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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貽男詹駿鴻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1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甲○○部分漏載「累犯」,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甲○○犯本案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判決書第二頁、第二十一頁),惟於主文欄卻未予記載「累犯」,顯係漏載,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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