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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6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163號

01被  告 VAINO HA

02被  告 EDWARD Y

          S.C.A

03被  告 IVY TAK

          06 U.

04被  告 GERALD V

          CA 91

05被  告 ANDREW C

06被  告 WESLEY A

          營業所)

07被  告 FRANCISC

          CA 91

08被  告 PAUL A.

          U.S.A

09被  告 JEROLD A

          117 U

10被  告 DAVID V.

          U.S.A

11被  告 C. BERNA

          4 U.S

12被  告 甲○○

13被  告 乙○

          , WA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6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