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4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46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0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經原審於民國97年8月27日判決後,被告於97年9月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12月26日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並於98年1月19日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以書狀提出任何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