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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秀雄許文章謝靜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石山律師

      游涵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6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1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6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謝靜恆

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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