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4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年度易字第三七0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五七、三一五八、三一五九、三一六0、三一六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經其陳報居住暨送達處所而由其同居人即母親游阿香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查,依照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期間為十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起算,計至九十七年一月廿一日(星期一),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一月廿四日具狀上訴,並於廿五日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收受,此有蓋用收狀戳記之上訴狀在卷可按,是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乃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