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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貴雄林銓正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1號,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17、66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民國(下同)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1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被告收受判決後,於97年5 月27日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其不服原審判決,請求更為適當之判決等語,經本院於97年6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有裁定書在卷可稽,該裁定書於97年6 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並於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97年7月8日始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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