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01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起算10日內,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5 月2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被告提起上訴,應於97年6月3日前提出上訴書狀於原審法院為之。惟被告住居於臺北市,可加計臺北市至原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 日之在途期間,則本件被告最末之上訴期間應於97年6月5日屆至,該日係星期四,亦無順延之問題。茲上訴人竟遲至97年6月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並於97年6月8日投郵,於97年6月9日方寄達原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有聲明上訴狀及其上原審法院收文戳記以及投郵信封等在卷可憑,已逾上訴期間甚明,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應不經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