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林仕訪律師(義務辯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邵良正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7 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下同)97年3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97年6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97年8月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