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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7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曾德水陳恆寬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172號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重利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見原審卷第339頁),已將被告釋放。

三、被告經原審判刑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拘提無著,經查詢其已於民國98年2月23日出境未歸,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7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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