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二二、二五0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乙○○與甲○○分別係址設臺北市○○區○○路六十號四樓「晟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晟城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甲○○係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之間,復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一日之間,擔任晟城公司登記負責人,乙○○則係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之間,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會計法第四條之規定,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丙○○則係晟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丙○○明知晟城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七之「志麗企業社」、附表一編號四十三之「亞業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亞業公司)為實際之營業行為,而係其友人盧建團與志麗企業社,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之友人與亞業公司之間從事花土、卵石交易,因乏公司、行號之登記,無法提供統一發票核銷,丙○○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明知為不實之交易事項,而於九十三年七月間某日,與晟城公司登記負責人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填製內容不實之九十三年七、八月、銷售額含稅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之統一發票一紙予盧建團,作為其與志麗企業社交易之會計憑證;丙○○並承前揭同一概括犯意,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與晟城公司登記負責人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填製內容不實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銷售額含稅二萬六千元之統一發票予「小周」,作為與亞業公司交易之會計憑證,均足以生損害於晟城公司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除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規定,有證據能力外,其餘亦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同意此部分之證據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撤回前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甲○○與乙○○二人則坦承為晟城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晟城公司確有九十三、九十四年間開立統一發票各一紙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等事實不諱,但二人均矢口否認被訴之犯行,被告甲○○辯稱:伊僅係名義上負責人,被告丙○○給伊每月五千元之津貼,伊並未實際執行公司業務云云;被告乙○○則辯稱:伊僅係名義上負責人,在現場負責管理與機具調度,並未經手財務與稅務事宜,對本案並不知情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甲○○係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一日間擔任晟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乙○○係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間擔任該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丙○○係晟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每月可自晟城公司領取五千元津貼,被告乙○○則在晟城公司任職等情,業據被告丙○○、甲○○、乙○○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互核一致,並有晟城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二二號偵卷第一一一至一二0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告丙○○對上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另證人即志麗企業社負責人癸○○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志麗企業社從事景觀工程業,所需花土均向「忠全土石資源回收公司」進貨,約於九十三、九十四年間有一位姓名、年籍不詳之盧姓男子向伊兜售花土,因為免付砂石車運費,伊為降低成本,曾一次向盧先生進貨二十車,每車二千五百元,總價五萬元,當時係採現金交易,盧先生則交付伊一張晟城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伊並不認識被告三人等語(原審卷㈣第二0二至二0四頁);而志麗企業社因於九十三年七、八月間未依法取得他人交易憑證,已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裁罰二千五百元等情,亦有該局處分書在卷可證(原審卷㈡第四十三頁);而被告丙○○亦於原審審理時供承:盧先生是我的朋友,詳細姓名應為盧建團,年約五十左右,住三重市,盧先生並非晟城公司的員工,是因為盧先生沒有公司行號,他需要發票時,就由我們開立給他等語(原審卷㈣第二0四頁)。是晟城公司並未與志麗企業社實際交易,志麗企業社所以收取晟城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因被告丙○○之友人盧建團並未設有公司行號,盧建團為達成與志麗企業社達成花土之交易,才向晟城公司商借提供統一發票一紙後,交付志麗企業社供作報稅之銷項憑證,是此之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三)又證人即亞業公司負責人寅○○業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亞業公司與晟城公司有無業務往來,伊原本並不清楚,收到傳票調閱資料後,才知道有發票往來,亦即亞業公司在九十四年間,施作基隆河碇內鐵路橋下下游左岸護岸及河道整治工程時,曾與晟城公司有往來,至於實際交易情形,應詢問工地負責人黃進全等語(原審卷㈣第二0八至二0九頁);而證人即昕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昕曄公司)負責人黃進全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開設昕曄公司,與亞業公司就基隆河碇內鐵路橋下下游左岸護岸及河道整治工程為合作伙伴關係,且是派駐工地之實際執行者。該工程在採購材料時,曾有一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周」之男子,前往工地向伊兜售卵石一批,因為工地有所需要,遂向「小周」購買價格二萬元之卵石一批,當時「小周」收款很急,亞業公司無法馬上付款,遂由昕曄公司代墊款項,係以現金交易,並未簽立契約,也沒有簽收的單據,付款當天即收到「小周」所交付晟城公司的發票等語(原審卷㈣第二一0頁),並提出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開立之統一發票、支票及請款單各一紙為證(原審卷㈣第二一八至二一九頁);被告丙○○亦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小周」我認識,我們也都叫他「小周」,「小周」也算是我的朋友,因為是數量小的交易,與志麗企業社的情形相同,不是公司的員工,是借用我們公司的名義來發票等語(原審卷㈣第二一一頁)。綜此,晟城公司並未與亞業公司有實際交易之事實,亞業公司所以收取晟城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係因被告丙○○之友人「小周」並未設有公司行號,「小周」為達成與亞業公司達成卵石之交易,向晟城公司商借提供統一發票一紙後,交付亞業公司供作報稅之銷項憑證,至為灼然。 (四)是依前揭證人之證詞、被告甲○○、乙○○之供述、被告丙○○之自白,及卷附發票、公司登記事項卡等證據,可證被告甲○○、乙○○為晟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丙○○為晟城公司實際負責人,晟城公司並未於九十三、九十四年間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為實際營業行為,而係盧建團、「小周」為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交易,分別向晟城公司調借該公司簽立之統一發票;而被告甲○○、乙○○既擔任晟城公司負責人,縱未實際負責公司業務,惟虛設行號用以偽立統一發票乙節,於現今社會屢見不鮮,並時常披露於報章雜誌、新聞媒體,被告二人為智慮健全之成年人,就此亦當知之甚稔,其既自願充當晟城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對該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被告丙○○虛偽填載會計憑證,不能諉為不知,是被告甲○○、乙○○所辯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之比較: 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全文八十三條,並自公布日施行;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下稱現行刑法);復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現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一)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而限縮正犯之範圍,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共同正犯之範圍較窄,則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所犯數罪得從一重處斷後,僅論以一罪;惟現行刑法已刪除前開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故所犯數罪應分論併罰,故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論以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雖增定第二項,並將第一項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故新法限縮累犯之範圍為故意犯罪,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四)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斯時有效施行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業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五000六九七九一號令修正公布刪除,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係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而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五)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有「罰金刑」之選科,而刑法第三十三條有關罰金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即罰金以新臺幣三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業已提高罰金刑之最低額度,是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六)是刑法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對被告等人而言互有利與不利之情形,惟經整體綜合比較全部罪刑之結果,仍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七)至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後,其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四、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參照)。再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四五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同法第四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被告甲○○、乙○○為晟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自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丙○○雖無此身分,但其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甲○○、乙○○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論以身分犯罪。故核被告丙○○、甲○○、乙○○三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丙○○與乙○○就志麗企業社部分,被告丙○○與甲○○就亞業公司部分,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丙○○先後二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乙○○於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供參,被告乙○○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五、原審認被告三人犯行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四十七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⒈智識程度:被告丙○○係國中肄業之學歷,行為時以經營晟城公司、誠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太公司)為業;被告甲○○係高工畢業,以從事計程車司機為業;被告乙○○係高職畢業之學歷,以在晟城公司從事機具調度為業。⒉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被告三人係因係盧建團、「小周」自身未開設公司行號,為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從事交易而向被告調借交易憑證,被告始虛偽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計二張。⒊犯罪所生危害:盧建團、「小周」確實與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有從事交易之行為,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持該統一發票作為銷項憑證,並未逃漏營業稅,亦未影響主管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惟仍損及公司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與公司治理。⒋參與、主導犯行程度:被告丙○○係晟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主導公司所有交易行為,被告甲○○、乙○○則僅係名義上負責人,且被告乙○○仍有在晟城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執行。⒌犯後態度:被告丙○○於國稅局移送後,並未推諉卸責,並陸續整理歷年會計憑證,且於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被告甲○○、乙○○則未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丙○○有期徒刑四月、被告甲○○拘役四十日、被告乙○○拘役五十日,並說明被告三人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則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減刑規定,應各減為被告丙○○有期徒刑二月、被告甲○○拘役二十日、被告乙○○拘役二十五日,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判決雖漏未比較刑法第三十三條,但結果仍無二致),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以原判決不另無罪諭知部分子○○之鴻維營造公司、卯○○之耀德公司是否確與晟城公司往來,仍有再傳耀德公司當時之負責人己○○、鴻維公司庚○○(嗣於本院審理中捨棄)、鴻維公司會計戊○○、億巨公司負責人丁○○(嗣於本院審理中捨棄)、晟城公司工地主任辛○○對雙方往來情形再予查明之必要;且併案部分與前揭有罪科刑部分為裁判上一罪,原審未予併案審理,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詳下述),應駁回之。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擔任晟城公司名義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晟城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五十三家公司(編號二十七、四十三部分除外)為實際營業行為,竟與晟城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丙○○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四年四月止,連續以晟城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二百三十七紙(扣除二十七、四十三部分),分別持交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供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進項支出;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以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二百二十三紙申報扣抵,金額共一億二千八百九十三萬三千七百八十五元,共計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計六百四十四萬六千六百九十六元。因認被告甲○○、乙○○、丙○○所為,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國稅局人員壬○○之證詞、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分析表、進項金額統計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說明書、承諾書、各國稅局處分書等資料,為其主要之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訊據被告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堅決否認此部分被訴之犯行,均辯稱:晟城公司確實與附件所示之廠商有營業行為,如附件所示各交易廠商所以接受國稅局之裁罰,係因裁罰金額低,為免浪費時間、精力及費用,才簽發承諾書或說明書,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三人構成犯罪等語。經查: (一)證人即負責本件移送之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人員壬○○,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在你們所移送資料內,認為晟城公司涉嫌以詐術逃漏稅捐之依據為何?)我們依據晟城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晟城公司進項來源取自虛設行號進項發票,異常比例達百分八十八.二,顯有涉嫌虛設行號虛開發票之嫌。(問:你所謂晟城公司涉嫌從虛設行號取得發票占比例百分之八十八.二之依據為何?)我們在移送資料內關於虛設行號資料相關分析表,有將取得異常進項發票的商號列舉二十一家公司,這些公司都是經過各地區國稅局移送偵辦之虛設行號公司,由這些進項發票金額占總共取得予業務相關之進項金額,達百分之八十八.二予以認定。……(問:本件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是說被告之銷項都是虛開發票,這與你們所移送資料是否相符?)我們是認定晟城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但顯有虛開發票,我們在製作移送書之後,就會請取得虛設行號公司所轄之國稅局去調查辦理。(問:本件就被告提供資料到國稅局,有許多都是上市公司,且確實有交易事實,顯然不是虛設行號?)開立發票予下游公司,是由下游公司所轄國稅局去辦,我們並不會去干涉辦理。……(問:國稅局究竟如何認定本案虛開發票部分?)銷項部分我們是通報各地國稅局查核,我們只有移送晟城公司部分,例如仲琦公司是新竹縣那邊的公司,本案是從所轄機關去查的,各地區國稅局結案後會結案通報我們。(問:各地區所轄國稅局查核結果是否會陳報檢察官之情?如何認定移送確實之進銷項虛的部分?)不會,我們會從進項異常情形來做分析,我們移送完虛設行號後,我們國稅局可查核部分已經結束了,若進項有取得虛的,銷項怎麼可能真實;我們移送不會用『進』來佐證『銷』部分之虛實,若用反推方式,當如果金額已經超過比例百分之十一.八,表示銷部分不是真實,此部分認為公司應該會比國稅局單位清楚。(問:用『進』來推『銷』之虛實,應該設立回報系統回報給檢察官知情?)此回報資料,我們會再提供給法院參考,本案有部分資料已經回報給檢察官。」(原審卷㈠第一五二至一五四頁)。而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檢察官偵辦之意旨,確係因晟城公司進項中,有高達百分之八十八.二之進項來源取自虛設行號,因而認定晟城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此有該局之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在卷可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二二號偵查卷第一0二頁)在卷可稽。綜此,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意旨雖認定晟城公司進項中,有高達百分之八十八.二之進項來源取自虛設行號,因而認定晟城公司有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惟關於晟城公司究竟有無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仍應由晟城公司開立發票予下游公司之所轄國稅局去查核辦理,乃公訴人未經如附件所示各公司所轄國稅局查核,即逕予認定晟城公司有虛開發票之情事,即有未洽。 (二)又本件經國稅局查核後,如附表一編號五、七、十八、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六、五十三所示公司轄區之各國稅局,均已函覆晟城公司與各該公司均有實際交易之情形,則既經各轄區國稅局函覆證明晟城公司確有與至少十家公司有實際交易之情形,即無從認定晟城公司係虛設行號而無營業之事實。 (三)如附表一編號一、十一、十九、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三十六、四十七、五十等所示公司有無與晟城公司交易部分,雖經各該國稅局認定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惟證人即鴻維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子○○、證人即億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丑○○、證人即耀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卯○○、證人即嘉承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燕交等人,均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確實有與晟城公司交易之事實,之所以接受國稅局之裁罰,係因為裁罰款項不多,從事營造業者不喜歡跟國稅局之人打交道等語(原審卷㈣第二0四至二0八、二一三至二一四頁),並提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支票或請款單為證;且證人即與晟城公司有合作往來之辛○○,亦於原審審理結證稱:伊係從事水土保持方面專業工作,於九十三、九十四年間有與晟城公司合作,均攤工作之成本,分享利潤,附表一編號十一東展營造、十九久旺、二十五力台、二十八佶陞、三十一欣侑明、三十四北翰、四十七清石、五十嘉承等公司,均係伊與晟城公司合作等語(原審卷㈣第二五一至二五三頁),核與前述證人丑○○、林燕交證稱係與晟城公司辛○○從事交易之情相符;而附表一編號一、十一、十九、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三十六、四十五、四十七、五十等所示公司,均與晟城公司有實際交易之情形,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統一發票、支票或請款單在卷可佐。而編號四十五號耀德公司九十一至九十三年間負責人己○○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詰證稱:於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耀德公司有一張五萬多元之支票給晟城公司,這是叫貨付款支票,若無往來不會付款,依會計告知是買砂石的貨款,是依發票上之名義開立,若有甲廠商拿乙廠商之發票來請款,與耀德公司之流程不符(本院卷第一二三頁),並提出雙方往來支票及與支票金額相符之晟城公司發票各一紙,證明確有資金往來(本院卷第一三五、一三六頁)。另證人即晟城公司工地主任辛○○則於本院審理中再次證稱:伊於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間擔任晟城公司之工地主任,伊與億巨公司負責人丁○○係同學,故晟城公司、億巨公司之往來即由伊負責。晟城公司與億巨公司只有承包白砂灣(按即台二線)之工程,晟城公司承作石籠部分,是向丁○○承包後自己施作,並未再轉包出去,工程費用不多,約十萬元左右,工期一個禮拜,發票是由晟城公司開給億巨公司,並非由晟城公司提供工人由億巨公司申報薪資。另晟城公司之營業項目確有砂石買賣,晟城公司與耀德公司間之業務非伊負責,此部分伊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一二四、一二五頁)。而附表一編號三十鴻維公司會計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係鴻維公司之老闆娘,亦負責會計工作,於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晟城公司擔任鴻維公司之下包廠商,承包台九線烏來附近的蛇籠工程,確有實際工程之施作等語,並提出與其證詞相符之契約書、發票為證(本院卷第一二六頁、一三九至一四二頁)。益證晟城公司與耀德公司、億巨公司、鴻維公司確有往來,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亦有誤會。 (四)另如附表一編號八、十、十四、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二、五十五等所示公司,各區國稅局並未以各該公司與晟城公司有虛偽交易之情事而加以裁罰;且被告丙○○或各該公司均已提出統一發票或契約書或支票或簽收單等件為證,已如附表一所示;又證人辛○○亦於原審證稱:如附表編號三十一欣侑明、三十四北翰均係伊與晟城公司合作,而由伊出面與各該公司接洽等情,已如前述所述;另證人即耀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卯○○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該公司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向晟城公司買進八十立方公尺之沙子,總金額含稅五萬四千四百元等語(原審卷㈣第二一二頁),並提出支票、綜合對帳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原審卷㈣第二一五至二一七頁),顯見如附表一編號八、十、十四、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四十四、四十五、五十二、五十五等所示公司,確實有與晟城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 (五)如附表編號二、三、六、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九、三十八、四十九、五十四所示公司,雖經各轄區國稅局以無實際交易行為而加以裁罰,惟各公司行號因被裁罰金額較少,基於勞力、時間、費用等之考量,寧可被裁罰也不願上法庭,已有前述證人之證詞可證,則能否因為已經各轄區國稅局裁罰,即謂此部分公司均與晟城公司無實際營業之情,即非無疑;況被告丙○○或各該公司業已提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支票、統一發票、存摺明細、報價單、工程合約或其他文件為證,雙方確有資金往來,即足以佐證晟城公司確有與此部分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 (六)另如附表一編號四、四十八所示公司行號部分,被告或各該公司行號雖未提出相關交易憑證,惟由前述說明可知,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絕大多數均與晟城公司有實際交易之行為,顯見晟城公司確非虛設行號,則能否因時間久遠,被告三人未能提出全部交易憑證,即謂被告就此部分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已非無疑;且被告本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公訴人以被告無法提出交易資料即認被告犯罪,既不能排除年代久遠,資料逸失之可能,即不能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況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本非營利事業單位,亦即無申報營利事業所得之義務,晟城公司自無虛開統一發票而協助逃漏稅捐之必要。綜此,被告三人辯稱晟城公司有與如附表編號四、四十八等所示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尚非不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晟城公司並非虛設行號,且與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七志麗企業社、四十三亞業公司以外之公司行號,既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即難認被告三人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之之犯行。另志麗企業社、亞業公司確有支付金錢與小周、盧建團購買土石交易,則該二公司持晟城公司之發票申報,係屬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犯罪,並無逃漏營業稅問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參照前述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所示,原應諭知被告三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三人此部分所為與前述認定有罪之犯行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退回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一九號(原案號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四0九號)部分:被告甲○○與孟善光(業經公訴人通緝中)分別係設於臺北市○○區○○路六十號四樓「誠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誠太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甲○○係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一日擔任誠太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誠太公司無實際營業行為,竟與誠太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丙○○,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四年四月止,連續以誠太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一百四十六紙,總計開立發票銷售額為五千七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九十九元,分別持交如附表三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供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進項支出,嗣經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以如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一百三十三紙申報扣抵,金額共五千五百零八萬零九百三十七元,共計幫助如附表四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二百七十五萬四千零四十九元。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0六七號(原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0四號)部分:被告丙○○係誠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與誠太公司掛名負責人即被告甲○○均明知誠太公司無實際營業行為,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七月起至九十四年四月止,連續以誠太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三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一百四十六紙,總計開立發票銷售額為五千七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九十九元,分別持交如附表三所示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以供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進項支出,嗣經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以如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一百三十三紙申報扣抵,金額共五千五百零八萬九百三十七元,共計幫助如附表四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總計二百七十五萬四千零四十九元。(三)因認被告甲○○、丙○○上開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二、經查: (一)併案附表三、四之公司與本案附表二之內容重覆,以下即以附表二內容代之。證人即附表二編號日工「友力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辰○○、附表二編號三十二「鉦鑫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巳○○、附表二編號三十六「億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淳清、附表二編號四十「亨緯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午○○、附表二編號四十八「順生工程有限公司」股東未○○等人,均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確實有與誠太公司交易之事實,交易內容大致為工地工程施作或土石級配買賣,之所以接受國稅局之裁罰,係因為裁罰款項不多,怕麻煩等語(原審卷㈣第二四二至二五0頁),並提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支票或請款單為證。綜此,顯見如附表二編號十一、三十二、三十六、四十、四十八等所示公司,確實有與誠太公司為實際交易之行為,誠太公司並非虛設行號。 (二)如附表二編號一、二、四至十、十二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三十一、三十三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三十九、四十一至四十七、四十九至五十三等所示各公司,確有與誠太公司為實際交易之行為,業據被告或與之交易對象之公司提出工程報價單、存摺明細、專案行銷委託承諾書、商品供貨合約書、統一發票、支票、工程承攬單、合約書、石料採購合約書等件為證,此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書證為證,顯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四至十、十二至二十二、二十四至三十一、三十三至三十五、三十七至三十九、四十一至四十七、四十九至五十三等所示公司,確實有與誠太公司為實際營業之行為,顯見誠太公司並非為開立不實發票而虛設之行號。至如附表二編號三、二十三所示公司部分,被告或各該公司行號雖未提出相關交易憑證,惟由前述說明可知,如附表二所示公司絕大多數均與誠太公司有實際交易之行為,顯見誠太公司確非虛設行號,則能否因時間久遠,被告三人未能提出全部交易憑證,即謂被告就此部分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已非無疑;且被告本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本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人於原審雖聲請傳喚友力公司實際與誠太公司為交易行為之游先生及會計、鉦鑫公司與誠太公司實際交易之人、億東公司與誠太公司實際交易之李偉亮、郭文祥、亨緯公司與誠太公司實際交易之郭文祥,以證明誠太公司與各該公司行號確實無實際交易之行為等語。惟查,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未再聲請傳喚上開證人,且友力公司、鉦鑫公司、億東公司確實有與晟城為交易行為,已如前述;且證人辰○○為友力公司之負責人、證人巳○○為鉦鑫公司之負責人、證人陳淳清為億東公司之總經理、證人午○○為亨緯電機公司之負責人,業經到庭作證,並提出相關交易憑證為證,其等之證詞,已足堪佐證誠太公司與各該公司確有實際交易之情形。綜此,顯見公訴人所欲聲請傳喚之證人部分,因事證已明確而無傳喚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誠太公司並非虛設行號,且與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均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即難認被告甲○○、丙○○就併案部分之犯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犯同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之犯罪。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經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尚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成立,其主觀上須出於「概括之犯意」。所謂「概括之犯意」,係指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嗣後另有新犯意發生,縱其所為手段相同,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之意思,即不能謂成立連續犯。本案被告甲○○、丙○○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堅決否認併案部分之犯行,是縱認此部分併案之事實確係被告甲○○、丙○○所為,亦非基於預定犯罪計劃內之概括犯意行為,併案部分與本案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取得晟城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之廠商 ┌─┬─────┬────────────────┬────────────┐ │編│營業人名稱│契約憑證及資金往來證明 │稅務機關處理結果 │ │ │ ├─────┬─────┬────┼──────┬─────┤ │號│ (地址) │名 稱│證據所在 │備 註│國稅局函文 │證據所在 │ ├─┼─────┼─────┼─────┼────┼──────┼─────┤ │1 │貫理工業股│晟城公司之│原審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原審卷㈡ │ │ │份有限公司│萬泰銀行存│200至202頁│司有資金│國稅局信義稽│32至33頁 │ │ │(臺北市信│摺明細影本│ │往來 │徵所96年7月 │ │ │ │義區○○路│ │ │ │19日財北國稅│ │ │ │132號9樓)│ │ │ │信義營業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函及附件─已│ │ │ │ │ │ │ │被裁罰 │ │ ├─┼─────┼─────┼─────┼────┼──────┼─────┤ │2 │成豐營造有│①成豐公司│附件二 │國興路水│財政部臺北市│原審卷㈡ │ │ │限公司(臺│與晟城公司│14至24頁 │源路口人│國稅局信義稽│32、34至 │ │ │北市信義區│於93年12月│ │行陸橋新│徵所96年7月 │34-1頁 │ │ │松山路132 │10日簽訂之│ │建及人行│19日財北國稅│ │ │ │號7樓之1)│成豐營造有│ │道改善工│信義營業字第│ │ │ │ │限公司工程│ │程 │0000000000號│ │ │ │ │合約 │ │ │函及附件─已│ │ │ │ ├─────┼─────┼────┤被裁罰 │ │ │ │ │②晟城公司│附件二 │水源路請│ │ │ │ │ │開立之統一│106、110頁│款 │ │ │ │ │ │發票 │ │ │ │ │ │ │ ├─────┼─────┼────┤ │ │ │ │ │③晟城公司│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之94年3月 │141頁 │費(43200│ │ │ │ │ │14日領款憑│ │元) │ │ │ │ │ │單 │ │ │ │ │ │ │ ├─────┼─────┼────┤ │ │ │ │ │④票號HP31│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81933、發 │142頁 │費(43200│ │ │ │ │ │票人為晟城│ │)元 │ │ │ │ │ │公司之支票│ │ │ │ │ │ │ ├─────┼─────┼────┤ │ │ │ │ │⑤晟城公司│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之94年4月 │143頁 │費(38400│ │ │ │ │ │15日領款憑│ │元) │ │ │ │ │ │單 │ │ │ │ │ │ │ ├─────┼─────┼────┤ │ │ │ │ │⑥票號HP31│附件二 │水源路運│ │ │ │ │ │81958、發 │145頁 │費(38400│ │ │ │ │ │票人為晟城│ │元) │ │ │ │ │ │公司之支票│ │ │ │ │ ├─┼─────┼─────┼─────┼────┼──────┼─────┤ │3 │華隆運通股│①晟城公司│原審卷㈡ │與晟城公│財政部臺北市│原審卷㈡ │ │ │份有限公司│之萬泰銀行│200至202頁│司有資金│國稅局信義稽│32、35至 │ │ │(臺北市信│存摺明細影│ │往來 │徵所96年7月 │36頁 │ │ │ │本 │ │ │ │ │ │ │義區四育里├─────┼─────┼────┤19日財北國稅│ │ │ │松山路130 │②報價單、│原審卷㈣ │臺北市星│信義營業字第│ │ │ │號9樓之2)│統一發票與│192至196頁│鑽大樓陽│0000000000號│ │ │ │ │支票 │ │台鋁固定│函及附件─已│ │ │ │ │ │ │窗工程 │被裁罰 │ │ ├─┼─────┼─────┼─────┼────┼──────┼─────┤ │4 │唐城松山大│ │ │ │ │ │ │ │樓管理委員│ │ │ │ │ │ │ │會(臺北市│ │ │ │ │ │ │ │信義區松山│ │ │ │ │ │ │ │路132號1樓│ │ │ │ │ │ │ │) │ │ │ │ │ │ ├─┼─────┼─────┼─────┼────┼──────┼─────┤ │5 │達宸工程實│ │ │ │財政部臺北市│原審卷㈡ │ │ │業有限公司│ │ │ │國稅局北投稽│17頁 │ │ │(臺北市北│ │ │ │徵所96 年7月│ │ │ │投區尊賢里│ │ │ │18日財北國稅│ │ │ │尊賢街226 │ │ │ │北投營業字第│ │ │ │號1樓) │ │ │ │0000000000號│ │ │ │ │ │ │ │函─經查交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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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興街69號├─────┼─────┼────┤ │ │ │ │) │②耀德公司│原審卷㈣ │ │ │ │ │ │ │交付之支票│128至130頁│ │ │ │ ├─┼─────┼─────┼─────┼────┼──────┼─────┤ │46│聖益工程行│ │ │ │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宜蘭縣宜│ │ │ │北區國稅局宜│55頁 │ │ │蘭市菜園里│ │ │ │蘭縣分局96年│ │ │ │7鄰力行街 │ │ │ │年7 月24日財│ │ │ │77號5樓) │ │ │ │北國稅宜縣三│ │ │ │ │ │ │ │字第09610104│ │ │ │ │ │ │ │74號函─免補│ │ │ │ │ │ │ │稅處罰結案 │ │ ├─┼─────┼─────┼─────┼────┼──────┼─────┤ │47│清石營造有│①清石公司│附件一18頁│景美抽水│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宜│負責人俞勝│ │站擴建工│北區國稅局羅│15至26頁 │ │ │蘭縣羅東鎮│宜之95年5 │ │程 │東稽徵所95年│ │ │ │羅莊里光榮│月8日訪查 │ │ │年7月19日財 │ │ │ │路91號) │記要 │ │ │北國稅羅東三│ │ │ │ ├─────┼─────┼────┤字第09500012│ │ │ │ │②清石公司│附件一19頁│委由晟城│30號函及附件│ │ │ │ │之95年5月5│ │公司施作│─已被裁罰 │ │ │ │ │日說明書 │ │部份工程│ │ │ │ │ ├─────┼─────┼────┤ │ │ │ │ │③清石公司│附件一 │20至21頁│ │ │ │ │ │之景美抽水│20至25頁 │之「承包│ │ │ │ │ │站擴建工程│ │商」欄蓋│ │ │ │ │ │估驗請款單│ │有「晟城│ │ │ │ │ │ │ │營造有限│ │ │ │ │ │ │ │公司」印│ │ │ │ │ │ │ │章 │ │ │ │ │ ├─────┼─────┼────┤ │ │ │ │ │④晟城公司│原審卷㈡ │與晟城公│ │ │ │ │ │之彰化銀行│207至209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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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巷1號6樓│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 │立煌營造有│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㈣ │與誠太公│ │ │ │ │限公司(臺│台企銀行存│23至27頁 │司有資金│ │ │ │ │北市北投區│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中央里中央│ │ │ │ │ │ │ │南路1段150│ │ │ │ │ │ │ │號2樓之2)│ │ │ │ │ │ ├─┼─────┼─────┼─────┼────┼──────┼─────┤ │3 │七星營造有│ │ │ │ │ │ │ │限公司(臺│ │ │ │ │ │ │ │北市北投區│ │ │ │ │ │ │ │公館路334 │ │ │ │ │ │ │ │巷2號2樓)│ │ │ │ │ │ ├─┼─────┼─────┼─────┼────┼──────┼─────┤ │4 │東北工程行│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臺北市北│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投區○○街│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120巷15弄 │ │ │ │ │ │ │ │11號) │ │ │ │ │ │ ├─┼─────┼─────┼─────┼────┼──────┼─────┤ │5 │聖力營造工│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中│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永安里│ │ │ │ │ │ │ │北安路518 │ │ │ │ │ │ │ │巷14弄4號 │ │ │ │ │ │ │ │) │ │ │ │ │ │ ├─┼─────┼─────┼─────┼────┼──────┼─────┤ │6 │華科貿易科│①華科公司│原審卷㈣ │101口服 │ │ │ │ │技股份有限│與誠太公司│28頁 │膠囊 │ │ │ │ │公司(臺北│於92年10月│ │ │ │ │ │ │市萬華區萬│1日簽訂之 │ │ │ │ │ │ │大路342號 │專案行銷委│ │ │ │ │ │ │) │託承諾書 │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㈣ │與誠太公│ │ │ │ │ │之台企銀行│23至27頁 │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7 │摩比家股份│誠太公司與│原審卷㈢ │ │ │ │ │ │有限公司(│摩比家公司│276至280頁│ │ │ │ │ │臺北市松山│於92年9月 │ │ │ │ │ │ │區吉祥里八│30日簽訂之│ │ │ │ │ │ │德路4段135│商品供貨合│ │ │ │ │ │ │號2樓) │約書 │ │ │ │ │ ├─┼─────┼─────┼─────┼────┼──────┼─────┤ │8 │靖軒企業股│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松│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南京東│ │ │ │ │ │ │ │路4段77號 │ │ │ │ │ │ │ │12樓之1) │ │ │ │ │ │ ├─┼─────┼─────┼─────┼────┼──────┼─────┤ │9 │中華工程股│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㈣33│誠太公司│ │ │ │ │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至35頁 │承作中華│ │ │ │ │(臺北市松│中華工程公│ │工程公司│ │ │ │ │山區○○路│司函文及支│ │「臺北港│ │ │ │ │12號6樓) │出傳票 │ │第二期聯│ │ │ │ │ │ │ │外道路新│ │ │ │ │ │ │ │建工程」│ │ │ ├─┼─────┼─────┼─────┼────┼──────┼─────┤ │10│峰昇營造股│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松│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復興北│ │ │ │ │ │ │ │路365號9樓│ │ │ │ │ │ │ │) │ │ │ │ │ │ ├─┼─────┼─────┼─────┼────┼──────┼─────┤ │11│友力營造股│友力公司之│原審卷㈣72│誠太公司│ │ │ │ │份有限公司│支票、匯款│至110頁 │承作友力│ │ │ │ │(臺北市松│回條、、存│ │公司之「│ │ │ │ │山區松基里│款往來明細│ │臺北港北│ │ │ │ │復興北路 │表、專案分│ │外廓防波│ │ │ │ │181號13樓 │類帳、工程│ │堤新建工│ │ │ │ │) │結算驗收證│ │程」 │ │ │ │ │ │明書與交貨│ │ │ │ │ │ │ │單 │ │ │ │ │ ├─┼─────┼─────┼─────┼────┼──────┼─────┤ │12│華邦營造有│①誠太實業│原審卷㈢ │桃園市經│ │ │ │ │限公司(臺│有限公司之│281頁 │國路整地│ │ │ │ │北市松山區│工程報價單│ │工程 │ │ │ │ │民福里民權├─────┼─────┼────┤ │ │ │ │東路3段191│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巷111號1樓│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13│宏泰營造有│①誠太實業│原審卷㈢ │三重市中│ │ │ │ │限公司(臺│有限公司之│282頁 │正南路整│ │ │ │ │北市文山區│工程報價單│ │地工程 │ │ │ │ │景興路218 ├─────┼─────┼────┤ │ │ │ │號8樓之1)│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14│神見工程股│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市文│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山區○○路│ │ │ │ │ │ │ │2段157巷7 │ │ │ │ │ │ │ │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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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疏│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限公司(臺│誠太公司於│285至289頁│浚工程 │北區國稅局瑞│125至128頁│ │ │北縣汐止市│92年11月14│ │ │芳稽徵所汐止│ │ │ │新臺五路2 │日簽訂之工│ │ │服務處96年8 │ │ │ │段33號3樓 │程合約書 │ │ │月3日北區國 │ │ │ │) │ │ │ │稅瑞芳汐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19│吉翔營造工│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縣板│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橋市○○路│ │ │ │ │ │ │ │2段498號5 │ │ │ │ │ │ │ │樓) │ │ │ │ │ │ ├─┼─────┼─────┼─────┼────┼──────┼─────┤ │20│名力營造有│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限公司(臺│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北縣板橋市│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三民路2段 │ │ │ │ │ │ │ │153巷30 弄│ │ │ │ │ │ │ │5號1樓) │ │ │ │ │ │ ├─┼─────┼─────┼─────┼────┼──────┼─────┤ │21│強剛營造有│誠太實業有│原審卷㈢ │南港工程│ │ │ │ │限公司(臺│限公司之工│290頁 │ │ │ │ │ │北縣板橋市│程報價單 │ │ │ │ │ │ │民生路3段 │ │ │ │ │ │ │ │281巷14 號│ │ │ │ │ │ │ │5樓) │ │ │ │ │ │ ├─┼─────┼─────┼─────┼────┼──────┼─────┤ │22│杰昇工程有│誠太實業有│原審卷㈢ │南港工程│ │ │ │ │限公司(臺│限公司之工│291頁 │ │ │ │ │ │北縣板橋市│程報價單 │ │ │ │ │ │ │民生路3段 │ │ │ │ │ │ │ │281巷14 號│ │ │ │ │ │ │ │5樓) │ │ │ │ │ │ ├─┼─────┼─────┼─────┼────┼──────┼─────┤ │23│萬德營造有│ │ │ │ │ │ │ │限公司(臺│ │ │ │ │ │ │ │北縣板橋市│ │ │ │ │ │ │ │陽明街32-4│ │ │ │ │ │ │ │號5樓) │ │ │ │ │ │ ├─┼─────┼─────┼─────┼────┼──────┼─────┤ │24│華昌營造有│誠太實業有│原審卷㈢ │和平島污│ │ │ │ │限公司(臺│限公司之工│292頁 │水處理場│ │ │ │ │北縣板橋市│程報價單 │ │工程 │ │ │ │ │中正街399 │ │ │ │ │ │ │ │巷13弄7號3│ │ │ │ │ │ │ │樓) │ │ │ │ │ │ ├─┼─────┼─────┼─────┼────┼──────┼─────┤ │25│奕揚工程行│誠太實業有│原審卷㈢ │新莊龍安│ │ │ │ │(臺北縣板│限公司之工│293頁 │大廈 │ │ │ │ │橋市○○街│程報價單 │ │ │ │ │ │ │87巷26號4 │ │ │ │ │ │ │ │樓) │ │ │ │ │ │ ├─┼─────┼─────┼─────┼────┼──────┼─────┤ │26│基建營造有│①基建公司│原審卷㈢ │臺北縣板│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294頁 │橋市湳仔│ │ │ │ │北縣板橋市│於93年1月 │ │溝整治工│ │ │ │ │自強新村49│20日簽訂之│ │程(一)│ │ │ │ │號1樓) │工程合約書│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7│得益營造有│①得益公司│原審卷㈢ │土城市公│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295頁 │館溝整治│ │ │ │ │北縣板橋市│於93年1月 │ │暨排水護│ │ │ │ │中山里大觀│20日簽訂之│ │岸生態景│ │ │ │ │路2段37巷 │合約書 │ │觀工程 │ │ │ │ │328-3 號)├─────┼─────┼────┤ │ │ │ │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8│日暘工程有│①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土石方處│ │ │ │ │限公司(臺│與日暘公司│296頁 │理 │ │ │ │ │北縣板橋市│於93年1月 │ │ │ │ │ │ │民權路302 │10日簽訂之│ │ │ │ │ │ │巷1弄2號1 │工程簡式合│ │ │ │ │ │ │樓) │約 │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29│萬里揚營造│誠太實業有│原審卷㈢ │碎石級配│ │ │ │ │有限公司(│限公司之工│297頁 │ │ │ │ │ │臺北縣樹林│程報價單 │ │ │ │ │ │ │市○○街41│ │ │ │ │ │ │ │號7樓之2)│ │ │ │ │ │ ├─┼─────┼─────┼─────┼────┼──────┼─────┤ │30│佳翰營造有│①佳翰公司│原審卷㈢ │臺北縣新│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298至299頁│莊西盛環│ │ │ │ │北縣三重市│於93年6月 │ │保公園設│ │ │ │ │承德里河邊│3日簽訂之 │ │增建暨新│ │ │ │ │北街238號3│物料訂購合│ │莊至鶯歌│ │ │ │ │樓) │約書 │ │自行車道│ │ │ │ │ │ │ │護欄增建│ │ │ │ │ │ │ │工程 │ │ │ │ │ ├─────┼─────┼────┤ │ │ │ │ │②佳翰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開立予誠太│256頁 │司有資金│ │ │ │ │ │公司之支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31│龍翔開發工│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北縣三│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重市○○路│ │ │ │ │ │ │ │39巷223號2│ │ │ │ │ │ │ │樓) │ │ │ │ │ │ ├─┼─────┼─────┼─────┼────┼──────┼─────┤ │32│鉦鑫營造有│ │ │ │ │ │ │ │限公司(臺│ │ │ │ │ │ │ │北縣蘆洲市│ │ │ │ │ │ │ │永樂街26巷│ │ │ │ │ │ │ │5號5樓) │ │ │ │ │ │ ├─┼─────┼─────┼─────┼────┼──────┼─────┤ │33│東燦建設股│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新│47至49頁 │ │ │(臺北縣新│摺明細影本│ │往來 │店稽徵所北區│ │ │ │店市○○路│ │ │ │國稅新店三字│ │ │ │111號2樓)│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34│富泥實業有│①誠太實業│原審卷㈢ │塊石(碎│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限公司(臺│有限公司之│300頁 │石級配)│北區國稅局新│47至48、 │ │ │北縣新店市│工程報價單│ │ │店稽徵所北區│50頁 │ │ │永業路81巷├─────┼─────┼────┤國稅新店三字│ │ │ │11弄4號4樓│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第0000000000│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號函及附件─│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已被裁罰 │ │ │ │ │本 │ │ │ │ │ ├─┼─────┼─────┼─────┼────┼──────┼─────┤ │35│立大誠營造│誠太公司與│原審卷㈢ │大漢溪鶯│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有限公司(│立大誠公司│301至302頁│歌河堤延│北區國稅局新│47至48、 │ │ │臺北縣新店│簽訂之工程│ │長段(第│店稽徵所北區│51頁 │ │ │市○○路1 │承攬單 │ │二工區)│國稅新店三字│ │ │ │段72巷3號1│ │ │治理工程│第0000000000│ │ │ │樓)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36│億東工程股│ │ │ │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份有限公司│ │ │ │北區國稅局新│47至48、 │ │ │(臺北縣新│ │ │ │店稽徵所北區│52頁 │ │ │店市○○路│ │ │ │國稅新店三字│ │ │ │102號1樓)│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及附件─│ │ │ │ │ │ │ │已被裁罰 │ │ ├─┼─────┼─────┼─────┼────┼──────┼─────┤ │37│正誠營造工│誠太實業有│原審卷㈢ │碎石級配│ │ │ │ │程股份有限│限公司之工│303頁 │ │ │ │ │ │公司(臺北│程報價單 │ │ │ │ │ │ │縣瑞芳鎮��│ │ │ │ │ │ │ │魚坑路二巷│ │ │ │ │ │ │ │7號4樓) │ │ │ │ │ │ ├─┼─────┼─────┼─────┼────┼──────┼─────┤ │38│宏固營造工│①宏固公司│原審卷㈢ │臺北縣三│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程有限公司│與誠太公司│304至319頁│重重陽橋│北區國稅局中│65至124頁 │ │ │(臺北縣中│於92年8月 │ │引道附近│和稽徵所96年│ │ │ │和市民享里│15日簽訂之│ │地區市地│7月31日北區 │ │ │ │民享街89巷│承攬合約書│ │重劃開發│國稅中和三字│ │ │ │4弄16號) │ │ │工程 │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附件─│ │ │ │ │②宏固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查核後尚未發│ │ │ │ │開立予誠太│257至258頁│司有資金│生異常情事 │ │ │ │ │公司之支票│ │往來 │ │ │ │ │ │影本 │ │ │ │ │ ├─┼─────┼─────┼─────┼────┼──────┼─────┤ │39│興霖營造有│興霖公司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限公司(臺│立予誠太公│259至260頁│司有資金│ │ │ │ │北縣中和市│司之支票影│ │往來 │ │ │ │ │景安路7933│本 │ │ │ │ │ │ │號) │ │ │ │ │ │ ├─┼─────┼─────┼─────┼────┼──────┼─────┤ │40│亨瑋電機工│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臺北縣永│ │ │ │ │ │ │ │和市○○路│ │ │ │ │ │ │ │238巷10號1│ │ │ │ │ │ │ │樓) │ │ │ │ │ │ ├─┼─────┼─────┼─────┼────┼──────┼─────┤ │41│同發順工程│同發順公司│原審卷㈢ │基隆市政│ │ │ │ │有限公司(│與誠太公司│320至322頁│府和平島│ │ │ │ │臺北縣永和│於92年8月1│ │污水處理│ │ │ │ │市○○路1 │日簽訂之工│ │廠土方工│ │ │ │ │號4樓) │程合約書 │ │程 │ │ │ ├─┼─────┼─────┼─────┼────┼──────┼─────┤ │42│靖順營造有│①靖順公司│原審卷㈢ │山豬窟溪│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323至325頁│旁北宜高│ │ │ │ │北縣永和市│於93年3月 │ │上下行橋│ │ │ │ │永貞路98號│30日簽訂之│ │墩間闢籃│ │ │ │ │) │買賣合約書│ │球場及溜│ │ │ │ │ │ │ │冰場工程│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3│明亞營造有│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㈠ │ │ │限公司(臺│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中│188頁 │ │ │北縣永和市│摺明細影本│ │往來 │和稽徵所95年│ │ │ │民有街23巷│ │ │ │4月24日北區 │ │ │ │33號1樓) │ │ │ │國稅中和三字│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未發現│ │ │ │ │ │ │ │進貨不實,已│ │ │ │ │ │ │ │予議結案 │ │ ├─┼─────┼─────┼─────┼────┼──────┼─────┤ │44│新寶島環保│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工程股份有│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限公司(臺│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北縣新莊市│ │ │ │ │ │ │ │新泰路213 │ │ │ │ │ │ │ │巷26號) │ │ │ │ │ │ ├─┼─────┼─────┼─────┼────┼──────┼─────┤ │45│榮華工程有│①榮華公司│原審卷㈢ │新莊市捌│ │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326至331頁│柒莊建字│ │ │ │ │北縣新莊市│於92年10月│ │第肆伍陸│ │ │ │ │公園一路 │16日簽訂之│ │號地下室│ │ │ │ │129號7樓)│承攬合約書│ │工程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6│丸紅營造有│①丸紅公司│原審卷㈢ │鶯歌排水│財政部臺灣省│原審卷㈡ │ │ │限公司(臺│與誠太公司│322至335頁│改善工程│北區國稅局新│58至60頁 │ │ │北縣新莊市│簽訂之工程│ │(一、二│莊稽徵所96年│ │ │ │福營里建國│合約書 │ │工區) │7月26日北區 │ │ │ │一路120號2├─────┼─────┼────┤國稅新莊三字│ │ │ │樓)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第0000000000│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號函及附件─│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已被裁罰 │ │ │ │ │本 │ │ │ │ │ ├─┼─────┼─────┼─────┼────┼──────┼─────┤ │47│義承工程有│①誠太實業│原審卷㈢ │平野春天│ │ │ │ │限公司(桃│有限公司之│336至337頁│ │ │ │ │ │園縣桃園市│工程報價單│ │ │ │ │ │ │莊強里新埔├─────┼─────┼────┤ │ │ │ │十街34巷25│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號1樓)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48│順生工程有│ │ │ │ │ │ │ │限公司(桃│ │ │ │ │ │ │ │園縣八德市│ │ │ │ │ │ │ │霄裡里7龍 │ │ │ │ │ │ │ │宮街33巷53│ │ │ │ │ │ │ │弄6號1樓)│ │ │ │ │ │ ├─┼─────┼─────┼─────┼────┼──────┼─────┤ │49│川友營造有│統一發票 │原審卷㈣ │ │ │ │ │ │限公司(彰│ │239頁 │ │ │ │ │ │化縣二林鎮│ │ │ │ │ │ │ │頂厝里二溪│ │ │ │ │ │ │ │路41號三樓│ │ │ │ │ │ │ │) │ │ │ │ │ │ ├─┼─────┼─────┼─────┼────┼──────┼─────┤ │50│舟喜營造有│舟喜公司與│原審卷㈢ │桃園縣立│ │ │ │ │限公司(雲│誠太公司於│338至347頁│中壢國民│ │ │ │ │林縣北港鎮│93年10月21│ │中學信義│ │ │ │ │新街里太平│日簽訂之工│ │樓拆除復│ │ │ │ │路259號1樓│程承攬合約│ │健工程 │ │ │ │ │) │書 │ │ │ │ │ ├─┼─────┼─────┼─────┼────┼──────┼─────┤ │51│宏華營造股│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臺南縣佳│摺明細影本│ │往來 │ │ │ │ │里鎮六安里│ │ │ │ │ │ │ │忠孝東路55│ │ │ │ │ │ │ │巷1號) │ │ │ │ │ │ ├─┼─────┼─────┼─────┼────┼──────┼─────┤ │52│志騰工程有│①志騰公司│原審卷㈢ │ │ │ │ │ │限公司(高│與誠太公司│348至355頁│ │ │ │ │ │雄縣大樹鄉│於92年10月│ │ │ │ │ │ │檨腳村中正│3日簽訂之 │ │ │ │ │ │ │一路343號1│石料採購合│ │ │ │ │ │ │樓) │約書 │ │ │ │ │ │ │ ├─────┼─────┼────┤ │ │ │ │ │②誠太公司│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 │ │ │ │ │之彰化銀行│246至254頁│司有資金│ │ │ │ │ │存摺明細影│ │往來 │ │ │ │ │ │本 │ │ │ │ │ ├─┼─────┼─────┼─────┼────┼──────┼─────┤ │53│宜達營造有│誠太公司之│原審卷㈢ │與誠太公│財政部臺灣省│附件一 │ │ │限公司(花│彰化銀行存│246至254頁│司有資金│北區國稅局花│30至31頁 │ │ │蓮縣花蓮市│摺明細影本│ │往來 │蓮縣分局95年│ │ │ │國富里11國│ │ │ │年8月17日北 │ │ │ │富十一街2 │ │ │ │區國稅花縣三│ │ │ │號1樓) │ │ │ │字第09510171│ │ │ │ │ │ │ │13號函及附件│ │ │ │ │ │ │ │─函送財政部│ │ │ │ │ │ │ │臺灣省北區國│ │ │ │ │ │ │ │稅局審理中 │ │ └─┴─────┴─────┴─────┴────┴──────┴─────┘ 附表三: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瑞臻營造有限公司│92.12至93.6 │ 5 │23萬7,300 │1萬1,865 │ ├──┼────────┼──────┼────┼──────┼──────┤ │ 2 │立煌營造有限公司│93.4 │ 2 │21萬6,000 │1萬800 │ ├──┼────────┼──────┼────┼──────┼──────┤ │ 3 │七星營造有限公司│93.6 │ 1 │5萬 │2,500 │ ├──┼────────┼──────┼────┼──────┼──────┤ │ 4 │東北工程行 │93.6 │ 1 │31萬1,900 │1萬7,595 │ ├──┼────────┼──────┼────┼──────┼──────┤ │ 5 │聖力營造工程有限│93.2 │ 1 │11萬5,600 │5,780 │ │ │公司 │ │ │ │ │ ├──┼────────┼──────┼────┼──────┼──────┤ │ 6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93.2至93.8 │ 6 │34萬2,856 │1萬7,1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摩比家股份有限公│93.2 │ 2 │4,010 │200 │ │ │司 │ │ │ │ │ ├──┼────────┼──────┼────┼──────┼──────┤ │ 8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93.8 │ 1 │72萬7,405 │3萬6,370 │ │ │公司 │ │ │ │ │ ├──┼────────┼──────┼────┼──────┼──────┤ │ 9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94.4 │ 1 │177萬 │8萬8,500 │ │ │公司 │ │ │ │ │ ├──┼────────┼──────┼────┼──────┼──────┤ │ 10 │峰昇營造股份有限│94.2 │ 1 │56萬6,681 │2萬8,334 │ │ │公司 │ │ │ │ │ ├──┼────────┼──────┼────┼──────┼──────┤ │ 11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93.8、93.12 │ 3 │15萬6,012 │7,801 │ │ │公司 │ │ │ │ │ ├──┼────────┼──────┼────┼──────┼──────┤ │ 12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92.12、93.12│ 2 │6萬3,000 │3,150 │ ├──┼────────┼──────┼────┼──────┼──────┤ │ 13 │宏泰營造有限公司│92.10、93.2 │ 3 │10萬4,762 │5,238 │ ├──┼────────┼──────┼────┼──────┼──────┤ │ 14 │神見工程股份有限│94.2、94.4 │ 2 │25萬2,000 │1萬2,600 │ │ │公司 │ │ │ │ │ ├──┼────────┼──────┼────┼──────┼──────┤ │ 15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92.10、93.4 │ 2 │57萬423 │2萬8,521 │ │ │公司 │ │ │ │ │ ├──┼────────┼──────┼────┼──────┼──────┤ │ 16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94.2 │ 1 │22萬5,500 │1萬1,275 │ │ │公司 │ │ │ │ │ ├──┼────────┼──────┼────┼──────┼──────┤ │ 17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92.10、94.2 │ 2 │45萬4,762 │2萬2,738 │ ├──┼────────┼──────┼────┼──────┼──────┤ │ 18 │拓建營造有限公司│92.12 │ 2 │324萬6,302 │16萬2,316 │ ├──┼────────┼──────┼────┼──────┼──────┤ │ 19 │吉翔營造工程有限│93.3、93.4 │ 2 │15萬200 │7,510 │ │ │公司 │ │ │ │ │ ├──┼────────┼──────┼────┼──────┼──────┤ │ 20 │名力營造有限公司│93.6 │ 4 │300萬200 │15萬10 │ ├──┼────────┼──────┼────┼──────┼──────┤ │ 21 │強鋼營造有限公司│92.12至93.8 │ 4 │11萬381 │5,519 │ ├──┼────────┼──────┼────┼──────┼──────┤ │ 22 │杰昇工程有限公司│92.12 │ 1 │40萬7,143 │2萬357 │ │ │ │ │ │ │ │ ├──┼────────┼──────┼────┼──────┼──────┤ │ 23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93.6 │ 2 │22萬1,609 │1萬1,080 │ ├──┼────────┼──────┼────┼──────┼──────┤ │ 24 │華昌營造有限公司│92.10、92.12│ 5 │205萬9,600 │10萬2,980 │ ├──┼────────┼──────┼────┼──────┼──────┤ │ 25 │奕揚工程行 │92.10 │ 1 │5萬6,000 │2,800 │ ├──┼────────┼──────┼────┼──────┼──────┤ │ 26 │基建營造有限公司│93.2、93.4 │ 9 │699萬5,900 │34萬9,795 │ ├──┼────────┼──────┼────┼──────┼──────┤ │ 27 │得益營造有限公司│93.2 │ 1 │24萬6,750 │1萬2,338 │ ├──┼────────┼──────┼────┼──────┼──────┤ │ 28 │日暘工程有限公司│93.2 │ 1 │35萬1,078 │1萬7,554 │ ├──┼────────┼──────┼────┼──────┼──────┤ │ 29 │萬里揚營造有限公│92.10 │ 2 │24萬556 │1萬2,028 │ │ │司 │ │ │ │ │ ├──┼────────┼──────┼────┼──────┼──────┤ │ 30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93.6、93.12 │ 2 │29萬9,130 │1萬4,957 │ ├──┼────────┼──────┼────┼──────┼──────┤ │ 31 │龍翔開發工程有限│93.2 │ 3 │105萬 │5萬2,500 │ │ │公司 │ │ │ │ │ ├──┼────────┼──────┼────┼──────┼──────┤ │ 32 │鉦鑫營造有限公司│93.8、93.10 │ 2 │9萬2,023 │4,601 │ ├──┼────────┼──────┼────┼──────┼──────┤ │ 33 │東燦建設股份有限│94.2 │ 1 │42萬6,570 │2萬1,329 │ │ │公司 │ │ │ │ │ ├──┼────────┼──────┼────┼──────┼──────┤ │ 34 │富泥實業有限公司│92.10至93.2 │ 3 │14萬1,055 │7,052 │ ├──┼────────┼──────┼────┼──────┼──────┤ │ 35 │立大誠營造工程有│93.12 │ 2 │145萬 │7萬2,500 │ │ │限公司 │ │ │ │ │ ├──┼────────┼──────┼────┼──────┼──────┤ │ 36 │億東工程股份有限│93.8 │ 1 │11萬2,500 │5,625 │ │ │公司 │ │ │ │ │ ├──┼────────┼──────┼────┼──────┼──────┤ │ 37 │正誠營造工程股份│92.10 │ 1 │7萬9,200 │3,9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38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92.10、92.12│ 5 │314萬3,215 │15萬7,162 │ │ │公司 │ │ │ │ │ ├──┼────────┼──────┼────┼──────┼──────┤ │ 39 │興霖營造有限公司│93.1、93.2 │ 4 │247萬350 │12萬3,517 │ ├──┼────────┼──────┼────┼──────┼──────┤ │ 40 │亨瑋電機工程有限│93.6 │ 1 │2萬3,520 │1,176 │ │ │公司 │ │ │ │ │ ├──┼────────┼──────┼────┼──────┼──────┤ │ 41 │同發順工程有限公│92.10 │ 1 │31萬1,753 │1萬5,588 │ │ │司 │ │ │ │ │ ├──┼────────┼──────┼────┼──────┼──────┤ │ 42 │靖順營造有限公司│93.4 │ 2 │100萬 │5萬 │ ├──┼────────┼──────┼────┼──────┼──────┤ │ 43 │明亞營造有限公司│93.8、93.10 │ 3 │60萬6,848 │3萬342 │ ├──┼────────┼──────┼────┼──────┼──────┤ │ 44 │新寶島環保工程股│93.2 │ 1 │7萬7,000 │3,8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5 │榮華工程有限公司│92.12、93.6 │ 3 │139萬4,400 │6萬9,720 │ │ │ │ │ │ │ │ ├──┼────────┼──────┼────┼──────┼──────┤ │ 46 │丸紅營造有限公司│93.2 │ 1 │61萬1,910 │3萬596 │ │ │ │ │ │ │ │ ├──┼────────┼──────┼────┼──────┼──────┤ │ 47 │義承工程有限公司│92.10、92.12│ 3 │29萬2,762 │1萬4,638 │ ├──┼────────┼──────┼────┼──────┼──────┤ │ 48 │順生工程有限公司│93.10 │ 1 │3萬 │1,500 │ ├──┼────────┼──────┼────┼──────┼──────┤ │ 49 │川友營造有限公司│93.8 │ 1 │15萬4,000 │7,700 │ ├──┼────────┼──────┼────┼──────┼──────┤ │ 50 │舟喜營造有限公司│93.12 │ 1 │37萬2,467 │1萬8,623 │ ├──┼────────┼──────┼────┼──────┼──────┤ │ 51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93.6至94.4 │ 20 │704萬9,072 │35萬2,453 │ │ │公司 │ │ │ │ │ ├──┼────────┼──────┼────┼──────┼──────┤ │ 52 │志騰工程有限公司│92.12、93.4 │ 10 │1,195萬8,689│59萬7,934 │ ├──┼────────┼──────┼────┼──────┼──────┤ │ 53 │宜達營造有限公司│93.10 │ 3 │76萬1,905 │3萬8,095 │ ├──┼────────┼──────┼────┼──────┼──────┤ │總計│ │ │ 146 │5,720萬2,299│289萬8,886 │ └──┴────────┴──────┴────┴──────┴──────┘ 附表四: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瑞臻營造有限公司│92.12至93.6 │ 3 │22萬5,600 │1萬1,280 │ ├──┼────────┼──────┼────┼──────┼──────┤ │ 2 │立煌營造有限公司│93.4 │ 2 │21萬6,000 │1萬800 │ ├──┼────────┼──────┼────┼──────┼──────┤ │ 3 │七星營造有限公司│93.6 │ 1 │5萬 │2,500 │ ├──┼────────┼──────┼────┼──────┼──────┤ │ 4 │東北工程行 │93.6 │ 1 │31萬1,900 │1萬7,595 │ ├──┼────────┼──────┼────┼──────┼──────┤ │ 5 │聖力營造工程有限│93.2 │ 1 │11萬5,600 │5,780 │ │ │公司 │ │ │ │ │ ├──┼────────┼──────┼────┼──────┼──────┤ │ 6 │華科貿易科技股份│93.2至93.8 │ 6 │34萬2,856 │1萬7,1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摩比家股份有限公│93.2 │ 2 │4,010 │200 │ │ │司 │ │ │ │ │ ├──┼────────┼──────┼────┼──────┼──────┤ │ 8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93.8 │ 1 │72萬7,405 │3萬6,370 │ │ │公司 │ │ │ │ │ ├──┼────────┼──────┼────┼──────┼──────┤ │ 9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94.4 │ 1 │177萬 │8萬8,500 │ │ │公司 │ │ │ │ │ ├──┼────────┼──────┼────┼──────┼──────┤ │ 10 │峰昇營造股份有限│94.2 │ 1 │56萬6,681 │2萬8,334 │ │ │公司 │ │ │ │ │ ├──┼────────┼──────┼────┼──────┼──────┤ │ 11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93.8、93.12 │ 2 │9萬8,189 │4,910 │ │ │公司 │ │ │ │ │ ├──┼────────┼──────┼────┼──────┼──────┤ │ 12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92.12、93.12│ 1 │6萬 │3,000 │ ├──┼────────┼──────┼────┼──────┼──────┤ │ 13 │宏泰營造有限公司│92.10、93.2 │ 3 │10萬4,762 │5,238 │ ├──┼────────┼──────┼────┼──────┼──────┤ │ 14 │神見工程股份有限│94.2、94.4 │ 2 │25萬2,000 │1萬2,600 │ │ │公司 │ │ │ │ │ ├──┼────────┼──────┼────┼──────┼──────┤ │ 15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92.10、93.4 │ 2 │57萬423 │2萬8,521 │ │ │公司 │ │ │ │ │ ├──┼────────┼──────┼────┼──────┼──────┤ │ 16 │玉樹營造股份有限│94.2 │ 1 │22萬5,500 │1萬1,275 │ │ │公司 │ │ │ │ │ ├──┼────────┼──────┼────┼──────┼──────┤ │ 17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92.10、94.2 │ 2 │45萬4,762 │2萬2,738 │ ├──┼────────┼──────┼────┼──────┼──────┤ │ 18 │拓建營造有限公司│92.12 │ 2 │324萬6,302 │16萬2,316 │ ├──┼────────┼──────┼────┼──────┼──────┤ │ 19 │吉翔營造工程有限│93.3、93.4 │ 1 │7萬5,100 │3,755 │ │ │公司 │ │ │ │ │ ├──┼────────┼──────┼────┼──────┼──────┤ │ 20 │名力營造有限公司│93.6 │ 4 │300萬200 │15萬10 │ ├──┼────────┼──────┼────┼──────┼──────┤ │ 21 │強鋼營造有限公司│92.12至93.8 │ 4 │11萬381 │5,519 │ ├──┼────────┼──────┼────┼──────┼──────┤ │ 22 │杰昇工程有限公司│92.12 │ 1 │40萬7,143 │2萬357 │ │ │ │ │ │ │ │ ├──┼────────┼──────┼────┼──────┼──────┤ │ 23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93.6 │ 2 │22萬1,609 │1萬1,080 │ ├──┼────────┼──────┼────┼──────┼──────┤ │ 24 │華昌營造有限公司│92.10、92.12│ 5 │205萬9,600 │10萬2,980 │ ├──┼────────┼──────┼────┼──────┼──────┤ │ 25 │奕揚工程行 │92.10 │ 1 │5萬6,000 │2,800 │ ├──┼────────┼──────┼────┼──────┼──────┤ │ 26 │基建營造有限公司│93.2、93.4 │ 9 │699萬5,900 │34萬9,795 │ ├──┼────────┼──────┼────┼──────┼──────┤ │ 27 │得益營造有限公司│93.2 │ 1 │24萬6,750 │1萬2,338 │ ├──┼────────┼──────┼────┼──────┼──────┤ │ 28 │日暘工程有限公司│93.2 │ 1 │35萬1,078 │1萬7,554 │ ├──┼────────┼──────┼────┼──────┼──────┤ │ 29 │萬里揚營造有限公│92.10 │ 2 │24萬556 │1萬2,028 │ │ │司 │ │ │ │ │ ├──┼────────┼──────┼────┼──────┼──────┤ │ 30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93.6、93.12 │ 2 │29萬9,130 │1萬4,957 │ ├──┼────────┼──────┼────┼──────┼──────┤ │ 31 │龍翔開發工程有限│93.2 │ 3 │105萬 │5萬2,500 │ │ │公司 │ │ │ │ │ ├──┼────────┼──────┼────┼──────┼──────┤ │ 32 │鉦鑫營造有限公司│93.8、93.10 │ 1 │8萬5,680 │4,284 │ ├──┼────────┼──────┼────┼──────┼──────┤ │ 33 │東燦建設股份有限│94.2 │ 1 │42萬6,570 │2萬1,329 │ │ │公司 │ │ │ │ │ ├──┼────────┼──────┼────┼──────┼──────┤ │ 34 │富泥實業有限公司│92.10至93.2 │ 3 │14萬1,055 │7,052 │ ├──┼────────┼──────┼────┼──────┼──────┤ │ 35 │立大誠營造工程有│93.12 │ 2 │145萬 │7萬2,500 │ │ │限公司 │ │ │ │ │ ├──┼────────┼──────┼────┼──────┼──────┤ │ 36 │億東工程股份有限│93.8 │ 1 │11萬2,500 │5,625 │ │ │公司 │ │ │ │ │ ├──┼────────┼──────┼────┼──────┼──────┤ │ 37 │正誠營造工程股份│92.10 │ 1 │7萬9,200 │3,9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38 │宏固營造工程有限│92.10、92.12│ 5 │314萬3,215 │15萬7,162 │ │ │公司 │ │ │ │ │ ├──┼────────┼──────┼────┼──────┼──────┤ │ 39 │興霖營造有限公司│93.1、93.2 │ 3 │178萬363 │8萬9,018 │ ├──┼────────┼──────┼────┼──────┼──────┤ │ 40 │亨瑋電機工程有限│93.6 │ 1 │2萬3,520 │1,176 │ │ │公司 │ │ │ │ │ ├──┼────────┼──────┼────┼──────┼──────┤ │ 41 │同發順工程有限公│92.10 │ 1 │31萬1,753 │1萬5,588 │ │ │司 │ │ │ │ │ ├──┼────────┼──────┼────┼──────┼──────┤ │ 42 │靖順營造有限公司│93.4 │ 2 │100萬 │5萬 │ ├──┼────────┼──────┼────┼──────┼──────┤ │ 43 │明亞營造有限公司│93.8、93.10 │ 3 │60萬6,848 │3萬342 │ ├──┼────────┼──────┼────┼──────┼──────┤ │ 44 │新寶島環保工程股│93.2 │ 1 │7萬7,000 │3,8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45 │榮華工程有限公司│92.12、93.6 │ 3 │139萬4,400 │6萬9,720 │ │ │ │ │ │ │ │ ├──┼────────┼──────┼────┼──────┼──────┤ │ 46 │丸紅營造有限公司│93.2 │ 1 │61萬1,910 │3萬596 │ │ │ │ │ │ │ │ ├──┼────────┼──────┼────┼──────┼──────┤ │ 47 │義承工程有限公司│92.10、92.12│ 3 │29萬2,762 │1萬4,638 │ ├──┼────────┼──────┼────┼──────┼──────┤ │ 48 │順生工程有限公司│93.10 │ 1 │3萬 │1,500 │ ├──┼────────┼──────┼────┼──────┼──────┤ │ 49 │川友營造有限公司│93.8 │ 1 │15萬4,000 │7,700 │ ├──┼────────┼──────┼────┼──────┼──────┤ │ 50 │舟喜營造有限公司│93.12 │ 1 │37萬2,467 │1萬8,623 │ ├──┼────────┼──────┼────┼──────┼──────┤ │ 51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93.6至94.4 │ 18 │577萬5,673 │28萬8,783 │ │ │公司 │ │ │ │ │ ├──┼────────┼──────┼────┼──────┼──────┤ │ 52 │志騰工程有限公司│92.12、93.4 │ 10 │1,195萬8,689│59萬7,934 │ ├──┼────────┼──────┼────┼──────┼──────┤ │ 53 │宜達營造有限公司│93.10 │ 3 │76萬1,905 │3萬8,095 │ ├──┼────────┼──────┼────┼──────┼──────┤ │總計│ │ │ 133 │5,508萬937 │275萬4,0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