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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溫耀源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聘任義務辯護陳志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97年3月2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5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判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被告甲○○處有期徒刑9年、乙○○處有期徒刑9年2月。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2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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