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即被告
- 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聘任義務辯護陳志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97年3月2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5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判決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被告甲○○處有期徒刑9年、乙○○處有期徒刑9年2月。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月2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