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鄭重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茲審酌全案訴訟進行情形及保全將來執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