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蘇隆惠許永煌曾家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46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0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經原審於民國97年8月27日判決後,被告於97年9月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12月26日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並於98年1月19日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提出任何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