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壬○○ 卯○○ 原住台中市○區○○街98巷24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庚○○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7號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89年度偵字第8305號、第6689號、89年度偵緝字第563 號、90年度偵字第1548號、第8288號、第9822號、90年度偵緝字第 432號、第435號、第437號、第517號、第518號、第519號、第556號、第563號、第566號、第564號、第581號、第585號、第587號、第601號、第602號、第606號、第615號、第616號、第623號、第648號、第649號、第659號、第678號、第692號、第703號、第704號、第708號、第745號、第769號、91年偵字第1469號、第1681號、91年度偵緝字第53號、第62號、第69號、第70號、第81號、第86號、第90號、第92號、第97號、第98號、第118 號、第 124號、第140號、第161號、第209號、第221號、第290號、第315號、第332號、第410號)及追加起訴( 91年度偵緝字第833號、92年度偵緝字第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庚○○、壬○○、卯○○部分均撤銷。 癸○○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勞工保險卡參份及如附表第㈤項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庚○○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勞工保險卡參份及如附表第㈤項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第㈥項所示之印章、印文,均沒收。 卯○○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戴俊源(別名戴維良,另案通緝中)、癸○○、劉冠伶(另案通緝中)、卯○○(已歿,另為公訴不受理)、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先生」、「梁明照」等人(下稱戴俊源等人),自87年3月間起至88年6月間止,共組詐騙集團,先後在台北市○○○路○段65巷15號5樓國賓飯 店附近、台中市○○○路384 號、台北縣板橋市等不詳地址及台北縣三重市○○路○段2之1 號,以「國聯房屋仲介有限 公司」(下稱國聯公司)為名,由戴俊源擔任實際負責人、癸○○任會計、劉冠伶為中部分公司負責人及負責對保業務、卯○○負責徵信及對保業務、庚○○任業務、「梁明照」任業務兼司機、「陳先生」為板橋分公司負責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以刊登報紙或貼小廣告或客戶介紹方式招攬急需貸款之人或願擔任名義上貸款人(俗稱:人頭)賺取佣金之人。 ㈠因壬○○、孫蘭雅、許玉華、粘居才、吳明治、林連芳、葉紫根、陳燕如、李成傑、林本龍、陳子修、白家菱(原名白娜娜)、劉昌陽、陳世華、多台生、王明章、許峻嘉、郭文良、黃長成、黃木貴、何奇修、黃文雄、郭正忠、鄭景升、危彩旋、楊慶魁、蕭佩怡、游開晴、李登順、陳秀霞、簡義芳、劉玉嬉、鄒秀月、林威廷、劉志源、林淑娟、蕭成盾、賴玉鳳、陳新發、胡美玲、陳俊英、賴梅香、沈建鴻、蘇志堅、蔡豐義、王世賢、劉詠儀、陳寶郎、陳一瑄(原名陳文冠)、鍾玉英、米長忠、乙○○、廖啟生、寅○○(原名廖鴻生)、陳清賢、張瑞容(原名張彩鳳、張采葳)、甲○○、辛○○、劉秋菊、邱碧勇、韓玉蘭、翁祖德、劉志強、陳武才、衛政華、朱王文、歐正茂、高曀珮、丙○○、游木明、黃文海(原名黃清文)、施進坤、歐陽琦、鍾森琪、王順忠、游秀玲、張彩瑄(原名張淑玲)、王財宇、王春發、陳茹芬、李偉饒、林東昇(原名林東星)、子○○(原名曾議緯)、己○○、陳雲洲、張雅君、鄧鳳珠、李憲正、蔡東憲(原名蔡長星)、曹廣慶、林正宗、陳文雀、戊○○、陳文華、邵秀玉、林吉隆、吳嘉松、劉瑋益、張逢財(已歿)、李欽雄、邵金樟、陳淑華、林崑茂、洪秋添、林西進、陳榮華、邱慶安、留榮懋、蔡明清、陳宏銘、張美蓮、游仁德、柯坤龍、陳金章、林甲壹、張序彥(貸款人林甲壹之保證人)、彭建安、賴泳佑、謝春泉、孟國群、王柏堂、林春堂、蕭坤城、郭照蘭、仲躋敬、林慶煌、吳英哲、楊坤全、鍾志文、丑○○、呂志剛、賴敏正、王調漢、蕭清圳、陳火泉、黃素娟、李光楨、邱瓊瑛、黃義哲、周建成、楊燕雪、詹詠棋(原名詹建興)、紀朝昌、王淑敏、陳淑珍、王文福、陳建文、莊芝熒(原名莊素真)、朱豊慶、翁大偉、洪麗萍、駱雲蘭、羅文子、孟國山(已歿)、杜慶文、潘進榮、宋明崇、張美心、陳澤豐(原名陳誠邦)、吳金虎、簡淑娟、陳琮瑛、吳麗容、林威辰、王美鳳、賴坤旺、賴玉花、黃景遊、周進楠、陳俊魁、蘇義田、顏錫泉、李連歡、鄧士浩、陳守隆、游祥全、侯天銘、陳玥蓮、林忠政、彭力政、廖榮妹、莊淑暖、江惠祺等183 人(下稱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起訴書附表1、2原列184 人,惟其中彭馨儀因對詐貸內容不知情,業據原審判決無罪並告確定),或係本人或因親友急需用錢,惟信用不足,因而同意由國聯公司申辦信用貸款,或是為賺取佣金而同意擔任國聯公司人頭。 ㈡戴俊源等人明知其中: ⒈壬○○、李成傑、林本龍、陳世華、多台生、王明章、許峻嘉、郭文良、黃長成、黃木貴、黃文雄、郭正忠、鄭景升、危彩旋、蕭佩怡、游開晴、李登順、陳秀霞、簡義芳、劉玉嬉、鄒秀月、林威廷、劉志源、林淑娟、賴玉鳳、陳新發、賴梅香、蘇志堅、蔡豐義、王世賢、劉詠儀、陳寶郎、鍾玉英、米長忠、乙○○、廖啟生、陳清賢、張瑞容、甲○○、辛○○、劉秋菊、邱碧勇、韓玉蘭、翁祖德、劉志強、陳武才、衛政華、朱王文、歐正茂、丙○○、游木明、黃文海、施進坤、鍾森琪、李偉饒、子○○、己○○、孫蘭雅、李憲正、蔡東憲、曹廣慶、林正宗、陳文雀、戊○○、陳文華、邵秀玉、林吉隆、吳嘉松、劉瑋益、張逢財、李欽雄、邵金樟、陳淑華、林崑茂、洪秋添、林西進、陳榮華、邱慶安、留榮茂、蔡明清、陳宏銘、張美蓮、粘居才、游仁德、林甲壹、張序彥、吳明治、彭建安、林連芳、賴泳佑、謝春泉、孟國群、王柏堂、林春堂、蕭坤城、仲躋敬、郭照蘭、林慶煌、吳英哲、鍾志文、丑○○、呂志剛、賴敏正、王調漢、蕭清圳、陳火泉、黃素娟、李光楨、邱瓊瑛、黃義哲、周建成、楊燕雪、詹詠棋、葉紫根、紀朝昌、王淑敏、陳淑珍、王文福、陳建文、莊芝熒、朱豊慶、洪麗萍、羅文子、孟國山、杜慶文、張美心、陳琮瑛、吳麗容、賴玉花、陳俊魁、鄧士浩、陳守隆、陳玥蓮、林忠政、莊淑暖、江惠祺等 136人均未曾實際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亦均未自各該公司行號取得任何薪資(另寅○○1 人係利用其兄廖啟生為人頭貸款,並無以寅○○名義偽造之扣繳憑單或在職證明書)。⒉陳子修、白家菱、劉昌陽、何奇修、楊慶魁、蕭成盾、胡美玲、陳俊英、沈建鴻、陳一瑄、高曀佩、歐陽琦、王順忠、游秀玲、張彩瑄、王財宇、王春發、陳茹芬、林東昇、陳雲洲、張雅君、鄧鳳珠、許玉華、柯坤龍、陳金章、楊坤全、陳燕如、翁大偉、駱雲蘭、潘進榮、宋明崇、陳澤豐、吳金虎、簡淑娟、林威辰、王美鳳、賴坤旺、黃景遊、周進楠、蘇義田、顏錫泉、李連歡、游祥全、侯天銘、彭力政、廖榮妹等46人,雖曾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其中沈建鴻於88年始在緯錩有限公司任職,於87年辦理本件貸款時尚未到職;高曀佩、柯坤龍、彭力政於辦理貸款時已離職),但其或從未領得附表所示各公司所發出之薪資,或其年薪、任職期間及職稱等,實際上均低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之內容,亦即均未達准予核貸之條件。 ⒊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同意按戴俊源等人的指示,熟記未曾任職或不實之公司名稱、薪資、職稱及到職日期等資料,以應付銀行的徵信及對保,並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資料,而由戴俊源或指示癸○○自行製作,或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會計師製作,並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大小章及統一發票專用章等印章偽蓋其上,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勞工保險卡公文書、扣繳憑單私文書及在職證明書特種文書,或由與戴俊源等人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公司負責人許玉華、林鴻池、林增祿、黃建參等人提供如附表所示業務登載不實之文件(其中附表編號1、2、36、72、76、95、96、158、165、169 號所載之第㈣項所示文件均係許玉華所同意出具之業務上不實文書;附表編號10、11、104、105、106、171、172、173號所載之第㈣項所示文件均係林鴻池所同意出具之業務上不實文書;附表編號 23、124、125、126、127、128號所載之第㈣項所示文件均係林增祿所同意出具之業務上不實文書;附表編號49、56、77、78、166 號所載之第㈣項所示文件均係黃建參所同意出具之業務上不實文書),並先將上開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等貸款相關文件提供予位於台北縣汐止市○○○路○段88號1樓之「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汐止分行」(下稱遠東銀行汐止分行)作初步審核,復由戴俊源等人負責一起或輪流陪同上開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分別於附表第㈢項所示申貸時間,個別或共同前往遠東銀行汐止分行,辦理附表第㈡項所示金額之消費性信用貸款(其中庚○○、「梁明照」、劉冠伶等係負責分別開車搭載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前往遠東銀行汐止分行;戴俊源、卯○○、劉冠伶、癸○○、陳先生則負責帶領各抵達之貸款人進入該行辦理貸款手續)。上開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或明知其未曾實際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也未自該公司行號領取任何薪資,或明知其薪資、任職期間及職稱,實際上與戴俊源等人提供之資料並指示其填載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然人貸款、續借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下稱徵信調查表)為低,竟仍與戴俊源等人,分別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或特種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配合戴俊源、卯○○、劉冠伶、庚○○等人之指示,熟記該不實之服務機構職稱、薪資等相關資料內容,而在徵信調查表上填寫虛偽之服務機構名稱、職稱、年薪等資料並親自簽名,並行使如附表第㈣項所示之前揭偽造或不實文件,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遠東銀行,並致使遠東銀行汐止分行不知情之呂慧絹、邱福祥、許育嘉、李定國等承辦人員對於其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有所誤認,陷於錯誤而同意其貸款,並於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後核撥款項,將貸得款項匯入各該貸款人之帳戶內,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第㈡項之核貸金額。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大多於繳納數期不等之貸款本息後,即未再繼續繳款,造成遠東銀行蒙受大量呆帳損失。 二、壬○○於87年5 月間,自丑○○處得知可經由戴俊源以上述方法詐得貸款,乃於87年9 月22日,也以前述方式詐得貸款新台幣(下同)70萬元(如前述),嗣得知每介紹一人給國聯公司當人頭,除人頭可得10萬元佣金外,介紹人也可拿到百分之2 的佣金,遂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或特種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夥同戴俊源等人,自87年12月間起至88年5 月間止,連續介紹甲○○、廖啟生、寅○○、戊○○、曾議緯、吳英哲、邵金樟、陳文華、劉志強、邵秀玉等人,由戴俊源等人代辦貸款或充當貸款之人頭收取佣金,並與庚○○連繫而令其前往台北縣三重市之國聯公司或其他公司、遠東銀行汐止分行辦理徵信或對保,以同前手法詐得如附表所示款項,事後自庚○○處取得每人貸款金額百分之2的佣金,共約10餘萬元。 三、案經遠東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移送及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庚○○辯稱丁○○、丑○○、辛○○、乙○○、甲○○、寅○○、己○○、癸○○、壬○○、卯○○於調查局訊問及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1第136頁)。經查: ㈠證人丁○○並未於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陳述,證人丑○○、癸○○亦未於調查局陳述,尚無證據能力有無之問題。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辛○○、乙○○、甲○○、寅○○、己○○、壬○○於臺北縣調查站之陳述,均屬於被告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庚○○並已否認其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則依前揭法條規定,既無特別可信之情形及證明被告犯罪之必要性,應認上列證人於臺北縣調查站中之陳述,就被告庚○○部分,並無證據能力。 ㈢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基於實體發現真實之訴訟目的,於審判中有第159條之3所列死亡等原因而無法陳述或拒絕陳述之各款情形之一,經證明其調查中所為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亦例外地賦與證據能力。經查,證人卯○○業於96年10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116頁),是其於台北縣調查站之陳述,固為被告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依其筆錄之形式觀察,證人卯○○當時就事實之陳述十分完整,嗣於偵查及審理中亦未曾爭執該筆錄非出於自由意識所為,足認其陳述應係出於供述者之真意,並無違法取供情事,且其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證人對於詐貸細節記憶較為清晰,應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依前揭規定,應認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㈣又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故於第159條之1 第2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證人丑○○、辛○○、乙○○、甲○○、寅○○、己○○、癸○○、壬○○、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被告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依其筆錄為形式觀察,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該規定,尚難認其並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癸○○、被告壬○○、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下列所述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被告庚○○及其辯護人對於除前揭第1 點以外之下列其他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均見本院卷1第13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認得作為證據。 貳、被告癸○○、庚○○部分: 一、被告癸○○於本院及原審審理時坦承明知前述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未曾任職於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或雖曾任職但實際年薪、任職期間及職稱均低於貸款文件所載,並於戴俊源所交付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蓋上戴俊源所刻如附表所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之大小章,並帶貸款人去銀行對保及教貸款人如何填寫徵信調查表等情。惟辯稱:原審判太重,伊不是常業詐欺,伊是以1個月2萬元受僱於國聯公司,當時伊剛出社會,不知道社會這麼多陷阱,且伊出過車禍云云。 二、被告庚○○於原審審理時,業坦承曾透過壬○○介紹10餘位沒有工作又缺錢的人給國聯公司當人頭,向遠東銀行汐止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每件約可得10萬元佣金,而其與壬○○各收取每位貸款人2%的佣金等情,惟否認係以詐欺為常業,並辯稱:伊純粹在台中工作,經朋友介紹認識戴俊源,戴要伊介紹客戶來貸款買房子,戴說他有辦貸款,介紹就有佣金,伊純粹是介紹人去貸款而賺佣金,伊以為貸款人是要買房子,事後貸款人跟伊講,伊才了解,伊沒有去銀行,其他配合公司的負責人伊也不認識,伊只是介紹貸款人到國聯公司,是壬○○先到國聯辦到一筆貸款,張說可以拿佣金,就找伊一起做云云。於本院則辯稱:伊沒有做這些事情,伊是介紹去看房子,沒有介紹到國聯公司貸款,人都是壬○○介紹的,10幾個並非全部都核貸通過,只有少數有核貸成功云云。三、經查: ㈠被告癸○○於原審審理時業供稱:伊為國聯公司會計,負責記收支帳、跑銀行,貸款人的扣繳憑單是戴俊源帶到公司交給伊核對後,由伊蓋公司大小章,而在職證明書則是戴俊源放在磁片中,由伊從電腦列印出來並核對無誤後加蓋公司大小章,而這些公司的大小章是由戴俊源先叫人刻好,再由伊去拿回公司,戴俊源是老闆,他叫伊做什麼伊就做什麼,他保證不會發生什麼事情,老闆拿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叫伊核對資料,伊就核對,假的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都是戴俊源提供的,伊也不知道那裡來的,因為伊看貸款人的穿著沒有很體面,就知道他們不可能在這些公司上班,戴俊源都是叫伊去拿刻好的公司大小章及貸款人私章回來,伊負責蓋在假的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上,戴俊源叫伊帶貸款人到銀行對保,伊就帶貸款人到銀行等語,已足見被告癸○○自承明知該貸款人之身分條件均屬不實,仍參與偽造印章、印文及貸款文件,並向銀行行使該不實文件而詐貸等犯行。 ㈡被告庚○○於台北縣調查站詢問時供稱:伊是透過朋友丑○○認識戴俊源,國聯公司幫人信貸,叫伊找一些缺錢的人,這些人只要提供身分證及印章,戴俊源會去找一些公司,假裝這些借款人都在這些公司工作,戴俊源提供偽造的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卯○○、劉冠伶帶去對保,偶而帶去公司等銀行徵信,人頭由戴拿15萬,由戴或伊交壬○○轉交,自己未拿介紹費,戴答應每月5萬,但未給,只招待出國1次,或給走路工,或缺錢時向戴要,前後共20萬元左右,共介紹壬○○、曾議緯、陳金章、柯坤龍、丙○○、甲○○、賴敏正、呂志剛、林甲壹、吳英哲、賴安平、乙○○、陳耀輝、黃石龍、戊○○等人,其中只有丙○○、曾議緯、壬○○是真的貸款,其他是人頭,有些是流浪漢等語(見89偵6689第 7至11頁)。又於89年7 月19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88年初開始介紹,約2、30 人,經由丑○○認識戴俊源,介紹人頭,每月給固定薪水5 萬元,有看到戴俊源他們在國聯公司蓋章,章是他們偽刻的,貸款人須付百分之8 ,人頭則10萬元,由介紹人與人頭分,梁負責開車,不知劉冠伶、卯○○與戴俊源如何分,伊於88年6 月離開等語(同上偵卷第18至20頁)。又於90年11月6 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除陳耀輝、壬○○外,其餘如前所述的人是伊介紹,人頭每人10萬佣金,與張可拿百分之4 ,再對分,伊帶貸款人去公司等銀行來徵信,但實際上這些人都沒有在那些公司任職,是國聯公司的戴俊源、卯○○、劉冠伶要伊做這些事,錢是戴或劉在辦完後給伊,伊再拿給人頭,伊總共拿人頭介紹費約10多萬元,伊知道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是偽造,有看見劉冠伶、卯○○、癸○○到附近去刻公司大小章等語(見同上卷第62至64頁,另參見89偵6689卷,89偵8305卷1 第250頁、第320頁、第327頁反面、第332頁,卷2第318至319頁、卷3第62頁以下、90偵1548卷4第200頁以下、卷6第338頁以下),足見被告庚○○明知國聯公司提供之貸款文件均屬不實,其為圖佣金及戴俊源承諾之薪水,仍介紹人頭予戴俊源向銀行詐貸。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89年3 月21日台北縣調查站詢問時陳稱:伊於87年6 月任職於國聯公司辦信貸,由客戶提供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戴俊源告訴伊要告訴客戶,若銀行問用途時要回答是買法拍屋,戴俊源打電話給李定國,在對保前一天,被告癸○○會準備好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扣繳憑單是由快遞送來,戴俊源說一般人的薪資比較少,不容易核准,所以找會計師幫忙他們另外做比較高的扣繳憑單,所有的扣繳憑單都是另外找會計師做的,在職證明伊親眼看見癸○○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而在職證明上的章則由戴俊源或癸○○蓋上去,然後聯絡借款人去銀行,戴俊源說扣繳憑單是會計師合法開立,癸○○也表示借款人所屬公司有授權她開,所以伊雖然感覺有些奇怪,但還是照戴俊源指示去做,每件收徵信費3 千元,行號費2萬5千,手續費視情形而定,有的收百分之5到百分之8,另有預扣3個月到1年不等的本息,搬到三重後,公司行號費改為5 萬元,其餘不變,劉冠伶找的都是人頭,只給人頭2、3萬,庚○○、呂志剛、壬○○是戴俊源的下線,每介紹一個,戴俊源給15萬,他們與人頭如何分,伊不清楚,因為有人頭戶來鬧說他們只拿3萬或5萬不等,才知道人頭的事,邱福祥有打電話來說有貸款人未在該公司任職,伊有告訴戴俊源,之後刷掉1、2個人,伊剛進公司並不知道戴俊源幫人製作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是違法的,後來戴俊源叫我不要亂說話等語(參見偵8305影卷第10至15頁,附於89偵緝563 號卷內)。於偵查中復陳稱:伊於87年7月1日進公司,做到88年3 月31日,國聯公司是幫人辦信貸,戴俊源是實際負責人,癸○○是戴俊源同居人,有在公司看過許多公司的大、小章及癸○○繕打在職證明與扣繳憑單,劉冠伶本來負責台中,但87年10月後就轉到台北,並介紹很多人來辦貸款,戴俊源說銀行只認定國聯公司開的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所有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都是國聯公司開的,實不實在不清楚等語(參見偵1548卷90年10月15日)。又於90年12月10日偵查中供稱:貸款所用公司大、小章是戴俊源叫癸○○去刻,帳是癸○○在管,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都是由會計師打好,如有錯,癸○○會重打在職證明等語(參見偵緝703 卷第49至51頁)。又於90年10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陳稱:伊負責帶人去對保,當事人自己填資料,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是癸○○做好交貸款人,由貸款人帶去銀行,之前公司會先傳真給遠東銀行,李定國會通知那些人核准,再由戴俊源通知我帶這些人去對保,對保時伊都在旁邊,看貸款人填寫資料是否正確,行員核對身分證時伊也在場,前後共約帶一百人去對保等語(參見89偵緝563 卷第32至33頁)。又於90年10月31日在檢察官偵查中陳稱:國聯公司作信貸是以傳單發送,後來客戶介紹客戶,伊有懷疑這些人是否有在該公司上班,戴俊源說沒問題,貸款人也說是,知戴俊源有找會計師把薪資改高,若用實際貸不下來,每件收百分之5 服務費,1萬5至2萬的資料費,1萬5至2萬的公司行號費,另預扣半年至1 年的還款金額,由癸○○、劉冠伶收,另有「梁明照」帶對保,88年3 月被告庚○○也有帶對保,但癸○○、劉冠伶會一起去,庚○○、癸○○、劉冠伶都會在外面等,等拿到錢再跟他們結算要給國聯公司的錢,平均每位要8萬元費用給國聯公司,伊每送1件,癸○○當天結算給伊1 千元,伊經手約百件,未領薪水,另從87年11月20日之後國聯公司送的件,百分之95以上都是由劉冠伶及庚○○介紹,都是人頭戶,劉冠伶、庚○○會拿15萬元去跟這些人頭分,其餘的錢由戴俊源、庚○○再分,從87年12月開始,每月會撥一些還劉冠伶欠地下錢莊的錢,直到88年3 月,已撥1千萬,88年3月戴俊源有撥款給庚○○,多少及用途不知道,這時庚○○已搬到竹圍與戴俊源同住,庚○○、壬○○共同介紹的約有20人,戴俊源撥15到20萬元給他們2 人,其他歸國聯公司等語(見同上偵卷第44至58頁),核與被告癸○○、庚○○前揭承認犯行之內容相符,應屬事實。 ㈣證人即共犯李成傑、林本龍、陳子修、白家菱、劉昌陽、陳世華、多台生、王明章、許峻嘉、郭文良、黃長成、黃木貴、何奇修、黃文雄、郭正忠、鄭景升、危彩旋、楊慶魁、蕭佩怡、游開晴、李登順、陳秀霞、簡義芳、劉玉嬉、鄒秀月、林威廷、劉志源、林淑娟、蕭成盾、賴玉鳳、陳新發、胡美玲、陳俊英、賴梅香、沈建鴻、蘇志堅、蔡豐義、王世賢、劉詠儀、陳寶郎、陳一瑄、鍾玉英、米長忠、乙○○、廖啟生、陳清賢、張瑞容、甲○○、辛○○、劉秋菊、邱碧勇、韓玉蘭、翁祖德、劉志強、陳武才、衛政華、朱王文、歐正茂、高曀珮、丙○○、游木明、黃文海、施進坤、歐陽琦、鍾森琪、王順忠、游秀玲、張彩瑄、王財宇、王春發、陳茹芬、李偉饒、林東昇、子○○、己○○、陳雲洲、張雅君、鄧鳳珠、孫蘭雅、李憲正、蔡東憲、曹廣慶、林正宗、陳文雀、戊○○、陳文華、邵秀玉、林吉隆、吳嘉松、劉瑋益、張逢財、李欽雄、邵金樟、陳淑華、林崑茂、洪秋添、林西進、陳榮華、邱慶安、留榮懋、蔡明清、陳宏銘、張美蓮、粘居才、游仁德、柯坤龍、陳金章、林甲壹、張序彥、吳明治、彭建安、林連芳、賴泳佑、謝春泉、孟國群、王柏堂、林春堂、蕭坤城、郭照蘭、仲躋敬、林慶煌、吳英哲、楊坤全、鍾志文、丑○○、呂志剛、賴敏正、王調漢、蕭清圳、陳火泉、黃素娟、李光楨、邱瓊瑛、黃義哲、周建成、楊燕雪、詹詠棋、葉紫根、紀朝昌、王淑敏、陳淑珍、王文福、陳建文、陳燕如、莊芝熒、朱豊慶、翁大偉、洪麗萍、駱雲蘭、羅文子、孟國山、杜慶文、潘進榮、宋明崇、張美心、陳澤豐、吳金虎、簡淑娟、陳琮瑛、吳麗容、林威辰、王美鳳、賴坤旺、賴玉花、黃景遊、周進楠、陳俊魁、蘇義田、顏錫泉、李連歡、鄧士浩、陳守隆、游祥全、侯天銘、陳玥蓮、林忠政、彭力政、廖榮妹、莊淑暖、江惠祺等人,於警訊或偵查或原審中坦承前述明知自己未曾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並未自各該公司行號取得薪資,或雖曾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惟有部分係辦理貸款時已離職,且年薪、職稱、任職期間等均與附表所示文書內容不符,亦即未達准予核貸條件,亦可知被告戴俊源等人所提供之附表第㈣項所示之貸款文件係偽造或不實,仍由自己親持或由戴俊源等人持交上開文件,並分別與戴俊源、癸○○、卯○○、劉冠伶、庚○○、陳先生、「梁明照」等人,或2 人或數人或共同前往遠銀汐止分行辦得貸款,並在銀行內親自填寫徵信調查表或交付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情,均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成傑(見89偵8305號卷1 第8頁、90偵緝435號卷)、林本龍(見89偵8305號卷1 第11頁、卷2第291頁)、陳子修(見89偵8305號卷1 第17頁、卷2第53頁、卷4第81頁)、白家菱(見89偵8305號卷1第23頁、卷2第54頁反面、卷4第7頁)、劉昌陽(見89偵8305號卷1第28頁、卷2第293頁)、 陳世華(見89偵8305號卷1第34頁、卷2第55頁反面、卷3第160頁)、多台生(見89偵8305號卷1第40頁、卷2第56頁反面、卷3第163頁)、王明章(見89偵8305號卷1第45頁、卷2第57頁反面)、許峻嘉(見89偵8305號卷1第51頁)、 郭文良(見89偵8305號卷1第55頁、卷2第60頁、卷3第167頁)、黃長成(見89偵8305號卷1第60頁、卷2第61頁、第345頁、卷4第82頁、90偵1548號卷5第355頁反面)、黃木貴(見89偵8305號卷1第65頁、90偵緝745號卷)、何奇修(見89偵8305號卷1第69頁、卷2第62頁、卷3第166頁)、黃文雄(見89偵8305號卷1第74頁、卷2第63頁)、 郭正忠(見89偵8305號卷1第79頁、卷2第64頁)、鄭景升(見89偵8305號卷1第84頁、卷2第65頁)、危彩旋(見89偵8305號卷1 第88頁、卷1第84頁、卷2第65頁、卷2第245頁、卷4第83頁)、楊慶魁(見89偵83 05號卷1第94頁、卷2第246頁反面、卷3第344頁)、蕭佩怡(見89偵8305號卷1第100頁、卷2第97頁、卷3第95頁)、游開晴(見89偵8305號卷1第110頁、卷2第97頁、卷3第98頁)、李登順(見89偵8305號卷1第114頁、卷2第98頁、卷3第99頁)、陳秀霞(見89偵8305號卷1第119頁、卷4第272頁以下)、簡義芳(見89偵8305號卷1第125頁、卷2第100頁、卷4第83頁反面)、劉玉嬉(見89偵8305號卷1第130頁、卷2第243頁反面、第352頁、卷4第441頁)、鄒秀月(見89偵8305號卷1 第135頁、卷2第101頁、卷3第101頁、卷4第84頁反面)、林威廷(見89偵8305號卷1 第139頁、卷2第102頁、卷3第101頁)、劉志源(見89偵8305號卷1第143頁、卷2第99頁、卷3第103頁)、林淑娟(見89偵8305號卷1 第147頁、卷2第254頁)、蕭成盾(見89偵8305號卷1 第155頁、卷2第294頁反面、卷3第366頁)、賴玉鳳(見89偵8305號卷1第160頁)、陳新發(見89偵8305號卷1第169頁、卷2第296頁)、胡美玲(見89偵8305號卷1第183頁、卷2第116頁)、陳俊英(見89偵8305號卷1 第188頁、卷2第107頁反面、卷3第282頁) 、賴梅香(見89偵8305號卷1第193頁、卷2第106頁)、沈建鴻(見89偵8305號卷1第199頁、卷2第108頁反面、卷3第283頁)、蘇志堅(見89偵8305號卷1第204頁、卷2第109頁反面)、蔡豐義(見89偵8305號卷1第213頁、卷2第110頁反面、卷4第94頁、第152頁反面)、 王世賢(見89偵8305號卷1第218頁、卷2第111頁反面、卷3第192頁、卷4第85頁)、劉詠儀(見89偵8305號卷1第223頁、卷2第127頁)、陳寶郎(見89偵8305號卷1第235頁、卷2第128頁反面、卷3第285頁)、陳一瑄(見89偵8305號卷1第246頁、90偵緝437號卷)、 鍾玉英(見89偵8305號卷1第251頁、卷2第103 頁反面、卷4第92頁)、米長忠(見89偵8305號卷1第258頁、卷2第132頁、卷4第93頁)、乙○○(見89偵8305號卷2第237頁、第327頁、卷4第44頁)、廖啟生(見89偵8305號卷1第276頁、卷2第133、316、318、330頁、卷4 第96頁以下)、陳清賢(見89偵8305號卷1第286頁、卷2第240頁)、張瑞容(見89偵8305號卷1第294頁、卷2第135頁)、甲○○(見89偵8305號卷 2第136、316、327頁、卷4第107頁)、 辛○○(見89偵8305號卷2第138、316、327頁、卷4第108頁)、劉秋菊(見89偵8305號卷1第315頁、90偵緝432號卷)、邱碧勇(見89偵8305號卷1第319頁、卷2第139頁)、韓玉蘭(見89偵8305號卷1第331頁、卷2第143頁反面)、翁祖德(見89偵8305號卷1第343頁、卷2 第142頁、第313之7頁)、劉志強(見89偵8305號卷1第348頁、卷2第145頁、卷4第110、152頁反面)、 陳武才(見89偵8305號卷1第354頁、卷2第146頁、卷4第111頁反面、第154頁)、衛政華(見89偵8305號卷1第359頁、卷2第147頁、卷4第112頁、第154頁)、朱王文(見89偵8305號卷1第364頁、卷2第148頁、卷4第113頁、第153頁)、 歐正茂(見90偵1548號卷1第35頁、第255頁)、高曀佩(見90偵1548號卷1第41頁、第257頁、卷2第139頁)、丙○○(見90偵1548號卷1第46頁、第259頁、卷5第116頁)、游木明(見90偵1548號卷1第51頁、卷3第12頁背面)、黃文海(見90偵1548號卷1第56頁、卷3第14頁)、施進坤(見90偵1548號卷1第61頁、第260頁、卷3第579頁)、歐陽琦(見90偵1548號卷1第66頁、第262頁)、鍾森琪(見90偵1548號卷1 第71頁、第263頁、卷3第586頁背面)、王順忠(見90偵1548號卷1第76頁、卷3第16頁、第597頁背面)、游秀玲(見90偵1548號卷1第82頁、卷3第17頁、第611頁)、張彩瑄(見90偵1548號卷1第87頁、第266頁背面、卷4第29頁)、王財宇(見90偵1548號卷1第92頁、第268頁、卷5第319頁)、王春發(見90偵1548號卷1第97頁、第265頁)、陳茹芬(見90偵1548號卷1第102頁、第270頁、卷4第30頁背面、卷5第320頁)、李偉饒(見90偵1548號卷1 第106頁、第273頁、卷3第566頁背面、第567頁以下、卷5第84頁)、林東昇(見90偵1548號卷1第112頁、卷2第127頁、卷4第32頁)、子○○(見90偵1548號卷1第118頁、卷2第132頁)、己○○(見90偵1548號卷2第134頁、卷3第407頁)、陳雲洲(見90偵1548號卷1 第134頁、卷3第126頁背面)、張雅君(見90偵1548號卷1第142頁、卷2第136頁)、鄧鳳珠(見90 偵1548號卷1第147頁、卷2第138頁、卷4第269頁)、孫蘭雅(見90偵1548號卷1 第152頁、卷3第388頁、卷5第321頁)、李憲正(見90偵1548號卷1第163頁、90偵緝769號卷)、蔡東憲(見90偵1548號卷1第168頁、卷2第129頁、卷5頁98 頁、第382頁)、許玉華(見90偵1548號卷1 第176頁、卷3第128頁背面、第472頁以下、卷5第53頁以下、第61頁以下)、曹廣慶(見90偵緝708號卷)、林正宗(見90偵1548號卷3 第19頁)、陳文雀(見90偵1548號卷2第6頁)、戊○○(見90偵1548號卷2 第8頁、卷5第117頁)、 陳文華(見91偵緝53號卷、90偵1548卷5第365頁背面)、 邵秀玉(見90偵緝564號卷、90偵1548卷5第364頁背面)、 林吉隆(見90偵緝519號卷)、吳嘉松(見91偵緝209號卷)、劉瑋益(見90偵1548號卷2第9頁背面、卷5第322頁)、張逢財(見90偵1548號卷3 第518頁以下)、李欽雄(見91偵緝86號卷)、邵金樟(見90偵緝616號、90偵1548卷5第330頁)、陳淑華(見90偵1548號卷2第19頁、卷5 第118頁背面)、林崑茂(見90偵1548號卷2第21頁、卷5第119頁背面)、洪秋添(見90偵緝606號卷)、 林西進(見91偵緝124號卷)、陳榮華(91偵緝70號卷)、 邱慶安(91偵緝69號卷)、留榮懋(見90偵1548號卷2第24頁、卷5第85頁背面、89偵5836號卷)、蔡明清(見90偵1548號卷2 第22頁、卷5第86頁背面)、陳宏銘(見90偵緝659號卷)、張美蓮(見90偵1548號卷3第460頁以下)、 粘居才(見91偵緝140號卷)、游仁德(見90偵緝623號卷)、柯坤龍(見90偵緝585號卷)、陳金章(見90偵1548號卷2 第39頁)、林甲壹(見90偵緝517號卷、90偵1548卷5第330頁背面以下)、 張序彥(見91偵緝161號卷、見上開林甲壹之供述)、 吳明治(見90偵1548號卷2第42頁、卷5第293 頁)、彭建安(見91偵緝81號卷)、林連芳(見90偵緝518號卷、90偵1548卷5 第359頁)、賴泳佑(見90偵1548號卷2第41頁、第44頁、卷3第331 頁)、謝春泉(見90偵9822號卷)、孟國群(見90偵1548號卷2第49頁、卷5第121頁、90偵8288號卷)、 王柏堂(見90偵1548號卷3第94頁)、林春堂(見91偵緝98號卷)、 蕭坤城(見90偵1548號卷2第51頁、卷5第120頁、第354頁背面)、仲躋敬(見91偵緝118卷)、郭照蘭(見90偵緝556號卷)、林慶煌(見90偵1548號卷3 第543頁背面、90偵緝601號卷)、吳英哲(見90偵1548號卷2 第53頁)、楊坤全(見90偵1548號卷3第49頁)、鍾志文(見90偵1548號卷2第54頁)、丑○○(見原審卷6第61、62頁)、呂志剛(見90偵緝581號卷、90偵1548卷5第377頁背面)、 賴敏正(見90偵緝717號卷、90偵1548卷5第379頁)、 王調漢(見90偵1548號卷3第51頁、卷5第99頁、第380頁)、 蕭清圳(見90偵緝678號卷、90偵1548卷5第380頁背面)、陳火泉(見90偵1548號卷2第60頁、卷5頁381頁)、黃素娟(見90偵1548號卷2第62頁)、李光楨(見90偵緝649號卷)、邱瓊瑛(見90偵緝615號)、黃義哲(見90偵1548號卷3第112頁、第454頁、卷4第391頁、卷5第96頁)、周建成(見90偵緝566 號卷)、楊燕雪(見91偵緝315號卷)、詹詠棋(見90偵1548號卷2第64頁、卷3第475頁反面、卷5第87頁)、葉紫根(見90偵緝563號卷)、紀朝昌(見90偵1548號卷3第410頁)、王淑敏(91偵緝62號卷)、陳淑珍(見90偵1548號卷3第53頁)、 王文福(見90偵1548號卷2 第74頁、卷3第409頁反面、第476頁、卷5第88頁)、陳建文(見90偵1548號卷2 第76頁、卷5第288頁反面)、陳燕如(見90偵1548號卷2 第77頁、卷5第287頁反面以下)、莊芝熒(見90偵緝602號卷、90偵1548號卷3第551頁以下、卷5第289頁)、朱豊慶(見90偵緝587號卷、90偵1548號卷2第289頁反面、卷3第548頁反面、卷5第289頁反面)、翁大偉(見90偵1548號卷3 第61頁背面、卷5第286頁反面以下)、洪麗萍(見90偵1548號卷2第79頁)、駱雲蘭( 見90偵1548號卷3 第400頁、卷4第37頁)、羅文子(見90偵1548號卷2第82頁、卷5第323頁)、孟國山(見91偵緝332號卷)、杜慶文(見90偵1548號卷2 第84頁、卷4第418頁)、潘進榮(見90偵1548號卷2 第85頁反面)、宋明崇(見90偵1548號卷3 第335頁、第586頁背面)、張美心(見90偵1548號卷2第91頁、卷3第597頁背面、卷4第132頁)、 陳澤豐(見90偵1548號卷3第63頁背面、卷5第283頁以下)、 吳金虎(見90偵1548號卷2第93頁、卷4第237頁背面)、 簡淑娟(見90偵1548號卷3第101頁、卷4第40頁)、 陳琮瑛(見90偵1548號卷3第402頁、卷5第325頁)、吳麗容(見90偵1548號卷3第65頁)、林威辰(見90偵1548號卷2第96頁、卷4第383頁)、王美鳳(見90偵1548號卷2 第101頁、卷4第41頁背面、第302頁)、賴坤旺(見90偵1548號卷2第99頁背面)、賴玉花(見90偵緝648號卷)、黃景遊(見90偵緝692號卷)、周進楠(見90偵1548號卷2第98頁、卷4第45頁)、陳俊魁(見91偵緝221號卷)、蘇義田(見91偵緝97號卷)、 顏錫泉(見90偵緝704號卷)、李連歡(見90偵1548號卷3 第143頁、卷4第95頁背面、第264頁)、鄧士浩(見90偵1548號卷 2第106頁、卷5第328頁)、陳守隆(見90偵1548號卷3 第109頁、卷5第145頁、第278頁)、游祥全(見90偵1548號卷2第109頁、卷4第97頁背面)、候天銘(見90偵1548號卷2第111頁、卷5第327B頁)、陳玥蓮(見90偵1548號卷2 第112頁、卷4第98頁)、林忠政(見90偵1548號卷2第113頁、卷4第99頁)、彭力政(見90偵1548號卷2第115頁)、廖榮妹(見90偵1548號卷2第116頁背面、卷5第328頁背面)、莊淑暖(見91偵緝字833號卷)、江惠祺(見91偵緝410號卷)陳述在卷可稽,並有上開貸款人之徵信調查表(見89偵8305卷1 、90偵1548卷7、卷8)、附表第㈣項所示各該貸款人之偽造或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及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在卷可稽(見89偵8305卷1、90偵1548號卷7、卷8) 及各該貸款人之攤還收息記錄查詢表可稽(見89偵8305號卷4第202頁以下、90偵1548號卷6第110頁以下)。並有告訴人之指述可稽(見89偵8305卷3第45頁以下、90偵1548卷4第323頁以下)。 且戴俊源、卯○○、劉冠伶、庚○○、壬○○、癸○○之照片或口卡翻拍照片(見90偵1548卷6 第546至549頁),亦經上開辦理貸款之人分別指認,亦供述戴俊源等人係國聯公司人員,是由其準備資料並帶之前往遠東銀行汐止分行辦理本件貸款無訛。 ㈤證人陳一瑄於92年1 月10日原審訊問時陳稱:調查表上的服務機構欄是廖小姐叫伊寫的;證人黃義哲於92年3月3日原審審理時供稱是由廖小姐及高先生帶去遠銀對保,對保資料也是姓廖的教伊填的;證人己○○於92年3月3日原審審理時供稱:是庚○○帶伊去遠銀對保,他們有提供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給伊,要伊照抄;證人蕭佩怡及陳建文於92年4月7日原審審理時供稱:是由卯○○準備銀行要的資料教她如何填寫徵信調查表;證人簡淑娟、廖榮妹92年2 月24日於原審審理供稱:廖有寫一張資枓給伊看,教伊照填;證人賴梅香、張瑞容、高曀佩、李偉饒、陳雲洲、李欽雄、林甲壹、蔡東憲於92年3月3日原審審理時均供稱:徵信調查表是戴俊源及卯○○拿一張紙,上面有寫公司名稱、職稱及年薪等資料給伊看,教伊照寫等情,均有筆錄在卷可稽。又證人呂宜霏(原名呂慧絹,見90偵1548卷6第296頁以下)、邱福祥(見90偵1548卷6第301頁反面、第307頁以下)、許育嘉(見90偵1548卷6第316頁以下)、李定國(見90偵1548號卷6 第333頁反面以下)於偵查中證稱:戴俊源、劉冠伶及被告癸○○、卯○○、庚○○等人均係國聯公司人員,戴俊源等人於87、88年陸續介紹並帶領貸款人至遠東銀行汐止分行辦得附表所示之貸款,足證被告癸○○、庚○○確為國聯公司之人員。 ㈥又證人邱福祥於原審證稱:遠東銀行汐止分行所受理上開消費性信用貸款辦理之作業及審查徵信流程,係戴俊源會先把客戶的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及身分證影本傳真給伊,伊再用電腦查貸款人的信用有無瑕疵,如果沒有瑕疵的話,伊就會打電話到在職證明書上公司的電話問貸款人年薪、任職公司、年資、職位等,問完後伊會填資料給經理知道要開一個小型放審會,銀行授信的經辦、經理、襄經都會參加,另外有一些案子戴俊源會帶經理或襄理到客戶任職公司看,伊也會實地徵信,小型放審會後經理或襄理還會到客戶任職公司實地再看一下,如果經理或襄理沒有去,伊自己一定會去看一下有無這家公司,問老闆看有無這個人在公司任職,老闆不在就問別人,實地看過後經理會問,伊說沒問題,就會約貸款人到銀行對保,客戶到銀行會先在服務台開戶,開戶後客戶會到伊這邊填徵信調查表,伊會請客戶先提供正本的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及印鑑卡的資料,伊再發徵信調查表請他們填寫,有時一次來10幾個貸款人,他們填資料的時候伊會在旁邊看,人多時會在會議室,有時真的很忙,會要求2、3位同事幫忙看,但大多都是伊自己1 個人承辦,如果伊請假那天剛好要撥款,伊會請同事幫忙,客戶填完徵信調查表後伊會送經理簽核,核下來後再送到放款那邊撥錢到貸款人戶頭裡等語,有原審筆錄在卷可稽。 ㈦同案被告壬○○於偵查及原審均供承伊曾介紹吳英哲、廖啟生、寅○○、甲○○、戊○○、子○○、陳文華、邵秀玉等約10餘人給庚○○而至遠東銀行詐貸等情(見89偵6690卷、89偵8305卷2 第149頁、第247頁反面、第330頁、第332頁、卷3第447頁以下、卷3第449頁、90偵1548卷6第394頁以下及原審卷)。 ㈧證人張逢福於88年8月11日在台北縣調查站詢問時陳稱:伊 係國聯公司掛名負責人,戴俊源透過庚○○、劉冠伶對外找一些人頭充當公司員工,由戴俊源、劉冠伶、癸○○製作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向遠銀汐止分行辦信貸,錢由戴俊源領走,人頭領部分佣金,戴俊源、劉冠伶帶人頭及拿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去銀行對保等語;又於88年10月18日詢問時證稱:伊有依戴俊源指示去概念髮廊向黃建參收員工貸款本息交癸○○,或存入癸○○淡水一信竹圍帳戶內,因為遠東銀行在催繳,其兄張逢財之貸款是由戴俊源及劉冠伶辦理等語(見偵緝703 卷第58至60頁)。又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戴俊源在竹圍製作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再帶回三重國聯,貸款人都是由戴俊源、癸○○、劉冠伶、卯○○提供文件並帶去銀行貸款,伊親眼見癸○○在國聯公司打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都是李定國與戴俊源接洽,戴俊源說伊作仲介,他作信貸,並不准伊過問,他說如果再問會打伊,伊在公司看過庚○○帶貸款人,1 次5、6人,前後5、6次,並等戴俊源拿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到公司後,再一起去辦貸款,壬○○有跟庚○○一起來,也是等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到後一起去銀行辦貸款,癸○○將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拿來公司,再由卯○○將資料及貸款人帶去銀行,不清楚有無去假的公司,癸○○是戴俊源女友,當會計,大小章是戴俊源叫癸○○去三重公司附近刻印店刻,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是由癸○○與公司負責人或公司小姐電話聯絡,有登廣告找配合公司提供人頭公司資料,若貸成有好處等語(見90偵1548卷90年10月15日筆錄,附於偵緝703卷第72至81頁,並見89偵8305卷1第406頁至第411頁、90偵1548卷3第520頁以下、卷5 第15頁反面)。又於92年5月5日在原審證稱:伊在公司只有看到癸○○用電腦打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沒有看到,因為戴俊源說這些章一定要自己去刻,公司負責人不會給章,因扣繳憑單的年度已經報過,不會有公司願意再開一張相同印章的扣繳憑單,國稅局會發現,所以公司負責人不願意提供他們公司的大小章,戴就必須自己去刻,戴跟伊講不要管那麼多,伊有看到癸○○出去5分鐘就拿章回來等語。 ㈨另同案被告卯○○於偵查中亦供述:王財宇(見90偵1548卷5第319頁)、劉瑋益(見90偵1548卷5第377頁)、張逢財(見90偵1548卷5第9頁反面以下)、陳金章(見90偵1548卷5 第324頁)、林甲壹(見90偵1548卷5第331頁)、 林連芳(見90偵1548卷5第333頁、第359頁反面)、 李光楨(見90偵緝649號卷)、邱瓊瑛(見90偵1548卷5第332頁)、 吳金虎(見90偵1548卷5第324頁)、賴坤旺(見90偵1548卷5第324頁)、賴玉花(見90偵1548卷5第333頁)、周進楠(見90偵1548卷5第326頁)、顏錫泉(見90偵1548卷5第329頁)、鄧士浩(見90偵1548卷5第327頁反面)、陳守隆(見90偵1548卷5第318頁反面)、侯天銘(見90偵1548卷5第327頁)、廖榮妹(見90偵1548卷5第328頁反面)等人之貸款,均是該貸款人委由國聯公司送件至遠東銀行汐止分行辦理的,其中王財宇、周進楠之貸款是國聯公司「陳先生」經辦,張逢財、陳金章、林甲壹、李光楨、邱瓊瑛、賴坤旺、陳守隆、廖榮妹等人則是伊親自帶領該貸款人至銀行填寫申請資料並辦理對保手續,且親眼見其親自填寫徵調表上之內容,其中為莊素真所代辦貸款之「梁明照」,亦為國聯公司之人等語。 ㈩此外,並有證人即元邦公司實際負責人許玉華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見90偵1548號卷1 第176頁、卷3第128頁反面、第462頁以下、卷5第53頁以下、第61頁以下,原審卷4 第202頁以下:證明李成傑、林本龍、壬○○、劉詠儀、張美蓮、黏居才、游仁德等均未曾在元邦公司任職及領有薪資,而陳雲洲、許玉華、李憲正等並未領有附表所示扣繳憑單之薪資,惟其貸款所持之附表所示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均係許玉華同意戴俊源等人代為出具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證人羅宏正、翁禛松(見89偵8305號卷3第238頁、卷4第181頁反面、第182 頁:證明共犯陳子修雖曾任職於文謙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之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陳賜欽(見90偵1548號卷6 第18頁:證明白家菱雖曾任職於北極冷凍機電行,附表所示文書上商號大小章係真正,但該文書內容係偽造)、證人謝德恭(見89偵8305號卷3第159頁:證明共犯劉昌陽雖曾任職於台祖企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張靜鳳(原名曹張靜鳳,見89偵8305號卷4 第55頁:證明多台生、杜慶文等均未曾任職於台灣柯美特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鄭玉林(見89偵8305號卷:證明王明章未曾任職於玉山鋼鋁工程行,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王昆郎(見89偵8305號卷3第162頁:證明許峻嘉、郭文良等均未曾任職於名技髮廊,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劉沈光(見89偵8305號卷 3第432 頁:證明何奇修雖曾任職於佑利企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鄭慶祥所證(見90偵1548號卷5 第24頁以下:證明鄭景升、危彩旋、米長忠、乙○○、廖啟生、陳清賢、張瑞容、丙○○、孫蘭雅、張逢財、李欽雄、邵金樟、陳淑華、林崑茂、洪秋添、林西進、陳榮華、邱慶安、留榮懋、蔡明清、陳宏銘等均未曾任職於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葉玉煙、許淑娟、葉趙彩霞所證(分見89偵8305號卷3 第437頁、卷4第45頁:證明楊慶魁雖有任職於皇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件係偽造不實)、證人許金城(見89偵8305號卷3 第95頁:證明蕭佩怡未曾任職於泰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戴元(見89偵8305號卷4 第27頁:證明游開晴未曾任職於茗熙實業業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朱瑞賢(見89偵8305號卷2第283頁、90偵1548號卷3第578頁以下:證明李登順、施進坤均未曾任職於高第家具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王登玄(見90偵1548號卷3 第309頁、卷2第303頁、第476頁反面:證明陳秀霞、劉秋菊、周建成、楊燕雪、詹詠棋、葉紫根、紀朝昌、王淑敏、陳淑珍、王文福等均未曾任職於高登立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鄭謙裕(見89偵8305號卷3第352頁:證明簡義芳未曾任職於捷可金屬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陳淑琴(見89偵8305號卷2第352頁反面:證明林增祿係甜甜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劉玉嬉、朱豊慶、莊素真、陳建文並未任職於該公司,翁大偉、陳燕如確實曾經任職於該公司,見90偵緝587號卷、90偵1548號卷3 第548頁、第598頁反面、第552頁反面、第558頁反面)、證人許景然( 原名許丁力,見89偵8305號卷3第103頁:證明劉志源、林淑娟、翁祖德、洪麗萍等均未曾任職於登少姿髮型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林啟堂(見89偵8305號卷 3第288頁、第366頁:證明蕭成盾雖曾任職於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曾朝輝(見89偵8305號卷3第188頁:證明賴玉鳳未曾任職於溢弘企業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蕭溪壽(見89偵8305號卷3第276頁:證明陳新發未曾任職於僑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張華正(見89偵8305號卷3第363頁:證明胡美玲雖曾任職於賓客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廖伸耀(見89偵8305號卷3第281頁:證明陳俊英雖曾任職於賓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許誼寶、熊國嘉(見90偵1548號卷2 第346頁、同上號卷6第26頁:證明賴梅香、羅文子均未曾任職於銀捷通運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馮嘉凌(見89偵字8305號卷3 第190 頁:證明蘇志堅未曾任職於緯鴻傳播製作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徐立光(見90偵1548號卷1第191頁、卷3第238頁:證明蔡豐義、劉志強、戊○○、陳文華、邵秀玉、林吉隆、吳嘉松等均未曾任職於總立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陳武才、衛政華、朱王文、賴泳佑等均未曾任職於礎立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蕭范阿環(見89偵8305號卷3 第191頁、90偵1548號卷3 第566頁反面:證明王世賢、歐正茂、李偉饒等均未曾任職於豐裕貨運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陳文鎮(見90偵緝437 號卷:證明陳一瑄雖曾任職於金吉祥企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廖美幸(見90偵1548號卷6 第22頁:證明陳寶郎雖曾在帛大有限公司任職,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證人張存和(見90偵1548號卷1第186頁、卷3第139頁反面:證明鍾玉英、己○○、林連芳等均未曾任職於奕茗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林文志(見90偵1548號卷3第573頁反面:證明黃文海未曾任職於富揚企業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余靜蘭(見90偵1548號卷2第281頁:證明歐陽琦、潘進榮等雖均曾任職於麒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羅文清(見90偵1548號卷3第595頁反面:證明鍾森琪、宋明崇等雖均曾任職於怡味企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趙富成(見90偵1548號卷4第131頁反面:證明王順忠、張美心所持如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康文昌(見90偵1548號卷3第610頁反面:證明游秀玲雖曾任職於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李昌隆(見90偵1548號卷2 第280 頁:證明王財宇雖曾任職於宜格實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陳林月嬌(見90偵1548號卷 2第279 頁:證明王春發雖曾任職於仟祥電器行,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呂振發(見90偵1548號卷4第141頁:證明陳茹芬雖曾任職於萬益汽車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李潘娟娟(見90偵1548號卷4第239頁反面:證明林東昇雖曾任職於德鴻貿易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李榮富(見90偵1548號卷4 第35頁、第142 頁反面:證明張雅君雖曾任職於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陳其昌(見90偵1548號卷4第320頁:證明鄧鳳珠雖曾任職於摩托羅拉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陳清賢、竇滿(見90偵1548號卷3第535頁以下、第536頁反面、第537頁、90偵緝585 號卷:證明柯坤龍、陳金章等雖曾任職於坤懋服裝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石欣穎(見90偵1548號卷6 第30頁:證明仲躋敬、林慶煌、吳英哲、楊坤全等人均未曾任職於旭東營造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蔣小明之證述(見90偵1548號卷6 第48頁以下,證明桃園縣大溪地區並無「蔣曉明婦產科診所」之存在,伊係開設「榮恩婦產科診所」,與89偵8305號卷4第172頁之桃園縣衛生局函所稱桃園縣並無「蔣曉明婦產科診所」且無名為「蔣曉明」之醫師等情相符,並證明游木明、鍾志文、丑○○、莊淑暖等人亦從未曾任職於伊所開設之「榮恩婦產科診所」,顯見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黃偉誠(原名黃清忠,見90偵1548號卷4 第36頁:證明駱雲蘭雖曾任職於上興工藝社,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曾朝輝(見90偵1548號卷4第421頁,證明孟國山未曾任職於溢弘企業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陳進東(見90偵1548號卷4第38頁、卷5 第282頁以下:證明陳誠邦雖曾任職於麥傑特設計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李玉鳳(見90偵1548號卷4 第39頁:證明簡淑娟雖曾任職於第一塑膠加工廠,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江昭純、黃宛莉(見90偵1548號卷4第41頁、第143頁:證明陳琮瑛、吳麗容等均未曾任職於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陳東明(見90偵1548號卷4第382頁:證明林威辰雖曾任職於鈺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朱鐘金(原名朱鍾碧,見90偵1548號卷4第238頁反面、第301 頁反面:證明王美鳳雖曾任職於元盛交通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廖利硃(見90偵1548號卷2第308頁:證明賴坤旺雖曾任職於慶鳳企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張彩虹(見90偵緝 648號卷:證明賴玉花未曾任職於瑪格麗特花藝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王文評(見90偵緝692 號卷:證明黃景遊雖曾任職於立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梁甘月女、梁恆仁(見90偵1548號卷2第304 頁、卷4第44頁:證明周進楠雖曾任職於上大起重工程行,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簡誠傑(見91偵緝221 號卷:證明陳俊魁未曾任職於北海廣告企業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羅添丁(見90偵1548號卷6 第42頁:證明蘇義田雖曾任職於鋮暘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吳文彬、周金枝(見90偵1548號卷5第147頁、第149頁、90偵緝704號卷:證明陳守隆、顏錫泉所持如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劉金龍(見90偵1548號卷4第263頁反面:證明李連歡雖曾任職於吉時達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蔡素玉(見90偵1548號卷4 第96頁反面、第144頁反面、第145頁反面:證明鄧士浩未曾任職於進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王元材、王伶文(見90偵1548號卷2 第307頁、第308頁:證明侯天銘雖曾任職於允揚實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王陽平(見90偵1548號卷2第305頁:證明彭力政雖曾任職於弘洋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證人翁慧雯(見90偵1548號卷2第306頁:證明廖榮妹雖曾任職於久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惟附表所示文書係偽造不實)、證人青志昌(見91偵緝410 號卷:證明江惠祺未曾任職於康鼎通訊有限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均係偽造不實)等之證詞可稽。至證人林鴻池原陳稱黃長成、黃木貴、謝春泉、孟國群、王柏堂、林春堂、蕭坤城、郭照蘭等人均曾在名潔公司任職,附表所示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等均是被告卯○○向其索取,伊同意出具,且內容均為真實云云(見90偵1548號卷1 第180頁、卷3第138 頁),復翻異其詞而稱黃長成等人均未曾在名潔公司任職,上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均非伊同意開出等語(見90偵1548號卷3第404頁反面、卷5第51頁反面以下、第104頁以下),查黃長成等人亦供稱其均未曾任職於名潔公司等情,應認黃長成等人確均未任職於名潔公司,附表所示文書內容應係不實。至於證人艾東生(台灣兆偉黃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克良(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文志(富揚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政輝(緯錩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基全(大晟紙器有限公司負責人)、土田浩二(日商本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長騰(瑄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連丁(皇冠西服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田中(龍祥拉鍊有限公司負責人)、魏錦梅(建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建興(璟琠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經原審合法傳喚雖未到庭,復拘提無著,惟經調閱上開各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參見89偵8305號卷3 第410至413頁「台灣兆偉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同上卷4第201頁「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同上卷3 第401至406頁「富揚企業有限公司」、同上卷4 第33至36頁「緯錩實業有限公司」、90偵1548號卷6 第365至370頁「大晟紙器有限公司」、同上卷6 第245至250頁「日商本福股份有限公司」、同上號卷4第197頁「皇冠有限西服公司」、同上卷6 第357至364頁「龍祥拉鍊有限公司」、90偵1548號卷4第375頁「建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89偵8305號卷4第196頁「璟琠國際有限公司」),其上所載之各該公司大小章印文,經肉眼觀之,核與上開相關被告如附表第㈣項辦理貸款所提出之文書上公司大小章印文並非相同,尚難認該文書係經由各該公司行號負責人製作或授權他人出具之文書,且其上所載內容均屬不實,應認其均係偽造之文書。另邱碧勇貸款所備之文書內容載稱其任職於桃園地區之「陳呈峰外科診所」,惟桃園縣並未有上開診所之登記(見89偵8305號卷4第157頁桃園縣衛生局函),顯見附表所示該文書均係無製作權限人製作之偽造不實文書。 又勞工保險局書函足以證明陳雲洲、李憲正未曾在元邦公司投保勞保,簡淑娟自83年至86年均在第一塑膠公司投保勞保,陳守隆未曾在慶億公司投保勞保,可認其並未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投保勞工保險(見90偵1548號卷5 第249頁、第251頁、第252頁、第255頁)。參以李憲正亦自承未曾任職於元邦公司(見90偵緝769 號卷);陳雲洲自承86年間並未任職於元邦公司(見90偵1548號卷1第134頁);證人吳文彬證述陳守隆未曾任職於慶億公司(見90偵1548卷5頁147)等情,亦足證明附表所示李憲正、陳雲洲、陳守隆貸款當時並未在附表所示公司任職,其所行使之文書內容均係不實。 又國稅局函(見90偵1548號卷5 第173至179頁:證明林東昇86年在德鴻公司年所得僅30萬元;同上偵卷5第190頁:證明陳雲洲於86年並未領有元邦公司所給付之任何薪資;同上偵卷5第193頁:證明鄧鳳珠86年在摩托羅拉公司年所得僅41萬餘元;同上偵卷5第197頁:證明李憲正於86年並未領有元邦公司所給付之任何薪資;同上偵卷5第203頁:證明王文福於87年、88年均並未領有高登立公司所給付之任何薪資;同上偵卷5 第182頁、第186頁:證明陳燕如於86年在甜甜屋公司年所得僅15萬元,87年則均並未領有甜甜屋公司所給付之任何薪資;同上偵卷5第217頁:證明吳金虎於86年並未領有皇冠公司所給付之任何薪資;同上偵卷5第218頁:證明簡淑娟於86年在第一塑膠公司年所得僅21萬餘元;同上偵卷5第222頁:證明林威辰於86年在鈺霖公司年所得僅31萬餘元;同上偵卷5第225頁:證明賴坤旺於86年在慶鳳公司年所得僅11萬餘元;同上偵卷5第229頁:證明李連歡於86年在吉時達公司年所得僅36萬餘元;同上偵卷5第233頁:證明陳守隆於86年並未領有慶億公司所給付之任何薪資;同上偵卷5第236頁:證明游祥全於86年在龍祥公司年所得僅約46萬餘元;同上偵卷5第238頁:證明侯天銘於88年在允揚公司年所得僅約24萬元;同上偵卷5第243頁:證明廖榮妹於86年在久允公司年所得僅約15萬元)均證明上開貸款人等或未曾任職於附表所示各該公司,或雖有任職於該公司行號,惟實際薪資額均未達附表所示其提出申辦貸款之扣繳憑單上所載之薪資額,足認其於附表第㈣項所示扣繳憑單上所載之薪資額均係不實。 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被告庚○○聲請傳喚之證人己○○固到庭證稱:是透過國聯公司貸款,伊是朋友介紹的,因為當時欠地下錢莊錢,故透過不認識之人向國聯公司貸款,未見過被告庚○○,肯定帶伊去貸款的確實不是被告庚○○等語,惟與其前於原審所證:係被告庚○○帶伊到遠東銀行對保,其並提供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等語,前後顯相矛盾,實難據為有利於被告庚○○之證明。況證人王文鈴(原名甲○○)於前審審理中則稱:伊跟遠東銀行辦理貸款,是透過一家仲介公司幫忙,其中有個職員壬○○介紹伊到臺北給一位高先生,所有的資料都是他們幫伊處理的,伊只負責簽名,高先生就是庭上之被告庚○○,他只有載伊去一家做皮件的公司和汐止遠東銀行等語。證人廖啟生亦於前審到庭證稱:伊透過第三人向遠東銀行辦理貸款,都是伊弟寅○○(原名廖鴻生)處理,寅○○要伊出名辦理貸款,他帶伊去貸款,當時誰幫伊向遠銀辦理貸款,已沒有印象,每次寅○○都說是高大哥帶他去,伊不知道高大哥的姓名,但對於庭上之被告庚○○還有印象,都是他帶伊去的,貸款過程去過三重、銀行,其他沒有印象,庚○○帶伊到銀行對保、簽名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前審審理筆錄)。均足認被告庚○○係在國聯公司帶貸款之人去該安排虛偽任職之公司及至遠東銀行辦對保之人,甚屬明確。是被告庚○○再於本院申請證人己○○、王文玲及甲○○到庭作證,亦應認並無必要。 又被告庚○○聲請傳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固到庭證稱:是伊兄要伊出面幫忙貸款,故帶伊去認識被告庚○○,被告庚○○給伊劉冠伶之地址,由劉冠伶帶伊去遠東銀行辦貸款等語,惟查,證人丙○○前於偵查中係證稱:伊向遠東銀行借60萬元,是庚○○代辦的,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均不實在,是庚○○提出的,他說要照寫,錢才貸得下來等語(90偵1548卷1 第258頁背面至第259頁背面),前後顯相矛盾,實難據為有利於被告庚○○之證明。況證人寅○○(原名廖鴻生)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是國聯公司小姐做好,庚○○再拿給伊,是伊要廖啟生填寫不實資料,因庚○○說這樣寫才能貸到款等語,又證人曾議緯即子○○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證稱:伊是壬○○介紹給庚○○,由庚○○帶伊去辦貸款,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好像是庚○○交給伊,銀行查證時,則是庚○○拿一張紙,要伊照著說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審理筆錄),尤足認被告庚○○係在國聯公司參與其向遠東銀行詐貸之流程。至於被告庚○○另聲請之證人丁○○雖於本院到庭證稱:伊是在林鼎大廈當守衛時認識被告庚○○,但不記得如何認識壬○○,亦不知道壬○○如何認識庚○○,就戴俊源則不認識等語,亦有本院審理筆錄可稽,依其所證,並不能證明係因證人丁○○之介紹,被告庚○○始認識壬○○及戴俊源。又被告庚○○另聲請調查證人丑○○、辛○○、乙○○、戊○○等,欲證明其並非國聯公司人員,並非以詐欺為常業云云,實則,被告庚○○確為國聯公司之人員,經常帶詐貸之人辦理銀行對保,或應付銀行徵信查證,或交付偽造之貸款文件等情,均如前述,證人卯○○亦已陳稱:88年3 月戴俊源有撥款給庚○○,多少及用途不知道,這時庚○○已搬到竹圍與戴俊源同住等語,被告庚○○亦自承戴俊源承諾每月給伊固定薪水5 萬元等語,已足認被告庚○○係國聯公司人員,並以詐欺為常業,縱其聲請之前揭4 位證人均證稱未於國聯公司見到庚○○,亦難據為被告庚○○並無常業詐欺之認定,應認該證人已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綜上,被告癸○○身為國聯公司會計,明知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並未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又以偽造如附表第㈣項所示文件,與戴俊源等人共同向遠銀詐取信用貸款;已足認其係以詐欺為常業。又被告庚○○於偵查中既已承認知道介紹的人大都是人頭,也知道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是偽造,又自88年初起88年6 月間從事介紹人頭的工作,且戴俊源同意每個月付其5 萬元之薪資,工作時間長達半年,雖其辯稱另有其他工作,亦足徵庚○○係以詐欺為常業,所辯亦不足採信。其2人所犯常業詐欺等罪之事證明確,犯行已堪認定。 參、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於原審業坦承其自己詐貸犯行,惟否認有連續或常業詐欺犯行,並辯稱:雖有介紹別人到國聯辦貸款,只是單純介紹,從未參與其過程之任何行為,僅於事後從庚○○處取得些許介紹費及車馬費,原判決判太重云云。經查:被告壬○○除自己詐貸外,另供承介紹並夥同甲○○、廖啟生、寅○○、戊○○、曾議緯、吳英哲、邵金樟、陳文華、劉志強、邵秀玉等分別至國聯公司,與戴俊源等人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等向遠東銀行詐貸等犯行,亦據告訴代理人指述甚明(參見89偵8305號卷3 第45頁以下、90偵1548號卷4第323頁以下),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職員邱福祥於偵查及原審證稱貸款須備文件及徵信、對保程序等情相符;又有證人張逢福於偵查及原審證言可參,並與共犯癸○○、卯○○、庚○○、甲○○、廖啟生、寅○○、戊○○、曾議緯、吳英哲、邵金樟等人於偵查、原審或本院審理時供述相符,且有被告壬○○及共犯甲○○等人親自填寫不實之徵信調查表、偽造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影本、遠東銀行汐止分行客戶攤還收息紀錄查詢表附卷可參。被告既明知自己係以不實之文件詐貸得手,又介紹他人以同一手法詐貸並收取佣金,已足認其與共犯甲○○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並非單純介紹貸款而已。另查刑法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而被告壬○○僅於自己詐貸後,在87年底至88年5 月間介紹10人左右,以同一方式向遠銀汐止分行詐貸,其僅收取每人百分之2 之佣金,所得約10多萬元,尚屬有限,又被告壬○○並非國聯公司職員,亦據共犯癸○○、卯○○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是檢察官認被告係以詐欺為常業,尚屬誤會,併此敘明。綜上,應認被告壬○○連續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事證明確,其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部分: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 日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而為有利被告之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依修正後刑法,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特種文書與常業詐欺取財部分,則均須分論併罰,相較修正前刑法依連續犯之規定僅論以一罪,或依牽連犯僅從一重罪處斷,自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有利。另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前,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刪除,若將被告所犯之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刑自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較有利於被告。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應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有利。至於有關易科罰金(包括其折算標準)之修正,乃相當於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故如行為後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有所變更者,雖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惟其屬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之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 元,最低為銀元100元,換算為新台幣後,最高為新台幣900元,最低為新台幣300元折算1日。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亦以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對被告有利。 二、核被告癸○○、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1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5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5條及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普通詐欺取財罪。按在職證明書係關於服務之證書,屬刑法第212 條所稱之特種文書;而勞工保險卡係公文書,原起訴檢察官於起訴書上均誤載為私文書,因而誤認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雖有未洽,惟原審蒞庭之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及所提出之論告書上均已更正為屬於特種文書或公文書,並已更正此部分論罪科刑之法條,認應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或行使偽造公文書處斷,應就更正後之論罪科刑法條予以審究,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又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交易事項發生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所得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應依法填發免扣繳憑單或開具扣繳憑單之規定,旨在使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以利稅捐之核課不同。從而,扣繳憑單係扣繳義務人交付納稅義務人憑以申報所得之證明文件,乃屬私文書之一種,並非商業會計法上之會計憑證,原起訴書認其屬會計憑證,亦有誤會,惟於原審審理時檢察官已予更正,爰就更正後之法條審究,亦無庸變更法條,併予說明。又被告壬○○並非國聯公司職員,非以詐欺為常業,業如前述,起訴書認其係犯常業詐欺罪,尚有未洽,惟其與普通詐欺間,基礎事實尚屬同一,應由法院變更法條審理之,併此敘明。 三、被告癸○○、庚○○與戴俊源、劉冠伶、卯○○、「梁明照」、「陳先生」等人就上開常業詐欺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分別與壬○○、許玉華、林鴻池、李成傑、陳子修、劉昌陽、陳世華、多台生、王明章、許峻嘉、郭文良、黃長成、何奇修、黃文雄、郭正忠、鄭景升、危彩旋、楊慶魁、蕭佩怡、游開晴、李登順、陳秀霞、簡義芳、劉玉嬉、鄒秀月、林威廷、劉志源、林淑娟、蕭成盾、賴玉鳳、陳新發、胡美玲、陳俊英、賴梅香、蔡豐義、王世賢、陳寶郎、陳一瑄、鍾玉英、米長忠、乙○○、廖啟生、寅○○、陳清賢、甲○○、辛○○、劉秋菊、邱碧勇、韓玉蘭、翁祖德、劉志強、陳武才、衛政華、朱王文、高曀珮、丙○○、游木明、黃文海、施進坤、歐陽琦、鍾森琪、游秀玲、張彩瑄、王財宇、王春發、陳茹芬、李偉饒、子○○、陳雲洲、蔡東憲、曹廣慶、林正宗、戊○○、邵秀玉、林吉隆、吳嘉松、劉瑋益、李欽雄、邵金樟、陳淑華、林崑茂、洪秋添、林西進、邱慶安、留榮懋、張美蓮、黏居才、柯坤龍、林甲壹、張序彥、吳明治、林連芳、賴泳佑、謝春泉、王柏堂、林春堂、仲躋敬、楊坤全、丑○○、呂志剛、王調漢、陳火泉、黃素娟、邱瓊瑛、詹詠棋、葉紫根、紀朝昌、王淑敏、陳淑珍、王文福、陳建文、陳燕如、莊芝熒、朱豊慶、翁大偉、駱雲蘭、羅文子、潘進榮、宋明崇、張美心、吳金虎、簡淑娟、吳麗容、林威辰、王美鳳、賴坤旺、黃景遊、周進楠、陳俊魁、蘇義田、顏錫泉、李連歡、鄧士浩、陳守隆、游祥全、侯天銘、陳玥蓮、林忠政、彭力政、廖榮妹、莊淑暖、江惠祺、陸明威、孫雅蘭等人分別就其個別之詐欺取財等犯行間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又分別與同意提供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許玉華、林鴻池、林增祿、黃建參等人間,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壬○○除自己詐貸部分外,另參與戊○○等多人詐貸犯行,亦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癸○○、庚○○此部分之普通詐欺取財罪,應與前揭常業詐欺取財犯行包括論以一常業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又被告與戴俊源等人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師傅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大小章及統一發票專用章等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又其偽造印章、印文之犯行,為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應不另論罪,此事實於起訴書已有記載,法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癸○○、庚○○分別偽造公文書、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特種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私文書,或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或以一行為同時行使數個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各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論處。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時間分別緊接,方法各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公文書或連續行使私文書或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癸○○、庚○○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或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或連續行使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常業詐欺取財罪等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被告壬○○分別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特種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行使偽造之私文書及特種文書,或以一行為同時行使數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論處。又其前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壬○○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連續詐欺取財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原審對被告庚○○、癸○○、壬○○等3人據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認被告壬○○基於與被告癸○○、庚○○等人共同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7年12月間起至88年5 月間止,連續介紹戊○○等急須用錢之人,共同向遠銀汐止分行詐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係共同正犯。然被告癸○○、庚○○係成立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與壬○○所犯普通詐欺間,並不成立共同正犯,是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尚有未當。㈡原審既就壬○○部分變更常業詐欺罪之起訴法條,但漏未說明其應變更起訴法條,亦未引用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為依據,尚有違誤。㈢另原判決理由說明被告癸○○、庚○○所為,係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之公文書、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特種文書之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而未從中擇一重論處罪刑,併有可議。㈣被告壬○○犯行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原審未及減刑適用,亦屬未洽。查被告癸○○、庚○○、壬○○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或辯稱量刑過重云云,固難認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未當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癸○○、庚○○不思正當之職,竟與戴俊源等共同籌組詐騙集團,利用開設國聯公司之名義,與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偽造文件虛增信用而向銀行詐辦貸款,詐騙近億元鉅款,危害社會金融秩序甚鉅,惡性重大,惟其個人獲利尚屬不多、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及被告壬○○除本人詐貸外,另介紹他人行使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貸,犯後於原審尚能坦承犯行,及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有期徒刑。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雖均在96年4 月24日前,惟僅被告壬○○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應依法減刑2 分之1,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餘2 人依前揭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則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六、被告癸○○等人係以行使如附表第㈣項所示之偽造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第三聯影本及正本、勞工保險卡影本等申辦貸款,然均經交付遠東銀行汐止分行,已非被告所有,固無從宣告沒收。惟偽造如附表第㈤項及第㈥項所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並未扣案也查無滅失之證據,而如附表第㈣項所示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上如附表第㈤項及第㈥項所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另偽造如附表之勞工保險卡正本3 份,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已滅失,此係林東昇、張雅君、王美鳳等3 人與被告癸○○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乙、不受理部分(被告卯○○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夥同戴俊源等人,自87年3 月起至88年6 月止,共組詐騙集團,以國聯公司為名,召募江惠祺等貸款關係人申辦信用貸款,其捏稱不實之公司行號名稱、薪資、職稱及到職日期,偽造或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或扣繳憑單等文件,虛增信用而持向遠東銀行汐止分行行使詐貸,致使該行准其貸款,因認其涉有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40條及第211條、第212條 (已據檢察官於原審補正)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卯○○業於96年10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第116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卯○○被訴前開常業詐欺等案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及被告卯○○提起上訴部分,雖已無審酌論斷之必要,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卯○○已死亡之事實,即有未洽,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該部分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丙、被告壬○○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300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 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金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月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中華民國刑法(舊92.06.25以前)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㈠詐欺等│㈡申貸金額│㈢申貸日期│㈣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文件 │㈤偽造之印文、印章(被告癸○○、│㈥被告壬○○應│㈦備註 │ │ │共同正犯│(新台幣)│ │ │庚○○應連帶沒收部分) │連帶沒收之偽造│ │ │ │姓名 │ │ │ │ │印文、印章 │ │ ├──┼────┼─────┼─────┼────────────────┼────────────────┼───────┼─────┤ │1 │壬○○ │700,000元 │87年9月22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2 │李成傑 │700,000元 │87年9月16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3 │陳子修 │700,000元 │87年10月7 │文謙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文謙股份有限公司及羅宏正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4 │劉昌陽 │500,000元 │87年8月12 │台祖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台祖企業有限公司及謝德恭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5 │陳世華 │600,000元 │87年11月5 │台灣兆偉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台灣兆偉黃金股份有限公司及艾東生│ │ │ │ │ │ │日 │書、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6 │多台生 │500,000元 │87年8月12 │台灣柯美特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台灣柯美特股份有限公司及曹張靜鳳│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7 │王明章 │600,000元 │87年9月11 │玉山鋼鋁工程行在職證明書、86年度│玉山鋼鋁工程行及鄭玉林印章各1枚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8 │許峻嘉 │800,000元 │87年6月20 │名技髮廊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扣│名技髮廊及王昆郎印章各1枚、印文 │ │ │ │ │ │ │日 │繳憑單各1份 │各2枚 │ │ │ ├──┼────┼─────┼─────┼────────────────┼────────────────┼───────┼─────┤ │9 │郭文良 │800,000元 │87年6月20 │名技髮廊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扣│名技髮廊及王昆郎印章各1枚、印文 │ │ │ │ │ │ │日 │繳憑單各1份 │各2枚 │ │ │ ├──┼────┼─────┼─────┼────────────────┼────────────────┼───────┼─────┤ │10 │黃長成 │500,000元 │88年1月12 │名傑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1 │黃木貴 │600,000元 │88年1月12 │名傑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2 │何奇修 │700,000元 │87年9月15 │佑利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佑利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發票│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劉沈光印│ │ │ │ │ │ │ │ │章1枚、印文2枚 │ │ │ ├──┼────┼─────┼─────┼────────────────┼────────────────┼───────┼─────┤ │13 │黃文雄 │600,000元 │87年8月10 │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克│ │ │ │ │ │ │日 │明書、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良印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4 │郭正忠 │400,000元 │87年8月13 │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克│ │ │ │ │ │ │日 │明書、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良印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5 │鄭景升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6 │危彩旋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7 │楊慶魁 │500,000 元│87年12月16│皇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皇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發票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葉玉│ │ │ │ │ │ │ │ │煙印章1枚、印文2枚 │ │ │ ├──┼────┼─────┼─────┼────────────────┼────────────────┼───────┼─────┤ │18 │蕭佩怡 │500,000 元│87年12月11│泰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泰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許金城│ │ │ │ │ │ │日 │書、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9 │游開晴 │600,000元 │88年3月23 │茗熙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茗熙實業有限公司、戴元印章各1枚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20 │李登順 │800,000元 │87年5月6日│高第家具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高第家具有限公司、朱瑞賢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21 │陳秀霞 │600,000元 │88年2月4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22 │簡義芳 │600,000元 │88年2月11 │捷可金屬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捷可金屬有限公司、鄭謙裕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23 │劉玉嬉 │800,000元 │87年6月3日│甜甜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24 │鄒秀月 │500,000元 │87年10月12│富揚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富揚企業有限公司、林文志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25 │林威廷 │500,000元 │87年10月12│富揚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富揚企業有限公司、林文志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26 │劉志源 │500,000元 │87年6月22 │登少姿髮型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登少姿髮型公司、許景然印章各1枚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27 │林淑娟 │500,000元 │87年6月22 │登少姿髮型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登少姿髮型公司、許景然印章各1枚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28 │蕭成盾 │600,000元 │87年8月21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錫瑞印章│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29 │賴玉鳳 │400,000元 │87年11月26│溢弘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溢弘企業有限公司、曾朝輝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30 │陳新發 │600,000元 │87年9月9日│僑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僑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蕭溪壽印章│ │ │ │ │ │ │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31 │胡美玲 │500,000元 │87年12月4 │賓客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在職證明書│賓客有限公司、張華正印章各1枚、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32 │陳俊英 │800,000元 │87年6月2日│賓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賓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仲耀印章│ │ │ │ │ │ │ │86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33 │賴梅香 │700,000元 │87年9月19 │銀捷運通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銀捷運通有限公司、熊國嘉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34 │蔡豐義 │600,000元 │88年5月6日│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光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35 │王世賢 │600,000元 │87年10月22│豐裕貨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豐裕貨運有限公司、蕭范阿環印章各│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36 │劉詠儀 │750,000元 │87年9月16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37 │陳寶郎 │700,000元 │87年10月13│帛大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帛大有限公司、廖阿菜印章各1枚、 │ │ │ │ │ │ │日 │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38 │陳一瑄 │400,000元 │88年1月29 │金吉祥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 │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39 │鍾玉英 │600,000元 │88年4月8日│奕茗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奕茗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存和印│ │ │ │ │ │ │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40 │米長忠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41 │乙○○ │600,000元 │88年4月17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42 │廖啟生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同左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43 │陳清賢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44 │張瑞容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45 │甲○○ │500,000元 │88年3月17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同左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46 │辛○○ │600,000元 │88年3月18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47 │劉秋菊 │6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48 │邱碧勇 │800,000元 │87年5月6日│陳呈峰外科診所在職證明書、86年度│陳呈峰外科診所、陳呈峰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49 │韓玉蘭 │800,000元 │87年5月8日│概念髮廊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扣│ │ │ │ │ │ │ │ │繳憑單各1份 │ │ │ │ ├──┼────┼─────┼─────┼────────────────┼────────────────┼───────┼─────┤ │50 │翁祖德 │400,000元 │87年7月22 │登少姿髮型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登少姿髮型公司、許景然印章各1枚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51 │劉志強 │600,000元 │88年5月6日│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光印章各1 │同左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52 │陳武才 │600,000元 │88年5月18 │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徐敬文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53 │衛政華 │600,000元 │88年5月18 │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徐敬文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54 │朱王文 │600,000元 │88年5月18 │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徐敬文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55 │歐正茂 │600,000元 │87年11月4 │豐裕貨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豐裕貨運有限公司、蕭范阿環印章各│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56 │高曀珮 │600,000元 │87年6月2日│概念髮廊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扣│ │ │ │ │ │ │ │ │繳憑單各1份 │ │ │ │ ├──┼────┼─────┼─────┼────────────────┼────────────────┼───────┼─────┤ │57 │丙○○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58 │游木明 │800,000元 │87年5月8日│蔣曉明婦產科診所在職證明書、86年│蔣曉明婦產科診所、蔣曉明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59 │黃文海 │600,000元 │87年11月9 │富揚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富揚企業有限公司、林文志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60 │施進坤 │800,000元 │87年5月6日│高第家具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高第家具有限公司不同印章、印文各│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朱瑞賢印章1枚、印文2枚 │ │ │ ├──┼────┼─────┼─────┼────────────────┼────────────────┼───────┼─────┤ │61 │歐陽琦 │300,000元 │88年1月29 │麒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麒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黃則揚印│ │ │ │ │ │ │日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62 │鍾森琪 │500,000元 │87年8月18 │怡味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怡味企業有限公司、羅文清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63 │游秀玲 │500,000元 │87年8月14 │家王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家王企業有限公司、康文昌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64 │張彩瑄 │400,000元 │87年3月20 │大晟紙器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大晟紙器有限公司、楊基全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65 │王財宇 │500,000元 │87年10月2 │宜格實業有限公司86年度薪資扣繳憑│宜格實業有限公司、李昌隆印章各1 │ │ │ │ │ │ │日 │單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66 │王春發 │600,000元 │87年8月4日│仟祥電器行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仟祥電器行印章1枚、印文2枚,陳林│ │ │ │ │ │ │ │扣繳憑單各1份 │月嬌不同印章、印文各1枚 │ │ │ ├──┼────┼─────┼─────┼────────────────┼────────────────┼───────┼─────┤ │67 │陳茹芬 │600,000元 │87年12月24│萬益汽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萬益汽車有限公司、呂振發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68 │李偉饒 │600,000元 │87年11月13│豐裕貨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豐裕貨運有限公司、蕭范阿環印章各│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69 │林東昇即│500,000元 │87年4月7日│德鴻貿易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卡、86年│德鴻貿易有限公司、李潘娟娟印章、│ │ │ │ │林東星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1枚 │ │ │ ├──┼────┼─────┼─────┼────────────────┼────────────────┼───────┼─────┤ │70 │子○○即│600,000元 │87年8月6日│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青松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克│同左 │ │ │ │曾議緯 │ │ │明書、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良印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71 │己○○ │600,000元 │88年4月8日│奕茗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奕茗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存和印│ │ │ │ │ │ │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72 │陳雲洲 │600,000元 │87年11月20│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73 │張雅君 │300,000元 │87年4月3日│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卡、│富群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嘉印章│ │ │ │ │ │ │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1枚 │ │ │ ├──┼────┼─────┼─────┼────────────────┼────────────────┼───────┼─────┤ │74 │孫蘭雅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75 │蔡東憲 │500,000元 │88年3月17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76 │許玉華 │800,000元 │87年9月16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77 │曹廣慶 │500,000元 │87年4月3日│概念髮廊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扣│ │ │ │ │ │ │ │ │繳憑單各1份 │ │ │ │ ├──┼────┼─────┼─────┼────────────────┼────────────────┼───────┼─────┤ │78 │林正宗 │800,000元 │87年6月2日│概念髮廊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扣│ │ │ │ │ │ │ │ │繳憑單各1份 │ │ │ │ ├──┼────┼─────┼─────┼────────────────┼────────────────┼───────┼─────┤ │79 │戊○○ │600,000元 │88年5月6日│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光印章各1 │同左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80 │邵秀玉 │600,000元 │88年5月6日│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光印章各1 │同左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81 │林吉隆 │600,000元 │88年5月6日│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光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82 │吳嘉松 │600,000元 │88年5月6日│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光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83 │劉瑋益 │600,000元 │87年11月24│日商本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日商本福股份有限公司、土田浩二印│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84 │張逢財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85 │李欽雄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86 │邵金樟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同左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87 │陳淑華 │600,000元 │88年4月17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88 │林崑茂 │600,000元 │88年4月17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89 │洪秋添 │600,000元 │88年4月17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90 │林西進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91 │邱慶安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92 │留榮懋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93 │蔡明清 │600,000元 │87年12月24│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94 │陳宏銘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95 │張美蓮 │600,000元 │87年11月9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96 │粘居才 │700,000元 │87年10月3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97 │柯坤龍 │600,000元 │87年9月10 │坤懋服裝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坤懋服裝有限公司、陳阿葉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98 │陳金章 │600,000元 │87年9月10 │坤懋服裝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坤懋服裝有限公司、陳阿葉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99 │林甲壹 │500,000元 │88年3月19 │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 │ │ │ │ │ │日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發票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陳長│ │ │ │ │ │ │ │ │騰印章、印文1枚 │ │ │ ├──┼────┼─────┼─────┼────────────────┼────────────────┼───────┼─────┤ │100 │張序彥 │ │ │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 │擔任林甲壹│ │ │ │ │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發票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陳長│ │貸款保證人│ │ │ │ │ │ │騰印章、印文1枚 │ │ │ ├──┼────┼─────┼─────┼────────────────┼────────────────┼───────┼─────┤ │101 │吳明治 │500,000元 │88年3月22 │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 │ │ │ │ │ │日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發票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陳長│ │ │ │ │ │ │ │ │騰印章、印文1枚 │ │ │ ├──┼────┼─────┼─────┼────────────────┼────────────────┼───────┼─────┤ │102 │林連芳 │600,000元 │88年4月8日│奕茗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奕茗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存和印│ │ │ │ │ │ │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03 │賴泳佑 │600,000元 │88年5月18 │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礎立股份有限公司、徐敬文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04 │謝春泉 │500,000元 │88年1月12 │名潔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05 │王柏堂 │500,000元 │88年1月12 │名潔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06 │林春堂 │600,000元 │88年1月12 │名潔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07 │仲躋敬 │600,000元 │88年4月1日│旭東營造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旭東營造有限公司、石國樑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08 │林慶煌 │600,000元 │88年4月1日│旭東營造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旭東營造有限公司、石國樑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09 │楊坤全 │600,000元 │88年4月1日│旭東營造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旭東營造有限公司、石國樑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10 │丑○○ │800,000元 │87年5月8日│蔣曉明婦產科診所在職證明書、86年│蔣曉明婦產科診所、蔣曉明印章各1 │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11 │呂志剛 │500,000元 │88年3月18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12 │王調漢 │600,000元 │88年3月18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13 │陳火泉 │600,000元 │88年3月17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14 │黃素娟 │500,000元 │88年3月17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15 │邱瓊瑛 │500,000元 │88年3月17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16 │黃義哲 │500,000元 │88年3月18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17 │楊燕雪 │6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18 │詹詠棋 │4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19 │葉紫根 │5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20 │紀朝昌 │5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21 │王淑敏 │5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22 │陳淑珍 │6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23 │王文福 │5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24 │陳建文 │800,000元 │87年6月9日│甜甜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25 │陳燕如 │800,000元 │87年4月24 │甜甜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26 │莊芝熒 │500,000元 │87年6月9日│甜甜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27 │朱豊慶 │800,000元 │87年6月9日│甜甜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28 │翁大偉 │800,000元 │87年6月2日│甜甜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29 │駱雲蘭 │800,000元 │87年6月2日│上興工藝社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1份 │上興工藝社、黃清忠印章、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130 │羅文子 │600,000元 │87年10月20│銀捷運通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銀捷運通有限公司、熊國嘉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31 │孟國山 │400,000元 │87年11月26│溢弘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溢弘企業有限公司、曾朝輝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32 │杜慶文 │500,000元 │87年8月13 │台灣柯美特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台灣柯美特股份有限公司、曹張敬鳳│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33 │潘進榮 │300,000元 │88年1月29 │麒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麒麟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黃則揚印│ │ │ │ │ │ │日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34 │宋明崇 │500,000元 │87年6月16 │怡味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怡味企業有限公司、羅文清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35 │張美心 │500,000元 │87年12月11│喬悅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喬悅企業有限公司、趙富成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36 │吳金虎 │800,000元 │87年5月22 │煌冠西服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煌冠西服有限公司、張連丁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37 │簡淑娟 │600,000元 │87年12月24│第一塑膠加工廠在職證明書、86年度│第一塑膠加工廠印章及印文各2枚、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李玉鳳之印章及印│ │ │ │ │ │ │ │ │文各1枚 │ │ │ ├──┼────┼─────┼─────┼────────────────┼────────────────┼───────┼─────┤ │138 │吳麗容 │800,000元 │87年5月20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文吉不同│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之印章及印文各1枚 │ │ │ ├──┼────┼─────┼─────┼────────────────┼────────────────┼───────┼─────┤ │139 │林威辰 │500,000元 │87年8月18 │鈺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鈺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東明印章│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40 │王美鳳 │300,000元 │87年4月3日│元盛交通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卡、86年│元盛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及│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1枚,朱鍾碧之印章、印文各1│ │ │ │ │ │ │ │ │枚 │ │ │ ├──┼────┼─────┼─────┼────────────────┼────────────────┼───────┼─────┤ │141 │賴坤旺 │500,000元 │87年10月11│慶鳳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慶鳳企業有限公司及焦素珍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42 │黃景遊 │700,000元 │87年8月12 │立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86年度薪資扣│立高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文評印章│ │ │ │ │ │ │日 │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43 │周進楠 │400,000元 │87年8月10 │上大起重工程行在職證明書、86年度│上大起重工程行及梁甘月女印章各1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44 │陳俊魁 │500,000元 │87年4月22 │北海廣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北海廣告有限公司印章1枚、印文2枚│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45 │蘇義田 │600,000元 │88年1月29 │鋮暘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鋮暘有限公司及羅添丁印章各1枚、 │ │ │ │ │ │ │日 │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46 │顏錫泉 │600,000元 │87年9月15 │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吳文彬印章│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47 │李連歡 │500,000元 │87年9月9日│吉時達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吉時達有限公司印章及統一發票專用│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1枚,劉金龍不同之│ │ │ │ │ │ │ │ │印章、印文各1枚 │ │ │ ├──┼────┼─────┼─────┼────────────────┼────────────────┼───────┼─────┤ │148 │鄧士浩 │700,000元 │87年9月10 │進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進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及蔡素玉印章│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49 │陳守隆 │500,000元 │87年9月15 │慶億交通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慶億交通有限公司及吳文彬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50 │游祥全 │400,000元 │88年2月11 │龍祥拉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龍祥拉鍊有限公司印章及及統一發票│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黃田中印│ │ │ │ │ │ │ │ │章1枚、印文2枚 │ │ │ ├──┼────┼─────┼─────┼────────────────┼────────────────┼───────┼─────┤ │151 │侯天銘 │600,000元 │87年7月31 │允揚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允揚實業有限公司、王元財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52 │陳玥蓮 │600,000元 │87年9月9日│建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建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 │ │ │ │ │ │ │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 │ │ │ ├──┼────┼─────┼─────┼────────────────┼────────────────┼───────┼─────┤ │153 │林忠政 │700,000元 │87年9月9日│璟琠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璟琠國際有限公司及劉建興印章、印│ │ │ │ │ │ │ │度延恆企業有限公司薪資扣繳憑單各│文各1枚,延恆企業有限公司及林金 │ │ │ │ │ │ │ │1份 │花印章、印文各1枚 │ │ │ ├──┼────┼─────┼─────┼────────────────┼────────────────┼───────┼─────┤ │154 │彭力政 │700,000元 │87年9月19 │弘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弘洋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印文各1枚,王鵬舉印章1枚、印│ │ │ │ │ │ │ │ │文2枚 │ │ │ ├──┼────┼─────┼─────┼────────────────┼────────────────┼───────┼─────┤ │155 │廖榮妹 │500,000元 │87年12月17│久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久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及張慶森印章│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56 │江惠祺 │600,000元 │88年6月21 │康鼎通訊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康鼎通訊有限公司及青志昌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57 │莊淑暖 │800,000元 │87年5月26 │蔣曉明婦產科診所在職證明書、86年│蔣曉明婦產科診所印章各1枚、印文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2枚 │ │ │ ├──┼────┼─────┼─────┼────────────────┼────────────────┼───────┼─────┤ │158 │林本龍 │600,000元 │87年9月22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59 │白家菱即│600,000元 │87年6月16 │北極冷凍機電行在職證明書、86年度│北極冷凍機電行及陳賜欽印文各2枚 │ │ │ │ │白娜娜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60 │沈建鴻 │500,000元 │87年8月21 │緯昌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緯昌實業有限公司及林政輝印章各1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61 │蘇志堅 │500,000元 │87年3月10 │緯鴻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緯鴻傳播製作有限公司及馮嘉凌之印│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62 │寅○○即│ │ │廖啟生之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及鄭慶祥之印章│同左 │以廖啟生為│ │ │廖鴻生 │ │ │明書、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各1枚、印文各2枚 │ │人頭貸款 │ ├──┼────┼─────┼─────┼────────────────┼────────────────┼───────┼─────┤ │163 │王順忠 │600,000元 │87年12月31│喬悅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喬悅企業有限公司及趙富成之印章各│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 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64 │鄧鳳珠 │400,000元 │88年2月9日│摩托羅拉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摩托羅拉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 │ │ │ │ │ │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及李石松之印章各1枚、印文各1枚│ │ │ ├──┼────┼─────┼─────┼────────────────┼────────────────┼───────┼─────┤ │165 │李憲正 │600,000元 │87年11月9 │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66 │陳文雀 │500,000元 │87年4月21 │概念髮廊在職證明書、86年度薪資扣│ │ │ │ │ │ │ │日 │繳憑單各1份 │ │ │ │ ├──┼────┼─────┼─────┼────────────────┼────────────────┼───────┼─────┤ │167 │陳文華 │600,000元 │88年5月6日│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總立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光印章各1 │同左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68 │陳榮華 │600,000元 │88年4月21 │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威爾氏企業有限公司、鄭慶祥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69 │游仁德 │600,000元 │87年11月20│元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70 │彭建安 │600,000元 │88年3月24 │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瑄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 │ │ │ │ │ │日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發票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陳長│ │ │ │ │ │ │ │ │騰印章、印文1枚 │ │ │ ├──┼────┼─────┼─────┼────────────────┼────────────────┼───────┼─────┤ │171 │孟國群 │500,000元 │88年1月13 │名潔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72 │蕭坤城 │600,000元 │88年1月12 │名潔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73 │郭照蘭 │600,000元 │88年1月12 │名潔實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 │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 │ │ │ ├──┼────┼─────┼─────┼────────────────┼────────────────┼───────┼─────┤ │174 │吳英哲 │600,000元 │88年4月1日│旭東營造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旭東營造有限公司、石國樑印章各1 │同左 │ │ │ │ │ │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枚、印文各2枚 │ │ │ ├──┼────┼─────┼─────┼────────────────┼────────────────┼───────┼─────┤ │175 │鍾志文 │800,000元 │88年5月28 │蔣曉明婦產科診所在職證明書、87年│蔣曉明婦產科診所及蔣曉明不同之印│ │ │ │ │ │ │日 │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印文各1枚 │ │ │ ├──┼────┼─────┼─────┼────────────────┼────────────────┼───────┼─────┤ │176 │賴敏正 │600,000元 │88年3月18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77 │蕭清釧 │600,000元 │88年3月17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78 │李光禎 │600,000元 │88年3月17 │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振升發國際有限公司、王美玲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79 │周建成 │500,000元 │88年2月5日│高登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7年度│高登立有限公司、王登玄印章各1枚 │ │ │ │ │ │ │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80 │洪麗萍 │500,000元 │87年6月22 │登少姿髮型公司在職證明書、86年度│登少姿髮型公司、許景然印章各1枚 │ │ │ │ │ │ │日 │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印文各2枚 │ │ │ ├──┼────┼─────┼─────┼────────────────┼────────────────┼───────┼─────┤ │181 │陳誠邦 │600,000元 │87年12月4 │麥傑特設計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86│麥傑特設計有限公司、陳進東印章各│ │ │ │ │ │ │日 │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1枚、印文各2枚 │ │ │ ├──┼────┼─────┼─────┼────────────────┼────────────────┼───────┼─────┤ │182 │陳琮瑛 │800,000元 │87年5月5日│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文吉之印│ │ │ │ │ │ │ │87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章各1枚、印文各2枚 │ │ │ ├──┼────┼─────┼─────┼────────────────┼────────────────┼───────┼─────┤ │183 │賴玉花 │715,245 元│87年8月19 │瑪格麗特花藝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瑪格麗特花藝有限公司公司章及統一│ │ │ │ │ │ │日 │8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各1份 │發票專用章各1枚、印文各1枚及張彩│ │ │ │ │ │ │ │ │虹印章1枚、印文2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