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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蔡永昌蘇素娥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第二審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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