帥公司購買系爭貨品?綜上所述,可知被告二人主觀上,應係為規避系爭貨品輸往大陸地區之規定,始向美方隱匿最終使用者為何,並故不向我國政府辦理輸出許可,應堪認定。 (三)綜上,被告二人就被訴違反貿易法第27條之犯行明確,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可資證明,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有罪判決。 三、公訴人就被告違反國貿法第27條,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該部分與原審論罪科刑部份,公訴人認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就原判決全部審理,合先敘明。 四、上訴理由均經原判決詳細論述,補充敘述如下: (一)證人即香港商艾迪特科技公司人員陳蘭甫於原審證稱就伊了解,伊任職期間,榮帥公司向艾迪特所訂購之產品,均非屬美國商務部規定之高科技戰略性產品,亦未管制輸往大陸(原審卷二第32頁至36頁),是依證人所述,該產品美國商務部既然未管制輸往大陸,則被告即無須以偽填最終使用者之方式,矇騙外商公司,以遂行貨物轉賣中國大陸之目的,故其辯稱係為自外商取得較低之價格及使外商樂於儘速成交,應非無據。 (二)至於貨品究竟是否屬於貿易法所訂管制出口之物品?廠商如何查明?依經濟部國貿局96年12月24日貿服字00000000000號函所示,該局之公告及宣導均係在95年之後始密集 展開(原審卷一第149頁至第162頁),況據證人即美國懷特公司之職員楊宗穎於原審亦證稱有關管制物品還是有爭議等語(原審卷二第31頁),足見,上開管制物品因種類繁多,確有疏忽之可能,尤其本案被告被訴違反國貿法之時間係在91年7月5日至92年12月10日間,距經濟部國貿局上開措施有相當時日,以當時之情況更難遽行認定被告確知係輸往大陸地區之管制物品。 五、綜上,檢察官以上訴書所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難以推翻原判決之基礎,是檢察官上訴,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73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15457號、第17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三巷一二號六樓榮帥電機有限公司(下稱榮帥公司)之負責人,甲○○係受僱於榮帥公司之業務工程師,負責產品銷售及業務推廣工作,二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渠等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中山科學研究院(英文縮寫為CSIST)、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縮寫為OPTO,以下稱光磊公司)、漢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英文縮寫為AIDC,以下稱漢翔公司)並未委託榮帥公司向出售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美國懷特公司 (White Electroni c Designs Corporation)及美國艾迪特公司(Integrated D evice Technology,Inc)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號貨品,竟為隱瞞實際之訂貨客戶為大陸地區之星航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稱星航源公司),及得以順利銷售上開貨品而賺取利得,乃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迄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止,於接受星航源公司人員周海君之訂單後,即由甲○○先以電子郵件向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詢價,其後於確定訂購之貨品數量及金額後,隨即指示不知情之業務助理李玉如製作其上載有貨品最終使用者(END USER或CUSTOMER)為中山科學研究院、光磊公司、漢翔公司之不實內容之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如附表一所示),復經乙○○簽字批准後,以傳真方式持向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訂購貨品及辦理進貨事宜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中山科學研究院、光磊公司、漢翔公司及美國懷特公司、美國艾迪特公司對於控管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流向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對於上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犯行,迭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榮帥公司業務助理李玉如及證人即光磊公司資通電子部副理陳金燦於調查站調查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不實之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及榮帥公司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予光磊公司函文、進出口報關單、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函文、被告甲○○與美國懷特公司之電子往來郵件、深圳星航源公司採購訂單、榮帥公司進貨申請書、客戶訂購一覽表、統一發票、星航源公司網路簡介、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貿字第0九0二六一九六五0號公告、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結果表等文件附卷為憑,是以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 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1、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法定刑得科銀元五百元以下罰金,據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上開各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該罪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五千元,最低額為銀元一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然最低額均僅為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3、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而本案被告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4、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又被告乙○○、甲○○彼此間就上開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助理李玉如製作不實之採購訂單,復持以傳真予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而行使,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辯護稱:原起訴意旨認被告登載不實之行為有足以生損害於美國懷特公司、美國艾迪特公司對於控管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流向之正確性等語,顯有誤會,乃被告二人登載不實之處僅為採購訂單上中之「customer」名稱部分,其餘訂單中之重要事項如買賣雙方之交易條件、數量、金額及榮帥公司地址等各項,並無不實,則該記載「customer」應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云云,惟訊據被告乙○○、甲○○均供承:因美國懷特公司、美國艾迪特公司是原廠公司,他們會關心生產的貨品是銷售到哪一家公司,所以都會詢問客戶是誰,所以伊等通常都是用光磊公司、漢翔公司及中研院名稱等語,顯見美國原廠對於訂購貨物之對象亦視為渠等交易之重要事項,此節亦可由被告甲○○與美國懷特公司業務代表Cory Jaimes 之往來電子郵件中,該公司業務代表詢及被告甲○○OPTO(即光磊公司)是何公司之情(參見搜索扣押物品編號12第6 頁之電子郵件紀錄)得到印證,則就此部分事實,自難謂並無損及美國懷特公司、美國艾迪特公司,則被告就此部分不實之記載,自足以損害美國懷特公司及美國艾迪特公司對於控管貨品流向之正確性,是以辯護意旨認此部分不構成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云云,顯有誤會。爰審酌被告等均無前科,素行尚佳,竟為便宜措施,虛偽登載不實之採購訂單而持以行使,行為尚屬不該,惟酌以渠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規定減刑之,並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犯罪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於新法施行後之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七之意旨可資參照)。亦即,就緩刑之宣告,係依裁判時之情狀為其考量標準,此部分應逕依裁判時之法律為適用基準,無須比較新舊法,縱因而與主刑部分所適用之法律不同,亦無割裂適用法律之問題。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等均明知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均係可作為軍事通訊器材、接收設備及飛彈之零組件,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而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公告大陸地區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亦明知設址在大陸深圳地區之星航源公司係大陸地區國有企業,專為大陸地區軍事工業廠商提供世界各國軍用規格系列電子零件,無法直接向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渠等為從中賺取貨款,竟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自九十一年七月起,接受深圳星航源公司之委託,由甲○○以電子郵件向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詢價,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基於國防安全及反恐怖攻擊之考量,於銷售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前均會確認最終使用者即END USER或CUSTOMER係何人,以作為是否接受訂購之判斷及控管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流向,乙○○、甲○○為順利訂購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以便銷售給深圳星航源公司,乃向美國懷特公司、艾迪特公司偽稱最終使用者為中山科學研究院、光磊公司、漢翔公司,並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業務助理李玉如製作之採購訂單後,經被告乙○○簽字批准後,以傳真方式持向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辦理購貨事宜(所涉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部分,業如前述),俟美國懷特公司及艾迪特公司將附表二所示之物品運送至臺灣,榮帥公司在確認收到貨款後,乃依深圳星航源公司之指示,委託不知情之聯邦快遞有限公司(Fedex)、洋基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DHL)將上開物品運送至香港星航源公司,再由 香港星航源公司轉運至深圳星航源公司,以此方式連續將戰略性高科技管制貨品輸往大陸地區。因認被告等另涉犯違反貿易法第二十七條之罪,並與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有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關係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所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69年台上字第1531號判例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以卷附有榮帥公司所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係屬高科技管制貨品、美國懷特公司型錄證明EDI88128CS25TB、E DI88128LPS55TB、EDI88512CA25CB、WS512K32N-1、7HIQ 等型號零件屬於美軍第883號規格(MIL-STD-883Compliant) 、美國國防部標準檢驗技術資料證明MIL-STD-883Compliant類型之電子產品係供太空軍事電子設備使用、星航源公司簡介及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貿字第0九0二六一九六五0號公告大陸地區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等事實,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等均堅決否認此部分違反貿易法犯行,被告乙○○辯稱:伊自70年間起進口電子零件產品,對於伊公司所販賣之軍用規格產品,均係遵照出售上開貨品之原廠要求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書,再去申請輸出許可證,依據過去的經驗,如果是管制貨品,美國公司均會要求出具最終使用者證明文件,惟因近年原廠公司多未要求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文件,故而伊以為管制業經取消或放寬,也沒有再作專業的確認,並不知向美國懷特公司及美國艾迪特公司所進口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係屬戰略性高科技產品,至伊雖指示甲○○向美國廠商回報不實之最終使用者客戶名稱,乃因原廠希望貨品銷售予製造商或設計廠,以便日後繼續合作,如榮帥公司於訂購單上載明客戶係深圳星航源公司,因非屬榮帥公司代理之權限,則美國艾迪特公司可能會不同意訂購,且過去漢翔公司、中山科學研究院都有購買過美國艾迪特公司產品,如果載明客戶是漢翔公司、中山科學研究院,美國艾迪特公司會接受訂單,也可以談到較好的價錢,因此並非為了刻意規避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不得銷售至管制之大陸地區之規定,始虛偽記載最終使用者客戶名稱等語;另被告甲○○則辯稱:伊係榮帥公司員工,雖知所訂購之貨品為軍規電子零件,惟因當時伊剛到榮帥公司上班,並不知道有什麼管制的問題,伊都是聽從老闆乙○○之指示處理相關交易事宜等語,其選任辯護人則為渠等辯護稱:被告等雖有以不實之最終使用者名稱告知美國原廠公司之行為,惟其等並非明知系爭貨品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所為之刻意脫法行為,之所以告知不實之最終使用者客戶名稱純係沿襲長期以來生意往來之陋習及一時便宜行事所致,且依被告乙○○所陳,過去交易時美國原廠均會要求最終使用者證明,惟近年美方未曾來文要求被告提出此項證明,因此被告才認為該等貨品沒有管制,其後美方亦僅憑一般訂貨使用之採購訂單即行出售,並無進行任何出口管制程序,故而被告才誤認此些貨品非管制物品,其後再銷售於大陸深圳星航源公司,另被告甲○○於本件訂貨時,僅至榮帥公司任職約六個月餘,依其專業及經驗尚不足以判斷系爭物品是否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等語。 (三)查,榮帥公司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美國懷特公司、美國艾迪特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經經濟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及稽查小組鑑定結果,判定各該貨品確係屬高科技管制貨品等情,此有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結果附卷為證(參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四00號卷第四七至五一頁、第五三頁),而大陸地區亦據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貿字第0九一0四六一一八六0號公告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之一等情,亦有經濟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貿字第0九0二六一九六五0號公告附卷為證,是以被告乙○○、甲○○所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雖確屬我國貿易法所管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渠等嗣後亦透過快遞方式運送至香港星航源公司,再轉運至管制地區之大陸深圳星航源公司等情無誤,惟此部分所應審究者為被告於訂購上開貨品時是否明知各該貨品乃貿易法所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大陸深圳地區之星航源公司是否因無法直接向美國懷特公司及美國艾迪特公司訂購各該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始透過榮帥公司以虛偽登載不實之最終使用者之方式製作內容不實之採購訂單訂購貨品,而榮帥公司於取得貨品後,隨即未經許可將上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至管制之大陸地區。(四)經查,榮帥公司固於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時,在其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之採購訂單上記載不實之最終使用者名稱之情,已如前述,惟有關產品附具最終使用者證明是否即為各該貨品乃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憑斷標準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傳喚美國懷特公司之代理商及美國艾迪特公司在台辦事處之人員到庭說明,經證人美國懷特公司代理商合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宗穎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問:是否知道美國懷特公司產品有高科技戰略性零件?)此與我認知不太一樣,因為國內定義高科技戰略性零件,是由我國輸出時,才會這樣定義,如果我們向美國訂購的零件是屬於美國規範高科技零件,就必須要輸出許可,申請是由我們提出,但許可是由美國那方面許可,申請許可是填寫制式文件,再由美方那邊許可。(問:是否需要提供客戶最終使用者證明?)若要申請就需要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所以定義是由美方那邊定義的,(問:就你所知,我們國家所定義高科技戰略性零件與美方所定義有出入?)是的。(問:你們公司代理美商懷特公司,什麼樣的產品輸入國內,要提供最終使用者證明?)依我們公司作法,都會提供最終使用者證明。(問:在契約書上有無約定美國懷特公司有提出一定要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沒有。(問:美國懷特公司在台只有你們一個代理商?)是的。(問:若其他公司向美國懷特公司訂購屬高科技戰略零件,懷特公司是否會要求最終使用者證明?)理論上要,但實際上我不知道。『(問:最終使用者證明書,是否是屬於訂購高科技戰略性零件?)不一定,(問:為何?)最終使用者證明,是證明會將零件使用在哪些用途上。如果出口國有要求才會提出,但是是否要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書,並不是判斷是否屬於高科技戰略性武器主要依據。』(問:屬於高科技戰略性零件是否都有料號?)一定會有固定料號。(問:從料號可否判斷屬於高科技戰略性零件?)沒有辦法。這還要返回原點,這是由美方的高科技戰略性定義。(問:懷特公司進口的零件,是否還有轉出口銷售到別國?)沒有。(問:簽訂代理契約時,是否有約定或限制,不能輸出其他國家?)沒有。(問:只要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書,美國懷特公司就決定是否賣給你們?)是的。(問:是否有被拒絕過?)有的,就內容寫的不清楚而已,但沒有因為最終使用者對象而被拒絕,(問:零件進口後,如何認定這些零件符合我國所規定的高科技戰略性零件?)我們會上經濟部網站及到經濟部上課,所以我們會知道。..(問:你有無聽說之前國內廠商進口懷特公司高科技戰略性零件後再輸出其他國家的情形?)我不清楚,(問:代理商代理懷特公司屬於高科技戰略性零件後,在銷售其他廠商時,這方面的銷售是否完全取決懷特公司?)是由懷特公司或美國政府決定。(問:那買方代理商刻意隱瞞身分的話,美國政府或懷特公司是否還會將零件輸出到國內?)以我們公司來講的話,都會符合規定作業,其餘我不清楚。『(問:最終使用者證明,美方公司或美國政府是否有規定要求要付?)都會要求提供最終使用者證明,但最後輸出時,有些產品不一定要,這都是美國方面提出的遊戲規則,若沒有要提出最終者使用證明,若美方也願意出口的話,產品還是可以銷售到臺灣來。』(問:是否知道美國懷特公司或其他出口國公司要知道零件用途而要求提供最終者使用證明或提出說明?)美國政府有些東西要管制,這是他們國家的政策要求。(問:管制的目的是什麼?)就我所知就是反恐、戰略上的制衡。(問:何項物品屬於高科技管制物品,是屬於美方主動告知還是你本身就知道?)這部分懷特公司會主動跟我們公司講我們購買的產品是否需要提出怎樣的文件。品項也是美國懷特公司告訴我們的。(問:若屬於高科技管制物品,這是要提出怎樣的文件?)美國要求什麼樣的文件格式就要提供什麼樣的文件,例如八二六表,就格式化填寫,主要由我們公司代填或由最終使用者填寫及切結。(問:軍規商品是否一定屬於高科技戰略性產品?)不一定。..(問:若國家公告哪些物品為管制物品,是否會發函到公司或經由公會宣導?)不會。這部分有很多爭議,宣導是有的,但宣導還是要我們自己去看或查詢。(問:是否有公司不了解政府公告內容而遭受處罰的情形?)有的,例如公司賣的大姆哥記憶體,但裡面的光碟是管制的,這樣就可能觸法等語,另證人即美國艾迪特公司在台辦事處之香港商艾迪特科技公司人員陳蘭甫於審理中亦到庭證稱:(問:是否有代理戰略性高科技零件?)這要看國內對於高科技戰略性產品的定義,這部分的定義我不清楚,而我們公司有軍規、商規、工規產品,他們不同的地方是在溫度耐受程度及價格不同。(問:是否知道榮帥公司是否有向艾迪特公司屬於國家規定屬於高科技戰略性產品?)因為我不清楚國內政府對戰略性產品的定義,但確實有進口軍規的產品。不過我們法務部門的人說,若按照美國商務部裡面的產業及安全局的規範EAR99 ,這裡面有要管制的一些產品,我有上網看過這網頁,裡面有十三類,依照榮帥公司向我們公司訂購的產品裡面,都不屬於美國商務部規定的高科技戰略性產品,因為我在公司任職兩年,之前的紀錄我不清楚,但就我在公司服務期間,榮帥公司所訂購的產品並不是管制產品。『(問:你們公司在榮帥公司訂購商品時,是否有要求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若商品是規定要被管制的,要看地區,最後輸入的地區是否屬於被管制的地區。若以目前產品來看,並不會管制產品輸出到中國大陸的。(問:所以要看所定的商品是否被管制的,然後再看最後輸出的國家有無被管制的才要看最終者使用證明書?)若產品沒有被管制的,美國是不會要求,不管是否屬於軍規、工規商品。』(問:美國規定與我們產品管制的規定範圍是否有一樣?)這我不清楚。(問:是否有遇過榮帥公司隱瞞最終使用者的身分而被公司發現?)我任職期間沒有。(問:美國通常限制的國家?)我沒有詳細去看。(問:原廠詢問最終使用者目的為何?)我們會要求代理商每個月彙報銷售紀錄,銷售紀錄上會有客戶資料,我們要這資料是要針對我們所有產品都是透過代理商銷售,並不會直接銷售,我們要透過此部分瞭解客戶使用產品的狀況,主要目的為可以調整我們生產計畫,另可以與客戶間有長期合作計畫。(問:是否有要求代理商去與何種類型的客戶接觸?)我們公司的產品若有使用在不同的產品,在臺灣的客戶大都屬於群聚的效果,所以不會一定要求代理商去與什麼樣類型的客戶交易。『(問:原廠是否屬於軍規才會詢問最終使用者是誰,還是不管軍規、商規、工規都要詢問最終使用者?)會詢問銷售地區,但不會詢問最終使用者是誰』等語,是依證人上開證言可知,美國懷特公司與美國艾迪特公司所出售之產品規格共區分為軍規、工規及商規,並非所有之軍規產品均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而自美國出口之貨品苟係屬戰略性高科技零件時,美國廠商會要求進口公司提出最終使用者證明文件,然附有最終使用者證明文件之貨品,並非當然即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端賴各該產品是否屬管制物品而定,依此可知,被告等雖知悉其等所訂購之商品中有屬軍規之電子零件,惟於美國廠商未主動要求出具最終使用者證明文件之情況下,未能及時發現各該貨品係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屬性,非無可能,自難僅憑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經鑑定結果均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即遽認被告等於訂貨時即知悉上開貨品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又因美國與我國所制定管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內容及範圍並不相同,是以自美國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時,應依美國法律所制定之規範予以審核,自我國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時,則依我國貿易法所制定之規範予以審核,二國憑斷標準並非相同,而榮帥公司於本件所訂購之商品中,復據證人即美國艾迪特公司在台辦事處人員陳蘭甫依其查詢而得之美國商務部產業及安全局所頒訂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EAR99 」規範,檢視榮帥公司所訂購如附表二所示之貨品(即起訴書所附之附表),亦多屬不須審核之管制項目,此亦有其所提出標示應行審核及不須審核之附表附卷為證,則在美國廠商未予告知所輸出之貨品係管制物品之情況下,被告得否知悉所購入之各該貨品俱為我國貿易法所頒定之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非無疑問;再觀之我國有關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管制及相關輸出入規定,業據本院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SHTC(即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公告是否有貨品分類號列?輸出入國家之限制係以何種方式宣導予從事相關業務之公司知悉?海關遇有出口商未經許可,出口屬於列管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時,會如何處理等事項時,經該局覆以:「一、公告方面:查本局公告「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計分2 部分:1、每年適時公告修正SHTC輸出管制清單「瓦聖那協議清單(簡稱WA)」、「防止擴散清單」項目包括:飛彈技術管制清單(簡稱MTCR)、澳洲集團管制清單(簡稱AG)及核子供應國集團管制清單(簡稱NSG) ,前揭清單係以規格列管,廠商必須在本局網站上就本身貨品的規格在相關的清單中找尋對應的出口管制號碼,若仍然無法確定時,可送請本部技術處委託的工業技術研究院作鑑定。2、為因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加強對伊朗及北韓之貿易制裁,本部分別於95 年5月22日(87項貨品)、9 月8 日(346 項貨品)、12 月19 日(109 項貨品);3 次公告合計542 項貨品,扣除重複貨品時,實為540 項貨品)及本年11月21日(公告至本年12月1 日起減列105 項貨品)公告修正「輸往北韓及伊朗之敏感貨品清單」內容。現行規定輸往伊朗及北韓435 項貨品,應事先取得本局核發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始得通關放行(輸出規定代號「S01 」)。3、檢附前揭公告如附件,倘需瞭解前揭清單最新內容,建請至本局網站之「貿易服務〉貨品查詢〉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下載,本局網址:http//www.trade.gov.tw。二、宣導方面:1、函請公、協會轉知會員廠商:前揭各項公告均函送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台北市、高雄市進口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外貿協會、基隆市、台北市、高雄市、台中縣、花蓮縣及宜蘭縣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公、協會並請其轉知會員廠商。2、產業延伸研討會:為提升產業對SHTC出口管制之認知,近兩年來,本局已舉辦10次宣導出口管制研討會,邀集主管機關及產業代表出席,就出口管制法規及執行廣為宣導。並鼓勵廠商實施有效的內部管控計畫、建立供應鏈安全體系等,國內著名高科技廠商,諸如台積電公司、聯華氣體公司等,均已建置內部管控計畫,加強企業內部高層主管及員工遵循出口管制規定,防止貨品流入不當用途或最終使用者。3、國際研討會:本局分別於九十五年三月及五月及本年十月結合日本、美國及德國共同舉辦出口管制研討會,以加強我出口管制措施之執行,亦均一併邀請我廠商參加。4、海關宣導會:財政部台北、高雄及基隆關稅局亦分別於本年十一月十四、十六及二十日分別舉辦SHTC 出 口管制規定宣導會,廣邀報關及船運業者參加,本局亦派員前往解說。三、海關遇出口商未經許可,出口「輸往北韓及伊朗之敏感貨品清單」列管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時,則於該貨品於退關後移送本局查處。若海關無法於驗貨時判定出口之貨品是否屬於WA/M TCR/AG/NSG 清單管制項目,海關會請廠商補提(1)非屬SHTC切結書(2)產品型錄規格(3)信用狀/ 訂單等文件影本,並予放行後函移本局續予查辦。」,此亦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貿服字第0九六0一0四六七0號函附卷為證,由上可知,我國列管之管制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多達五百餘項,主管機關並以公告方式臚列管制產品清單,並透過公會、研討會予以宣導,且因所揭示之管制清單係以規格列管,故廠商必須自行在其所輸出入之貨品規格中找尋清單上對應的出口管制號碼,以確定是否屬於管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苟廠商無法自行確定時,猶須透過鑑定程序以確認是否屬管制貨品,足見貿易商對於判斷所進口之產品是否屬我國法律所管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乙事,並非易事,而榮帥公司雖係從事電子產品進出口業務,本當遵從我國貿易之法律規範進行交易,詳予核對所購入之產品屬性,惟處於商業交易頻繁之現今,且其所進口之貨品眾多,是否得以一一核對,或非無議,惟訊據被告乙○○亦供承其於出口上開貨品至香港星航源公司時,係沿用原美國懷特公司及美國艾迪特公司之產品貨號等語,並有進出口報關單附卷為證,是衡諸常情,苟被告等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產品係屬管制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云云,則其於申報出口報單時應無如實記載產品貨號,而不懼海關查核之理?是其等所辯不知上開貨品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亦不知悉大陸地區係管制地區,並無違反貿易法之主觀犯意等語,尚堪採信。 (五)此外,公訴人復未舉出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等確有違反貿易法之犯行,應不能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惟起訴書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部分具有牽連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潔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附表一: ┌────┬────┬─────────┬──┬─────┬────┬────┬─────┐ │美國銷售│訂購日期│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名│數量│訂購單上所│榮帥公司│出口時間│備 註 │ │公司 │ │稱 │ │表示之CUST│收取之貨│ │ │ │ │ │ │ │OMER │款(未特│ │ │ │ │ │ │ │ │別載明獲│ │ │ │ │ │ │ │ │幣種類部│ │ │ │ │ │ │ │ │分,均為│ │ │ │ │ │ │ │ │美金) │ │ │ ├────┼────┼─────────┼──┼─────┼────┼────┼─────┤ │艾迪特公│92.1.21 │IDT54FCT16245ATEB │165 │中山科學研│新臺幣12│92.2.10 │參見96年度│ │司 │ │ │ │究院(CSIS│萬7104元│ │偵字第1740│ │ │ │ │ │T) │ │ │0 號卷第97│ │ │ │ │ │ │ │ │頁 │ ├────┼────┼─────────┼──┼─────┼────┼────┼─────┤ │懷特公司│92.3.28 │WSF512K32-29G2TM │14 │中山科學研│新臺幣58│92.6.5 │同前卷第85│ │ │ │ │ │究院(CSIS│萬1408元│ │頁 │ │ │ │ │ │T) │ │ │ │ ├────┼────┼─────────┼──┼─────┼────┼────┼─────┤ │艾迪特公│92.7.8 │IDT7202LA30DB │403 │漢翔公司(│新臺幣21│92.8.10 │同前卷第95│ │司 │ │ │ │AIDC) │萬4311元│ │頁 │ │ │ │ │ │ │ │ │ │ ├────┼────┼─────────┼──┼─────┼────┼────┼─────┤ │艾迪特公│92.7.10 │IDT49FCT805CTLB │55 │中山科學研│新臺幣10│92.7.30 │同前卷第98│ │司 │ │ │ │究院(CSIS│萬5644元│ │頁 │ │ │ │ │ │T) │ │ │ │ ├────┼────┼─────────┼──┼─────┼────┼────┼─────┤ │懷特公司│92.7.21 │WE512K8-150CM │15 │光磊公司(│新臺幣37│92.9.30 │同前卷第 │ │ │ │ │ │OPTO) │ │ │212 頁 │ │ │ │ │ │ │ │ │ │ ├────┼────┼─────────┼──┼─────┼────┼────┼─────┤ │艾迪特公│92.9.8 │IDT7205L20TDB │39 │漢翔公司(│新臺幣10│92.9.30 │同前卷第96│ │司 │ │ │ │AIDC) │萬8621元│ │頁 │ │ │ │ │ │ │ │ │ │ └────┴────┴─────────┴──┴─────┴────┴────┴─────┘ 附表二: ┌────┬────┬─────────┬──┬─────┬────┬────┐ │美國銷售│訂購日期│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名│數量│訂購單上所│榮帥公司│出口時間│ │公司 │ │稱 │ │表示之CUST│收取之貨│ │ │ │ │ │ │OMER │款(未特│ │ │ │ │ │ │ │別載明獲│ │ │ │ │ │ │ │幣種類部│ │ │ │ │ │ │ │分,均為│ │ │ │ │ │ │ │美金) │ │ ├────┼────┼─────────┼──┼─────┼────┼────┤ │懷特公司│92.1.10 │EDI88512CA25CB │80 │ │6628.8元│92.4.8 │ ├────┼────┼─────────┼──┼─────┼────┼────┤ │懷特公司│92.1.10 │EDI88512CA25CB │70 │ │5800.2元│92.4.8 │ ├────┼────┼─────────┼──┼─────┼────┼────┤ │懷特公司│92.1.13 │WF1M32B-100G2TM3A │6 │ │4140元 │92.2.10 │ ├────┼────┼─────────┼──┼─────┼────┼────┤ │懷特公司│92.3.28 │WSF512K32-29G2TM │14 │中山科學研│新臺幣58│92.6.5 │ │ │ │ │ │究院 │萬1408元│ │ ├────┼────┼─────────┼──┼─────┼────┼────┤ │懷特公司│92.5.16 │EDI00000000LPS55TB│30 │ │1920元 │92.6.30 │ ├────┼────┼─────────┼──┼─────┼────┼────┤ │懷特公司│92.7.21 │WE512K8-150CM │15 │光磊公司 │新臺幣37│92.9.30 │ │ │ │ │ │ │萬6354元│ │ ├────┼────┼─────────┼──┼─────┼────┼────┤ │懷特公司│92.11.3 │EDI88128CS25TB │15 │ │930元 │92.12.15│ ├────┼────┼─────────┼──┼─────┼────┼────┤ │懷特公司│92.11.19│WS512K32N-17HIQ │17 │ │7089元 │93.1.19 │ ├────┼────┼─────────┼──┼─────┼────┼────┤ │艾迪特公│91.7.5 │IDT7164S100DB │130 │ │1591.2元│91.7.25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7.15 │IDT7200L30TDB │130 │ │2730元 │91.7.30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7.16 │IDT7132SA100CB │104 │ │2808元 │91.7.30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7.22 │IDT7188S35DB │170 │ │2805元 │91.7.22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8.23 │IDT7142LA35CB │64 │ │4096元 │91.9.10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10.16│ID7134SA35CB │40 │ │3520元 │91.10.30│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10.28│IDT7200L30TDB │130 │ │2730元 │91.11.10│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11.13│IDT71256L70DB │130 │ │2639元 │91.11.26│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11.18│IDT7205L35GB │1 │ │256.93元│91.11.18│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11.22│IDT71256S100DB │150 │ │2880元 │91.12.5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11.22│IDT7164S100DB │150 │ │1836元 │91.12.5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1.12.16│IDT7204L30TDB │30 │ │933元 │91.12.16│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2.1.21 │IDT54FCT16245ATEB │160 │中山科學研│新臺幣12│92.2.10 │ │司 │ │ │ │究院 │萬7104元│ │ ├────┼────┼─────────┼──┼─────┼────┼────┤ │艾迪特公│92.4.25 │IDT54FCT16245ATEB │120 │ │2700元 │92.5.24 │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2.7.10 │IDT49FCT805CTLB │55 │中山科學研│新臺幣10│92.6.30 │ │司 │ │ │ │究院 │萬5644元│ │ ├────┼────┼─────────┼──┼─────┼────┼────┤ │艾迪特公│92.7.8 │IDT7202LA30DB │400 │漢翔公司 │新臺幣21│92.8.10 │ │司 │ │ │ │ │萬4311元│ │ ├────┼────┼─────────┼──┼─────┼────┼────┤ │艾迪特公│92.9.8 │IDT7205L20TDB │39 │漢翔公司 │新臺幣10│92.9.30 │ │司 │ │ │ │ │萬8621元│ │ ├────┼────┼─────────┼──┼─────┼────┼────┤ │艾迪特公│92.12.9 │IDT54FCT16245ATEB │120 │ │2700元 │92.12.20│ │司 │ │ │ │ │ │ │ ├────┼────┼─────────┼──┼─────┼────┼────┤ │艾迪特公│92.12.10│IDT7203L20TDB │104 │ │3411.2元│92.12.30│ │司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