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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金富魏新國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重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同年十一月十七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茲審酌全案訴訟進行情形及保全將來執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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