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
- 選任辯護人
- 黃銀河律師
-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