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5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656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巳○○
- 即自訴人
- 亥○○
- 即自訴人
- 酉○○
- 即自訴人
- 未○○
- 即自訴人
- 申○○
- 即自訴人
- 戌○○
- 即自訴人
- 午○○
- 即自訴人
- 前七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庚○○
- 即自訴人
- B○○
- 即自訴人
- 辛○○
- 即自訴人
- 卯○○
- 即自訴人
- 子○○
- 即自訴人
- 壬○○
- 即自訴人
- 辰○○
- 即自訴人
- 癸○○
- 即自訴人
- 黃○○
- 即自訴人
- A○○
- 即自訴人
- 玄○○
- 即自訴人
- 丁○○
- 被告
- 丑○○
丙○○
寅○○
己○○
宙○○
天○○
地○○
戊○○
乙○○
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96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2 項、第367 條前段明文規定。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巳○○等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有刑事上訴狀 1件在卷可稽。而自訴人等人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地○○係經法院判決管理人不存在,而其餘被告均在民事訴訟表明管理人已不存在,而獲民事勝訴之判決,乃原審判決竟認定彼管理人職權在新管理人選任以前亦屬存在云云,其適用法令即屬有誤。又財團法人高佛成基金會係少數人所成立,則將祭祀公業高佛成之不動產移轉予高佛成基金會,顯有背信圖利之行為云云。惟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巳○○等人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之不當或違法,僅泛言原判決認定彼管理人職權在新管理人選任以前亦屬存在,被告顯有背信圖利之行為云云,尚難謂係上訴之具體理由,又刑事判決不受民事判決之拘束,從而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