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韻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邱鎮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莊守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石山律師
游涵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6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1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6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