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丁○○ 己○○ 乙○○ 7號11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3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82、1983、2117、 3548 、4191、4561、8734、8735、8736、8812號),及移送併 案審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408號、95年度偵字第3212、3213號、95年度他字第79、167號、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字第6131號、93年度偵字第16857號、94 年度核退偵字第8號、94年度偵字第6741、22449號、95年度他字第3252號、95年度偵字第11968、17681、20791號、95年度偵緝 字第571、804、228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455號、95年度偵緝字第104號、95年度偵字第308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8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1319、1542號、94年度他字第5857號、94年度偵字第18075號、94年度發查字第2154號、94年度偵緝字第341號、95年度偵緝字第2169號、95年度偵字第15449號、95年度他字 第1141、6599號、96年度偵字第18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丙○○、己○○、乙○○、戊○○部分撤銷。 丁○○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己○○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丙○○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乙○○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曹有來(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丙○○、丁○○、己○○及龔之光(另案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等人為牟取暴利,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圖以虛設公司所開立無法兌現之遠期支票,或具有瑕疵無從押匯之信用狀,向不特定廠商詐購貨物,且要求不特定廠商於貨款到期前先行在指定之處所交付貨物,隨即將貨物搬離、變賣後,即逃匿無蹤之假訂貨真詐欺之方式圖利,並恃以維生而為常業;渠等先於93年間,由曹有來委託丙○○經遊民介紹尋得王朝弘(現另由原審法院通緝中)為人頭,經王朝弘同意以其名義,登記為址設基隆市○○區○○街98號1樓成立「綵帝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綵帝公司)之負責人,並招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宋紹軒」、「潘進財」、「周家寶」、「陳先生」、「陳小組」等成年人為員工,均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以綵帝公司之名義,以上揭方式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行為(詳細之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手法、被害物品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曹有來、丙○○、丁○○、己○○及龔之光等人,於綵帝公司詐騙廠商告一段落後,仍不知饜足,復承前共同常業詐欺犯意,並與賴思辰、何維才(現通緝中)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3年底以賴思辰原使用之前揭人頭黎治康名義,登記為址設臺北市○○區○○路1段198巷9號1樓「禾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星公司)之負責人,並委由戊○○提供有瑕疵之信用狀供詐騙不特定廠商之用,再招募乙○○、曾棍要(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伯任」、「李明輝」、「呂孝華」、「王先生」等人為員工,曹有來、丙○○、丁○○、己○○、龔之光、賴思辰、戊○○、乙○○、何維才、曾棍要及前揭不詳姓名之成年共犯即共同基於常業詐欺犯意聯絡,黎治康則係基於幫助常業詐欺之犯意,而以同上手段利用禾星公司之名義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行為(詳細之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手法、被害物品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丁○○、己○○、曹有來、龔之光復承前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曹有來出面購買開天地國際有公司(下稱開天地公司)之執照,並過戶給人頭郭國聯(未據起訴),再由丁○○、己○○及龔之光等人,以開天地公司名義,以先向被害廠商訂購1、2次小額貨品,並如期支付貨款之方法,以騙取被害廠商之信任,嗣再以開天地公司所開立無法兌現之遠期支票,向被害人訂購大量貨物,並要求被害人在跳票日期先行交付貨物,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依約將上開物品送至開天地公司,丁○○等人隨即將貨物搬離變賣後即逃匿無蹤,開天地公司所開立之支票屆期全數跳票,而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常業詐欺取財行為(詳細之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手法、被害物品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賴思辰、丙○○等人明知無大量使用支票之必要,且無能力在短期內支付鉅額票款,亦明知馮建燈(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係以詐騙維生之常業詐欺集團之成員,倘貿然將空白支票提供其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以支票向社會上不特定人詐取財物,竟承前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以丙○○前揭所覓得之人頭黎治康之名義,分別登記為「堅富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縣大里市○○路○段315號,下稱堅富公司)、及前開禾 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並向中華郵政基隆愛三路郵局、華南銀行鶯歌分行、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分別開立帳號 00000000號、戶名堅富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禾星公司及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黎治康支票存款帳戶領用支票後,旋將空白支票及支票印鑑章,以不詳代價出售與馮建燈所屬詐騙集團,馮建燈即在報紙刊登類似「支票供週轉」之廣告內容,將填妥票據應記載事項,或僅已蓋用帳戶印鑑章之空白支票,以每張4,000至5,000元不等之代價,販售與不特定人持以作為支付貨款、清償債務、詐取財物或供作債務擔保之用,而遂行幫助常業詐欺犯行 五、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巷,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丙○○、己○○、乙○○、戊○○等人就上開犯行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於本院審理中亦大致均坦承不諱,互核相符,亦核與各告訴人即被害人或證人潘水火、潘進財、張庚深、李慶祥、龔之光、黎治康、梁芷林、唐金蘭、謝仁忠、許美花、高素貞、鄭碧津、吳祖因、吳順興、黃聖訓、陳麗美、賴思辰、曹有來、江永清、洪一民、黃建銘、李國波、楊勝煌、黃明泉、譚玉明、王陳素真、林金良、黃成源、張淑娟、江忠憲、蔡巧妮陳光輝、廖薏雯、湯哲輝、陳水、吳玟樺、吳漢祥、黃豐隆、王中華、楊淑惠、金瑋、方立陞、張清地、許添貴、簡正宗、李錫昌、吳志中、曾華彥、許宗絃、簡崑旭、謝明雄、曾慶學、吳惠貞、林雅清、錡賢能、沈瑞玉、蔡素月、黃玉麟、姚俊鋒、辛○○、庚○○、湛存道、李翠苓、曾魯、白宇宏、林志勇、林南進、王秋平、黃琼玉、李志豪、王麗鳳、王鳳蝶、陳美玉、莊焙棋、張仁媛、丁阿田、王恭俊、姚俊峰、吳瑞燦、陳映君、賴幸欣、林俊杰、曾慶雪、簡昆德(原名簡崑地)、王建民、余祥雲、丙○○、周冬媚、陳慶雲、唐克文、己○○、壬○○、劉君豪、賴英裕、劉仁楷、蔡秉勳、盧美玉、莊寶德、張國雄、李柏辰、謝進營、王苹菁、林全福、籃美娥、廖志明、趙美霜、鍾婷茜、劉錦福、郭宏原、林信興、鄭俊民、楊文芳、邱星奇、李正富、黃志平、李勵伸、林申東、曾勝國、張月英、李明杰、楊木英、林純如、吳淑華、鄭雅珊、林信宏、陳凰秋、馮建燈、石宗義、林巧雯、賴勇安、詹淑梅、劉秀雄、藍世峰、陳瑟瑟、楊宏平、陳瑞欽、詹佳蕙、高麗珍、蔡祥春、陳明達、陳建仲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或供述相符,並有各相關被害公司之刑事告訴狀影本、綵帝公司訂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綵帝公司簽發中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安泰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綵帝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查詢明細表影本;應收帳款對帳單影本、發票影本、綵帝公司交易往來一覽表影本、綵帝公司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聯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影本、名片影本、帳冊影本、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裝櫃清單影本、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計費單影本、欣運倉儲物流中心位置圖影本、禾星公司訂購單影本、禾星公司名片影本、照片、照片影本、估價單影本、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支票影本、禾星公司訂貨單影本、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訂貨單影本、銷貨明細表影本、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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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5月4日基隆分行95傳字第42號函影本、欣詮拖運行(運輸部拖運明細單)影本、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查詢回覆影本0000000000)、禾星公司簽發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影本、禾星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影本、華南商業銀行鶯歌分行95年4月14日()華鶯存字第20號函1紙及所附禾星公司黎治康於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等資料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偵緝字第571號、第 8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 第992號刑事判決、禾星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在卷可資 佐證。自堪認上訴人即被告丁○○、丙○○、己○○、乙○○、戊○○等人等人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雖上訴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就部分犯行或辯稱:伊僅是幫助而已,伊僅參與原審判決事實四之部分,我只有領薪水而已云云,惟查被告丙○○於95年1月13日警詢中已供稱 :「(有參與禾星公司向廠商詐欺貨足趾之犯罪集團?)有,(犯罪手法為何?)先以小額現金或支票向廠商購貨以取得廠商信任,再開始大量進貨開立期票及信用狀,陸續等大量貨品到手,轉運貨品至其他倉庫藏收,並速將公司搬離,詐騙貨品後再將貨品銷贓變現款,(你扮演何角色?取得何利益?)我扮演點收貨品及記帳,每月25,000元,由賴思辰支付,公司結束後賴思辰給付我230,000元現款... 詐欺集 團的電話均由我提供」等語(見8812偵卷第155至157頁),已足見被告丙○○上開翻異前供之所辯,無可採信;上訴人即被告乙○○、戊○○於本院審理中或辯稱:伊等參與極少部分之犯行云云;惟按刑法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祇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之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713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被告乙○○、戊○○固非參與全部犯行,惟其二人與其他被告就其所參與之部分顯具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則其二人當無解於刑法共犯之責。綜上所述,足見上訴人即被告丙○○、乙○○、戊○○上開部分所辯尚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與本件有關部分之第2條、第28條、第56條、 第340條均業已修正。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 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 結果敘述如下: (一)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 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得論以一罪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之規定,因刑法已修正刪除常業 犯之規定,而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等人有數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等人如適用新法,則應成立數個普通詐欺取財罪,且新法亦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應分論併罰;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仍應以適用舊法論以常業詐欺一罪,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二)查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共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惟被告丁○○、丙○○、己○○、乙○○、戊○○等人既均係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應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 月26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至10倍,其 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之。」,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 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 ;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 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是自以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配合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條提高一百倍之規定,則將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 3000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 被告乙○○、戊○○。 (四)綜上整體比較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處斷。 三、查被告丁○○、丙○○、己○○、乙○○、戊○○等人共同參與前揭詐欺取財行為(事實一、二、三部分),分工合作,手法細密,均堪認係以正犯之意思參與犯罪,分別從事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並均恃之為生;是核前揭被告等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且被告丁○○ 、丙○○、己○○、乙○○、戊○○等人與另被告賴思辰、曹有來、龔之光、及另何維才、曾棍要、自稱「宋紹軒」、「潘進財」、「周家寶」、「陳先生」、「陳小組」、「黃伯任」、「李明輝」、「呂孝華」、「王先生」等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共犯間,就上開常業詐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另就事實四部分之所為,係犯幫助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 丁○○、丙○○、己○○、乙○○、戊○○等人所犯上述常業詐欺犯行之犯行,被告丙○○另就事實四部分之所為幫助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之部分,均應包括在各該 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常業犯罪責之內,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並僅論以實質一罪,附此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丁○○、丙○○、己○○、乙○○、戊○○等人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本案事實四(原判決事實六)部分,被告丙○○與另被告賴思辰係以出售人頭支票帳戶及支票之方式,幫助詐騙維生之常業詐欺集團之成員馮建燈,是被告丙○○與另被告賴思辰此部分係犯幫助常業詐欺之罪,原判決就此部分均未予論述,已有可議;另原判決事實四倒數第三行,就被告等以禾星公司所為詐騙之明細,雖載明「附表編號三㈡、編號六、編號七、編號九、編號十」,原判決事實五最末行,就被告等以開天地公司所為詐騙之明細,雖載明「附表編號四」,惟原判決附表共有七個,原審就各該附表未明確表明究係何者,亦嫌缺漏;另原判決附表三A編號八之被害金額應係190,800元,原判決誤載為19,800元,亦有疏漏;另原判決附表五A編號十六之被害 金額不明,究係有無,原審亦未詳依卷內事證予以認定,亦有不當。被告等上訴意旨或以原審量刑過重,或以僅參與部分犯行云云,並求予撤銷輕判,固非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爰審酌被告等人行為時均正當壯年,不思以正常工作謀求生計,所為前揭常業詐欺取財犯行,長達數年,範圍遍及全國,受害廠商達數十家,詐騙金額甚鉅,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屬可議,所為非但使各受害人損失慘重,求償無門,且已危害吾國商業交易秩序,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實應予重懲,爰再考量本件被告丁○○為此詐欺集團首謀之人(另一首謀賴思辰另行審結),被告己○○、丙○○二人則均為此詐欺集團核心人物,另被告戊○○僅負責提供有瑕疵之信用狀;被告乙○○僅係受僱於禾星公司行詐騙廠商之事,參與期間較短,渠二人涉案情節尚非至深;又被告等人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並詳細陳述犯罪經過,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6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乙○○、戊○○等人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且均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為二分之一。並 就被告乙○○、戊○○2人所處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配合刪除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提高一百倍之規定,則將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提高為以新臺幣 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行為 時之舊法有利於被告乙○○、戊○○。附此敘明。 五、另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22、2323號併案意旨略以:被告己○○為惠陞實業社負責人,另案被告葉天生及郭家富則為惠陞實業社之職員,渠三人明知被告己○○並無經濟資力,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常業犯意聯絡,分別於 (1)91年5月27日、6月25日、7月9日、7月17日、7月24日由被告葉天生向告訴人榮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榮陽公司)購買光纖網路佈線材料各55339、40425、89926、48048、57069、28 829元,其中91 年5月27日及同年6月25日貨款由被告己○○所簽立之發票日為91年7月30日之支票一張 (票號BF0000000 )支付之,其餘貨款則 尚未給付;(2)91年7月19日,由另案被告郭家富向告訴人李麗香購買香皂禮合420組,金額15200 0元,交付己○○所簽發之發票日為91年7月30日之支票一張 (票號BH0000000), 以支付貨款;(3)由一位自稱惠陞實業社經理之人於91年7月23日向告訴人盧清溪訂購6條輪胎,計價37200元,交付由被告己○○所簽立發票日為91年7月31日之支票一張 (票號 BH0000000),以支付貨款;(4)91年5月、6月、7月及8月向 告訴人創紅科技有限公司購買電腦週邊耗材計價40010元, 交付由被告己○○所簽立發票日為91年7月31日之支票2張 (票號各為BH0000000及BH0000000),以支付貨款;(5)由另案被告郭家富出面於91年5月27日及同年6月6日向告訴人吳尚 卿購買投幣式卡拉ok,計價166400元,並交付由被告己○○所簽立發票日為91年7月30日之支票2張 (票號各為 BH0000000及BF0000000),以支付貨款;(6)91年6月10日、 同年7月1日、同年7月24日,向告訴人謝明成購買漁具,前2次貨款計價101110元,交付發票日為91年7月30日及91年8月25日之支票各2張,以支付貨款,第三次貨款66200元,則尚未開立支票;(7)91年7月4日向告訴人興毅國際行銷股份有 限公司購買影印紙200箱,計價12萬元,尚未付款;(8) 91 年5月間,向告訴人蔡富國購買壁虎螺絲,計價166720元, 其中貨款44168元,交付由被告己○○所簽立發票日為91年7月31日之支票一張 (票號:BH0000000),以支付貨款; (9)91年7月15日向告訴人邱陳緞妹購買模具機一台,綑包機一台,計價113925元,交付由被告己○○所簽立發票日為91年8月2日之支票一張 (票號BH0000000),以支付貨款; (10)於91年7月18日向告訴人游素倩購買彩色攝影機8台,自動光圈鏡頭8台,攝影機支架8個、彩色監視器2台,彩色四 分割器2台,三洋錄放影機2台,攝影機保護罩8個,線材400米,價114520元,交付被告己○○所簽立發票日為91 年7月31日之支票一張 (票號:BH0000000),以支付貨款;(11)被告郭家富於91年6月17日、同年7月8日、同年7月24日向告訴人儒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儒碩公司)購買華碩筆記型 電腦4台,聯強桌上型電腦1台,計價331400元,交付由被告己○○所簽發之1個月期之支票,以支付價款,詎支票屆期 經提示不獲兌現,上開告訴人等始知受騙云云。惟查被告己○○此部分所為係與另案被告葉天生及郭家富共同為之,且均係利用任職惠陞實業社之際犯之,其犯罪時間亦均91年間,要與被告己○○本案犯罪之態樣有別,其時間亦有不同,於法尚難認被告己○○此部分犯罪與本案上述犯行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或有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非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不得逕予審究,此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41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7條、第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金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被告等以綵帝公司行騙之明細) ┌──┬───────┬────────┬───────┐ │編號│時 間│地點 及 被害人│詐騙手法及被害│ │ │ │ │物品 │ ├──┼───────┼────────┼───────┤ │一 │93年6月至7月間│彰化縣埔鹽鄉埔港│自稱「宋紹軒」│ │ │ │路49之18號「福益│之人先以現金或│ │ │ │橡膠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橡膠手套),支│ │ │ │路25號「甲○○○│票亦有兌現,取│ │ │ │」 │得信任後即以預│ │ │ │ │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物品,共損失66│ │ │ │ │0,300元 │ ├──┼───────┼────────┼───────┤ │二 │93年6月至8月間│臺北縣新莊市新樹│自稱「宋紹軒」│ │ │ │路315巷26號「全 │之人先以現金或│ │ │ │龍工業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基隆市七堵區實│汽車零配件),│ │ │ │踐路25號「百福倉│支票亦有兌現,│ │ │ │儲」 │取得信任後即以│ │ │ │ │預定跳票日期之│ │ │ │ │支票大量訂貨騙│ │ │ │ │取物品,共損失│ │ │ │ │450,700元 │ ├──┼───────┼────────┼───────┤ │三 │93年6月間 │臺中縣清水鎮菁埔│以預定跳票日期│ │ │ │路83號「慶眾企業│之支票大量訂貨│ │ │ │股份有限公司」、│騙取物品(塑膠│ │ │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網、PVC網), │ │ │ │路25號「甲○○○│共損失66,245元│ │ │ │」 │ │ ├──┼───────┼────────┼───────┤ │四 │93年6月間 │桃園縣楊梅鎮楊湖│自稱「陳先生」│ │ │ │路2段851號「昌榮│之人先以現金或│ │ │ │電線電纜股份有限│支票小額訂貨(│ │ │ │公司」、基隆市七│電線電纜),支│ │ │ │堵區○○路25號「│票亦有兌現,取│ │ │ │甲○○○」 │得信任後即以預│ │ │ │ │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物品,共損失 │ │ │ │ │745,421元 │ ├──┼───────┼────────┼───────┤ │五 │93年8月間 │臺北市○○路28號│先以現金或支票│ │ │ │11樓之2 「方銓貿│小額訂貨(光碟│ │ │ │易有限公司」、基│片及電腦週邊耗│ │ │ │隆市○○區○○路│材),支票亦有│ │ │ │25號「甲○○○」│兌現,取得信任│ │ │ │ │後即以預定跳票│ │ │ │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物品,│ │ │ │ │共損失 │ │ │ │ │1,153,614元 │ ├──┼───────┼────────┼───────┤ │六 │93年6月至8月間│臺北市○○路 108│自稱「宋紹軒」│ │ │ │巷23號「天勵化工│之人先以現金或│ │ │ │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及「三青貿易股│化工原料),支│ │ │ │份有限公司」、基│票亦有兌現,取│ │ │ │隆市○○區○○路│得信任後即以預│ │ │ │25號「甲○○○」│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物品,共損失 │ │ │ │ │1,710,450元 │ ├──┼───────┼────────┼───────┤ │七 │93年7月間 │臺中縣大里市西湖│自稱「潘進財」│ │ │ │路389號「林利童 │之人先以現金或│ │ │ │車有限公司」、基│支票小額訂貨(│ │ │ │隆市○○區○○路│汽車安全座椅)│ │ │ │25號「甲○○○」│,支票亦有兌現│ │ │ │ │,取得信任後即│ │ │ │ │以預定跳票日期│ │ │ │ │之支票大量訂貨│ │ │ │ │騙取物品,共損│ │ │ │ │失139,100元 │ ├──┼───────┼────────┼───────┤ │八 │93年7月間 │基隆市中山區德安│自稱「潘進財」│ │ │ │路2之4號「一元汽│之人以預定跳票│ │ │ │車企業工程行」(│日期之支票大量│ │ │ │登記為鎰祥企業有│訂貨騙取物品(│ │ │ │限公司)、基隆市│潤滑油),共損│ │ │ │七堵區○○街98號│失190,800元 │ │ │ │1樓 │ │ ├──┼───────┼────────┼───────┤ │九 │93年7月間 │臺北縣三重市福華│先以現金或支票│ │ │ │街11號「須天工業│小額訂貨(保溫│ │ │ │有限公司」、基隆│布),支票亦有│ │ │ │市○○區○○路25│兌現,取得信任│ │ │ │號「甲○○○」 │後即以預定跳票│ │ │ │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物品,│ │ │ │ │共損失160,514 │ │ │ │ │元 │ ├──┼───────┼────────┼───────┤ │十 │93年7月間 │臺中市南屯區永鎮│自稱「宋紹軒」│ │ │ │巷9之5號「斯貝克│之人先以支票小│ │ │ │股份有限公司」、│額訂貨(膠帶)│ │ │ │基隆市七堵區福一│,支票亦有兌現│ │ │ │街98號「綵帝公司│,取得信任後即│ │ │ │」 │以預定跳票日期│ │ │ │ │之支票大量訂貨│ │ │ │ │騙取物品,共損│ │ │ │ │失486,582元 │ ├──┼───────┼────────┼───────┤ │十一│93年6月至7月間│基隆市七堵區百一│自稱「陳小姐」│ │ │ │街169、171、173 │及「潘進財」之│ │ │ │號「鳳吳實業有限│人先以現金或支│ │ │ │公司」、基隆市七│票小額訂貨(包│ │ │ │堵區○○街98號「│裝材料),支票│ │ │ │綵帝公司」 │亦有兌現,取得│ │ │ │ │信任後即以預定│ │ │ │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物│ │ │ │ │品,共損失 │ │ │ │ │518,569元 │ ├──┼───────┼────────┼───────┤ │十二│93年7月至8月間│臺北縣三重市光復│自稱「宋紹軒」│ │ │ │路一段82之6號10 │之人先以預定跳│ │ │ │樓「計東企業股份│票日期之支票大│ │ │ │有限公司」、基隆│量訂貨騙取物品│ │ │ │市○○區○○路25│(捆包機及封口│ │ │ │號「甲○○○」 │機),共損失 │ │ │ │ │507,050元 │ ├──┼───────┼────────┼───────┤ │十三│93年7月至8月間│桃園市○○街14巷│自稱「宋紹軒」│ │ │ │56弄12號「巨泓企│之人先以現金或│ │ │ │業有限公司」、基│支票小額訂貨(│ │ │ │隆市○○區○○路│汽車中控鎖),│ │ │ │25號「甲○○○」│支票亦有兌現,│ │ │ │ │取得信任後即以│ │ │ │ │預定跳票日期之│ │ │ │ │支票大量訂貨騙│ │ │ │ │取物品,共損失│ │ │ │ │686,700元 │ ├──┼───────┼────────┼───────┤ │十四│93年8月間 │臺北縣泰山鄉明志│自稱「潘先生」│ │ │ │路1段160號「中正│之人先以現金或│ │ │ │行膠業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基隆市七堵區實│包裝材料),支│ │ │ │踐路25號「百福倉│票亦有兌現,取│ │ │ │儲」 │得信任後即以預│ │ │ │ │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物品,共損失 │ │ │ │ │283,140元 │ ├──┼───────┼────────┼───────┤ │十五│93年8月間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先以現金或支票│ │ │ │街186 號「富沅企│小額訂貨(潤滑│ │ │ │業股份有限公司」│油),支票亦有│ │ │ │、基隆市七堵區福│兌現,取得信任│ │ │ │一街98號「綵帝公│後即以預定跳票│ │ │ │司」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物品,│ │ │ │ │共損失120,200 │ │ │ │ │元 │ ├──┼───────┼────────┼───────┤ │十六│93年8月間 │臺南縣仁德鄉開發│自稱「宋紹軒」│ │ │ │四路「陸達工業股│之人先以現金或│ │ │ │份有限公司」、基│支票小額訂貨(│ │ │ │隆市○○區○○路│汽車來令片),│ │ │ │25號「甲○○○」│支票亦有兌現,│ │ │ │ │取得信任後即以│ │ │ │ │預定跳票日期之│ │ │ │ │支票大量訂貨騙│ │ │ │ │取物品,共損失│ │ │ │ │81,669元 │ ├──┼───────┼────────┼───────┤ │十七│93年8月間 │基隆市信義區正信│先以預定跳票日│ │ │ │路137號之5「弘音│期之支票大量訂│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騙取物品(投│ │ │ │」、基隆市七堵區│幣式伴唱機),│ │ │ │實踐路25號「百福│共損失177,000 │ │ │ │倉儲」 │元 │ ├──┼───────┼────────┼───────┤ │十八│ 93年7月間 │臺北縣新莊市化成│先以現金或支票│ │ │ │路63巷18號「新揚│小額訂貨(汽車│ │ │ │電機實業有限公司│材料),支票亦│ │ │ │」、基隆市七堵區│有兌現,取得信│ │ │ │實踐路25號「百福│任後即以預定跳│ │ │ │倉儲」 │票日期之支票大│ │ │ │ │量訂貨騙取物品│ │ │ │ │,共損失 │ │ │ │ │677,250元 │ ├──┼───────┼────────┼───────┤ │十九│93年8月間 │高雄縣鳳山市鳳仁│自稱「宋紹軒」│ │ │ │路110巷5號「谷源│及「潘進財」之│ │ │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人先以現金或支│ │ │ │」、基隆市七堵區│票小額訂貨(包│ │ │ │實踐路25號「百福│裝材料),支票│ │ │ │倉儲」 │亦有兌現,取得│ │ │ │ │信任後即以預定│ │ │ │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物│ │ │ │ │品,共損失 │ │ │ │ │600,973元 │ ├──┼───────┼────────┼───────┤ │二十│93年6月至7月間│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自稱「宋紹軒」│ │ │ │街186號1樓「安視│之人先以現金或│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支票小額訂貨(│ │ │ │」、基隆市七堵區│包裝材料),支│ │ │ │實踐路25號「百福│票亦有兌現,取│ │ │ │倉儲」 │得信任後即以預│ │ │ │ │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物品,共損失 │ │ │ │ │434,700元 │ ├──┼───────┼────────┼───────┤ │二一│93年7月間 │臺北縣汐止市仁愛│先以現金或支票│ │ │ │路85號「光先事務│訂貨(數位影印│ │ │ │機器有限公司」、│機),支票亦有│ │ │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兌現,取得信任│ │ │ │路25號「甲○○○│後即以預定跳票│ │ │ │」 │日期之支票再訂│ │ │ │ │貨騙取物品,共│ │ │ │ │損失186,000元 │ ├──┼───────┼────────┼───────┤ │二二│93年6月至7月間│臺北縣五股鄉成泰│自稱「宋紹軒」│ │ │ │路3段577巷80弄50│之人先以現金或│ │ │ │號1樓「元略有限 │支票小額訂貨(│ │ │ │公司」、基隆市七│雨刷),支票亦│ │ │ │堵區○○路25號「│有兌現,取得信│ │ │ │甲○○○」 │任後即以預定跳│ │ │ │ │票日期之支票大│ │ │ │ │量訂貨騙取物品│ │ │ │ │,共損失 │ │ │ │ │472,500元 │ ├──┼───────┼────────┼───────┤ │二三│93年7月至9月間│臺北縣八里鄉仁愛│自稱「宋紹軒」│ │ │ │路600之3號「久大│之人以預定跳票│ │ │ │實業有限公司」、│日期之支票大量│ │ │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訂貨騙取物品(│ │ │ │路25號「甲○○○│綑綁器),共損│ │ │ │」 │失451,500元 │ ├──┼───────┼────────┼───────┤ │二四│93年5月至8月間│彰化市岸頭巷9之2│自稱「宋紹軒」│ │ │ │號「台灣船記有限│之人先以現金或│ │ │ │公司」、基隆市七│支票小額訂貨(│ │ │ │堵區○○路25號「│寵物用品),支│ │ │ │甲○○○」 │票亦有兌現,取│ │ │ │ │得信任後即以預│ │ │ │ │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物品,共損失 │ │ │ │ │625,435元 │ ├──┼───────┼────────┼───────┤ │二五│93年8月間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先以現金或支票│ │ │ │路91號2 樓「陽金│小額訂貨(電腦│ │ │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亦有兌│ │ │ │」、基隆市○○街│現,取得信任後│ │ │ │98號「綵帝公司」│即以預定跳票日│ │ │ │ │期之支票大量訂│ │ │ │ │貨騙取物品,共│ │ │ │ │損失232,840元 │ ├──┼───────┼────────┼───────┤ │二六│93年8月間 │臺北縣板橋市四川│自稱「宋紹軒」│ │ │ │路2段16巷1號8樓 │之人先以現金或│ │ │ │「名鍾科技股份有│支票小額訂貨(│ │ │ │限公司」、基隆市│同步馬達),支│ │ │ │七堵區○○路25號│票亦有兌現,取│ │ │ │「甲○○○」 │得信任後即以預│ │ │ │ │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物品,共損失 │ │ │ │ │1,687,000元 │ ├──┼───────┼────────┼───────┤ │二七│93年8月間 │彰化市○○路○段9│自稱「宋紹軒」│ │ │ │44巷24號「喜多村│之人先以現金或│ │ │ │企業社」、基隆市│支票小額訂貨(│ │ │ │七堵區○○路25號│汽車水箱蓋),│ │ │ │「甲○○○」 │支票亦有兌現,│ │ │ │ │取得信任後即以│ │ │ │ │預定跳票日期之│ │ │ │ │支票大量訂貨騙│ │ │ │ │取物品,共損失│ │ │ │ │447,000元 │ ├──┼───────┼────────┼───────┤ │二八│93年8月間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自稱「周家寶」│ │ │ │路4段45號11樓「 │之人以預定跳票│ │ │ │指引科技有限公司│日期之支票大量│ │ │ │」、基隆市七堵區│訂貨騙取物品(│ │ │ │福一街98號1樓「 │電腦產品),共│ │ │ │綵帝公司」 │損失138,000元 │ ├──┼───────┼────────┼───────┤ │二九│93年8月間 │基隆市七堵區福二│自稱「陳小姐」│ │ │ │街103號「LG家電 │之人先以現金小│ │ │ │行」、基隆市七堵│額交易,取得信│ │ │ │區○○街6號1樓 │任後即以預定跳│ │ │ │ │票日期之支票大│ │ │ │ │量訂貨(家電產│ │ │ │ │品)騙取物品,│ │ │ │ │共損失151,200 │ │ │ │ │元 │ ├──┼───────┼────────┼───────┤ │三十│93年7月間 │南投縣南投市自強│自稱「潘先生」│ │ │ │一路19號「標達企│之人以預定跳票│ │ │ │業有限公司」、基│日期之支票大量│ │ │ │隆市○○區○○路│訂貨騙取物品(│ │ │ │25號「甲○○○」│寵物用品),共│ │ │ │ │損失343,920元 │ ├──┼───────┼────────┼───────┤ │三一│93年6月至7月間│臺北縣鶯歌鎮中湖│以預定跳票日期│ │ │ │街344巷46號「嘉 │之支票大量訂貨│ │ │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騙取物品(網路│ │ │ │司」、基隆市七堵│電線),共損失│ │ │ │區○○路25號「百│406,350元 │ │ │ │福倉儲」 │ │ ├──┼───────┼────────┼───────┤ │三二│93年8月13日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以假訂貨、真詐│ │ │ │街186號1樓「安視│欺方式,騙取物│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品(汽車雨刷)│ │ │ │」 │,共損失 │ │ │ │ │434,700元 │ ├──┼───────┼────────┼───────┤ │三三│93年8月16日 │台北縣五股鄉成泰│以假訂貨、真詐│ │ │ │路三段577巷80弄 │欺方式,騙取物│ │ │ │50號1樓「元略有 │品(汽車雨刷)│ │ │ │限公司」 │,共損失 │ │ │ │ │472,500元 │ ├──┼───────┼────────┼───────┤ │三四│93年7月底至同 │桃園市○○街14巷│以假訂貨、真詐│ │ │年8月間 │56弄12號「巨泓企│欺方式,騙取物│ │ │ │業有限公司」 │品(汽車中控鎖│ │ │ │ │),共損失 │ │ │ │ │686,700元 │ ├──┼───────┼────────┼───────┤ │三五│93年6月29日、7│台北市中山區松江│以假訂貨、真詐│ │ │月15日、7月27 │路108巷23號「天 │欺方式,騙取物│ │ │日、8月11日、 │勵化工原料股份有│品(化工原料)│ │ │8月19日 │限公司、三青貿易│,共損失 │ │ │ │股份有限公司」 │1,710,45 元 │ ├──┼───────┼────────┼───────┤ │三六│93年8月間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以假訂貨、真詐│ │ │ │路28號11樓之2「 │欺方式,騙取物│ │ │ │方銓貿易有限公司│品(電腦耗材)│ │ │ │」及該公司業務員│,共損失 │ │ │ │方立陞 │1,153,614元 │ ├──┼───────┼────────┼───────┤ │三七│93年8月17日、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以假訂貨、真詐│ │ │27日 │路91號2樓「陽金 │欺方式,騙取物│ │ │ │資訊股份有限公 │品(電腦耗材)│ │ │ │司」 │,共損失 │ │ │ │ │232,840元 │ ├──┼───────┼────────┼───────┤ │三八│93年7月間 │台北縣三重市月間│以假訂貨、真詐│ │ │ │福華街11號「須天│欺方式,騙取物│ │ │ │工業有限公司」 │品(保溫布),│ │ │ │ │共損失16,514元│ ├──┼───────┼────────┼───────┤ │三九│93年8月中旬 │台北縣汐止市仁愛│以假訂貨、真詐│ │ │ │路85號「光先事務│欺方式,騙取物│ │ │ │機器有限公司」 │品(影印機),│ │ │ │ │共損失361,200 │ │ │ │ │元 │ ├──┼───────┼────────┼───────┤ │四十│93年8月24、25 │彰化市○○路○段│以假訂貨、真詐│ │ │日 │944巷24號「喜多 │欺方式,騙取物│ │ │ │村企業社」 │品(汽車材料)│ │ │ │ │,共損失 │ │ │ │ │447,000元 │ ├──┼───────┼────────┼───────┤ │四一│93年8月17日 │台北縣八里鄉觀海│以假訂貨、真詐│ │ │ │大道270之3號「久│欺方式,騙取物│ │ │ │大實業有限公司」│品(綑綁器具)│ │ │ │ │,共損失 │ │ │ │ │451,500元 │ ├──┼───────┼────────┼───────┤ │四二│93年8月17、27 │台北縣板橋市中正│以假訂貨、真詐│ │ │日 │路332號10樓之2「│欺方式,騙取物│ │ │ │名鍾科技股份有限│品(同步馬達)│ │ │ │公司」 │,共損失 │ │ │ │ │1,687,000元 │ ├──┼───────┼────────┼───────┤ │四三│93年8月9日至同│台北縣新莊市化成│以假訂貨、真詐│ │ │年月23日間 │路63巷18號「新揚│欺方式,騙取物│ │ │ │電機實業有限公司│品(汽車材料)│ │ │ │」 │,共損失 │ │ │ │ │677,250元 │ ├──┼───────┼────────┼───────┤ │四四│93年6月28日至 │桃園縣楊梅鎮楊湖│以假訂貨、真詐│ │ │同年8月23日間 │路二段851號「昌 │欺方式,騙取物│ │ │ │榮電線電纜股份有│品(電線電纜)│ │ │ │限公司」 │,共損失 │ │ │ │ │745,421元 │ ├──┼───────┼────────┼───────┤ │四五│93年6月23日、9│彰化縣埔鹽鄉出水│以假訂貨、真詐│ │ │3年7月15日 │村埔港路49之18號│欺方式,騙取物│ │ │ │「福益塑膠有限公│品(塑膠手套)│ │ │ │司」 │,共損失 │ │ │ │ │660,300元 │ ├──┼───────┼────────┼───────┤ │四六│93年7月26日 │台中市南屯區永鎮│以假訂貨、真詐│ │ │ │巷9之5號「斯貝克│欺方式,騙取物│ │ │ │公司」 │品(膠帶),共│ │ │ │ │損失486,582元 │ ├──┼───────┼────────┼───────┤ │四七│93年7月間 │台中縣大里市西湖│以假訂貨、真詐│ │ │ │路389號「林利童 │欺方式,騙取物│ │ │ │車有限公司」 │品(童車),共│ │ │ │ │損失139,100元 │ ├──┼───────┼────────┼───────┤ │四八│93年6月28日至 │台中縣清水鎮菁埔│以假訂貨、真詐│ │ │同年8月19日 │路83號「慶聚企業│欺方式,騙取物│ │ │ │股份有限公司」 │品(PUC網), │ │ │ │ │共損失66,245元│ ├──┼───────┼────────┼───────┤ │四九│93年8月3日 │台南縣仁德鄉保安│以假訂貨、真詐│ │ │ │村開發四路16號「│欺方式,騙取物│ │ │ │陸達工業股份有限│品(汽車煞車來│ │ │ │公司」 │令片),共損失│ │ │ │ │81,669元 │ ├──┼───────┼────────┼───────┤ │五十│93年8月間 │基隆市信義區正信│以假訂貨、真詐│ │ │ │路137號之5「弘音│欺方式,騙取物│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品(伴唱機),│ │ │ │」 │共損失177,000 │ │ │ │ │元 │ ├──┼───────┼────────┼───────┤ │五一│93年8月間 │台北縣泰山鄉明志│以假訂貨、真詐│ │ │ │路160號「中正行 │欺方式,騙取物│ │ │ │膠業有限公司」 │品(包裝材料)│ │ │ │ │,共損失30餘萬│ │ │ │ │元 │ ├──┼───────┼────────┼───────┤ │五二│93年7月間 │基隆市七堵區百一│以假訂貨、真詐│ │ │ │街169號「鳳吾實 │欺方式,騙取物│ │ │ │業有限公司」 │品(包裝材料)│ │ │ │ │,共損失 │ │ │ │ │518,569元 │ ├──┼───────┼────────┼───────┤ │五三│93年7月5日 │彰化市岸頭巷9之 │以假訂貨、真詐│ │ │ │2號「台灣船記有 │欺方式,騙取物│ │ │ │限公司」 │品(寵物用品)│ │ │ │ │,共損失 │ │ │ │ │625,435元 │ ├──┼───────┼────────┼───────┤ │五四│93年8月19日 │高雄縣鳳山市鳳仁│以假訂貨、真詐│ │ │ │路110巷5號「谷源│欺方式,騙取物│ │ │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品(包裝材料)│ │ │ │」 │,共損失 │ │ │ │ │601,004元 │ ├──┼───────┼────────┼───────┤ │五五│93年6月28日至 │台北縣新莊市新樹│以假訂貨、真詐│ │ │同年8月2日間 │路315巷26號「全 │欺方式,騙取物│ │ │ │龍工業有限公司」│品(汽車材料)│ │ │ │ │,共損失 │ │ │ │ │446,000元 │ ├──┼───────┼────────┼───────┤ │五六│93年8月初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以假訂貨、真詐│ │ │ │街186號「富沅企 │欺方式,騙取物│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品(潤滑油),│ │ │ │ │共損失122,000 │ │ │ │ │元 │ ├──┼───────┼────────┼───────┤ │五七│93年8月底 │基隆市○○街103 │以假訂貨、真詐│ │ │ │號「LG家電」 │欺方式,騙取物│ │ │ │ │品(家電),共│ │ │ │ │損失151,200元 │ ├──┼───────┼────────┼───────┤ │五八│93年8月23日 │基隆市中正區中船│以假訂貨、真詐│ │ │ │路36巷25弄53號「│欺方式,騙取物│ │ │ │指引科技有限公司│品(電腦),共│ │ │ │」 │損失138,000元 │ ├──┼───────┼────────┼───────┤ │五九│93年7月6日 │基隆市中山區德安│以假訂貨、真詐│ │ │ │路2之4號「辛○○│欺方式,騙取物│ │ │ │」 │品(潤滑油),│ │ │ │ │共損失198,000 │ │ │ │ │元 │ ├──┼───────┼────────┼───────┤ │六十│93年7月28日、8│台北縣三峽鎮復興│以假訂貨、真詐│ │ │月11日、8月23 │路43號10樓之1「 │欺方式,騙取物│ │ │日 │庚○○」 │品(捆包機),│ │ │ │ │共損失507,150 │ │ │ │ │元 │ └──┴───────┴────────┴───────┘ 附表二:(被告等以禾星公司行騙之明細) ┌──┬───────┬────────┬───────┐ │編號│時 間│地 點│詐騙手法及詐騙│ │ │ │ │貨物 │ ├──┼───────┼────────┼───────┤ │一 │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泰山鄉漢口│丁○○自稱「陳│ │ │ │街9 巷26號「進鈺│漢文」先以現金│ │ │ │有限公司」、臺北│小額訂貨(防鏽│ │ │ │縣林口鄉○○路14│油),取得信任│ │ │ │8號1樓「禾星公司│後即以預定跳票│ │ │ │」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125,000 │ │ │ │ │元 │ ├──┼───────┼────────┼───────┤ │二 │94年5月至6月間│臺北縣五股鄉中興│曾棍要自稱「羅│ │ │ │路1段118巷6弄6號│永富」以預定跳│ │ │ │1樓「泰豪興精密 │票日期之支票大│ │ │ │工業有限公司」、│量訂貨騙取貨物│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湖│(五金零件),│ │ │ │村菁埔路39之1 號│共損失95萬元 │ │ │ │「欣運倉儲」 │ │ ├──┼───────┼────────┼───────┤ │三 │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五股鄉登林│丁○○自稱「陳│ │ │ │路77巷63號「利合│漢文」先以現金│ │ │ │實業有限公司」、│或支票小額訂貨│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湖│(OPP 膠帶),│ │ │ │村菁埔路39之1 號│取得信任後即以│ │ │ │「欣運倉儲」 │無從押匯之信用│ │ │ │ │狀大量訂貨騙取│ │ │ │ │貨物,共損失94│ │ │ │ │3,272元 │ ├──┼───────┼────────┼───────┤ │四 │94年2月至6月間│臺北縣新莊市化成│曾棍要自稱「羅│ │ │ │路342巷4號「洽群│永富」以預定跳│ │ │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票日期之支票大│ │ │ │」、臺北縣林口鄉│量訂貨騙取貨物│ │ │ │中湖村菁埔路39之│(車床),共損│ │ │ │1號「欣運倉儲」 │失258,300 元 │ │ │ │ │ │ ├──┼───────┼────────┼───────┤ │五 │94年4月至7月間│桃園縣平鎮市環南│丁○○自稱「陳│ │ │ │路146號「東帝包 │漢文」先以現金│ │ │ │裝材料有限公司」│或支票小額訂貨│ │ │ │、臺北縣林口鄉林│(伸縮膜、膠帶│ │ │ │口路148號1樓「禾│、PVC 袋),支│ │ │ │星公司」 │票亦有兌現,取│ │ │ │ │得信任後即以預│ │ │ │ │定跳票日期之支│ │ │ │ │票大量訂貨騙取│ │ │ │ │貨物,共損失97│ │ │ │ │3,933元 │ ├──┼───────┼────────┼───────┤ │六 │94年4月至6月間│桃園縣中壢市環中│丁○○自稱「陳│ │ │ │東路2段867巷9 弄│漢文」先以現金│ │ │ │7 號「國端實業有│或支票小額訂貨│ │ │ │限公司」、臺北縣│(鋁箔包裝袋)│ │ │ │林口鄉中湖村菁埔│,支票亦有兌現│ │ │ │路39之1 號「欣運│,取得信任後即│ │ │ │倉儲」 │以無法押匯之信│ │ │ │ │用狀大量訂貨騙│ │ │ │ │取貨物,共損失│ │ │ │ │52萬元 │ ├──┼───────┼────────┼───────┤ │七 │94年6月間 │臺北市松山區民生│自稱「李明輝」│ │ │ │東路4段97巷1弄19│之人先以支票小│ │ │ │號1 樓「鑫美科技│額訂貨(電腦機│ │ │ │有限公司」、臺北│殼),支票亦有│ │ │ │縣林口鄉中湖村菁│兌現,取得信任│ │ │ │埔路39之1號「欣 │後即以預定跳票│ │ │ │運倉儲」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259,140 │ │ │ │ │元 │ ├──┼───────┼────────┼───────┤ │八 │94年4月至7月間│臺中市○村○路39│丁○○以預定跳│ │ │ │巷18號「啟智工業│票日期之支票大│ │ │ │社」、臺北縣林口│量訂貨騙取貨物│ │ │ │鄉○○村○○路39│(銅器零件),│ │ │ │之1號「欣運倉儲 │共損失627,280 │ │ │ │」 │元 │ ├──┼───────┼────────┼───────┤ │九 │94年7月間 │臺北市○○路42號│先以支票小額訂│ │ │ │「高登興實業有限│貨(貨櫃),支│ │ │ │公司」、臺北縣林│票亦有兌現,取│ │ │ │口鄉○○村○○路│得信任後即大量│ │ │ │39 之1號「欣運倉│訂貨騙取貨物(│ │ │ │儲」 │未交付支票),│ │ │ │ │共損失307,840 │ │ │ │ │元 │ ├──┼───────┼────────┼───────┤ │十 │94年6月間 │桃園市○○街281 │自稱「黃伯任」│ │ │ │號「宏有鋁品有限│之人大量訂貨騙│ │ │ │公司」、臺北縣林│取貨物(鋁圓棒│ │ │ │口鄉○○村○○路│,未交付支票)│ │ │ │39 之1號「欣運倉│,共損失47,83 │ │ │ │儲」 │7元 │ ├──┼───────┼────────┼───────┤ │十一│94年4月至6月間│彰化縣花壇鄉番花│丁○○自稱「陳│ │ │ │路121 號「森泉橡│漢文」先以現金│ │ │ │膠股份有限公司」│或支票小額訂貨│ │ │ │、臺北縣林口鄉中│(PVC) ,支票│ │ │ │湖村菁埔路39之1 │亦有兌現,取得│ │ │ │號「欣運倉儲」 │信任後即以預定│ │ │ │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貨│ │ │ │ │物,共損失86 │ │ │ │ │4,197 元 │ ├──┼───────┼────────┼───────┤ │十二│94年6月間 │臺南縣官田鄉工業│自稱「黃伯任」│ │ │ │西路33號「欣岱實│之人大量訂貨騙│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取貨物(電木板│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未交付支票)│ │ │ │湖村菁埔路39 之1│,共損失27萬元│ │ │ │號「欣運倉儲」 │ │ ├──┼───────┼────────┼───────┤ │十三│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三重市福德│自稱「黃伯任」│ │ │ │南路10號「公益精│之人先以支票小│ │ │ │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額訂貨(自來水│ │ │ │」、臺北縣林口鄉│錶),支票亦有│ │ │ │林口路148號1樓「│兌現,取得信任│ │ │ │禾星公司」 │後即以預定跳票│ │ │ │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94,500 │ │ │ │ │元 │ ├──┼───────┼────────┼───────┤ │十四│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自稱「黃伯任」│ │ │ │路45號1 樓「欣原│之人先以匯款小│ │ │ │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額訂貨(自來水│ │ │ │」、臺北縣林口鄉│錶),取得信任│ │ │ │林口路148號1樓「│後即以預定跳票│ │ │ │禾星公司」 │日期之支票大量│ │ │ │ │訂貨騙取貨物,│ │ │ │ │共損失79,853 │ │ │ │ │元 │ ├──┼───────┼────────┼───────┤ │十五│94年6月間 │臺北市○○○路69│自稱「呂孝華」│ │ │ │巷4弄1號「宇睿科│之人以無法押匯│ │ │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狀大量訂│ │ │ │限公司」、臺北縣│貨騙取貨物(電│ │ │ │林口鄉中湖村菁埔│腦產品),共損│ │ │ │路39之1號「欣運 │失5,362,875元 │ │ │ │倉儲」 │ │ ├──┼───────┼────────┼───────┤ │十六│94年4月至5月間│桃園縣龜山鄉民生│自稱「王先生」│ │ │ │北路1段540號1樓 │之人先以匯款小│ │ │ │「達人科技股份有│額訂貨(液晶螢│ │ │ │限公司」、臺北縣│幕),取得信任│ │ │ │林口鄉中湖村菁埔│後,再以無法押│ │ │ │路39之1號「欣運 │匯之信用狀供作│ │ │ │倉儲」 │擔保,並以預定│ │ │ │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貨│ │ │ │ │物,共損失5,46│ │ │ │ │6,490元 │ ├──┼───────┼────────┼───────┤ │十七│94年3月至7月間│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自稱「李明輝」│ │ │ │街135 號「仟亞電│之人先以支票小│ │ │ │訊有限公司」、臺│額訂貨(網路電│ │ │ │北縣林口鄉中湖村│纜線),取得信│ │ │ │菁埔路39之1號「 │任後,再以預定│ │ │ │欣運倉儲」 │跳票日期之支票│ │ │ │ │大量訂貨騙取貨│ │ │ │ │物,共損失 │ │ │ │ │93,831 元 │ ├──┼───────┼────────┼───────┤ │十八│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三重市大勇│曾棍要自稱「羅│ │ │ │街82巷20號「惟發│永富」之人以預│ │ │ │經機有限公司」、│定跳票日期之支│ │ │ │臺北縣林口鄉林口│票大量訂貨騙取│ │ │ │路148號1樓「禾星│貨物(易削鋼及│ │ │ │公司」 │鋁活塞),共損│ │ │ │ │失70餘萬元 │ ├──┼───────┼────────┼───────┤ │十九│94年5月至6月間│臺北縣樹林市新興│曾棍要自稱「羅│ │ │ │街37巷12弄12號1 │永富」之人以預│ │ │ │樓「億楓企業有限│定跳票日期之支│ │ │ │公司」、臺北縣林│票大量訂貨騙取│ │ │ │口鄉○○村○○路│貨物(五金鐵件│ │ │ │39之1 號「欣運倉│),共損失277,│ │ │ │儲」 │000元 │ ├──┼───────┼────────┼───────┤ │二十│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三重市中正│丁○○自稱「陳│ │ │ │南路143 巷12號「│漢文」先以支票│ │ │ │鵬強企業有限公司│小額訂貨(易削│ │ │ │限公司」、臺北縣│鋼及定內拴),│ │ │ │林口鄉○○路148 │支票亦有兌現,│ │ │ │號1樓「禾星公司 │取得信任後即大│ │ │ │」及臺北縣林口鄉│量訂貨騙取貨物│ │ │ │中湖村菁埔路39之│(未收支票),│ │ │ │1號「欣運倉儲」 │共損失504,000 │ │ │ │ │元 │ ├──┼───────┼────────┼───────┤ │二一│94年4月至5月間│臺中縣神岡鄉民生│曾棍要自稱「羅│ │ │ │路50巷42號「準高│永富」之人以預│ │ │ │好鋁業股份有限公│定跳票日期之支│ │ │ │司」、臺北縣林口│票訂貨騙取貨物│ │ │ │鄉○○村○○路39│(五金零件),│ │ │ │之1號「欣運倉儲 │共損失70餘萬元│ │ │ │」 │ │ ├──┼───────┼────────┼───────┤ │二二│94年6月間 │臺北縣蘆洲市中正│曾棍要自稱「羅│ │ │ │路481 號「彰沅實│永富」之人大量│ │ │ │業限公司」、臺北│訂貨騙取貨物(│ │ │ │縣林口鄉○○路14│易削鋼),共損│ │ │ │14 8號1樓「禾星 │失357,000元 │ │ │ │公司」 │ │ ├──┼───────┼────────┼───────┤ │二三│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樹林市三龍│丁○○自稱「陳│ │ │ │街7號「介明塑膠 │漢文」先以支票│ │ │ │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訂貨(塑膠│ │ │ │臺北縣林口鄉中湖│用品),支票亦│ │ │ │村菁埔路39之1號 │有兌現,取得信│ │ │ │「欣運倉儲」 │任後即大量訂貨│ │ │ │ │騙取貨物(未收│ │ │ │ │支票),共損失│ │ │ │ │377,920元 │ ├──┼───────┼────────┼───────┤ │二四│94年4月至6月間│臺北縣中和市中山│丁○○自稱「陳│ │ │ │路2段586巷2之2號│漢文」之人先以│ │ │ │「銘冠塑膠有限公│現金或支票小額│ │ │ │司」、臺北縣林口│訂貨(PVC) ,│ │ │ │鄉○○村○○路39│支票亦有兌現,│ │ │ │之1號「欣運倉儲 │取得信任後即以│ │ │ │」 │無法押匯之信用│ │ │ │ │狀大量訂貨騙取│ │ │ │ │貨物,共損失56│ │ │ │ │萬元 │ └──┴───────┴────────┴───────┘ 附表三:(被告等以開天地公司行騙之明細) ┌──┬───┬───┬───┬───┬────┬───┐ │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詐欺手│詐欺所得│備註 │ │ │ │ │ │法 │物品及價│ │ │ │ │ │ │ │值 │ │ ├──┼───┼───┼───┼───┼────┼───┤ │一 │92年9 │台北縣│壬○○│假訂貨│日用品食│ │ │ │月12日│新店市│ │、真詐│品126,60│ │ │ │至同年│車子路│ │欺 │0 元 │ │ │ │12月26│121號 │ │ │ │ │ │ │日 │ │ │ │ │ │ ├──┼───┼───┼───┼───┼────┼───┤ │二 │92年9 │台北縣│青華包│假訂定│包裝材料│ │ │ │月26日│板橋市│裝企業│貨、真│61,841元│ │ │ │、12月│民生路│有限公│詐欺 │ │ │ │ │26日 │一段33│司 │ │ │ │ │ │ │號13樓│ │ │ │ │ │ │ │之3 │ │ │ │ │ │ │ │ │ │ │ │ │ ├──┼───┼───┼───┼───┼────┼───┤ │三 │92年10│台北市│南星顏│假訂貨│海菜粉33│ │ │ │月3日 │長春路│料廠股│、真詐│2,640元 │ │ │ │、11月│109號 │份有限│欺 │ │ │ │ │3日、 │ │公司 │ │ │ │ │ │11日、│ │ │ │ │ │ │ │19日、│ │ │ │ │ │ │ │12月4 │ │ │ │ │ │ │ │日、24│ │ │ │ │ │ │ │日 │ │ │ │ │ │ ├──┼───┼───┼───┼───┼────┼───┤ │四 │92年10│台北市│瑋崙企│假訂貨│延長線49│ │ │ │月8日 │中山區│業有限│、真詐│2,480元 │ │ │ │、15日│長安東│公司 │欺 │ │ │ │ │、24日│路二段│ │ │ │ │ │ │、11月│162號4│ │ │ │ │ │ │5日、 │樓之6 │ │ │ │ │ │ │20日、│ │ │ │ │ │ │ │12月3 │ │ │ │ │ │ │ │日、5 │ │ │ │ │ │ │ │日 │ │ │ │ │ │ ├──┼───┼───┼───┼───┼────┼───┤ │五 │92年10│台北縣│茂勤科│假訂貨│網路材料│ │ │ │月9日 │新莊市│技股份│、真詐│928,210 │ │ │ │、28日│五工路│有限公│欺 │元 │ │ │ │11月12│97巷8 │司 │ │ │ │ │ │日、12│號5樓 │ │ │ │ │ │ │月9日 │之2 │ │ │ │ │ │ │、18日│ │ │ │ │ │ │ │、23日│ │ │ │ │ │ ├──┼───┼───┼───┼───┼────┼───┤ │六 │92年10│台北市│金寶石│假訂貨│紙張45萬│ │ │ │月至12│大安區│紙業股│、真詐│元 │ │ │ │月間 │新生南│份有限│欺 │ │ │ │ │ │路三段│公司 │ │ │ │ │ │ │4號10 │ │ │ │ │ │ │ │樓之1 │ │ │ │ │ ├──┼───┼───┼───┼───┼────┼───┤ │七 │92年10│台北市│潔緯企│假訂貨│矽砂462,│ │ │ │月17日│基隆路│業有限│、真詐│000元 │ │ │ │、11月│二段11│公司 │欺 │ │ │ │ │28日、│5號8樓│ │ │ │ │ │ │12月22│之1 │ │ │ │ │ │ │日 │ │ │ │ │ │ ├──┼───┼───┼───┼───┼────┼───┤ │八 │92年10│台北縣│唯力電│假訂貨│延長線7 │ │ │ │月26日│蘆洲市│業有限│、真詐│3,339元 │ │ │ │11月23│中興街│公司 │欺 │ │ │ │ │日、12│15巷31│ │ │ │ │ │ │月26日│號 │ │ │ │ │ ├──┼───┼───┼───┼───┼────┼───┤ │九 │92年10│台北市│百聿科│假訂貨│空白錄影│ │ │ │月29、│松山區│技事業│、真詐│帶269,61│ │ │ │11月12│八德路│股份有│欺 │7元 │ │ │ │日、24│四段 │限公司│ │ │ │ │ │日、12│123號 │ │ │ │ │ │ │月5日 │4樓 │ │ │ │ │ │ │、18日│ │ │ │ │ │ │ │、26日│ │ │ │ │ │ ├──┼───┼───┼───┼───┼────┼───┤ │十 │92年10│桃園縣│詠貫膠│假訂貨│文具膠帶│ │ │ │月29日│龜山鄉│帶有限│、真詐│869,232 │ │ │ │、12月│萬壽路│公司 │欺 │元 │ │ │ │9日、 │一段 │ │ │ │ │ │ │22日 │422巷 │ │ │ │ │ │ │ │27弄92│ │ │ │ │ │ │ │號 │ │ │ │ │ ├──┼───┼───┼───┼───┼────┼───┤ │十一│92年10│台北市│富林茂│假訂貨│影印紙11│ │ │ │月30日│士林區│國際紙│、真詐│4,500元 │ │ │ │、31日│延平北│業有限│欺 │ │ │ │ │、11月│路七段│公司 │ │ │ │ │ │19日、│207號 │ │ │ │ │ │ │28日、│ │ │ │ │ │ │ │12月18│ │ │ │ │ │ │ │日 │ │ │ │ │ │ ├──┼───┼───┼───┼───┼────┼───┤ │十二│92年11│台北縣│寶利登│假訂貨│影印紙17│ │ │ │月2日 │新莊市│實業有│、真詐│2,965元 │ │ │ │、12日│五權一│限公司│欺 │ │ │ │ │12月1 │路3號7 │ │ │ │ │ │日、8 │樓之12│ │ │ │ │ │ │日、20│ │ │ │ │ │ │ │日、23│ │ │ │ │ │ │ │日93年│ │ │ │ │ │ │ │1月1日│ │ │ │ │ │ ├──┼───┼───┼───┼───┼────┼───┤ │十三│92年11│台中市│佳樂電│假訂貨│麥克風55│ │ │ │月2日 │東區東│子股份│、真詐│5,325元 │ │ │ │、12月│光路 │有限公│欺 │ │ │ │ │22日 │202號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92年11│台北縣│大名企│假訂貨│電腦耗材│ │ │ │月3日 │新店市│業股份│、真詐│191,762 │ │ │ │、12日│民權路│有限公│欺 │元 │ │ │ │、12月│129號 │司 │ │ │ │ │ │9日、 │5樓 │ │ │ │ │ │ │17日 │ │ │ │ │ │ ├──┼───┼───┼───┼───┼────┼───┤ │十五│92年11│台北縣│國堡瓷│假訂貨│碗筷茶具│ │ │ │月5日 │鶯歌鎮│器有限│、真詐│202,100 │ │ │ │、19日│中正三│公司 │欺 │元 │ │ │ │、12月│路420 │ │ │ │ │ │ │1日、 │巷1之2│ │ │ │ │ │ │18日 │號 │ │ │ │ │ ├──┼───┼───┼───┼───┼────┼───┤ │十六│92年11│台北市│賢聚紙│假承租│文化用紙│ │ │ │月5日 │萬華區│業有限│、真詐│747,967 │ │ │ │、23日│艋舺大│公司 │欺 │元 │ │ │ │、26日│道168 │ │ │ │ │ │ │、27日│巷7號 │ │ │ │ │ │ │、28日│號 │ │ │ │ │ │ │、12月│ │ │ │ │ │ │ │8日、 │ │ │ │ │ │ │ │17日、│ │ │ │ │ │ │ │24日 │ │ │ │ │ │ ├──┼───┼───┼───┼───┼────┼───┤ │十七│92年11│台北縣│萬嘉通│假訂貨│日用品百│ │ │ │月6日 │泰山鄉│股份有│、真詐│貨52,193│ │ │ │、12月│楓江路│限公司│欺 │元 │ │ │ │11日 │86巷20│ │ │ │ │ │ │ │號 │ │ │ │ │ ├──┼───┼───┼───┼───┼────┼───┤ │十八│92年11│台北市│德匯興│假訂貨│日用品百│ │ │ │月至同│大安區│業股份│、真詐│貨242,00│ │ │ │年12月│仁愛路│有限公│欺 │9元 │ │ │ │間 │四段 │司 │ │ │ │ │ │ │404之 │ │ │ │ │ │ │ │1號3樓│ │ │ │ │ ├──┼───┼───┼───┼───┼────┼───┤ │十九│92年11│台北市│樹德企│假訂貨│收納用品│ │ │ │月間、│信義區│業股份│、真詐│86,540元│ │ │ │同年12│信義路│有限公│欺 │ │ │ │ │月25日│五段5 │司 │ │ │ │ │ │ │號3樓 │ │ │ │ │ │ │ │3E03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廿 │92年11│台北縣│天毅有│假訂貨│電腦報表│ │ │ │月間至│汐止市│限公司│、真詐│紙50萬元│ │ │ │同年12│信義區│ │欺 │ │ │ │ │月間 │福德一│ │ │ │ │ │ │ │路300 │ │ │ │ │ │ │ │巷2弄 │ │ │ │ │ │ │ │8號 │ │ │ │ │ ├──┼───┼───┼───┼───┼────┼───┤ │廿一│92年12│台北縣│華軒文│假訂貨│文具54,6│ │ │ │月初 │永和市│具興業│、真詐│41元 │ │ │ │ │竹林路│有限公│欺 │ │ │ │ │ │179巷 │司 │ │ │ │ │ │ │21號 │ │ │ │ │ ├──┼───┼───┼───┼───┼────┼───┤ │廿二│92年11│台北縣│芳俊國│假訂貨│文具用品│ │ │ │月11、│汐止市│際有限│、真詐│1,134,84│ │ │ │12、24│新台五│公司 │欺 │0元 │ │ │ │日、12│路一段│ │ │ │ │ │ │月1、5│232號 │ │ │ │ │ │ │、9、 │12樓 │ │ │ │ │ │ │15、18│ │ │ │ │ │ │ │、22、│ │ │ │ │ │ │ │25、31│ │ │ │ │ │ │ │日 │ │ │ │ │ │ ├──┼───┼───┼───┼───┼────┼───┤ │廿三│92年11│台北市│全億科│假訂貨│光碟片20│ │ │ │月12、│南港區│技股份│、真詐│萬2150元│ │ │ │28日、│成功路│有限公│欺 │ │ │ │ │12月2 │一段62│司 │ │ │ │ │ │、8、9│號 │ │ │ │ │ │ │日 │ │ │ │ │ │ ├──┼───┼───┼───┼───┼────┼───┤ │廿四│92年11│台南市│正捷科│假訂貨│遙控器47│ │ │ │月17日│東區東│技有限│、真詐│4,810元 │ │ │ │ │門路三│公司 │欺 │ │ │ │ │ │段226 │ │ │ │ │ │ │ │巷97弄│ │ │ │ │ │ │ │2號2樓│ │ │ │ │ ├──┼───┼───┼───┼───┼────┼───┤ │廿五│92年12│台北縣│有勇企│假訂貨│彩色筆3 │ │ │ │月1日 │新莊市│業有限│、真詐│4,590元 │ │ │ │ │民安路│公司 │欺 │ │ │ │ │ │420巷 │ │ │ │ │ │ │ │12號 │ │ │ │ │ ├──┼───┼───┼───┼───┼────┼───┤ │廿六│92年12│台北縣│季焜實│假訂貨│膠帶1,95│ │ │ │月5、 │三重市│業有限│、真詐│4,753元 │ │ │ │15、23│中山區│公司 │欺 │ │ │ │ │日 │忠孝路│ │ │ │ │ │ │ │二段38│ │ │ │ │ │ │ │巷9號 │ │ │ │ │ │ │ │ │ │ │ │ │ ├──┼───┼───┼───┼───┼────┼───┤ │廿七│92年12│台北縣│捷座企│假訂貨│視聽週邊│ │ │ │月間 │三重市│業有限│、真詐│商品115,│ │ │ │ │環河北│公司 │欺 │712元 │ │ │ │ │路二段│ │ │ │ │ │ │ │320號 │ │ │ │ │ │ │ │ │ │ │ │ │ ├──┼───┼───┼───┼───┼────┼───┤ │廿八│92年12│桃園縣│績富實│假訂貨│膠帶826,│ │ │ │月中旬│龜山鄉│業有限│、真詐│109元 │ │ │ │ │楓樹村│公司 │欺 │ │ │ │ │ │18鄰公│ │ │ │ │ │ │ │華坑41│ │ │ │ │ │ │ │之1號 │ │ │ │ │ │ │ │ │ │ │ │ │ ├──┼───┼───┼───┼───┼────┼───┤ │廿九│92年12│桃園縣│晶渼實│假訂貨│膠帶605,│ │ │ │月15、│中壢市│業有限│、真詐│128元 │ │ │ │23日 │過嶺里│公司 │欺 │ │ │ │ │ │4鄰15 │ │ │ │ │ │ │ │之159 │ │ │ │ │ │ │ │號 │ │ │ │ │ ├──┼───┼───┼───┼───┼────┼───┤ │卅 │92年12│台北縣│良平科│假訂貨│電腦 85,│ │ │ │月17日│蘆洲市│技有限│、真詐│900元 │ │ │ │ │復興路│公司 │欺 │ │ │ │ │ │179號3│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卅一│92年12│臺北市│振宜貿│假訂貨│洋酒137,│ │ │ │月25日│大安區│易有限│、真詐│520 元 │ │ │ │ │敦化南│公司 │欺 │ │ │ │ │ │路一段│ │ │ │ │ │ │ │161巷 │ │ │ │ │ │ │ │69弄2 │ │ │ │ │ │ │ │號 │ │ │ │ │ ├──┼───┼───┼───┼───┼────┼───┤ │卅二│92年12│臺北市│東和攝│假訂貨│數位相機│ │ │ │月20日│博愛路│影器材│、真詐│158,500 │ │ │ │ │16號 │行 │欺 │元 │ │ ├──┼───┼───┼───┼───┼────┼───┤ │卅三│92年12│台北縣│華資妝│假訂貨│蜂蜜香皂│ │ │ │月24日│三重市│業股份│、真詐│236,250 │ │ │ │ │重新路│有限公│欺 │元 │ │ │ │ │五段 │司 │ │ │ │ │ │ │447號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