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鈞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驊盛 48歲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哲聖
- 即被告
- 黃麗珠
-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淵聯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作聖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臺南市○區○○里○○路238巷7號(台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 居臺中市○○○路192之3號4樓
- 李魁炯 男 52歲(民國○○年○月○○日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住臺北市信義區○○○路15巷18號4樓
-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第81頁後應增一頁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第81頁後缺82頁即附表四第一頁壹-01至 08之扣案贓證物清單(詳如附件所示),顯有疏漏,爰依職權裁定補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