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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13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4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年度易字第三七0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五七、三一五八、三一五九、三一六0、三一六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經其陳報居住暨送達處所而由其同居人即母親游阿香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查,依照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期間為十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起算,計至九十七年一月廿一日(星期一),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一月廿四日具狀上訴,並於廿五日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收受,此有蓋用收狀戳記之上訴狀在卷可按,是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乃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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