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宇帆(原名己○○ 選任辯護人 林佳薇律師 王玫珺律師 薛松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增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04號,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168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97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宇帆、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1年初,向超群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群投顧)之實際經營者王生雲買下該公司後,即於同年2 月間將公司更名為高宏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宏投顧公司),然因其本身並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依法不得經營證券投顧業務,遂以每月新台幣(下同)25,000元代價,由具有證券高級業務員及期貨業務員執照之蘇進添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並由其表姊陳雅芬、表妹陳姿妘分別擔任公司之人頭監察人及董事,以符合公司法規定,惟高宏投顧公司之業務始終係由甲○○實際負責。嗣高宏投顧公司成立後,甲○○因知悉上訴人即被告黃宇帆(原名己○○)曾先後為華氏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氏鼎投顧)在衛普無線電視臺開立「登峰造極」節目,為超群投顧在電視媒體開立「股市情報局」節目招攬會員之經驗,乃出面與黃宇帆洽談,自91年5月1日起,由甲○○以每月底薪15,000元起另加黃宇帆所招攬會員會費收入之7%至10% 作為代價,聘請黃宇帆為高宏投顧公司總經理,並由甲○○出面購買電視頻道時段,安排黃宇帆於每週一至週五下午1時至2時許,以高宏投顧公司之名義,重新開闢「登峰造極」節目,藉以吸收會員、收取會費,其收費方式係普通會員一期(約三到六個月)5萬元,特別會員一期 10到25萬元,白金會員一期約25萬到50萬元不等;詎甲○○明知黃宇帆於重新主持該節目後,即因散佈個股不實之盈餘資料,並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就個別股票之買賣進行推介,且於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引用投資人感謝函,多次以優惠方式鼓吹一般投資大眾加入會員,違反廢止前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第2項第5款及第12款之規定,於91年10月30日遭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更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管會)處以停止執行業務一個月之處分,然甲○○為達其大量吸收會員,賺取會費之目的,竟與黃宇帆共同基於操縱股價之概括犯意聯絡,授意黃宇帆為下列所述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之行為,企圖透過電視媒體,誘使一般不特定投資大眾共同為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或使其加入會員後為之,使該證券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變動,朝黃宇帆所宣告之漲跌方向進行,進而引誘更多不特定人支付會費加入會員,以求所謂「獲利明牌」,共同買賣黃宇帆所指定之證券…如此循環;而黃宇帆為賺取甲○○所提供之佣金,即基於上開操縱股價之概括犯意,先於92年7 月21日前透過電話、簡訊或傳真等方式,指示高宏投顧公司會員林青旭等人分別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共同買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11、20至23、3 2至42、53至64、71至77、83至93所示之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聯電,股票代號4905)、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新,股票代號5202)、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利,股票代號5383)、同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協,股票代號5460)、華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韡,股票代號5481)及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橋,股票代號6133)等六檔股本小、容易拉抬之上櫃低價股(黃宇帆並將同協、華韡及金橋等三檔股票列入其所謂之「五小福股票」中),致台聯電自92年6月23日起至同年7月16日止,十八個交易日中有十一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受影響,股價自每股11.45元(每股價格)上漲至19.10 元;力新自同年7月7日起至同年月18 日止,十個交易日中有四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受影響,股價自13.00元上漲至15.80元;金利自同年7月4日起至同年月18日止,十一個交易日中有十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受影響,股價自14.15元上漲至22.00元;同協自同年6月27日起至同年7月16日止,十四個交易日中有九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受影響,股價自20.60元上漲至30.90元;華韡自同年6月27日起至同年7月17日止,十五個交易日中有七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受影響,股價自13.90元上漲至16.80元;金橋自同年7月1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十三個交易日中有十個交易日之交易價格受影響,股價自23.30元上漲至26.70元;上開六檔股票並因連續數日成交價量出現異常情形,而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公佈注意交易資訊內容,以提醒一般理性之投資人注意。俟上開各股股價拉抬上揚後,甲○○、黃宇帆為使既有會員見證投資成果,伺機招攬更多會員加入,竟另自92年7 月21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承前操縱股價之概括犯意,由己○○於「登峰造極」節目中,開始以足使一般投資大眾誤信該等股票仍會持續上漲之言詞,每日均不斷推介上開股票,誘使投資人共同買進各股且持續抱牢,尤以特定時點指示投資人掛單買進,欲以人為力量影響價格之情形最為普遍,造成上開各股股價確實達成如黃宇帆所述之上漲結果,藉此吸引更多非特定人參加會員,惟其指示新、舊會員之內容亦僅提及持續買進前揭各股,造成部分會員尚須自行判斷賣出時機,以求自保。茲將黃宇帆於每日下午1 時許起主持之「登峰造極」節目中,指示一般投資大眾於特定時點買進上開各股,致股價立即受有影響之犯行分述如下:㈠92年7 月21日:黃宇帆於節目中以:「現在是1點19分,以我的手錶為準,在1點25分請大家同協市價買進(即以漲停板價格買進,可於同時間內優先成交),要買同協的人1點25 分市價買進」、「金橋現在1點25分市價買進,最後買進的機會就在這最後5分鐘,5460同協市價買進,好了,剩下4 分鐘了,現在趕快掛單,掛進去」等言詞指示投資人於特定時間買進各該股票,造成同協及金橋等二檔股票自節目開播起即紛紛湧入以外盤成交(即以賣價成交,顯示買盤力道強勁)之買盤,同協股價變化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於下午1時21分以前累積委買張數僅12張,惟自己○○於節目中呼籲一般投資大眾共同買進時起,累積委買張數即增至82張,總計自下午1時許至1時30分收盤為止,共成交672張(1張為1,000股,672 張即67萬2,000股,以下均以張數表示),半小時內之成交量即佔當天上午 9時至下午1時30 分之交易時間內成交總量之29.66%,當日股價則以漲停板之34.40元作收,漲幅達6.83%;金橋之股價亦以漲停板之29.80 元作收,其股價受影響情形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㈡92年7月22日:黃宇帆於節目中以:「今天7月22日星期二,注意,我今天在1點5分以後,所講的任何一檔的個股都要續抱,你只要敢抱我就把它帶到那個價位,一張都不要賣…『登峰造極』就是指揮中心。記得股價跌下來是我在洗盤,洗完盤後就會漲上去了…五小福的股票不要賣,現在可以用融資買進,同協目標價是目前股價的一倍,目前同協空單有700 多張,你要不要讓空單回補,你如果不要讓空單回補,現在作買進」等言詞指示投資人當日續抱持股,並隨時以市價買進上開各股,造成台聯電、同協及金橋等三檔股票自節目開播起即紛紛湧入以外盤成交之買盤,最後股價亦均以漲停板之價格作收,其股價受影響情形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10、19所示。㈢92年7月23日:黃宇帆於節目中以:「現在1點5分起,…同協我跟你講,市場只剩6,000 張了,現在就只差6,000 張了!我跟你說你買了股票就是股東,只要我們接超過51 %的話,公司就是我們的…我叫買進就買進,會創新高的。8,000張,我只要再8,000張就好了…你敢跟我一起鎖股票,我說你買100張,就買100 張;說買200張,就買200張,你就會賺二 倍、三倍,不管你是不是我的會員,都會賺…我告訴你我不會賣股票的,我是買進後鎖起來讓它一路走高,你怎麼買就怎麼賺錢,不會崩盤的」等言詞鼓吹投資人持續買進同協,造成該股最後亦以漲停板之價格作收,其股價受影響情形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㈣92年7 月28日:黃宇帆於節目中以:「現在1點9分,五小福都別賣,到會場(指8月2日之演講會)公佈目標價,台聯電目前25.6元,目標價未到還會漲停板,同協今天漲停板不要賣,金橋、金利、力新、華韡,全部都漲停!」等言詞鼓吹投資人續抱持股,致使各股股價繼續走揚,造成金利及華韡皆以漲停板之價格開盤後,即未有大量賣單,維持漲停板之價格作收;同協及金橋則自節目開播起即紛紛湧入以外盤成交之買盤,最後股價亦均以漲停板之價格作收。其股價受影響情形分別如附表二編號6、12、14、20所示。㈤92年7月29日:黃宇帆有鑒於前述所推介之各檔股票因多日漲停,一般投資大眾均對繼續追價存有疑慮,為避免股價急速崩跌,竟仍於節目中以:「金橋組的現在乾脆告訴你目標價60塊錢,金橋6133今年要轉上市,它的目標價60塊以上直接講,含權2 塊,現在跌停通通可以接,我有分組,現在金橋組的開始買跌停板,過去你敢買漲停板的朋友,現在你就要去買跌停板,放心大膽接,現在把跌停板全部吃掉,在營業廳,你身邊的朋友、看過我節目、賺過錢的人,現在自己進場去接跌停板,全部進場去接…我告訴你,你們現在買跌停板的通通會賺錢;華韡跌停板通通可以接。散戶就缺一個指揮系統,這些在分盤交易的股票,只要分盤交易結束後,我保證一定跳空漲停,賣單全部抽掉」、「1點15 開始,如果有點到全部用市價買進,金橋市價買進、華韡市價買進、金利市價買進、台聯電的跌停板全部市價買進…讓市場證明我們不是散戶,不管今天可以拉上幾檔來,我通通要做,因為我叫黃宇帆,打不倒,市價買進,今天只要收在平盤上就好,都用市價直接買。華韡跌停快要開了」、「1點17 分,金橋、華韡全部市價買進,後面的通通交給我,臺灣股市我有動員起來,打電話告訴你的朋友不要怕」、「1點20 分,五小福全部市價買進」等言詞鼓勵投資人進場繼續承接華韡及金橋之賣單,造成華韡於下午1時18分起即湧入買盤,將股價原本為跌停板之24.80元陸續買至以26.00元收盤,而金橋雖仍以跌停板之38.60元作收,惟收盤前半小時投資人受己○○影響進場買進之成交量即高達當日成交總量之67.72%;其股價受影響情形分別如附表二編號15、21所示。㈥92年8月1日:黃宇帆於節目中以:「我待會講的股票,從現在開始,股價乘二,華韡你可看到今天收盤價乘二,力新、金利手中沒有的全部回補,會到現在價格乘二,金橋、力新、金利、台聯電都漲停板」等言詞誘使投資人繼昨日各股大跌後,再次進場買進股票,造成台聯電、力新、金利、華韡及金橋等五檔股票一反前日之跌停走勢,而均以漲停板之價格作收;其股價受影響情形分別如附表二編號2、4、7、16、22所示。㈦92 年8月4日:黃宇帆於92年8月4日之節目中以:「現在1點1分,同協、金利、力新、華韡、金橋可買進,現在1點2分可買進的股票,請你看一下台聯電的空單7月30 日823張、隔一天變2,554張、再來一天變3,318張,被軋上一定有利空消息,8 月2日在六福皇宮講這叫做獵鷹計畫,所有持股續抱」、「1點9分,長紅軍不是只有你那天在六福皇宮看到的,還包括在大陸趕不回來的,包括隱性部隊,每一檔股票後面都有個連,每一個連都有長紅軍在護股票」、「剩6 分鐘收盤,你的股票都不要賣」、「現在1點30 分,長紅軍們,你看看你們自己的股票,台聯電跳空漲停!7月31日台聯電早盤跌停板掛了4,000多張要賣,長紅軍做到漲停」等言詞,影響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力,造成無理性之買進行為,致台聯電、力新、金利、同協、華韡及金橋等六檔股票均繼續以漲停板之價格作收;其股價受影響情形分別如附表二編號所示3、5、8、13、17、23 。綜上,黃宇帆除以上開人為操縱之投機行為直接影響前揭各股於特定時點之股價外,其於每日節目及演講會中,反覆對一般投資大眾灌輸「股票之上漲原因,與本益比或技術分析無關,只要續抱股票,不要賣出,股價將持續創新高」等觀念,以及指示高宏投顧會員另自92年7 月21日起共同進行如附表一編號12至19、24至31、43至52、65至70、78至82、94至98所示交易之行為,亦造成足以影響上開各股股價之結果:台聯電股價自92年7月17日之19. 70元上漲至同年8月4日之27.00元,力新股價自同年7月21日之16.90元上漲至同年8月4 日之20.10元,金利股價自同年7月21日之23.50元上漲至同年8月4 日之30.20元,同協股價自同年7月17日之30.10元上漲至同年8月4日之42.80元,華韡股價自同年7月21日之19.10元上漲至同年8月4日之26.80元,金橋股價則自同年7月21 日之29.80元上漲至同年8月4日之38.10元,並致上開六檔股票均遭櫃買中心數次公佈注意交易資訊內容;黃宇帆更因為上開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復遭證管會於同年 9月10日處以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之處分。黃宇帆自91 年5月間起至92年8 月5日止,總計以上開手法招攬達950名會員,為高宏投顧收得逾2億1000 萬元之會費,黃宇帆並自其中賺取超過2,000 萬元之佣金。惟黃宇帆明知其行為,已破壞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上證券價值供需關係之體認,嚴重影響自由市場之正常交易秩序,業致各股股價處於相對新高點,如在前揭上櫃公司無相對營業獲利支持股價之情形下,必造成投資人虧損之結果,然其為獲取其他不法利益,竟僅於92年 7月18日前指示會員拉抬股價期間,透過其父黃金寶、其妻林嘉嘉及周慧俐等人在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及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證券帳戶進行如附表三所示之交易,於黃宇帆公開於電視媒體中推介前開各股時起,即未再行買進,完全規避事後股價崩跌可能造成之損失,共計獲利316萬9,800元;而黃宇帆所推介之上開股票,亦因投資人無繼續追價意願,造成自92年8月5日起,股價即日益下跌之情形,致使誤信黃宇帆之投資人乙○○等人蒙受重大損失,而付費參與高宏投顧會員之林青旭等人亦受有巨額虧損,因認被告二人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犯同法第171條第1款之罪嫌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對於具有高度特別可信性之文書如公務文書等,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或機械性、良心性及制裁性等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良以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設有錯誤,其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從事業務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顯不可採,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容許特信性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的公務或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原審判決認櫃買中心92年12 月18日(92)證櫃交字第38278號函附之高宏投顧公司推薦股票查核分析報告具有證據能力,並於理由中說明:「查櫃買中心人員依據『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對於股票市場有進行監視業務之責,如符合櫃買中心公布之『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及處置作業要點第四點異常標準』時即認定股票買賣有異常情形,即根據上開監視辦法作相關處置,而櫃買中心對於股票交易異常除有一般之監視分析外,亦有根據檢調單往來函件而製作分析報告,而此份監視報告為櫃買中心監視部人員蔡明錕進行一般監視時發現異常情形,亦根據刑事警察局來函製作分析報告所得,認上開監視報告之製作符合相關法規,具有真實性,並與本案有關聯性,具有證據能力云云。惟上開分析報告,係櫃買中心受刑事警察局92年10 月8日函之囑託辦理,針對具體個案所為之分析報告,不僅不具「公開性」、「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揆諸上開意旨,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無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及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四、公訴人認為被告二人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犯有同法第171 條第1款之罪嫌,係以告訴人乙○○之指訴,告發人丁○○、賴健平、戊○○、丙○○之指述,證人于世宏、林青旭之證述,中國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3年2月4日中信顧字第0930000532號函、高宏投證券投顧分析人員聘僱契約書、黃宇帆所主持「登峰造極」節目錄影帶、翻拍照片、錄影帶譯文、櫃買中心92年12月18 日(92)證櫃交字第38278號函所附之高宏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推薦股票查核分析報告、94年6 月17日證櫃交字第0940300511號函,台聯電、力新、金利、同協、華韡及金橋等六檔上櫃股票自92年7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之日k線圖、股價資訊,高宏投顧己○○總經理入會辦法、高宏投顧己○○會員名冊,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部客戶交易明細等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二人均堅詞口否認有上揭犯行,被告黃宇帆並辯稱:㈠伊並未買賣系爭台聯電等股票,該等股票不論股價上漲或下跌,伊均無獲益,顯無操縱股價動機及犯行。㈡伊固有於「登峰造極」節目中提及台聯電等六檔股票買賣情形與大盤買賣情形,惟伊於當日或之前亦有分析各該股票之基本面,不得僅據此推論有操縱股價之行為。㈢被告推薦股票後有交易變化情形,無法證明各該投資人均有觀賞「登峰造極」節目,且均因伊推薦股票始決意買賣股票,是該等股票之上漲與伊於節目中所為言論無因果關係。㈣投資人是否買入股票仍係基於各自之判斷決定,且交易係由電腦撮合,非伊所可操縱。被告甲○○則辯稱:㈠伊從未討論及指示黃宇帆在登峰造極之節目及推薦股票,故伊與黃宇帆並無犯意聯絡。㈡黃宇帆之行為並不構成間接操縱股價之行為等語。 五、經查: ㈠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4、5、6 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之規定處罰。關於同法第155條第1 項第1、3至6 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不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就立法文義而言,其中第1、3、4、5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而同法條項第6 款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文義上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其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乃指意圖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或誤導他人為交易,使某種證券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動者而言,其目的在維持證券價格之自由化,使交易市場在公平、公開的情況下充分發揮供需的價格機能,避免因人為操縱的投機行為影響市場價格而誤導投資人,致影響市場交易秩序,亦即為有效規範市場秩序,使有價證券之價格,能在自由市場正常供需競價下產生,避免由自由供需關係決定價格演變為有計畫的人為價格,以保護一般投資大眾權益,所作對特定人經濟權之限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0、5487號判決參照)。是本罪之構成,須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之意圖,結合其誘使或誤導他人為交易之積極行為,致生集中交易巿場某種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為變動之結果,其間並具有因果關聯,始足當之。 ㈡起訴書第3頁之2部分原載關於高宏投顧公司為被告黃宇帆在六福皇宮演講會上演講內容亦有操縱該特定股票股價行為,惟被告二人對於該演講會譯文內容之證據能力均有爭執,而遍查全卷亦無該演講會之錄影帶供勘驗,且經原審合法傳喚、拘提當時提出錄影帶之證人即告訴人乙○○並未到庭,難佐該譯文之真實性,業經檢察官就此部分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減縮犯罪事實及證據(見原審卷二第47至48頁)。 ㈢被告黃宇帆固有於92年7 月21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於「登峰造極」節目中,以使一般投資大眾誤信該等股票仍會持續上漲之言詞,每日均不斷推介台聯電、力新、金利、同協、華韡、金橋之股票,指示一般投資大眾次特定時點買進上開各股等情,惟參以證人姚芳輝於偵查中結證稱:「92年我有參加高宏投的會員,傳真聯絡我,當時他們推薦的股票是五小福,詳細股票名稱我忘記了」等語,證人王運昌於偵查中結證稱:「92年初我有參加高宏投顧會員,我是接收傳真和看簡訊,傳真是每天的大盤及漲跌情形,簡訊是通知我某某股票可以買進的價位,當時他推薦的股票是五小福,在電視上他們會把股票的基本面及營收狀況分析」等語,證人莊敏惠於偵查中結證稱:「我不是會員,有時看電視,但大部分我都是我自己想買就買」等語,證人林青旭於原審結證稱:「(你曾經是高宏投顧的會員?)是」、「(高宏投顧提供何服務給會員?)給我們傳真、簡訊,指導我們如何買賣股票」、「(你說提供股務是傳真、簡訊、打電話?)是」、「(你是否記得高宏投顧曾經用電話、簡訊、傳真要你買哪支股票?)有力新、高技、台聯電、金利、同協、志聖,還有很多」、「(己○○有無叫你買力新、金利、華韡、同協、台聯電、金橋六檔股票?)不是每檔我都買,因為要看自己的資金,我記得華韡我沒有買」、「(你加入投顧之後,你是否會去看其他媒體、趨勢?)會」、「(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參加這個投顧會員,你還是會再看其他媒體,綜合之後作為你買賣股票的判斷?)是」、「(你剛才說所謂他會給你一個買賣的區間,除了買賣區間以外,他是否特別指定這股要多少錢進去買?)不會」、「(己○○到底有無針對這些股票去分析它的基本面?)基本面與特質都有」等語,證人于世宏於原審結證稱:、「(你是高宏投顧會員?)是」、「(有提供何服務?)會打電話建議我買哪幾檔股票」、「(己○○有無推薦你賣的時點?還是叫你不要賣?)有幾檔有告訴我要賣」、「(己○○在節目中是否會分析基本面及公司營運狀況?)會」等語,證人傅榆蓉(原名傅韻芬)於原審結證:「(92年間你是否參加高宏投顧的會員?)是」、「(高宏投顧服務方式為何?)簡訊」、「(己○○所推薦的股票你是否都會買?)不一定」、「(你如何去衡量決定哪支要買?哪支不要買?)看公司的營運狀況及自己的資金」、「(己○○在電視上所主持的節目,他是否會去講解各股公司的營運狀況、基本面?)會」、「(己○○是否曾經指示你要按一定的價格去買進或賣出各股?)沒有指定價格,也沒有告訴我區間,只會建議買什麼股」、「(根據查核報告會員名冊第十二頁傅韻芬是否就是你?)是」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2至150頁、卷三之第58至63、67至70、112至115頁)。足見高宏投資顧問公司係以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為業務,其吸收會員、賺取會費,並無不法。被告黃宇帆固有於電視「登峰造極」節目中推薦台聯電、力新、金利、同協、華韡、金橋等多檔股票,但推薦股票行為並不影響證券價格之自由化,亦不等同操縱股價行為。被告黃宇帆透過電視節目招收會員,並以電話、簡訊或傳真等方式,向會員推薦台聯電、力新、金利、同協、華韡、金橋等多檔股票,會員本可自由判斷是否買賣特定股票,並非對被告黃宇帆推薦之股票必須照單全收,照價購買,是被告黃宇帆對於會員將於何時以何價格購買何種股票,顯無操縱之可能。況目前集中市場股票之交易制度,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交易原則下,投資人下單委由券商輸入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內,為買進或賣出,究能否撮合成交,撮合之筆數為何,撮合之價格如何?何時得撮合?投資人事前均無從預知,且開盤時間,數百萬戶之股票投資人均可隨時下單進入集中市場電腦撮合系統進行撮合買賣,是買賣股票,既均由電腦撮合,則非任何人所可左右,被告黃宇帆自無從以電話、簡訊或傳真等方式,操縱、影響集中交易市場股票交易價格,至為灼然。 ㈣再觀起訴書略以:「自92年7 月21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由己○○於「登峰造極」節目中,以足使一般投資大眾誤信台聯電、力新、金利、同協、華韡、金橋等股票仍會持續上漲之言詞,每日均不斷推介上開股票,誘使投資人共同掛單買進,欲以人為力量影響價格之情形最為普遍,造成上開各股股價確實達成如己○○所述之上漲結果」等情,惟依起訴書所載被告黃宇帆於98年7 月28日前節目中並未提及金利、華韡二檔股票,而金利、華韡二檔股票於98年7 月28日當日開盤即已漲停。又台聯電於92年8月4日當日開盤即已漲停。又力新、金利、金橋等股票則於92年8月4日被告黃宇帆節目開始前即13時前即已漲停。又同協於92年8月4日、金橋於92年7 月28日等二檔股票於被告黃宇帆推薦前之13時10分及13時21分即已漲停,是該等股票於各該日價格之漲停變化是否因被告黃宇帆於「登峰造極」節目中講述(當日或之前)之言詞推薦所致?顯有疑義。再力新於92年8月1日、金利於92年8月1日、同協於92年7 月28日、華韡於92年8月1日、華韡於92年8月4日等五檔股票則因之前交易疑似異常,經改為每五分鐘或十分鐘由人工搓合一次,該等股票價格又如何能由被告黃宇帆操縱?亦非無疑。 ㈤復依卷附之櫃買中心92年12 月18日(92)證櫃交字第38278號函附高宏投顧公司推薦股票查核分析報告第九點關於被告黃宇帆於13時至13時30分推薦時段,各股票之股價變化及其會員重複出現買賣較大投資人交易之情形所列表格記載觀之(見警卷一第236至238頁),各該股票於被告黃宇帆推薦時間內,重複買賣較大之會員係各有買賣,甚且金利於92年 8月1日,同協於92年7月21日、92年7月28日,華韡92年7月29日、92年7月31日、92年8月1日,金橋於92年月18日、92年7月21日、92 年7月29日,台聯電於92年8月1日部分,會員賣出股票之比例均高於買入股票比例,自難認該等股票之上是被告黃宇帆於「登峰造極」節目中之言論所致,更遑論其有影響該等股票價格之操縱行為。 ㈥又稽被告黃宇帆主持「登峰造極」節目播出時間自每日13時開始,並非於節目一開始即推薦股票,此觀諸起訴書所載「犯行」時間均非13時自明,是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佔當日總成交量」,並非13時至13時30分成交量,亦非係被告黃宇帆推薦後始行成交,尚難單憑高宏投顧公司會員成交佔當日總成交量之比例較高,即認被告黃宇帆有指示一般投資大眾於特定時點買進上開各股,而間接影響集中市場各該股票交易價格之操作行為。 ㈦從而,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積極證明被告二人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 項第6款規定之間接從事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操縱行為之犯行,且檢察官指出證明之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相互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二人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二人無罪。 六、綜上所述,原審未詳勾稽,遽對被告二人予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為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