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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彩貞許永煌曾家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四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暨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