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7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上訴第476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誤載如附表一,更正如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1273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附表二: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7年度訴字第764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7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