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沙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甲○○部分漏載「累犯」,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甲○○犯本案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判決書第二頁、第二十一頁),惟於主文欄卻未予記載「累犯」,顯係漏載,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