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5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5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36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5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依法上訴云云,嗣經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於97年5月7日以板院輔刑舜97訴325字第029644號函命被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函並於97年5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192巷38之2號之住所,因無人收受,乃於同日寄存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南勢派出所,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54頁)附卷可稽,然迄今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