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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律師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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