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2724 號
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係指上訴書狀本身應敘述上訴理由而言,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之理由。蓋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種文書之制作,應具備一定之程式,其得引用其他文書者,必有特別之規定始可,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 否則,即難認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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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係指上訴書狀本身應敘述上訴理由而言,非可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代替,以為上訴之理由。蓋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種文書之制作,應具備一定之程式,其得引用其他文書者,必有特別之規定始可, (例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 否則,即難認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