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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義務辯護)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邵良正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7 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之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下同)97年3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97年6月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97年8月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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