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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0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晴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國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64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0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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