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2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322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65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162 號、97年度偵字第

1057號),提起上訴,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

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

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

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

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

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

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

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

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

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

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

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提出具體事由,然該事

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

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

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

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上訴書狀本身應敘述上訴理由,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

代替,以為上訴之理由。蓋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種文書之製作,應

具備一定之程式,其得引用其他文書者,必有特別之規定始可,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373條。)否則,即難認其上訴已合

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724號判例要旨參照)。

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係稱:原審判處被

告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固非無見,惟被告於事

證明確下,猶飾詞卸責,顯無悔意,且未能賠償告訴人之鉅額損

害,實難收懲戒之效,並附送告訴人請求上訴書狀等語。惟查:

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

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

,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

於被告科刑部分,業於理由內說明係審酌「被告並無開設數學家

教班之意,竟利用告訴人乙○○的信任,佯稱欲開設數學家教班

,使告訴人乙○○誤信而投資;復於犯後猶狡詞卸責,毫無悔意

,犯後雖與告訴人乙○○協議還款,惟迄今仍有(新臺幣)300

餘萬元未返還告訴人乙○○,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害人受詐欺之金額及犯罪所生損害等

一切情狀。」,據此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

見原判決第4 頁)。顯已依被告之行為罪責為基礎,具體斟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甚且係明確審酌被告犯後猶狡詞卸責,

毫無悔意,仍有300 餘萬元未返還告訴人之情,而為刑之量定之

準據。檢察官此一「被告於事證明確下,猶飾詞卸責,顯無悔意

,且未能賠償告訴人之鉅額損害」上訴理由之敘述,顯係對原判

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漫詞爭執,並未具體指出

原判決之量刑有何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應認其實

質上未符合具體之要件。至其另以「爰附送原書狀」資為上訴理

由之一,揆諸前開說明,亦非合法。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書狀

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

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

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2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