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4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665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9月1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0月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