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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39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牛湄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更㈡字第6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的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並準用於第二審訴訟程序。

二、經查:自訴人因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依前述規定,自訴人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乃自訴人於上訴本院後,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程序即有未備。爰依法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逾期即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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